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征.docx
OB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55XXX-202X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Specificationsforthermalpowerplant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2X-XX-XX发布202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SpecificationsforthermalpowerplantengineeringGB55XXX-202X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2X年XX月1日前S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12基本规定23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53.1厂址选择53.2)lx:,F',j*zjj*04工程勘测115燃料系统125.1煤和秸秆125.2天然气136156.1 锅炉设备156.2 制粉系统156.3 燃油系统166.4 脱硫系统167汽轮机设备及系统177. 1汽轮机及辅助设备177. 2汽水系统188化学系统及设备218. 1水处理系统218. 2制氢及贮氢系统218. 3氨气系统238. 5加药系统259仪表与控制系统269.1 检测与报警269.2 机组保护26IO电-设备及系统2810.1 配电装置2810.2 厂内电源设置2810.3 防火、防爆及阻燃2910.4 照明3010.5 防雷、接地30106I*3111水工设施及系统3211.1水源和取水建(构)筑物3211.2冷却塔3311 .3贮灰场3411.4/白2口Z3412建筑与结构3712 .1设计3713 .2施工4014 .3拆除441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4614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调试48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BasicRequirements23 Plantareachoosingandgeneralarrangement53.1 Plantareachoosing53.2 Generalarrangement64 Engineeringsurveying115 Fuelsystem125.1 Coalandstraw125.2 Naturalgas136 Boilerequipmentandsystem156.1 Boilerequipment156.2 Coalpulverizingsystem156.3 Fueloilsystem166.4 Fluegasdesulfurizationsystem167 Steamturbineequipmentandsystem177.1 Steamturbineandauxiliarysystem177.2 Steam-watersystem187.3 Oilandgassystem198 Chemicalsystemandequipment218.1 Watertreatmentsystem218.2 Hydrogengenerationandhydrogenstorage218.3 Ammoniasystem238.4 Desinfectantsystem248.5 Dosingsystem259 Instrumentationandcontrolsystem269.1 Measurementandalarming269.2 Protectionsystem2610 Electricalequipmentandsystem2810.1 Switchgeararrangement2810.2 In-plantpowersetting2810.3 Fireproofingexplosionproofingandinflamingretarding2910.4 1.ighting3010.5 groundingforlightening3010.6 Protectiverelaying3111 Hydraulicfacilitiesandsystem3211.1 Watersourceandwaterintakebuilding(structure)3211.2 Coolingtower3311.3 Ashstorageyard3411.4 Firewatersupply3512 Buildingsandstructures3712.1 Designing3712.2 Constructing4012.3 Dismantling4413 Heating>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4614 Starttrialcommissioning48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在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证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火力发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强化政府监管,制定本规范。1.0.2燃煤、燃气、秸秆等新建和改(扩)建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调试、拆除等必须遵守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楼宇式燃气分布式能源站。1.0.3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调试、拆除等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1.0.4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环保设施和节能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0.5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0.1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2.0.2新建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的布局应按能效和环保准入条件确定。