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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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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ppt

    第八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目的】通过学习本章内容,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内容,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明确驾驶员和有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道路通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了解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总 则,本节总则是在法律前面的统领性条文。一般是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辖等重要方面的规定。它是法的精神的高度概括和体现,其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贯穿于法的始终,并对执法和法律解释起着指导性作用。,一、立法的目的和作用1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提高通行效率,交通秩序,是指道路交通有条不紊、不混乱的状况。其中核心词“秩序”是道路交通管理追求的目标之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对交通参与人实施组织、指导、控制等的管理活动,目的是确保道路交通路面秩序井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避免和缓解交通拥挤、堵塞,使道路发挥更大的功能和作用,道路交通畅通。良好的交通秩序也是人们自觉遵守和执行交通行为规范的结果。通常交通秩序主要包含:通行秩序,包括机动车通行秩序、非机动车通行秩序和行人通行秩序;车辆停放秩序,包括机动车停放秩序和非机动车停放秩序;非交通占道秩序,包括商业性占道、大型活动占道、挖掘施工占道、堆物占道等。,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的压力也大大增加,与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面临的交通安全形势类似,我国已经进入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持续上升。交通事故总量由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的77万起,年均增长6.3%;二是伤亡惨重、损失巨大。死亡人数由1986年的5万人上升到2002年的10.9万人,年均增长5%。其中2002年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平均每天死亡300人;三是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上升幅度大。造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原因有:(1)交通需求矛盾突出。(2)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制意识淡薄。(3)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滞后于守法和执法需要的矛盾突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本法的立法宗旨的基本方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使公民的人身安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得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通行权利、受到好的服务的权利等应受到尊重,不受侵害。,交通行为本身要追求的目的是要实现人和物的有序流动,以通达为目标。因此,交通行为本身和交通管理都以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保障有效通行为目标之一。实践中,道路的拥挤堵塞影响通行效率,制约交通行为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提高管理效率和通行效率,本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科技手段,实施道路交通监控,鼓励和引导各地使用先进的交通和科技设施,还规定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之间轻微损失,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自行撤除现场,快速处理事故等,体现了改革和提高通行效率的精神。,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要在交通管理宏观层次上达到:为解决道路交通上的难题提供法律保障;通过规范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加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过教育和处罚,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提高交通法律的权威性。,二、立法的原则1依法管理 2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的内在要求。依法管理的实践是人民高于政府行政机关,政府行政机关服从人民。因为依法管理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法管理是法治作为一种国家社会状态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要求。它包括:(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3)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的原则。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宗旨是为人民服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则,就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工作中,应当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方便,从而保障交通参与人进行交通活动目的的顺利实现。,三、交通管理规划的主要内容交通管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交通优先规划 2道路、设施的安全畅通规划 3交通规划、停车场建设规划 4对交通工具结构优化的规划 5对机动车辆安全性能监督、环保监督的规划 6自行车和行人交通管理规范 7发挥公路交通运输管理职能作用规划,发展公共交通,是解决交通拥堵的根本出路之一。公共交通优先,是发展公共交通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公共交通低成本经营、负债经营、服务水平低、运行速度慢,是影响公共交通发展的根本原因。在道路交通管理中仅仅靠采取“公共交通专用道”的办法,不能解决全部问题,还需要提倡建立综合的大容量公共交通体系,使公共交通、长途线路规划、站点装置与交通通行形成一个既有利于公共交通、长途车辆停靠,又有利于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科学、完善整体。