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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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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ppt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内容框架,一、非居民企业简介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一、非居民企业简介,企 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就营业利润征税税率25%),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所得与机构场所无联系(就消极所得征税,税率10%),纳税人类型、征税范围与税率,、下列关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说法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是()。A.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B.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只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E.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只就其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正确答案】:ABE,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A.提供劳务的场所B.办事机构C.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代理人D.来华人员居住地E.农场【正确答案】:ABCE,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义和特点,1.意义适应经济全球化维护国家权益保证财政收入提高国际地位2.特点 征收对象散杂、税源分布分散;管理对象具有临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涉税信息难以掌握;管理事项繁杂,需多部门协调;税企争议较多,执法风险性大。,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所得类型及确认时间 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税收抵免 重组政策 税收协定政策,所得类型及收入确认时间,1.所得类型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2.收入的确认时间 股息红利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基本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两项特别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2010国税函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别规定: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2010国税函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2010国税函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特别注意:,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某日本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2011年该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咨询收入500万元,在中国境内培训技术人员,取得日方支付的培训收入200万元。日本公司在香港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80万元,在北京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140万元。则2011年度该境内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为()万元。A.500 B.580 C.700 D.780【答案】C,应纳税额的计算,1.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款计算:详见2010国税发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两种办法。,2.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的税款计算:详见2010国税发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3.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款计算:,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第十九条、2009国税发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2008财税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2009国税函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练习,以下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的管理表述正确的有()。A.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多次投资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的当月1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B.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C.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D.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境内或者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E.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正确答案】:BCDE【答案解析】: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四条一款),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四条二款),4.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练习:,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正确的是()。A.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发生的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D.境外所得按收入总额减除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A,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2011年从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万元,并按我国税法规定交纳了营业税5万元。该外国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A.0 B.9.50 C.10.00 D.20.00【答案】C 境外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1年取得境内甲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收入100万元,取得境内乙公司支付的财产转让收入80万元,该项财产净值60万元。2011年度该境外公司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A.12B.14 C.18D.36【答案】A,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1.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一条)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009财税69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4.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财税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5.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2008国税发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6.特殊优惠:详细见2009国税函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税收抵免,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重组政策,详细见2009财税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有: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收协定相关政策(未含2008年1月1日前文件),1.管理文件:2009国税发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国税函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国税发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2009国税函6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其中提及对以下待遇实行审批管理,其它进行备案管理。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审批类事项: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备案类事项: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后续管理:定期报告制度、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已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处理、非居民企业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复核复查工作。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在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或审批手续,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的税款;超过前述规定时限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备注:此条规定相当重要,即使没有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只要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还可以补办。,2.股息相关的政策,包括2008国税函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2009国税函3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9国税函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国税函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国税函81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3.利息相关政策,2008国税函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国税函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特许权使用费政策。2009国税函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国税函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5.营业利润之技术服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纳税地点与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征收 汇缴管理 源泉扣缴管理 向非居民企业付汇税务管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主要文件,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8国税发120号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2009国税函50号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2008国税函801号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国税函301号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6号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9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2023/9/16,欢迎指正,山东税校黄世波,纳税地点与主管税务机关,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2.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的企业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3.依照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下列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表述正确的有()。A.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B.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以自行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案】ABE,4.主管税务机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2008国税发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9国税函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2008国税发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2009国税函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2009国税函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核定征收,国税发2010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原则要求依法设账记账,准确计算所得,据实申报缴纳。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3.利润率:利润率不同的项目应分别核算纳税,否则从高。,4.劳务收入管理,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5.核定征收程序,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鉴定表的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鉴定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鉴定结果告知企业。非居民企业未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其征收方式视同已被认可。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以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表述错误的是()A.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B.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其取得应税所得,应合并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C.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鉴定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鉴定结果告知企业D.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有权予以调整【正确答案】:B,汇算清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1.汇缴范围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汇算清缴时限,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申报纳税,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可申请延期申报。电子申报应附送纸质资料。代理申报附送委托书原件。补退税处理。汇总纳税管理。延期纳税按征管法规定办理。申报有误应在期限内重新申报。,4.汇算清缴的法律责任,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见附件4)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依征管法相关规定执行。,源泉扣缴管理,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2.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3.扣缴义务人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2009国税发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例:香港网络服务公司与北京网络公司签订合同,香港公司提供网络空间给北京公司,北京公司再将空间提供给国内其他企业做广告,收取广告费,将广告费的70%付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不派人来内地,请问:此情况下付汇前需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多少?需要预提所得税,广告费的70%实际上是香港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率是7%。,问题:,纳税人要支付美国公司特许权使用费,美国公司将这部分特许权使用费的收益权转给了一香港公司,而香港公司与纳税人有债权债务关系,价款相抵后,纳税人就不需要支付这部分特许权使用费给境外公司了,请问,纳税人是否还要给境外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我企业从新加坡购进了机器设备,并附带软件。该软件所有权不归企业,企业单独支付软件使用费。同时,企业为软件每年支付一部分维护费,用于软件升级等。问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企业购进设备和软件的使用权应该分别签订合同,购入设备属于转让动产,不用代扣代缴所得税,软件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维护费部分,需要根据合同判定具体属性。,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条例第一百零六条),4.税源管理,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例:某纳税人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有三个,其中两个是外国公司,另一个是外国自然人,现在两个外国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另一外国公司,而外国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转移给另一外国自然人,所有交易均发生在境外,请问该纳税人在此股权转让中是否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若有,如何缴纳?外国公司确认转让财产所得,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5.征收管理,每次支付或到期应付时扣缴税款,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外币折算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还原纳税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优惠管理按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拒扣税款处理,未依法扣缴或无法扣缴处理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多次付款合同项目最后清算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是自代扣之日起()。A.3日内 B.5日内 C.7日内 D.10日内【答案】C,向非居民企业付汇税务管理,1.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2008国税发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3.汇发2009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4.2002国税发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金额: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项目: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程序:企业申请国税机关开具证明并签章地税机关签章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应切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基础管理税务登记管理扣缴义务人扣缴登记合同备案管理注销税务登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等,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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