2.0.3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火力发电工程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灰渣和脱硫石膏严禁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严禁采用溢流、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2.0.4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2.0.5火力发电机组应根据布局、装机容量以及作用接入相应电压等级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具有按照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以及调频调压的能力。2.0.6火力发电工程项H的安全防范系统应根据治安风险等级配置。2.0.7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一般或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应按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部署确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其安全技术措施应与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2.0.8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可靠运行。2.0.9火力发电工程建筑物内楼梯、平台、坑洞和孔洞等四周应设置栏杆或盖板。建筑物内大型洞口或起吊孔四周应设盖板和刚性防护栏杆,无盖板时,应装设固定栏杆。2.0.10火力发电工程的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严禁穿行汽、水、油、煤粉等工艺管道;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穿越;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油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2.0.11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中电动机、减速机、高速轴联轴器、低速轴联轴器、制动轮、制动盘及液力偶合器、行走车轮等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必须装设安全防护装置。2.0.12火力发电工程项H中管道及其附件材料应在安全使用温度范围内使用。2.0.13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中设备、管道及其附件的保温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运行安全的要求。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设备安装时,严禁在重要金属结构上任意施焊、切割,不得破坏建筑混凝土结构。2.0.14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合金钢设备、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在使用前应逐件进行光谱复查,并作明显材质标记。2.0.15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中如改变受压部件的结构、材质、规格,应由原设计单位确认。当由于变更使安装工艺有较大改变时,安装单位应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共同研究确定有关方案。2.0.16调整完毕的锅炉设备、管道及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在投运过程中严禁挨死。2.0.17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拆除前,必须完全隔离施工区的水、电、汽、气、油等,且设备内及相连管道内相关介质应按规定排空。2.0.18严禁在施工和拆除工作场所存储易燃、易爆物品。2.0.19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中特种设备设计、施工及拆除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相关规定。3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3.1 厂址选择3.1.1 火力发电工程厂址选择应满足电力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燃料和水源供应、交通运输、接入系统、热电联产与供热管网规划、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军事设施、矿产资源、文物保护、海洋保护等要求。3.1.2 2火力发电工程厂址的防洪标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厂址应避开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地带;当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2在山区建厂,且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等自然灾害措施。表3.1.2火力发电工程厂区防洪标准防洪等级规划容量(MW)厂区防洪标准(重现期)I>24002100年、2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II40024002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IlI<400力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注:I级火力发电厂中对位于广东、广西、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海南风暴潮严重地区的海滨火力发电厂,应取200年一遇;其中江苏省包括长江口至江阴的沿长江江岸电厂。3.1.3 1.3火力发电工程厂址严禁选择在强烈岩溶发育、滑坡、泥石流的地区或全新活动断裂地带;厂址选择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厂区应避开采空区影响范围,确实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质灾害专项评估和勘察,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出灾害防治方案。