汽车高度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是公共交通的主体。目前我国公共交通系统的路网密度、运行周期时间、发车频率等与居民的实际需求相差甚远,还没有真正形成布局合理、转乘便捷、方便有效的公共交通换乘体系。据有关资料统计,不同的交通方式在占用资源、运输效率方面差别很大。一般地,一辆运载150人的公共汽车占用的道路面积只相当于10辆自行车或4辆小汽车占用的面积。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交通结构体系,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加快研究综合公共交通体系,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公共汽车为主,小汽车交通为辅的适应未来交通需求的新型交通结构体系,对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从道路交通的整体出发,对道路及其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使用等各个环节提出符合安全、畅通的要求。我国目前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主要问题是:低等级道路数量大,这些道路的线性、坡度、弯道设计等直接影响道路的安全、畅通;道路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等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大,道路建设施工造成堵塞多。低等级公路通行速度低,设计流量少,与以便捷、快速、大流量为特征的现代交通需求矛盾突出,这个根本性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道路建设发展很快,但交通规划不尽合理,重拓宽路面、轻增加路网密度,考虑道路之间的匹配少,许多交通设施出现了结构性负效应,如城市高架路与普通道路交叉处连接不当,高架路上行驶速度快,普通道路行驶速度慢,交叉处出现交通堵塞多等,交通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交通堵塞日益加剧。停车场建设、管理所依据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低,缺乏严格、有力的规范,法律效力差,同时,也缺乏相应的鼓励性政策,大型建筑、居民区配建少,商业集中区缺乏商业性停车场,停车场挪用现象多,难以满足汽车发展和交通需求。,目前我国的交通工具繁杂,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机动车同行一个路面,对交通安全与畅通、环境保护、我国汽车工业发展都不利,国家也缺少这方面的政策引导。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所确立的产品型式认证制度、鼓励生产节能低污染汽车产品、制定汽车工业发展与市场消费同步的政策、停车场地与城市道路改扩等配套社会保障政策缺少具体、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使高污染、高耗能、低安全度的机动车尽快退出市场,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优化交通工具结构:一是执行产业政策和安全技术法规,强化市场准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二是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安全认证制度,把不合格的机动车产品阻止在生产和流通前。三是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取缔各种拼装车辆。四是从产业政策上引导汽车进入农村运输市场,逐步限制和取消农用机动车。五是明确规定拖拉机不能从事专业交通运输,对灯光装置不全、操纵和制动不灵的使用多年的老旧拖拉机强制淘汰。,保障机动车的安全性和环保性符合国家要求,要从生产、使用等各个环节全程监督管理。现行立法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机动车的安全性和环保性的要求相互衔接、配合。机动车管理,只是一个技术性标准,对安全性能存在问题的车辆不准予入户,仅仅是从使用环节限制了车辆使用人的使用权,没有对生产厂家实行有效的监督。为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问题,需要对机动车的生产、市场准入、安全性能以及对机动车排污、噪声情况实行检测、限期治理的规范等作出综合具体的规定。,我国一直被称为“自行车王国”,自行车在我国是重要的交通工具,而国外一些国家拥有自行车主要是作为健身工具。自行车交通对交通秩序的影响相当大,目前,许多城市面临的交通难题之一是自行车交通秩序乱、行人交通安全设施少,法规规范不足、人们的遵章守纪意识不强,残疾人、老人、儿童交通安全保障缺少必要的设施和措施,这些直接影响着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交通现状和城市的文明形象。,从源头上消除公路客运存在的交通事故隐患。我国县乡道路有128万公里,其中四级和等外公路占80%以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出行迅速增多,县乡道路交通需求旺盛。但是,农村客运严重滞后,基本处于无序和自发状况,无客运线路和无专门客运车辆的现象普遍,非客运车辆载客的问题在一些农村非常突出,给群众出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以致不断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私营公路客运或个人承包、租赁、挂靠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因此,强化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以交通运输政策上引导向公司化、规模化发展,严格执行客运车辆淘汰更新制度和安全生产规范,是从长远上保障客运车辆安全的发展方向。,第二节 车辆和驾驶人,本节是关于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的规定,主要涉及车辆登记、检验、报废、保险和特种车辆使用,以及驾驶人驾驶资格、培训、审验、记分和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前的要求等规定。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重点。,一、机动车登记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三、关于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四、关于驾驶机动车资格的规定五、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两个环节,机动车登记,是指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进行车辆检验,发放、注销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建立或注销机动车档案的审批。机动车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是机动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之一。做好机动车登记工作,对于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国家机动车产业政策,保障税收具有重要的意义。(1)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需要经过登记。(3)机动车登记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军车、武警车辆的登记分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管部门负责)。