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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课程《保险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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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课程《保险实务》.ppt

    保 险 实 务,会计金融分院 肖雪莲,主要内容,第一章 保险实务基础,小趣闻,谁说头发长见识短?!,我国主要人身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新华人寿、中国平安、泰康人寿、太平洋人寿、生命人寿、太平人寿、东方人寿、民生人寿、合众人寿。我国主要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天安保险、大地财产保险、大众保险、太平保险、华泰财产保险。,本章学习目标,1、风险的概念所谓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指出现正面效应(收益)和负面效应(损失)的不确定性。,保险是通过其特有的风险处理方法,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即当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因而保险理论上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构成要素:,损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心理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风险特征:客观性普遍性不确定性可测性可变性:科技进步、经济体制与经济结构转变、政治与社会结构改变。,风险分类:按风险的环境分类,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按风险性质分类,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指那些只有损失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指那些既有损失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按风险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按风险产生的因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可保风险需满足的条件,保险概念,保险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保险的职能基本职能:损失分摊、损失补偿和经济给付派生职能:防灾防损、投资职能,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历程1、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上限为5%2、2007年调整为10%3、2010年4月允许中小保险企业直接“入市”4、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首次将“可投资不动产”纳入保险投资范围,小知识,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意义,主要险种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时效性,案例分析,例一,本案主要涉及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法律中对这一原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它的存在,对于限制损害补偿的额度、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对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范围做出了严格限定,仅包括以下三种人员:(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当然,这一限定也不是绝对的,该条最后一款又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本案中,甲男和乙女为同居关系,这种关系并非为我国现行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一种关系,双方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对于甲男而言,乙女并非保险法规定的三类人员中的任何一类,他对乙女并没有法定的保险利益;而且,自始至终甲男都未将投保一事告知乙女,可见也不存在经被保险人同意赋予其保险利益的情形,所以,甲男对乙女没有保险利益,他为乙女办理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拒赔也是合法的,法院判决正确。,例二,本案要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性。这2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应该给予刘女士,原因是离婚后,施先生并未更改保单受益人,刘女士的受益权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为什么要规定最大诚信原则?1、保险关系双方主体信息不对称2、保险本身多具有的不确定性,最大诚信原则内容,告知义务贯穿于合同始终。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分类: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3.弃权与禁止发言,构成保险人弃权的条件: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法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或默示表示。,可视为保险人默示弃权的行为: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明知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存在,仍然诱导投保人投保,并签发保险单收取保费后,视为保险人放弃了只有在该险种规定条件下才可承保的权利。,投保人负有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如果投保方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就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若此时保险人在已知该种情形的情况下仍然收取投保人逾期交纳的保费,则可视为保险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并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保险标的所处的危险增加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增收保费。若保险人已经知道该事项发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则视为保险人放弃了解除合同或增收保费的权利。,若投保人在保险期内及保险事故发生时没有履行防灾减损的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在明知存在该事项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此时视为保险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若投保方无故逾期通知保险人,此时保险人明知有拒绝赔偿的权利或给付的抗辩权,却依然接受投保方的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等材料,可视为保险人放弃了对逾期通知拒绝赔付的抗辩权。,若保险人在得知投保方存在其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后仍保持沉默,均视为保险人放弃了相应的权利。,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案例三,2003年1月12日,刘某雇佣船舶运送95吨重型废钢,并到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进行投保,保险公司向刘某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刘某,被保险人为刘某,保险的货物为95吨重型废钢,保险金额为99750元。保单生效后,该船舶行驶途中沉没,船上货物全部灭失。,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无法认定沉船原因,刘某向保险公司报告并请求赔偿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刘某雇佣的船舶的核定吨位仅为60吨,货物严重超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刘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违章超载运输,有重大过错,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故拒绝理赔。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案例四,2008年6月初经做保险业务员的朋友刘某介绍,沈女士购买了人身和重大疾病保险。2009年1月,沈女士怀孕,同年4月身体发生了异常,全身浮肿,到医院检查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之后住院进行治疗。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其隐瞒病史且病情严重程度没有达到其公司规定的赔付标准等理由拒赔,只退回1708.87元已交保费。,沈女士遂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在一审法庭上辩称,在保险理赔调查中发现沈女士在投保前有既往病史,沈女士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且沈女士申请理赔的确诊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沈女士则表示,投保时她告诉刘某自己患过敏性紫癜,但刘某说没关系,故意没有将此项内容填写。沈女士还称,是刘某主动帮她填好单,然后让她签名,当时她也没有细看保险合同就在保单上签了名。,一审判保险公司赔10万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患过敏性紫癜,两年后被确诊为患有红斑狼疮疾病。没有医学文献认为过敏性紫癜与红斑狼疮之间有因果关系,沈女士投保前患有过敏性紫癜不影响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法院认为,虽然沈女士的疾病没有达到重疾险条款所列举的临床表现、检测结果及肾功能严重程度的条件,基于保险公司没有将该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充分向沈女士说明,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因此,沈女士的疾病符合重疾险所列举的疾病类型,虽没达到合同具体条款所设定严重程度,但符合重疾险的基本定义,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赔偿金一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沈女士10万元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向提起上诉,认为沈女士明知其有既往病史,投保时作否认回答,具有隐瞒行为。沈女士患的病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且沈女士在保险合同的理解条款之后签名确认,病条款在合同中均有加黑加粗提示,条款的解释采取了列举式,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说明义务。沈女士代理律师在昨日庭上表示,沈女士不存在故意隐瞒病史的情况,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刘某填写,是刘某故意没有填写沈女士病史。,损失补偿原则,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多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2)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这三个限度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保险人在针对某一具体损失进行赔偿时,还要选取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这三者中最低标准最为赔偿限度。,3)损失补偿的计算方法第一损失补偿方式,是指保险损失发生后,保险人仅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方式。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实践中主要运用于家庭财产保险。,比例计算补偿方式,就是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损失进行计算赔偿金额的方式。