3.1.4 1.4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不应建在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4g、地震基本烈度为IX度的地区。3.1.5 火力发电工程与附近的核电厂、低中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化工厂、炼油厂、石油或天然气储罐等潜在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与其它污染源或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防护距离要求。3.1.6 火力发电工程厂址选择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厂址不应选择在生态保护红线内;2厂址严禁选择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时,不得增加排污量;3厂址不应选择在自然保护区内,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4厂址应避开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水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不可移动文物等有影响范围。3.1.7 火力发电工程的供水水源应安全、可靠、落实,并应分析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3.2 厂区总平面布置3. 2.1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厂区总平面布置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应以主厂房为中心,结合生产设施及工艺系统功能,按分区明确、紧凑合理、有利扩建,因地制宜地布置,并应满足防洪、排涝、防火、防爆、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4. 2.2厂区总平面布置应采取节地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5. 2.3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制(供)氢站、液氨区及燃油库区应独立分区布置,并应符合防护间距要求。3.2.4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表3.2.4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集中控制楼、煤仓间、锅炉房、燃机厂房、余热锅炉)T二级吸风机室T二级除尘构筑物T二级烟囱T二级空冷平台戊二级脱硫工艺楼、石灰石制浆楼、石灰石制粉楼、石膏库戊二级脱硫控制楼T二级吸收塔戊三级增压风机室戊二级屋内卸煤装置丙二级碎煤机室、运煤转运站及配煤楼丙二级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丙二级筒仓、干煤棚、解冻室、空内贮煤场丙二级输送不燃烧材料的转运站戊二级输送不燃烧材料的栈桥戊二级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丙二级油处理室丙二级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网络继电器室丙一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丙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W60kg的设备)T二级油浸变压器室丙一级岸边水泵房、循环水泵房戊二级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灰浆、灰渣泵房戊二级灰库戊三级生活、消防水泵房、综合水泵房戊二级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戊二级取水建(构)筑物戊二级冷却塔戊三级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戊二级天然气调压站甲二级供氧站、制氢站甲二级启动锅炉房T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戊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T二级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T二级天桥戊二级变压器检修间丙二级雨水、污(废)水泵房戊二级检修车间戊二级污(废)水处理构筑物戊二级给水处理构筑物戊二级电缆隧道丙二级柴油发电机房丙二级氨区控制室T二级卸氨压缩机室乙二级液氨气化间乙二级特种材料库丙二级一般材料库戊二级材料棚库戊二级推煤机库T二级注:当特种材料库储存氢、氧、乙焕等气瓶时,火灾危险性应按储存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3.2.5火力发电工程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防火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3.2.6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燃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在上述建筑物的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应为防火墙;在上述防火墙上设有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设有耐火极限不小于0.90h的防火窗时,油浸变压器与上述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m。3.2.7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高压并联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7的规定。