(4)机动车未登记前上道路行驶,应当申领特殊牌证。,(1)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2)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1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化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从1984年开始,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委陆续决定,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的机动车、拖拉机以及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对当地所有机动车实行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施行后,需要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进行立法规定,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目的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利益,使受害第三者更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机动车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3种。(1)车辆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3)附加险,2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 这主要是基于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对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额不足、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救助。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在一些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已建立类似基金,主要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在我国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本条规定的基金为政府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是从所收取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公安机关对未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的罚款以及社会捐助等。管理由保险监督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保证所有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确保所有交通事故伤者得到及时抢救世主。要把机动车驾驶人、车辆的安全行驶记录与保险直接挂钩,实行保险费浮动制度,对违章多、事故多的,要提高保险费;对安全行驶好的,降低保险费并逐年累进,运用经济杠杆保障交通安全。,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具有很大的威胁。驾驶机动车应当有驾驶证是国际惯例,也是保证交通安全的需要。本款有两层含义:一是驾驶机动车应当有驾驶证;二是驾驶证应依法取得。,1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核发准予驾驶某一类型机动车的法律凭证。,2关于申领驾驶证程序的规定(1)驾驶许可条件(2)申请程序(3)考试、核发相应类别(准驾车型)驾驶证(4)考试、核发驾驶证机构,3关于持境外驾驶证换发我国驾驶证的规定 这分两种情况,一是持有境外驾驶证的中国公民。二是持有境外驾驶证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4关于驾驶人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及携带驾驶证的规定 准驾车型是指申领驾驶证人员经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其驾驶证上签注,准予其驾驶机动车的类型。目前,共有16种准驾车型。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即具有同等准驾资格的驾驶证或具有允许互驾该类机动车型的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表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所谓互驾,是指驾驶人除按驾驶证签注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外,准予具有资格高驾驶人驾驶同类型低资格机动车。同时,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没有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并按照本法的规定处理。,5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实施。收缴、扣留属于强制措施,在采取收缴、扣留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收缴主要适用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等。扣留主要适用于:对于应当给予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人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其他部门由于执法的需要,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扣留机动车,但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五、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两个环节一是上道路行驶前对机动车的安全检查;二是在行驶中的安全、文明驾驶。保持车况良好是安全、正常行驶的必备条件之一。由于车辆检查、检修、保养不仔细,致使行驶中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或因故障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为此,本法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前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安全技术性能,是指保证机动车安全行驶所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主要通过人工检查,确定机动车装备的完整性(含照明、信号、喇叭、轮胎等)、各部件连接紧固情况以及总成技术状况,检查后视镜、刮水器、燃油、水箱、防冻液等情况。通过发动车辆、踩离合器、踩制动、挂挡、加油、打转向盘等,检查车辆的发动机、操纵性能、制动性能是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通过检查,发现机动车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通过上述静态、动态检查,发现机动车存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理。