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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法规新进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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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法规新进展.ppt

    职业卫生法规新进展,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高强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375号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安徽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卫监20083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新规章及配套文件的特点,1.是对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2号令)的修改。2.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由原来的两类(严重、一般)分为三类(轻微、一般和严重)。3.明确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并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卫生部负责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厅负责总投资在2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市卫生局负责总投资在5亿-20亿人民币以及总投资在5亿人民币以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县卫生局负责总投资在5亿人民币以下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轻微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新规章及配套文件的特点,4.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了调整(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2)含石棉纤维粉尘(3)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4)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射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设备、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储存库等装置或场所;(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新规章及配套文件的特点,5.要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6.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或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竣工验收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分别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7.建设项目是备案还是审核和验收依据的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结论。,新规章及配套文件的特点,8.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表;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书。9.对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依法要求该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补做项目预评价报告和防护设施设计;要严格把好此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10.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建设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同时抄送批复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11.对竣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才能批复,建设单位没有提交整改报告的不得批复。,二、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将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2号令)修订分为二份文件。1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是从卫生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为技术规范):主要是指导、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行为。,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订要点,1 强调了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2 明确表述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检查机构三方在健康监护工作中承担的义务、职责。工作程序更加细化;3 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增加:原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只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增加了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的内容。,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订要点,4 原管理办法是把技术文件作为附表的形式出现的,新的技术规范成为独立的技术指导性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危害因素分类详细全面准确地阐述相关技术要求。5 明确规定了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进行体检时应提交的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资料是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作出正确判断的必要基础。,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订要点,6.补充了单位对检查报告应采取的处置方法:1)对职业禁忌证者应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职业相关者,应当妥善安置;3)对需要复查者,应按检查机构要求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订要点,7 补充了单位应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1)健康监护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特别强调对发现有健康损害者,还应当给劳动者出具 个人检查报告书,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3)职业病报告卡;4)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5)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三、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共八章98条。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二)(三)(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六)(七)(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监管职能调整,1.中央编制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的通知(中编办发200315号)2.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3.安徽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秘2007487号)4.马鞍山市卫生局、马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2007219号),监管职能调整-卫生部门职责,1、拟定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或计划。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管职能调整安全生产部门职责,1、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2、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3、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六月三日,七、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马晓伟副部长在2008年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职业病防治),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我国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多,职业病危害分布广,中小企业问题突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水平低,随着职业病危害的逐步暴露,我国将进入职业病的高发时期和矛盾凸显期。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既有一些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落实不力的问题,也有用人单位法制意识薄弱、职业病防治责任没有落实的问题,还有职业病防治监管没有形成合力、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尚未形成的问题,以及职业卫生监管和技术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职业病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关系到劳动力资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可谓是情系民生,事关和谐,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握机遇,面对挑战。今年,各地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求真务实,精心安排,突出重点,认真落实好卫生部门各项监管职能,力争工作有所突破。一是统筹规划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大投入。要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在充分利用现有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资源的基础上,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改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条件,加强人才培养,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和监管能力。为此,我部正在组织起草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82015),争取及早颁布实施。,二是加强职业病危害和核辐射监测网络建设,规范职业病的报告与管理,掌握主要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及企业的分布特征、变迁趋势和发病趋势,及时发现职业病新发病例,建立职业病预测、预警机制,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三是突出重点,加强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要重点加强对存在粉尘特别是石棉以及有机溶剂职业危害的中小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大案要案要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四是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监管网络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和监管能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充实职业卫生监督人员力量,提高工作水平,落实职业卫生监督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各地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依托现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力量,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建设,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同时,要严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监督。五是要继续大力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不断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氛围。,八、劳务用工职业健康管理,(讨论稿)一、明确劳务用工职业健康管理的法律责任二、实行劳务用工职业健康体检证明制度三、全面落实职业健康管理的各项措施四、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九、国家职业卫生监督计划,以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1.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对患有职业禁忌证人员调离情况,对职业病病人妥善处理情况等。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开展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2007年度(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立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情况。,十、马鞍山市职业卫生监督计划,1.组织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活动,全面开展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六周年宣传周活动(工作、健康、和谐)安排,劳动者培训及考核,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宣传情况的执法检查等。2.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律义务,加大职业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宣传教育为主转变为处罚与教育为主,全面落实劳动者的健康体检(界定劳动者危害因素的接触情况及危害因素是否符合标准,根据GBZ188-2007确定体检)及体检结果的处理、现场有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使用、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等。,3.组织开展特定行业及特定人群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非煤矿山、冶金炉料、汽车维修及使用含苯涂料、汽油等有机溶剂的行业;劳务工、农民工、临时工等非固定用工比较集中的人群开展专项检查。4.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新立项或新开工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投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12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2002年5月1日以后建成未进行危害评价的项目。5.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卫生服务行为。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合法性、范围的合法性、结果的规范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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