表3.2.7屋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高压并联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电压等级最小间距(In)35kV及以下566kV6IlOkV8220kV及330kV10500kV及750kV15100OkV173.2.8主厂房应至少在固定端和扩建端各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汽机房长边墙外侧每两台机组之间应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3.2.9厂区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O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3.2.10火力发电厂内各功能区域的围墙或围栅设置应符合表3.2.10的规定。表3.2.10厂内各功能区域围墙或围栅结构形式及高度名称结构形式高度(m)说明天然气前置模块围栅1.5厂区内围栅同厂区周边围墙合并时,合并处按厂区周边围墙标准设置天然气调压站非燃烧体实体围墙或围栅1.8厂区内围墙同厂区周边围墙合并时,合并处设2.2m高非燃烧体实体围墙燃油设施区非燃烧体实体围墙1.8同厂区周边围墙合并时,合并处设2.5m高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制(供)氢站区非燃烧体实体围墙2.5液氨区非燃烧体实体围墙2.23.2.11厂区管线布置应符合厂区工业设备和管道工程通用规范的规定。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3. 2.12厂区内通行管沟应设事故人孔。对于蒸汽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人孔间距不应大于IOon1;对于热水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人孔间距不应大于400mo3. 2.13厂区热力管沟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热力管沟内不应穿过燃气管道;2热力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垂直净距小于0.3Om时,必须采取防止燃气泄漏进管沟措施;3热力管沟管道进入建筑物或穿过构筑物时,管道穿墙处应封堵严密;4热水供热管网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止燃气泄漏进管沟措施。4工程勘测4. 0.1主厂房、锅炉、烟囱和冷却塔地段勘探点应按建筑物柱列线、基础轴线或周线布置,勘察深度应控制压缩层和满足地基基础变形计算的要求。4. 0.2贮煤场的勘察应分析大面积堆载对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和水平位移的影响。4. 0.3岩土工程条件复杂、地基处理工程量大的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应进行专门的地基处理原体试验。对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应进行详细的地基特性测试分析和评价。4. 0.4贮灰场坝基遇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评价。地震基本烈度Vn度及以上地区的子坝加高工程应进行坝基液化可能性分析,确定液化范围,评价子坝加高后坝体的抗震安全性。4. 0.5火力发电工程建设应对场地地下水环境可能造成的直接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保护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5燃料系统5.1 煤和秸秆5.1.1 1.1采用铁路来燃料的铁路与道路平交交叉路口、卸燃料作业区域出入口应设置声光报警信号。5.1.2 贮存燃料的贮料场应封闭;当不能封闭时,贮料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围挡。5.1.3 多台斗轮堆取料机并列布置时,相邻轨道中心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两台斗轮堆取料机悬臂长度与一个斗轮外缘直径和O.50m安全距离的总和;多台斗轮堆取料机同轨道串联布置时,设备之间应有防撞措施。5.1.4 贮料场内料堆底部与靠近料堆的铁轨、非承重墙、立柱支架等的距离应满足料场装卸机械作业的要求,无装卸机械作业时应有不小于1.5m的距离。5.1.5 贮存容易自燃煤种的贮料场应在从贮料场取料的第一级带式输送机上设置明火监测装置。5.1.6 输送容易自燃煤种、自燃煤种、秸秆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采用阻燃胶带。5.1.7 倾斜向上运输的带式输送机应装设逆止装置和制动装置;倾斜向下运输的带式输送机应装设制动装置。5.1.8 带式输送机系统中,应装设紧急拉绳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5.1.9 带式输送机的易挤压部位、拉紧重锤装置应设置安全遮拦。带式输送机的两侧通道应设置固定防护栏杆;当设有下部通道时,通道上部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5.1.10 1.10带式除铁器应有防止运行中铁物飞出伤人的措施。除铁器行走运动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5.2 天然气5. 2.1天然气管道的放散管上应设快开阀。燃气机组天然气母管、燃烧器前快速关断阀与关断阀之间的管道、调压阀前快速关断阀之间的管道、进调压站关断阀前的管道和出调压站关断阀后的管道、两个同时关闭的关断阀之间的管道和其他防爆部位均应设置放散管,燃烧器前集气母管应设两处放散管。6. 2.2天然气管道排气放散管、安全阀泄放管应接至放散竖管排入大气,不得就地排放。放散竖管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放散竖管直径应满足最大放气量的要求;2严禁在放散竖管顶端装设弯管;3放散竖管应采取稳管加固措施;4放散竖管出口高度应比附近建筑物屋面高出2以上,且总高度不应低于IOmo7. 2.3燃气系统试验、调试、消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系统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及中高压管道严密性试验前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吹扫和待试验管道应与无关系统可靠隔离,与已运行的燃气系统之间必须加装堵板且应有明显标志;2严禁在运行中的燃气轮机周围进行燃气管燃气排放与置换作业;3严禁将可燃气体排放在建筑物内部;4燃气泄漏现场消缺时必须使用专用铜制工具。