不定值保险,按保障程度计算赔偿金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障程度保障程度是指保险金额占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值。(不能高于100%),定值保险,按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赔偿金=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是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与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值。当标的发生全损时,损失程度为100%,赔偿金额等于保险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期内市价下跌,保险人的赔偿可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所以定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的特例。,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赔限度,只有当损失超过该限度时才予以赔偿的一种方式。按免赔方式可分为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绝对免赔,只有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才只对超过限度的部分损失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相对免赔,是指只有当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或达到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才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的方式。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通过分析可以发现,采取限额免赔方式既可以减少保险人因大量小额赔偿的工作量,同时又可以增强被保险人的责任感。目前在海运货物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中常采用这种方式。,1)含义代位是指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后,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获得追偿权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追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保险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取得向保险损失责任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代位追偿原则,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虽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到法定时间,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退定性损失。,2)代位追偿原则的意义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发生而获得超额赔偿。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可发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3)代位求偿原则主要内容权利代位,又称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具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即损失必须是保险损失,且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保险人必须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权利代位的取得方式法定取得和约定取得。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后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以认定,我国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取得是法定取得。,权利代位的权益范围代位追偿权只是债权的转移,因此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果保险人追偿的款项的追回金额大于赔偿的金额,则超出的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若追偿的金额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全部归保险人。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金额后,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物上代位的权益取得方式物上代位权益的取得要通过委付。所谓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联通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标的损失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成立的条件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就保险标的的整体提出要求不得附加条件必须经保险人同意,物上代位的权益范围足额保险时,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后,受损标的的全部权益归保险人。即使出现保险标的的处理所得或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所得超过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超过部分仍归保险人所有,因这部分所得是由保险人对标的的权益所得。,不足额保险时,保险人按保险金赔偿后,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损失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益。这种情况下,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可分性,在实务中,保险人通常应将其应得的部分权益作折价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款中作相应地扣除。,1)重复保险的含义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重复保险构成要件:不同保险合同均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投保。,重复分摊原则,不同保险合同具有同一保险期限,这里指部分期间重复,尤其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在保险期间内。不同保险合同承包同一保险危险。必须是与数个保险人签订数个保险合同。,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顺序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是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即由现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保险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上述3中分摊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在世界各国保险实务中运用较多。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在我国保险实务中也常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案例5,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家庭财产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造成15万元的损失。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则保险公司该赔偿多少。如果损失为45万元呢?,案例6,王某以其私家车为保险标的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的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不幸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随即向所投保保险公司申请了推定全损,而且保险双方达成了委付,保险人也按保险金额赔偿王某2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近一个月后,王某在途经发生地时发现残损车辆仍在原地,他随即以7000元的价格将残车卖给了张某。保险人在获悉后遂向王某索要这7000元。王某不同意,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分析,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本案中保险合同属于足额保险合同,当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王某的请求,并按照合同金额履行全额赔偿后,便获得了表现标的的所有权益。所以由残车所得收入也应该归保险人所有。,从另一方面说,保险公司对车主已经进行了全额赔偿,如果由转让残车所得7000元再归王某所有,王某所得总额就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所以,法院应将卖残车所得的7000元判给保险公司所有。,案例7,2008年3月2日,某企业为职工王某,以其价值60万元的住房为保险标的,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家庭财产险。2008年7月8日,其所在单位又在乙保险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期限为1年的30万元家庭财产险。在2008年12月21日王家住房发生了20万元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请分别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和顺序责任分摊方式计算甲、乙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额是多少。,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保险公司分摊的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分摊的赔偿责任,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在没有重复保险情况下,甲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限额是20万元,乙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限额也是20万元甲保险公司分摊的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分摊的赔偿责任,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甲保险公司赔偿20万,乙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1)近因的含义近因是指引起损失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失最近的原因。2)近因的判定方法顺序法,即从原因推断结果倒推法,即从结果推断导致该结果的原因。,近因原则,例如:张三外出打猎时不慎摔伤无法行走,在树林里等待救援,结果受凉感冒引发肺炎,最后因肺炎死亡。指出本例中的近因?近因为意外摔伤,虽然张三死于肺炎,但是肺炎是摔伤的合理延续,因此摔伤为近因,3)近因原则含义近因原则,是指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免除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通俗地说,也就是只有保险合约所约定的风险引起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才给予保险赔付,否则,保险人不赔付。,4)近因的判定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即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履行赔偿责任;反之,不负赔偿责任。