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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企业破产法(6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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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课件第七章企业破产法(68页).ppt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程序 第六节 和解制度第七节 破产清算程序,68页,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于法院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部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清算制度的特征:1.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全体债权人公平地履行义务;2.破产是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强调履行在债权人间的公平;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经济关系的全面清算执行。,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的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执行制度,同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适当的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三、我国目前破产立法概况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8年11月1日起试行,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在第二编第十九章中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法人型企业。,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1、破产原因(P208)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2、破产申请(P209)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例题】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该企业法人为了处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A、申请破产清算 B、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C、决议解散并进行清算 D、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答案】ABD,3、上诉(P211)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这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2006年)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C、破产宣告的裁定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答案】AB,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P211)1、个别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3、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P2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1)继续履行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P219)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P228)(2)解除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P213)对方当事人只能以实际损失申报债权,不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P213),【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2002年)A、一律解除合同B、一律继续履行合同C、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D、变更合同【答案】C4、已经审结尚未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5、尚未审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三、债权申报与确认(P212)(一)债权申报期限(P213)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债权申报的要求(P213)1、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连带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3、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4、未到期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6、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破产,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例题1】附利息的债权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计息。()【答案】,【例题2】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B、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C、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D、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答案】ABCD【例题3】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决定解除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企业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下列对该项违约金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2004年)A、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B、作为破产债权清偿C、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D、不予清偿【答案】D(三)债权申报(P214)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一、债务人财产(P215)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一)撤销权(P215)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例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A、甲企业于2007年3月1日对应于2007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B、甲企业于2007年2月1日向乙企业无偿转让10万元的机器设备C、甲企业于2006年9月1日与其债务人丙企业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D、甲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给丁企业【答案】ABD2、个别清偿的撤销(P21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如被撤销,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计入破产财产。个别债权人的债权,计入破产债权,(二)无效行为(P215)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三)债务人财产的收回(P217)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四)取回权(P217)1、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2)特别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的法律效力,并不要求出卖人必须在买方收到货物前实际控制并取回货物。管理人即使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例题】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后,乙企业有权对出租给甲企业的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乙企业行使取回权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02年)A、自行取回B、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C、通过管理人取回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答案】C,(五)抵销权(P190)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特别规定(P219)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例题】绿杨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绿杨公司破产之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构成债务人财产的是()。A、绿杨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B、管理人撤销绿杨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C、绿杨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D、绿杨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货物【答案】D,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P219)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P219)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D、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答案】ABC,(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在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即发现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在确认其属实之后,应当受理破产案件,并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不应拒绝受理破产案件。这样可使当事人的债务关系得以合法终结,使债务人企业依法退出市场。,三、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的资格(P221)(1)个人担任管理人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2)管理人的“利害关系”回避问题(P222)企业破产法规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以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例题】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与破产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作为管理人。下列各项中,该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有()。A、该社会中介机构与债务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B、该社会中介机构与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C、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该社会中介机构曾为债务人提供固定的中介服务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该社会中介机构曾是债务人的控股股东【答案】ABCD,2、管理人的指定(P222)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案件发生数量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人数,并在管理人名册中实际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竞争: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否则停止其担任管理人13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3、管理人的职责(P223)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程序(8)提议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下列各项中,属于管理人职责的是()。A、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B、拟订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D、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答案】ABCD【例题2】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A、甲律师事务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千叶公司的营业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答案】D,4、管理人的报酬(P224)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1)报酬的确定标准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在1亿元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解释1】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上述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解释2】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破产案件的复杂性(2)管理人的勤勉程度(3)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4)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解释3】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确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解释4】为防止重复记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解释5】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方案,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等,并在方案确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解释6】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解释7】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3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说明。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解释8】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调整方案确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解释9】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一、表决权(P226)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债权被否认而又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者,不得再参加债权人会议。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2007年)A、通过重整计划 B、通过和解协议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答案】AD,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P226)1、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2、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例题】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主席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2006年)【答案】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P227)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列各项中,属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B、破产管理人提议时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答案】ABC,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227)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A、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B、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D、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答案】BC,五、债权人委员会(P228)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管理人实施哪些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人民法院)【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7年)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答案】D,第五节 重整程序,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一、重整申请(P230)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是()。A、债务人B、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C、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答案】AD,二、重整期间(P230)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是()。A、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D、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答案】ACD,三、重整计划的制定(P23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四、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P231)(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第(2)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A、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未通过B、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C、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四个表决组均已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D、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分组表决时,部分表决组未通过,但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批准【答案】ABC,五、重整计划的执行(P233)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例题】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007年)【答案】六、重整计划的效力(P233)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3、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4、重整失败(P23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重整计划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有约束力B、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C、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约束力D、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有约束力【答案】D【例题2】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A、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C、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由破产管理人制定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答案】ABCD,第六节 和解制度,和解是指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一、和解申请(P234)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二、和解协议的通过(P235)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事项没有表决权和解协议对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无约束力,该债权人可以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A、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B、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但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并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D、债务人未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答案】ABD,三、和解协议的效力(P235)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四、和解协议的终止(P236)1、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程序2、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方面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例题】下列有关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A、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有约束力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C、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D、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D,第七节 破产清算程序,一、别除权(P237)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仍应当申报债权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2、生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如果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如果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例题】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下列选项中,构成别除权的情形有()。(2004年)A、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B、破产人为其它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C、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D、破产人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答案】CD,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权?1、抵押权是否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抵押物是否灭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抵押权消灭;但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抵押时的清偿顺序(1)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2)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该担保能否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P239)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2条的规定,破产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三、破产财产的分配(P238)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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