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docx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合法、有序、有效利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上级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资金、资产、资源。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各种形态存在的现金、银行存款等。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是指对本村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第五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保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财务会计工作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第六条中心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后,实行以村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不平调、挪用、挤占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村集体资金的性质,不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第七条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我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八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九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第十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第十一条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类资金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已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按照本办法依法管理。第二章代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十二条中心负责我村集体财务统一结算报账,代理村级记账,代管村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并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监督村集体财务活动,协助村集体财务公开,确保村集体资金安全增效。第十三条我村设一名会计,村主干及其他人员不得直接经手村集体资金,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所有业务只针对村会计。第十四条村会计应保持稳定,不随村集体换届选举而变动。如确需变动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和中心批准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农经)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村会计有权参与本村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村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资产保管等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有权向上级部门报告村集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第十六条村会计因工作调动或自行离任时,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其中,村会计的移交工作由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监交,在未办妥交接手续或交接事项不清楚的,不得擅自离职。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1.村集体是村级财务会计管理的主体,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合理编制资金使用预算,统筹安排使用集体资金,增加集体收入,确保村集体的正常运转;3 .按资金预算合理使用集体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各项开支,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5 .凡关系村集体成员利益的事项要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原则;6 .对村集体各项收入、支出要按照规定及时报账,不得坐收坐支和收入不入账。(二)村会计职责1 .负责申报村集体本年的财务收支预算;2 .负责本村资金的上缴存储业务;3 .办理本村日常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账业务;4 .承担本村财务公开工作;5.负责登记、管理村集体资产、资源;6,负责土地登记、发包及上交款物登记;7,负责各类合同的保管、核算和兑现;8 .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严格审核各种收支原始凭证,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填制支出审批单,报送账务凭证,建立报账登记簿,定期与乡镇服务中心人员核对账簿,确保财务手续报账及时、完整、账实相符;9 .负责出具和保管本村收据。第十八条账户管理(一)村集体只设置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如需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如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须经中心同意。(二)村集体账户预留银行的签章须包括:村集体财务专用章,村集体法人代表的盖章,村集体授权服务中心主任或代理会计的盖章。(三)银行支票和预留印章须坚持不相容管理的原则,由村集体和服务中心分别保留;密匙和授权密码不相容管理,由两人以上同时操作,确保村集体资金安全。第三章财务预决算制度第十九条村集体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第二十条村集体年初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准确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第二十一条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党组织、理事会提出财务预算方案,经监事会审核,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在村财务公开栏中公布。第二十二条预算编制主要包括收入预算编制和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编制要根据历年收入、支出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支出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收入项目主要有: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支出项目主要有: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费支出、资产购建支出、债务支出、其他支出等。第二十三条中心按季度检查我村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对照分析,将执行情况反馈到村集体。年度收支预算方案若在执行中发生变更,要按收支预算方案的编制程序,及时编制年度调整方案,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第二十四条年度终了时,中心根据当年我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我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财务决算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开。第四章资金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先收后支。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白条抵库,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违规违法行为。收取的现金须在当日内缴入我村银行账户,再根据需要支取使用。在规定时间内未缴存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第二十六条我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所有支出原则上采取转账结算方式,对于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内容的可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集体资金。如因成员受灾、疾病等特殊原因确需出借资金的,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凡未按规定擅自出借集体资金的,应立即追回,如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八条因工作需要预借村集体资金的,在公务完毕七个工作日内结清。领取公款长期不清、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情形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第二十九条村会计每月末要与开户银行及中心会计核对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五章收入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村集体依法合理取得收入。村集体收入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凡是当年应收的收入,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处理;凡是不属于当年应收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年收到,都不得作为当年收入处理。第三十一条村集体收入入账须符合以下规定: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性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须附有相关合同;村集体其他收入,应附有经手人情况说明;财政补助收入可直接入账。第三十二条村集体收入事项一经发生,及时报中心入账。第三十三条村集体加强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兑现工作,确保村集体收入应收尽收,杜绝逾期不缴纳承包费现象。第六章支出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村集体日常开支按规定权限审批,重大事项开支须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监事会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后在“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置由监事长签字(盖章),分别报村党组织书记和理事长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然后由村会计分类整理并签字后到中心报账。