,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共同致损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共同致损,是指多种原因之间没有或无法区别因果关系,无法区别其在时间上的先后发生顺序,且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产生都具有直接、有效、决定性的影响。由此,这多种原因都是损失的近因。此时,保险人是否进行赔付还要进行深入分析。,多种原因均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全责赔付。多种原因均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不能划分,保险人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分损失;二是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损失。但在实践中,保险人通常会与被保险人协商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分担比例。,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是指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多种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作用而导致损失的发生。此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为近因。如果该近因是保险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付或给付保险金;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责任。,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共同致损,是指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或其中因果关系中断、互相独立、先后发生的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损失的发生。这种情况下,由于各个原因都是致损的原因,由此该都种原因均为近因。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个别原因是否属于保险风险而定。,在实践中,保险人通常会做出两种处理:一是间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这是保险人对各个原因所致损均负赔偿责任;二是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出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若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前,保险人的责任自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开始负责;若出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后,保险人对损失的责任只负责到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介入之前。,案例8,某市进出口公司进口一批三五牌香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运输途中船舶碰到恶劣天气,持续数日,通风设备无法打开,导致货仓内温度很高而出现了舱汗,从而使这批进口香烟发霉变质,全部损失。该进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请分析,保险人如何处置?,案情分析本案中导致香烟受损是由于运输气候与受潮和舱汗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且恶劣天气与受潮和舱汗是连续发生,并互为因果,恶劣天气是因,受潮和舱汗是后果。按照倒推法不难推出恶劣天气是香烟受潮的近因,本案中恶劣天气是平安险承保的风险。,保险学的研究对象是保险关系。保险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关系形成之后,投保人交付保费并取得保险金的求偿权,而保险人有权收取保费并负有保险金的赔偿和给付义务。因此保险不仅是一种有偿的资金转移行为,同时也会产生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体现一种经济关系。,说保险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因为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讲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并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保险关系的这一特征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经过保险市场的长期发展变化,保险合同成为保险经营的必要组成部分。,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概念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它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则由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的概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内容是:投保人须承担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在保险人一方,表现为保险人享有受领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权利,承担约定的危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具备一般合同的共性,但作为一种有着特定,具体的法律内同的合同,又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无须采用特定的形式和履行一定的手续,只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原因是:从我国现行保险法律规定看,保险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出具保险单只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可作为保险合同证明,但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保险合同的内容在合同订立之前都已由保险人事先拟定作为依据,当事人一方难以改变,这使得保险合同的要式性实际已无存在的必要。从保险实践看,由于保险人签发保险单通常必须经过相关程序,需要一定的时日。在这段时间发生了合同约定保险事故,由于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无法得到保障。,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民法中的射幸合同是与交换合同相对应而言。交换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与所得利益相当。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义务履行取决于机会或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附合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分类按保险标的的性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关系为准,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以保险价值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为准,可分为,以保险合同保障的业务对象为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要素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3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也是由这3个要素所组成的。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客体为可保利益,内容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保险合同得以构成的首要条件。依据保险合同主体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保险合同关系人。,保险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即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保险人必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具有要求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请求权。,2)投保人,即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然人,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平等,而其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到年龄和智力状况的影响而有三种不同情况。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人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对法人而言,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终于消灭。法人因不存在年龄、智力状况等生理条件限制,所以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致。但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因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其章程的设定。,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必须按约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关系人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和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在不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的;,当投保人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分离的。为了有效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各国立法普遍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寿保险,不受此限制。被保险人必须具备的法律特征:,必须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必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按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此,受益人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是独立的一方当事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只享有权利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而不承担义务。,受益人的资格条件仅仅在于需依法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而产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通常较为复杂,其内容涉及许多专门知识。因此,除了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外,还需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提供协助和服务。,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客体的含义保险合同客体是构成保险合同关系的要素之一,它表现为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及其构成要件保险利益,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表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经济上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或因保险事故不发生、保险标的安全而免受损失,都说明他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财产合同的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包括享有财产所有权益以及其他合法利益的人,如财产所有权人和财产使用权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表现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民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确认保险利益的必备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是可确定的,才可构成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现有的,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计算。