5.2.4燃气系统置换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系统首次置换应在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吹扫清管、干燥合格后进行;2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过程中,应有防止使人窒息的措施;3燃气系统置换过程中,混合气体应从专门管道排至放散隔离区,隔离区内不得有烟火、烟气和静电火花产生。6锅炉设备及系统6.1 锅炉设备6.1.1 钢架安装前应对连接副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验,对高强螺栓必须抽样复检。6.1.2 锅炉受热面管在组合和安装前必须分别进行通球试验,严禁将球遗留在管内;通球后必须及时封闭管口。6.1.3 严禁在汽包、汽水分离器及联箱设备上直接引弧和施焊。6.1.4 严禁将锅炉安全阀排汽管载荷直接作用在排汽弯头疏水盘上。6.1.5 膜式壁炉墙保温钩钉和支承件必须在锅炉水压前焊接完毕。6.1.6 锅炉点火升温、升压过程中必须监视本体热膨胀情况,发现膨胀异常,应停止升温升压,采取消除措施后方可继续升温升压。6.1.7 在锅炉低负荷、煤油混烧等工况下,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必须连续吹灰。6.2 制粉系统6.2.1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设计温度不得超过表6.2.1的规定。表6.2.1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制粉系统煤种气粉混合物的温度用空气干燥时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仓储式煤粉制粉系统无烟煤不受限制贫煤130直吹式煤粉制粉系统贫煤1500C150烟煤1300C180褐煤和油页岩100eC1806.2.2磨煤机出口送粉管道上均应设快速隔绝门;中速磨煤机或钢球磨煤机入口热风管道上应设快速隔绝门O6.2.3防爆装置排放口严禁朝向人行通道、设备、电缆桥架。6.3 燃油系统6. 3.1油罐内油温不应低于燃油的凝点温度加5;最高不应高于燃油的闪点温度减10,且不应高于90o燃油加热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并应保证燃油不发生碳化变质。7. 3.2固定顶油罐储存普通柴油时,顶部应装设阻火器及呼吸阀;储存丙A类重油时,应装设阻火器及通气管;储存丙B类重油时,应设置通气管。8. 3.3油罐区应设排水系统,排水沟穿越防火堤时应采用管道连接,并且该管道在堤外应设置隔绝门。9. 3.4燃油系统受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经安全部门审核批准。10. 3.5燃油系统排油管严禁接入全厂排水系统;排出口严禁朝向设备或建筑物。11. 3.6燃油系统在受油前消防系统必须验收合格并处于备用状态。6.4 脱硫系统6.4.1火电机组严禁设置脱硫旁路烟道。6.4.2活性焦脱硫吸收塔必须设置氮气喷入设施和空气导入设施。6.4.3在内衬防腐施工过程中,严禁明火作业,必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通风措施。7汽轮机设备及系统1.1.1 机及辅助设备7.1.1 汽轮机防进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汽轮机及汽水系统的设计、控制和运行均应防止汽轮机进水;2机组应设有完善的进水检测;3机组应具有完善的防进水保护系统。1.1.2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的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汽轮机本体相连接蒸汽的减温水管路阀门关闭应严密,自动装置可靠,并应设有截止阀;2门杆漏汽至除氧器管路应设置止回阀和截止阀;3高、低压加热器应单独设置能远方操作和根据疏水水位自动开启的事故疏水阀;4高压轴封段或合缸机组的高中压轴封段的供汽管路应有疏水措施;5蒸汽吹扫与汽轮机连接的管道应采取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的措施。1.1.3 单元制机组的除氧器上应配置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阀,除氧器应能自动调压和报警。1.1.4 使用钛管、钛管板的凝汽器施工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工作现场必须防尘,在水室内工作必须采用机械通风;2切下的钛屑应及时清理。1.1.5 发电机定子起吊就位前,与起吊有关的建筑结构、起重机械、辅助起吊设施等的强度必须经过核算。1.1.6 新机组投产前必须检查平衡块固定螺栓、风扇叶片固定螺栓、定子铁芯支架螺栓、各轴承和轴承座螺栓的紧固情况。1.1.7 发电机及气体系统进行检漏试验和漏气量试验时,在系统未泄压或系统内尚含有氢气时,严禁施焊。7.2汽水系统7.2.1 除布置在凝汽器喉部的抽汽管道外,抽汽机组应在抽汽管道上设置抽汽止回阀以及能快速关闭的抽汽关断阀。7.2.2 发电机氢冷器的回水管应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当氢冷器回水管无法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时,严禁使用明火对凝汽器管子找漏。7.2.3 对可能造成汽轮机进水的管道疏水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主蒸汽管道与高温再热蒸汽管道的每个低位点和靠近汽轮机主汽门前的每段支管上均必须设置自动疏水;低温再热蒸汽管道的每个低位点必须设置带水位测点的疏水收集器;2主蒸汽、低温再热蒸汽和高温再热蒸汽的疏水管道坡度方向必须顺汽流方向,且坡度不得小于0.005,疏水应单独接至疏水扩容器或凝汽器,不得采用疏水转注或合并;3汽轮机抽汽管道最靠近汽轮机的动力止回阀或电动关断阀前应设自动疏水,管道上所有低位点应设置自动疏水。抽汽管道疏水应单独接至疏水扩容器或凝汽器,不得采用疏水转注或合并。疏水坡度方向必须顺汽流方向,且坡度不得小于0.005;4汽封系统喷水减温器的下游管道上应设置自动疏水。汽轮机与汽封联箱之间的汽封系统管道应使疏水坡向联箱,至汽封系统的外部供汽管道必须坡向供汽汽源,至轴封加热器的轴封漏气管道必须坡向轴封加热器,上述坡度均不得小于0.02。7.2.4 管道的补偿严禁采用填料函式补偿器。7.2.5 汽轮机本体范围内疏水管道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汽轮机本体疏水系统严禁与其他疏水系统串接;2疏水管、放水管、排汽管等与主管道连接时,必须选用与主管道相同等级的接管座,不得将管道直接插入主管道;3接入汽轮机本体疏水扩容器联箱上的接口,应按设计压力高低顺序布置,并向低压侧倾斜45°。7.2.6 支吊架的安装偏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冷态、热态条件下,刚性吊杆倾斜值允许偏差为3。