处理前不得驾驶其上道路行驶。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还包含另一层含义:在检查完毕未发现问题而上道路行驶,行驶中又发现机动车有影响安全驾驶的故障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车处理,不得“带病行驶”。,“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的规定,把着眼点放在驾驶人身上,把驾驶人检查车辆规定为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9条只是规定机动车必须达到的安全技术条件,将着眼点放在机动车本身上。每一位机动车驾驶人都要时刻牢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按要求对机动车进行定期保养。发车前和收车后要养成检查车辆的习惯。发现车辆有故障,应当及时修理,坚决杜绝冒险行驶。,第三节 道路通行条件,本节是关于道路通行条件的规定。保障“道路为交通所用”是本节立法的基本出发点。道路通行条件是指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而对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交通设施提出的基本要求。一、道路交通信号设置的规定二、道路、停车场及其他道路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的要求三、占用道路施工的交通管理措施的规定,一、道路交通信号设置的规定此规定就是要求道路交通信号按国家道路交通的设置要求,保持完善、良好,凡毁损、灭失、欠缺的必须予以修复、补充、更新,不能让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道路通行中无所适从。在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道路交通信号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标准进行设置,不得设置与国家颁布的标准不一致或者不太一致的道路交通信号。(2)交通警察的手势信号要优于其他道路交通信号。(3)交通信号的设置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擅自更改。(4)对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交通信号的,必须提前向社会公告,二、道路、停车场及其他道路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的要求从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角度对道路、停车场及其他道路配套设施提出规划、设计、建设要求。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共同构成道路交通系统。道路交通系统组建得合理,就可以获得较高的总体运行效益,同时也便于管理与控制。道路交通系统组建是否合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规划、设计。我国道路交通正处于发展阶段,现有道路交通系统还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所以,有计划地、合理改变目前的状况,搞好道路交通系统的规划与设计显得十分重要。,道路交通系统的规划、设计,有总体规划、设计和详细规划、设计两个阶段。其总体规划、设计,就是要对城市各项建设布局和环境进行全面安排,如选择交通用地,确定规划、设计区域,布置道路交通系统和主要交通设施的位置,综合其他公共设施。详细规划,就是在总体规划和设计的基础上,对道路系统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划,为各项道路交通工程提供依据。道路交通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必须考虑交通的吸引点、交通流量及其时空分布、交通运输工具的构成和差别,从交通速度的角度进行合理分流,安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行驶,组成一个合理、快捷、有序的客货运输系统和车辆驻留、停放系统。,道路交通系统的规划、设计,除考虑工程学的因素外,还必须充分考虑各种交通流的有序、安全运行等因素。因为道路交通是由人、车辆、交通路线和服务设施共同构成的,处于一个复杂的、变化较大的环境中,其运行的效益通常要从安全、畅通和经济等方面来衡量。可以说,道路交通的规划与设计如果缺乏对交通流安全、畅通的考虑,或者缺乏充分的考虑,整体道路交通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就是一个失败的规划与设计。(1)道路的规划与设计(2)停车场的规划与设计(3)道路配套设施,道路交通流会随着城市功能的变迁、商业中心的转移而发生变化,形成新的交通需求,道路交通的各种附属设施、安全设施也理应随着道路交通流重点的迁移而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有重大的、区域性的调整,也有路段通行限制的调整。如一些城市在商业繁忙的地段设立了步行街区,禁止机动车辆的通行;一些城市的道路无法进行大面积的改造、扩建,设立单向行驶区域等。这就要求先行规划、设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及时调整交通安全设施的道路附属设施,最大限度地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服务经济发展和人们出行需求。,三、占用道路施工的交通管理措施的规定(1)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2)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3)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节 道路通行规定,有关道路通行条件的规定,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高速公路特别规定五个方面对道路通行作了基本的规范,提出了道路通行中最具稳定性、社会效果性的合理解决办法。同时,由于道路通行的具体规定技术性、操作性强,其中有的内容还会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的发展而有所变化。,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的规定二、交通信号的规定三、交通警察的指挥四、机动车通行的规定五、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六、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的规定各行其道是指车辆、行人按照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在准许通行的区域、道路或道路的某一部位上通行,是通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按照道路的划分在各自的道路空间里通行,是将在道路上通行的各种交通流从空间上进行分离的措施,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的重要手段。,车辆、行人之所以要分道通行,主要是由车辆、行人本身的因素决定的。一是车辆的外廓尺寸,即各种车辆的长度、宽度和高度不相同,有较宽的各种机动车,也有仅0.51.6米宽的各种非机动车;二是载质量不相同,有载重量几吨至几十吨,甚至百吨以上的大货车,也有载质量仅有几十千克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三是行驶速度很不相同,有的机动车时速达100多公里,有的时速却只有十几公里;四是行人与车辆相比,行人是弱者,为保护行人通行的安全,有必要明确划出行人的通行空间。