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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基本原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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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基本原理.ppt

    第1章 经济法基本原理,课程介绍,课程作用: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理解和掌握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知识、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能够从容应对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又懂经济、管理,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课程内容:一、规范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二、规范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会计法三、规范经济组织产权方面的法律:商标法、专利法,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第二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第四节 经济仲裁第五节 经济诉讼第六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1.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不同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经济法应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这个“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三种。,(1)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所谓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对生产部门、流通部门和其他非生产部门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所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调整经济协作关系所谓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基于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发生的经济关系。(3)经济法调整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所谓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是指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经济组织在经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1.1.2 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的词源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1842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人物薄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文中又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1906年德国学者奥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上,首先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也仅是用来说明与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并未寓以任何严格的理论含义。1916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阐释了经济法的词义。,(2)经济法的概念从经济法的内容下定义,认为“经济法是规定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法律的通称。如土地法、森林法、公司法等都属于经济法。”从经济法的作用下定义,认为“经济法就是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从经济法的结构和体系下定义,认为“经济法是各种经济法规的总称。它是一种范围相当广泛的带有综合性的法律。”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下定义,认为“我国经济法是国家为调整社会主义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3 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省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7国际条约或协定,1.在我国法的形式中,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A 宪法 B 法律 C 部门规章 D 行政法规2.下列各项属于法的渊源有()A 宪法 B 某单位有关工作纪律的规定C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D 会计法3.法的渊源是指()A 法的表现形式 B 法的历史来源 C 法的演变过程 D 法的制定机关,1.2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产生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这是由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这是因为:首先,经济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其次,经济法的产生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经济法的发展经济法自20世纪初从德国产生后,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各国纷纷进行经济立法。目前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立法体系正朝着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的经济法,实质上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产生的。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已有了很大的改变。,1.3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当事人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就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国家。,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或承担的经济义务。(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种类经济权利。经济义务。,(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和要达到的目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依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要求的内容不同,一般可将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分为如下几种:首先是财物。其次是完成一定工作。再次是履行一定劳务。最后是智力成果。,3)经济法律事实(1)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指凡是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经济客观事实是否与经济主体的意志有关,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1.4经济仲裁,经济仲裁的概念经济仲裁是指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共同选定某一仲裁机构并由其依法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特征:灵活方便;自愿性;约束性;范围有限性,适用范围 平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的范围。,经济仲裁的原则(1)自愿原则:选择方式自愿,选择机构自愿(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开庭不公开进行(5)独立仲裁制度: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6)人民法院监督原则,经济仲裁协议(1)经济仲裁协议的概念当事人就纠纷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意思表示。形式是书面的,可在合同以条款的形式体现,也可是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2)经济仲裁协议的内容有请示仲裁的意思表示:双方自愿有仲裁事项:明确,在仲裁范围内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经济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生效的条件: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如果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主合同的未成立而影响效力。,经济仲裁机构我国仲裁法规定,我国的经济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一般在省级城市设立,需要可在设区的城市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与其他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协会:不是行政机关,而是社会团体,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起监督作用。,经济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2)组成仲裁庭(3)开庭和裁决经济仲裁裁决的执行经济仲裁的裁决与经济诉讼的判决一样,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1.5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的概念经济诉讼是指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通过审判程序依法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活动。特点(1)公权性(2)强制性(3)程序性 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为“不告不理”,是否撤诉、是否上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1)自愿处分原则(2)诉讼权利平等原则(3)法院调解原则(4)同等和对等原则(5)合议制度:三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应如实记录。(6)公开审判制度:审判过程、结果应向群众、社会公开,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结果。(7)两审终审制度: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经济诉讼的管辖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济诉讼的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三类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第三类,如发生在海上、沿海等港口与船舶、航运有关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由与中级法院同级的海事法院管辖;期货纠纷、专利权纠纷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经济影响的争议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或者应当由自己一审的案件。,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除特别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外一般都适用该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3)协议管辖(4)专属管辖,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在起诉乙公司时可以选择的人民法院有()A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B 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C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经济诉讼时效(1)经济诉讼时效的概念经济诉讼时效是指经济纠纷发生后,权利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其权利,从而丧失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2)经济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经济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经济纠纷发生后,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3)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3)长期诉讼时效。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4)最长诉讼时效。20年,(4)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算。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一般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5)诉讼时效的中止 1)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的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2007年1月1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7年6月20日,乙因遇地震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30天。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A、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0日 B、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20日 C、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 D、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20日,(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7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07年6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30天,只有进入7月1日后的2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甲向乙承租一处房屋。2010年4月1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因忙于其他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0年9月,乙因外出旅游遇险卧床10天而无法行使请求权。根据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A.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4月15日B.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4月25日 C.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2年4月15日D.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2年4月25日,(5)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提起诉讼(仲裁、破产)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可中断多次,但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例3:甲与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甲到期未还本付息,乙自还本付息期限届满1年零6个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例4、2005年6月3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如甲公司在2006年6月3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下列情形中,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A、2006年8月3日乙银行对甲公司提起诉讼 B、2006年7月12日乙银行向甲公司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 C、2006年7月18日甲公司同意偿还借款 D、2006年8月7日发生特大洪灾,(6)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则由人民法院判定。,经济诉讼程序(1)第一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3)审判监督程序(4)执行程序,1.6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2)法律责任的特征法律责任的法定性。法律责任的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性。法律责任的实施特定性。,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1)追究民事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2)追究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3)追究刑事责任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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