中心对开支手续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手续一律不予入账处理。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报销(一)原始凭证不规范的;(二)原始凭证无相关附件或附件不全的;(三)没有经手人签字的;(四)没有注明用途或用途不明的;(五)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六)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第三十六条严控村集体非生产性支出(一)招待费用支出。取消公务招待费,严禁报销香烟和酒水。(二)过节福利支出。村集体不报支党员干部福利;不举债、挪用专项资金发放福利;不公款送礼(包括礼金、礼品和土特产等)和支付贺礼费、各种赞助费等。(三)考察学习支出。村集体不擅自组织外出参观学习考察活动,确因工作需要须有中心政府以上批文方可进行,报账时连同相关文件和审批情况一同入账。(四)干部报酬支出。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报酬由县委组织部和各乡镇考核发放,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村集体再行领取报酬;其他村干部除领取常年补助(固定工资)外,凡参加公益性劳动、护林防火、防汛、抗疫等工作的,可适当领取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00元。(五)无关费用支出。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各种书报、字画、挂历、茶叶和福利用品等物品。第三十七条规范村级差旅费报销业务(一)村干部外出到县城内因公出差,确需在外就餐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二)村干部外出到县外因公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本市及其他县区每人每天30元;本省其他市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交通费补助标准为: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客运汽车、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市内交通费,本市及其他县区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住宿费标准为:本省市的每人每天200元以下,省外每人每天300元以下。(三)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本省本市及省外伙食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四)村干部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该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村按规定报销。(五)差旅费实行一事一报。村干部因公出差结束后需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外出日常公务的,出差审批单还须分别由接洽人和接洽单位签字和盖章确认,乘车人和经手人据实签字;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公务的,须附相关通知等凭据。第三十八条严格落实收支报结制度(一)村集体财务实行定期报结。凡有收支经济业务发生,每月至少报结一次,没有收支业务每月要进行“零”报结。(二)支出票据应及时报结。凡支出发生后三个月内未予结报的票据,上级将予以拒报。如有特殊原因的,由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账。严禁跨年度报账。第三十九条工程价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预付、支付,禁止超进度付款,并须出具正式发票。第七章票据管理制度第四十条票据的使用与管理(一)村集体向单位和个人收取款项时,一律使用XX省财政厅监制的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收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项时,一律使用XX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收款。需要纳税的收入事项不得使用。(二)村会计在使用专用票据时,要对票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存在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应及时退回中心封存。(三)填开票据时应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将各联次完整地保留在原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内,加盖“作废”戳印,不得私自销毁。(四)使用完毕后,村会计须在封面上填写总金额,起止号码,并加盖印章,并送中心登记保存。(五)票据谁遗失谁负责。如发现收据遗失,要及时报告镇服务中心,并写出书面报告,自费登报声明作废。第四十一条合法有效的票据须内容完整(一)支付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罚款时,应索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二)支付商品、服务业费用、工程结算款项时,应索取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三)支付成员分红或福利时,须附有决定分红、发放福利的参会人员签字会议记录、明细分配表,有领取人签章。(四)支付村干部报酬、村民务工款,须统一编制表格发放,不得以个人领条形式零星支付。所有票据须附有必要的完整附件资料。第八章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村集体建立健全债权债务台账,对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及时核算。第四十三条村集体按照XX县化解农村债权债务暂行办法,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对,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收回和偿还。第四十四条村集体不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不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中心审核。第四十五条确需新增债务的,严格执行新增债务申报制度,新增债务先向中心申报,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履行民主程序。对未按程序规定擅自举债,形成新的不良债务的,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村集体不得入账核算。第九章财务公开制度第四十六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及成员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事项,村集体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第四十八条村集体公布的财务账目要真实可靠,公开底稿由中心统一提供,公开前须经过监事会审核,村集体主要负责人、村会计签字后公开。第四十九条村集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以通过农村大喇叭广播、网络、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第五十条村集体财务每年固定公开两次,分别为本年的7月20日前公开上半年财务和次年的3月20日前公开上年全年财务。一般财务事项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事项以及成员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第五十一条村集体财务公开后,村集体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五十二条村集体每次公开后,将所有公开资料和公开照片及时存档,并上报中心留存。第十章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五十三条村集体按照XX县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试行),每年定期开展清产核资,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账账相符,并及时上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第五十四条建立村集体资产登记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动态管理资产,做到村集体资产总量清、存在状况清、使用情况清、管理责任清、经营收益清、合同兑现清。第五十五条村集体对外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时,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评估;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评估要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结果要经成代表大会确认。第五十六条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经营的,履行民主程序,制定相关方案,明确数量、用途、条件和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成员公开。第五十七条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经营的,公开合同的履行情况;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明确经营责任人的目标责任,健全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成员公开;村集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股份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不断增值,确保集体收入不断增长、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第十一章集体资源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建立村集体资源登记台账,明晰数量、分布状况、利用情况、收益兑现情况。第五十九条村集体机动地、“四荒”地、建设用地等对外承包(租赁)时,首先进行价值评估。预估价值低于30万元的,由代表大会评估;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由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评估要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结果要经代表大会确认。评估结束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对外承包(租赁)。第六十条村集体预留机动地采取招标方式承包的,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包,确保承包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坏;“四荒地”、建设用地等资源要依法合理确定承包期限,确保合同的依法履行、全面兑现,确保承包收入及时、足额登记入账。第十二章民主监督和管理制度第六十一条村集体处置集体土地承包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采购和处置、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一)村集体发生下列事项时,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1 .集体企业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2 .