因此,为解决这些差别就要求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无条件的道路则规定其必须在各自的道路部位通行,这样才能减少交通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干扰。此规定对于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畅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机动车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的车行道(道路两侧之间或公路上铺装路面部分,专供车辆通行的)处自右侧第一条车辆分道线至中心线(无中心线的,以几何中心线为准)之间的车道,除特殊情况外,专供机动车行驶。(2)非机动车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上的车行道上自右侧人行道牙(线)至第一条车辆分道线(或隔离带、墩)之间或者在人行道上划出的车道,除特殊情况外,专供非机动车行驶。(3)人行道(在城市有连续建筑群的街道)是指从标出车行道界线的路缘石、缘石(流水石)起至房基线高出车行道的部分,专供行人通行。在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单位出口处将人行道截断部分,虽是行人和车辆共同通行的同一地带,但仍应视为是被截断了的人行道,车辆行经有行人通过此处时,须减速或停车让行,以保证安全。对人流超饱和的人行道,视情况还可将车行道划出一部分作为人行道,以护栏为界,禁止车辆驶入。,交通参与人的道路通行权包含着两层含义:首先,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在各自己划分的范围里通行,即机动车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走非机动车道,行人走人行道;其次,如道路没有划分范围的,一般地机动车应当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通行路面宽度自行车不能超过1.5米、三轮车不能超过2.2米、畜力车不能超过2.6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能超过1.6米、电动自行车不能超过1.5米。行人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通行路面宽度行人一般不能过1米。,二、交通信号的规定交通信号是指在道路上示意车辆、行人如何通行的各种交通指挥信息的总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交通信号有交通信号灯(含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含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垫信号)四种。,1交通信号灯(1)指挥灯信号 这是目前我国和世界各地普遍使用的信号,它的特点是灯色明快、光源较强、信号清晰、醒目视认性好:(2)车道灯信号 由绿色箭头灯和红色叉形灯组成,设在需要单独指挥的车道上方,只对在该车道行驶的车辆起指挥作用。(3)人行横道灯信号 主要设于交通繁杂的路口和路段,用于保证行人安全有序地横过马路。,2交通标志和标线(1)道路交通标志 是指用图形符号、文字向驾驶人员及行人传递法定信息,用以管制、警告及引导交通的安全设施。它在现代道路交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可以平缓交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预防交通堵塞,节省能源,美化道路环境。(2)道路交通标线 是指以规定的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或其他导向装置,划设于路面或其他设施上,用以管制和引导交通的设计。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安全高速地行驶,有赖于道路线向的轮廓分明,在路面标线和视线诱导设施的指引下,建立了行进方向的参照系,车辆驾驶人对其视野范围中更远的道路走向树立了信心。因此,路面标线是引导驾驶人视线,管制驾驶人驾车行为的重要手段,它可以确保车流分道行驶,导流交通行驶方向,指引车辆在汇合或分流前进入合适的车道,加强车辆行驶纪律和秩序,促使更好地组织交通。正确设置交通标线能合理地利用道路有效面积,改善车流行驶条件,增加道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三、交通警察的指挥1交通指挥棒信号2手势信号,1交通指挥棒信号用指挥棒指挥交通,在国际上已有较长历史,在我国是从1955年开始的,如今在交通管理实践中已较为少见。1955年城市交通规则第8条规定,“交通民警使用指挥棒指挥交通”,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了交通指挥棒信号的种类和含义:指挥棒信号分为直行信号、左转弯信号、停止信号三种,2手势信号手势信号在各种交通信号中是产生最早的一种信号。它经历了由简到繁,由自由式到规范化的过程。在交通指挥信号已进入了自动化、现代化的今天,仍为许多国家保留使用。它的特点是:(1)迅速灵活。(2)运用广泛。(3)一目了然,简便易懂。(4)权威性高。,对于手势信号,我国1950年、1951年制定的交通法规都明确规定使用。但因当时规定得过于繁琐,加大了交警的劳动强度,1955年城市交通规则将其取消,规定“交通民警使用交通指挥棒指挥交通”,但是由于手势信号具有上述优点,所以30多年来实际上一直没有停止使用,只是不作为正式信号而作为辅助信号使用罢了,在使用中交通警察通过排劣取优,不断完善,经过整理、概括的手势信号动作更趋于简便、标准、规范,对指挥疏导交通发挥了很大作用。近年来在许多城市制定的地方性交通规则中都对手势信号作出了具体规定,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将它定为3种,即直行、左转弯、停止三种信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手势信号,以适应交通指挥疏导的需要,公安部根据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了交通警察手势信号规则(试行),并于1996年3月18日发布通告,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手势信号由原来的3种增加到10种。,1)直行信号 2)直行辅助信号(直行快速通过信号)3)左转弯信号 4)左转弯辅助信号(左转弯待转信号)5)停止信号6)停止辅助信号(靠边停车信号)7)右转弯信号 8)减速慢行信号 9)前车避让后车信号 10)示意违章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鉴于手势信号是由交通警察立正姿势、面向、目光和动作四个方面组成的,人们也是从这四个方面识别信号含义而令行禁止的。因此,交通警察在显示手势信号时,一定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四、机动车通行的规定(1)道路全安法取消了最高时速和最低时速的具体规定,但并不是取消车速限制。具体车速规定体现在限速标志上,或在相关配套法规中解决。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大量的交通事故都是与行车时没有按规定时速行驶有关,超速行驶可以说是“隐形杀手”。,1)超速行驶,视力下降,判断不准。驾驶人在行车中的视力称为动视力。一般来说,动视力比静视低10%20%。动视力与速度成反比,车速越快,视力下降越多。科学试验表明,当时速达72公里时,视力为1.2的驾驶人,此时会下降到0.7。此外,随着车速增加,驾驶的视认距离也在缩短,当时速为60公里时,视认距离为240米,而80公里时,视认距离减少到160米。车速越快,视野越窄,这就是所谓的“隧道形视野”。当时速为40公里时,视野为100度,时速为100公里时,视野仅为40,这时两边的景物无法看清。2)超速行驶,反应距离延长。科学研究成果表时,人眼看到的信息传递给大脑,大脑再向肢体传递指令平均需要1秒,这就是所谓的反应时间。这段时间,车辆行驶的距离一般称为反应距离。