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一讲总论.ppt
参考书目,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高庆年主编:经济法律通论,江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王晓晔、邱本主编:经济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作用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四、经济法的特征五、经济法的形式六、经济法的体系七、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3)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行政关系等非经济关系。,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空想共产主义者提出来的,是指未来的理想社会公平分配财富的分配法。经济法的概念是发展、变化的,当代经济法不能等同于分配法,但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的,其目的在于为各个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的合理分配提供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分配法。,我国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大的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以及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中,都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与此同时,在我国的法学教材、专著、论文、工具书、资料中,也广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二、经济法的作用,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始终把对经济生活的调整放在第一位的。法律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能动作用。如果没有合同制度,你买东西怕假货、卖东西怕对方违约,更不用谈长期合作的投资、信用、证券了;在“有限责任”这个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出现以前,你不可能设想大型企业的存在。“有限责任”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出资人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规模的扩大,加快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外融资、租赁、保险、股票和证券市场等法律制度的出现,保证了社会化生产的联合、协作,降低了社会投资的风险和难度。法律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就是降低了交易费用。如果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经济运行的成本,那么就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如果制度成本高于交易成本,社会自然就会寻找别的出路。,我国经济法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快速的发展。,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监管、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1、宏观调控关系 2、微观规制关系 3、国有参与关系 4、对外管制关系 5、市场监管关系,1、宏观调控关系,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当经济运行到一定复杂与发达的程度,“市场之手”的缺陷就会暴露,其个体利益取向的单一与短视会令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潭,社会迫切需要另一种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此进行规制与引导。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竞争的无国界,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任何国家任由其经济的自然发展与演变是远远不能适应各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的,需要国家之手的全面的干预与促进,我们把这种国家引导和促进,由此产生的经济产生的关系称之为“宏观调控关系”。相应地调整这类经济关系的法律可称为“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产业结构法、财政税收法、金融调控法和价格法等。,2、微观规制关系,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无竞争则无市场。然而竞争优胜劣汰的过程会使市场主体之间力量差距拉大,这一差距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垄断与限制竞争就随之产生;除了垄断,竞争的发展必伴随着不正当竞争。不管是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都会使市场机制失灵,严重者使国家经济整体发展受到影响。因此对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消极影响应由国家之手予以修正。同时由于垄断组织实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这些法律规定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具体以反垄断法为龙头,还包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与反补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其意义在于对市场障碍的排除,维护经济发展的微观秩序。,3、国有参与关系,国有参与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目的,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再分配社会财富的一系列活动。从这点来看,国家参与关系是从宏观调控关系中分化出来的,但基于国有参与在世界范围的经济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这类关系之间的共性通过国家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实现对国民经济整体调控的目的,而把它单列为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国有参与往往集中在高风险、高投入、基础性行业以及一些公用企业领域里,而在我国国有参与的外延却要大很多。对国有参与的程度、广度,国家正在进行梳理。,4、对外管制关系,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各国经济都成为世界经济的一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原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下,无原则无计划的开放国内经济是危险和被动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主动权,才能化弊为利、发展自己。由于各国(不论发展程度如何)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采用手段往往十分强硬,故称为“对外管制”。如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规定了美国贸易代表对采取“不公正贸易行为”的国家实施报复的职责、权力,同时赋予美国厂商提起听证、调查或民诉程序,以“指控”外国政府的政策措施或外国厂商有关知识产权、不公正定价、不实广告、窃取商业机密等侵权行为的权利,规定的制裁措施包括取消给予外国国家的优惠措施、限制进口、提高关税、迫使外国修改政策法律、对外国厂商发布停止销售或进口的禁令、科处罚金等。对于已加入世贸组织的我国来说,如何运用国家对外管制的权力,来为我国经济的全面、持续、均衡发展,提供条件、时间、空间,已是一个十分迫切的研究课题。,5、市场监管关系,有些学说认为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领域。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列入微观规制领域,微观规制主要应定位在竞争法的范畴,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以金融市场监管为例,现代虚拟经济的发达导致了金融市场的高流动性、高泡沫性、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在投机家的恶意炒作等内外部条件下,金融市场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可能被极度放大。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仍令人触目惊心。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在许多国家被当作首要经济研究课题。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又崇尚自由的美国,国家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和广度也是有增无减,由美联储主席亲自监管的经济数据就高达14000多个。何况在我国这一极度缺乏市场意识的经济土壤上培育各类市场,自然更需要国家的理性监管。市场监管作为宏观与微观两领域的结合,无论把它单独归属于宏观调控领域,还是微观规制领域,都不足以很好地表彰其独有的内在特性与其对经济发展所具有的极端重要性。而把它予以单列,必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管理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以上五类调整对象中宏观调控是核心、灵魂,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在国家管理经济中,任何领域都或多或少会受到宏观调控因素的渗透与影响,国家即使进入微观层面,也是“宏观着眼,微观着手”的。即使是强制性的反垄断领域,也常常要受到宏观政策的异化,否则就无法解释美国在提出肢解微软的同时,却促使波音与麦道合并。“宏观性”、“整体性”是经济法的精髓所在。经济法应以宏观调控法为统帅,以微观规制法、国有参与法、对外管制法为主体,以市场监管法为保障,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四、经济法的特征,1、综合性(调整手段、调整范围及规范构成)2、经济性(手段及目的的经济性质)3、行政主导性(规范的性质及手段)4、政策性,五、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形式,亦称经济法的渊源,这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6、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六、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组织法2、经济管理法3、经济活动法(2)经济法学的体系 讲授体系:除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外,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七、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经济法与商法2、经济法与民法 3、经济法与行政法,1、经济法与商法,商法是民事特别法,它和民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关系的规范。商法提供各种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具体规则。在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中,商法作为调整市场运行机制之法与经济法发挥着功能互补的作用,商法从保护商人的利益出发,着眼于商事交易秩序;而经济法则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相对来说商法具有基础性、前置性,经济法主要解决市场已经运行,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问题,如贫富分化、市场失灵等现象危机整个市场秩序存在时,才有政府自上而下,对这些运行机制中的偏差进行纠正。,2、经济法与民法,仅从两者调整对象和利益本位的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以个体利益为本位;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3、经济法与行政法,经济法是国家行使管理经济职能,参与、于预、调控国民经济的产物。行政法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经济法的经济管理关系大多是由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主体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行政管理关系中亦有相当大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的内容,因此这部分行政管理关系亦可称为经济管理关系。而且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往往是通过“建立新的机构或者对现存的机构授予权力”来实现的。,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它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2它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3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4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1经济管理主体 2经济活动的主体(1)各类企业(2)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5)公民个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权利 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三)义务 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1物2行为3智力成果 此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五、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一)经济法律关系运动发生: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在经济法律主体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变更:具体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或内容的变更。终止:相对终止和绝对终止。(二)经济法律关系运动的条件有三个条件前提条件;法律依据,经济法律规范。主体条件;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法律事实;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