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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陈 彬,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流转税改革政策解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软件及电子出版物即征即退 高新技术产品先征后返,软件及电子出版物即征即退政策,深国税发2008149号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100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且符合税务部门管理要求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指引所指软件产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按规定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产品”)适用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软件产品分为纯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纯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定义及分类可参考软件产品分类说明,高新技术产品先征后返,*国家级新技术产品先征后返*(九二年至九六年规定)深圳市高新技术增值税返还范围和类型,深圳市高新技术增值税返还范围和类型,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类:凡经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新产品类:列入我市“年度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的新产品中,凡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的,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的比例返还。,深圳市高新技术增值税返还范围和类型,计算机软件类: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符合以上享受范围的,企业可从中选择类别提出申请,但所选择申请的各类别的各项目(产品)之间不得重复。深国税发1999256号,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税函2008650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 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国发200739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国发200740号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广东省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财税2008115号关于公布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78号 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78号,一、经认定机构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税收管理员应根据认定机构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时跟踪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情况,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督促其及早备案。,深国税发200878号,二、经认定机构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取得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后,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深国税发200878号,三、按规定享受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写在第7栏“减免企业所得税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以取得版权或者著作权证书为准。“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不含申报当年),即:2008年申请的企业知识产权必须是2007年、2006年、2005年取得的,2008年取得的证书不计算在内,而只能等到2009年申请时计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知识产权,申请了知识产权的企业只有0.17%有发明专利。-企业是否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二)提交申请材料(六项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三)合规性审查(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科研费用比例”),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认定、公示与备案”)进行公示与备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按新申请认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是否重新认定、如何正确理解和操作尚待总局明确。,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 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一)认定 1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3准备并提交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5公示及颁发证书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二)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四)复核: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三、中介机构和专家(一)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中介机构的职责(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二)专家 1专家条件;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3专家职责;4专家纪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四、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经费,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财企2007194号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 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2判断依据和方法(1)行业标准判断法。(2)专家判断法。(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3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4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1)人员人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直接投入(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4)设计费用(5)装备调试费(6)无形资产摊销(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注:A、B、C、D等代表企业所申报的不同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五、其他重要指标(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对于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http:/)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本工作指引所称的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代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和发明专利几乎被国外企业垄断,申请者要取得全球范围内的独占许可权具有一定的困难-此前一些擦边球企业将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二)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1企业科技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1)研究人员(2)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 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技术转让收入;2.技术承包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六、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的具体评价方法,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变更时间表,旧税法实施之前,新税法实施之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费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办法所指的企业为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广东省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应:1、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账,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目对应;2、对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进行单独归集核算;3、对于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4、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为准。,广东省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列入或未列入政府各行政部门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向本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初审。其中,列入经贸行政部门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向本企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经贸行政部门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初审。,广东省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研究开发项目首次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提供以下初审材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见附件2)和企业项目立项决议等证明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技术)查新材料、政府各部门计划立项证明、技术合同以及其他需要补充证明的相关材料。申请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初审材料。,广东省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研究开发项目通过初审后,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材料,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在纳税年度申报期限内未通过初审,不得享受该年度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通过初审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年度汇总表;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鉴证报告。,广东省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追缴其已扣除的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责任。税务行政部门在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中,对研究开发项目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由税务行政部门提出,会同地级以上市科技或经贸行政部门进行复核和处理。,国科发火2008705号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一、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认定进程 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务必抓紧时间,健全工作机制,在严格执行认定工作原则和规程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认定工作,并力争在今年(2008年)底前完成。二、关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视为有效。,国科发火2008705号,三、关于中介机构各地认定机构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专项审计的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我们将于明年(2009年)正式启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统一格式,今年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不需要重做。,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