,弹性吊杆倾斜值允许偏差为4。7.2.7 蒸汽吹扫的临时排汽管道及系统应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蒸汽吹扫更换靶板期间,必须采取保证更换人员安全的措施。7.3油、气系统7.3.1 主油箱应设置事故排油箱或排油坑,并应设在主厂房外;事故油箱应密封,其容积不应小于1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事故放油系统应在注油前安装完毕并确保通畅。7.3.2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与油箱的距离必须大于50m,操作手轮的位置至少应有两个通道能到达,操作手轮不得上锁,并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7.3.3 汽轮机油管道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汽轮机油系统严禁使用铸铁阀门,承压等级应按设计压力对应的公称压力高一级压力等级选取;2油管道法兰应采用对焊法兰,机头下部和正对高温蒸汽管道法兰应采用止口法兰;3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工作温度低于200的塑料垫、橡胶垫、耐油橡胶垫和石棉纸垫;4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的热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保护层;5油管道应远离高温管道,且不应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上方。7.3.4发电机氢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汽机房内的氢气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2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排氢气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协调,排氢管管口应设阻火器;3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氢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4氢气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5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检漏装置。在发电机工作氢压高于冷却水压时,冷却水侧也应设置氢气监测器和报警器。7.3.5 天然气、氢气、燃油等易燃易爆介质管道法兰的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当法兰用5副以上的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跨接线,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7.3.6 进入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域不得使用无线通信设备、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穿带铁钉的鞋,不得使用铁制工具,严禁将火种带入危险区域。8化学系统及设备8.1 水处理系统8.1.1 当海水淡化系统高压反渗透端口处正对主通道及检修通道时,应设置防爆设施。8.1.2 装卸浓酸及液碱时,应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流输送方式。8.1.3 酸、碱储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必须设有防护围堰,围堰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8.1.4 酸、碱储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配带洗眼器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8.1.5 室内经常有人通行的场所,当酸、碱管道架空敷设时,在跨越道路或人行过道处应对法兰、接头处采取防护措施。8.1.6 拆卸酸碱等强腐蚀设备时,必须先泄掉设备内部的压力,当有酸碱液体流出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稀释。8.1.7 在有毒、有害和腐蚀性系统设备附近工作时,应有必要的遮挡和隔绝措施。8.2 制氢及贮氢系统8. 2.1火力发电工程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立式罐之间、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9. 2.2氢气压缩机和氢气灌装系统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10. 2.3氢气站、供氢站的氢气管道及氢气罐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氢气罐应设有压力测量仪表、安全泄压装置;底部最低点应设排污口;2氢气管道、氢气罐均应在顶部最高点设置氢气放空管;3氢气管道应设置分析取样口、吹扫口;氢气管道和氢气罐置换排放管道上均应在管口处设阻火器;4应设氮气吹扫置换设施及接口。氮气吹扫设施的含氧量应小于0.5%;5氢气储存容器应与氧气、压缩空气、卤素、氧化剂及助燃性气瓶隔离存放;6氢气瓶出口应装减压器,减压器与管路接口处的螺纹连接应紧密无泄漏;7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用尽,瓶内至少应保留0.05MPa以上的压力。11. .4各类制氢系统中,设备及其管道内的冷凝水均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置或排水水封排至室外。水封上的气体放空管应分别接至室外安全处。12. 2.5氢气站工艺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13. 2.6氢气站内不得将氧气压缩机与氢气压缩机设置在同一房间内。8. 2.7制氢及储氢间应设固定式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与事故排风机联锁。8.2. 8氢气放空管管口处应设阻火器,放空管必须引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