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入股;3 .价值(原值)超过5万元(含)的固定资产承包(租赁)、出售、报废;4 .集体举债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5 .投资项目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含)的;6 .集体建设工程项目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含)的;7 .购置大宗设备(物资)及安装价值超过5万元(含)的;8 .村民福利采购;9 .一次性单笔开支事项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以上财务开支事项,报账时应附参会人员签字的会议记录和相关公开资料。(二)村集体发生下列事项时,都要经村党组织和理事会研究同意。1 .价值(原值)5000元(含)一5万元的固定资产承包(租赁)、出售、报废;2 .集体举债金额5000元(含)一1万元的;3 .投资项目预算金额1万(含)一5万元的;4 .集体建设工程项目预算金额1万(含)一5万元的;购置大宗设备(物资)及安装价值1万元(含)一5万元的;5 .一次性单笔开支事项金额5000元(含)一1万元的。以上财务开支事项,报账时应附参会人员签字的会议记录。第六十二条村集体工程建设、大宗设备购置及安装等项目的实施,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按照XX县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0万元(含)一30万元,实行邀请招标;预算金额不足10万元的,由村集体自主实施。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完成后,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质量标准、完工时间、付款方式、开户银行和银行账户、合同金额、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工程完工结算报账时,须具备相关会议资料、招投标等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预决算书、审计报告、验收报告、正式发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招投标;涉及财政资金、援助资金等项目,有招标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村集体工程自建的,不纳入本招标范围;采取对外承包方式的,应纳入本招标范围。严禁肢解项目,逃避招投标。第六十三条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等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具体按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及五十九条、六十条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村集体资产、资源采取承包(租赁)、入股、出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以及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等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应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保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第六十五条理事长、监事长在村集体换届前或任期内离职的,应将自己经手或安排的尚未报账的财务收支手续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向中心做出未有隐瞒收入和虚报支出的书面承诺;未办理交接手续或拒不做出书面承诺的不得列入换届选举候选人。第六十六条村集体按照XX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和XX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做好合同的签订、备案、登记、兑现、变更、中(终)止等工作,特别要按合同约定时限组织兑现,防止合同长期不兑现、集体收入长期不入账。第六十七条村集体实施重要项目、使用大额资金、签订重要合同以及招投标等经济活动,报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第十三章土地补偿费管理制度第六十八条建立专用账户。本村如有土地补偿费,将建立土地补偿费专用存款账户,对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防止挤占、挪用。第六十九条实行专账核算。如发生土地补偿费,将须设立土地补偿费专账,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第七十条坚持专款专用。明确土地补偿费的使用范围。(一)分配给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是私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代扣代缴,不得抵顶农户欠款,更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及其他代替农户处置个人补偿款。(二)分配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要全额纳入公积公益金,按公积公益金的法定用途合理使用,主要用于村集体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植树造林、村容村貌建设、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和兴办集体企业等。严禁拖欠、截留、侵占、挪用、平调;严禁用于支付干部报酬、修建办公场所、购置非生产性车辆等;严禁用于贷款抵押、担保和偿还村级债务。第七十一条落实公开制度。土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属于村集体重大财务事项,要随时发生,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第十四章收益分配管理制度第七十二条村集体按照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年终收益分配工作。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第七十三条村集体应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各分配项目及其分配比例。分配方案须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心备案。第七十四条村集体每年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按照成员股份分红。不举债分红。第十五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七十五条村集体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会计年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当将财会、合同(协议)等资料分类整理,及时归档。第七十六条中心统一建立村集体财务档案室,实行一村一柜,集中保管。保管一年后,按照程序移交村集体保管,我村建立档案室指定专人保管。第七十七条财务档案严格按规定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清册,报县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批准,由中心、村两级分别指派专人逐项清点核对后,由监督人员在“档案销毁清单”上签章证明,监督销毁,并将清单归档。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不得销毁。第十六章审计监督制度第七十八条村集体开展审计工作须严格遵守XX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和XX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试行)。第七十九条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二)财务收支及其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三)收益(利润)分配情况;(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情况;(五)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管理、使用情况;(六)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七)各种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八)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九)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情况;(十)村集体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十一)在合资、合作、联营中与集体经济收益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十二)国家下拨、社会捐赠给村集体的款项、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十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十四)农民负担相关事项;(十五)其他审计事项。第八十条审计工作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审计中有记录;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处理意见。审计事项须建立审计工作档案。第八十一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对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涉农资金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要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束后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第八十二条对于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的,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账务方面的手续不全、凭证不规范,程序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同时,整改到期后要及时跟踪整改结果,对于整改结果再次做出整改结论。第十七章责任追究第八十三条有关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第八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务手续,村会计有权拒绝办理。对拒不改正的,应书面报告中心政府,按照中心政府的书面意见进行办理。第八十五条对于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职、不执行规定、不胜任工作的工作人员,坚决调离原岗位或予以清退。第十九章附则第八十六条依法代行村集体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参照执行本办法;村民委员会事务和村集体事务实行分离后,村民委员会资产管理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八十七条本办法与中心以前的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八十八条本办法由王峪景区服务中心XX村负责解释,并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