财产保险是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如果损失无法用货币来估价,保险人则无法补偿。因此,在保险实务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能够确定它的价值。因此,珠宝、字画、文物、账簿和相册等列为非保险标的。,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虽然其价值无法确定,但人的生死残疾会给其亲属带来经济上的影响,也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的。给付性的人身保险,其保险价值以投保时所确定的保险金额为准。,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一个以保险利益类似而容易相混淆的概念。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具体的,保险利益时抽象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而产生,没有具体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就无从依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权利与义务直接指向的对象。,三)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合同既然反映了保险当事人和关系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对于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任意一方来说,都必须清楚地了解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形式、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及无效的条件,以便充分利用保险的功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保险合同的条款基本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及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在保险实务中,双方通常约定以起保日的零时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24时为保险责任终止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时间,特约条款凡是经保险合同当事人依其意愿和实际需要拟定的合同的条款,成为特约条款。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有关保险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诸如保险金额限制条款、免赔额条款、保证条款等特约条款与基本条款在法律效力上是一致的。,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洽谈有关保险事宜及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表现形式,能够起到证明的作用。一)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只要一经保险人作出承诺,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实务中,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印制,投保人按其所列条款据实填写后交给保险人。投保单主要内容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有关情况;保险标的名称及其存放地点;保险类别;保险责任的起止;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否则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单上如有记载,即使正式的保险单上有遗漏,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告知不实,在保险单上又不改正,保险人可以以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而解除合同。其法律意义在于:是投保人提出的书面要约,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经保险人承诺,即成为保险合同一部分。,二)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出立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其内容一般比较简单,凡未列明的事项,均以正是保险单为准。暂保单与正式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其有效期一般只有30天,正式保单签发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暂保单不是保险合同凭证,也非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通常在财产保险中使用。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理正式保单时,出具暂保单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收投保后,还没获得总公司批准保险人与投保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具体问题尚未协商一致,保险人原则上先予以承保。,暂保单的法律意义在正式保险单签发前,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三)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同成立的凭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保单的法律意义证明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单是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签发的,它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但可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凭据。确认保险合同内容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具有有价证券的作用。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成品质量保险等财产保险中,保险单通常为指示式或无记名式,随保险标的的转移而转移。,四)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效力。实践中,凡是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均已同一险种的正式保险单的内容为准;如果保险凭证的内容与正式保单内有有抵触或正式保单未列明,则以保险凭证特约条款为准。,由于保险凭证简便易行,因此在我国被广泛应用于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团体险种也常使用,一般是在主保险单之外,对参加团体保险的个人再分别签发保险凭证。其法律意义:既具有保险单的法律效力,又简化了单证手续。,五)其他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同意,保险合同也可以采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书面形式,如批单、保险协议书等。批单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变更保险合同条款时,当事人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签发的,确认双方当事人所变更的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件。,四、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又称要约提议,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起点和必经程序。提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投保人即为要约人。投保人的要约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即采用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要保书(投保单)。但是投保人为了招揽业务,通过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向客户发放的各种宣传材料,不能看成是保险人作出的要约行为,而是要约邀请,即保险人邀请投保人向其提出投保要约。,承诺承诺又称接受,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保险人接受投保单和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请款下,即使保险人未签章明示承保,也应视为保险人接受要约,保险合同成立。,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承诺方完全接受要约的行为。就保险合同而言,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保险实务中应注意3个问题:不应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交付为保险合同成立要件。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可见,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与否,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都要对投保人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保险人同意承保,即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要约,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是非要是合同,保险单或其他凭证并非保险合同的唯一形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只能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而不能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费的交付并不一定产生保险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于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便实现订立合同目的。,判断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生效要件:一般要件:当事人具有法定的缔约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特别要件在保险法中有特别规定:A保险人对报下标的无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B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合同无效。,C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投保标的的死亡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D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E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从而实现权利的法律行为。投保人义务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证明和资料义务保险人履行的义务承担保险责任说明义务及时签单的义务保密义务,案例9,1998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期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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