反应距离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s=VT/36公式中,s表示反应距离(单位:米);v表示车辆行驶时速(单位:公里/秒);t表示反应时间(单位:秒)。假如时速为60公里时,反应距离为16.7米;时速为100公里时,反应距离为27.8米。由此可见,车速越快,反应距离越长,危险越大。,3)超速行驶,制动距离延长。从理论上讲,车辆的制动距离与路面磨擦系数及车速有关系。不同路面,磨擦系数不同,车速越快,制动距离越长,发生事故可能性陡增。4)超速行驶,干扰正常车流。超速行驶的车辆必然时刻处于超越正常行驶车辆的状态。每次超车无论是变道还是驶回原车道,都会形成交织点,而每个交织点就是一个交通事故隐患。5)超速行驶,加重事故后果。动能与速度平方成正比,同一辆车车速越快,动能越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冲击力越大,发生事故碰撞时后果越严重。,(2)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3)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4)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5)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6)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五、非机动车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六、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五节 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勘查现场、收集证据、认定交通事故、处罚当事人的现场处理措施与责任、交通警察的交通事故处理职责、受伤人员医疗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当事人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交通事故逃逸案举报奖励、道路外交通事故的处理等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做了较大改革。,一、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处理措施的规定二、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的现场处理措施和检验、鉴定的规定三、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一、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处理措施的规定分别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的现场义务、无人身伤亡事故和轻微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的现场处理措施作出了规定。(1)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车辆驾驶人的现场处理措施作出了规定。,1)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车辆驾驶人的义务,不论是有人身伤亡的事故,还是单纯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首先应当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车辆驾驶人一旦发现或者怀疑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应该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把车停下来,并保持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的原始状态,保持现场的连续性。切不可将车辆缓慢地靠向道路一边或向前缓慢停车,或者向后倒车再停,这些行为将对现场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严重影响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公正处理。更不能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仍驶离现场。停车后应按有关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车辆驾驶人下车后应首先查看现场,确认事故是否已经发生,受害人和有关车辆、物品的损害状况,待确认后应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设置警告标志一方面可以保护现场;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新的危险发生,这一措施对高等级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尤其重要。高等级道路车辆行驶速度快,对采取措施控制车辆的距离范围要求大,设置警告标志有利于行驶车辆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避免发生新的危险或者事故。,2)车辆驾驶人停车确认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现场的范围、车辆行驶轨迹、制动痕迹、其他物品形成的痕迹、散落物、血迹等与事故发生有关空间范围内的痕迹、物品进行保护,以免遭到人为或者过往车辆、人员以及自然条件的破坏,影响交通事故的进一步调查处理。保护现场采取的措施是多方面的,应根据情况和当时的条件,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比如:对现场范围的保护,有条件的可以采用绳索围起来的办法;没有条件的,也可以就地取材,用路边的石头或者老百姓的竹竿、木杆等物品。对关键痕迹、物品,车辆驾驶人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它往往对案件的定性具有关键的作用。如车辆的行驶轨迹(包括制动痕迹)、轮胎的侧滑痕迹、散落物的中心区域等。,3)对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抢救受伤人员。比如:对失火的现场,车辆驾驶人应立即采取措施灭火,并尽快使受伤人员脱离火源;对溺水的人员,应尽快使受伤人员脱离水源,再进行抢救;对大出血的受伤人员,车辆驾驶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为受伤人员止血,然后迅速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研究证明,抢救受伤人员的黄金时间是伤后30分钟,发生事故后能够在30分钟内开展抢救工作的不是医务人员,而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过往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现场目击人员等。车辆驾驶人是最先发生受伤人员的人,也是最有条件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的人。车辆驾驶人在考领驾驶证时就已接受过救护知识培训,在抢救受伤人员时应当按照医疗救护科学知识进行救护,以免加重受伤人员损伤。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公安部1989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的通知(红卫字1989第104号)中已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员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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