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系统培训教材(煤矿六长).ppt
煤矿三大监控系统临汾市煤矿安生产监察大队,目录国家有关“三大监控”系统有关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有关文件2011年开展“三大监控”系统年检有关要求,第一章 国家有关“三大监控”系统的有关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二)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六)建设完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井下通信系统,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发生险情时,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加强对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监管监察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各煤矿企业按照规划和方案加快建设进度。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察执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督促基建、整合技改矿井在投入生产前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各地要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1号 为防范和减少瓦斯事故发挥了一定的预警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煤矿特别是小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形同虚设,没有发挥预警作用;探头数量不足、安装位置不正确、不定期校验的现象普遍存在;部分地区监控系统安装进度缓慢;部分区域网络监控中心管理制度不健全、应急响应滞缓、处置能力差。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巩固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真正发挥好安全监控系统的预警作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紧落实装备计划,明确装备期限,强力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工作。尚未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限期装备。在用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必须限期进行系统更新或改造。改造的重点:一是采用统一显示格式的系统软件;二是按新的MA标志证书确认的系统配置安装或更换稳定性为15天以上的传感器或传感元件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二、切实做好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发挥其预警和断电作用 煤矿企业要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对监控系统实施管理和维护。管理、维护人员必须熟悉监控系统的性能,掌握管理、维护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2007)的规定设置各类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地点和报警、断电浓度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并按规定的周期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的准确可靠。要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对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更新不经济或无法修复的安全测控仪器,要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报废或淘汰。,煤矿企业要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监控系统预警作用。要保障系统主机双机或多机备份,中心站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系统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立即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三、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推进区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 实现区域联网的各产煤县(市、区)应建立健全网络中心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瓦斯日报制度、安全监控数据分析汇报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培训和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值班人员,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联网情况,按照“分级监管、分级响应”的原则,建立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对瓦斯超限、停风、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做出准确及时反应,并根据预警情况,在实践中摸索和完善应急措施,为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提供重要保障。,煤矿企业要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规定,保障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和使用。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大中型煤矿,都应积极筹措资金,培训人员,建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重点产煤县(市、区)要建立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本区域和周边中小型煤矿;辖区内没有重点产煤县(市、区)、矿点较为分散的市(地)应以市(地)为单位建立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满足本市(地)中小型煤矿的服务需求。四、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监管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管监察。对监管或监察范围内的煤矿尚未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提出限期装备的要求;逾期仍不装备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传感器安装地点不正确、数量不足、数据不准、未按规定调校,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或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以及测控数据没有传输到中心站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查处。,第二章 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有关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孟学农 2008年4月20日,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有效监控煤炭产量,科学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工业自动化等技术对矿井煤炭产量数据进行采集和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的系统工程。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和检验;(二)实时监控矿井煤炭产量;(三)矿井煤炭产量数据的传输、汇总和联网查询;(四)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发证;(五)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确定;(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财政、质监、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设标准、技术参数和管理细则。,第七条生产矿井应当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第八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预留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联接。第九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第十二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第十三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第十四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矿矿井复产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同时验收和检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网络租用、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同级财政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列支。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第十九条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上传数据不准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调发20101019号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46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快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和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充分发挥系统在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认真全面落实省厅晋煤办安调发(2009)179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规定,监督所属煤矿完善矿端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按规定设置井下人员位置监测分站、井口电子公示牌、配齐人员标识卡并保证完好,保证数据传输正常。要健全监控中心组织机构,完善机房设施,保证矿端系统正常运行。为了实现网络执法功能,各煤矿应有专用于煤矿安全监管与决策系统的终端。二、各单位要督促矿端系统的生产厂商按照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修订版)、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生成技术要求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合格的数据上传程序。,三、各集团公司要抓紧进行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和安全监管与决策系统硬件和软件的安装部署,保证所属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和煤矿安全监管与决策系统按期正常运行。四、各单位要督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生产厂商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数据采集标准的要求,按期将合格数据传输至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中。五、各单位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生产矿井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和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的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六、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将各类煤矿安装并按规定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作为煤炭生产许可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安装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煤矿,要按照有关规定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基建矿井要按照“三同时”的原则设计、安装和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得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通过投产验收,不得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七、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及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投入运行后,各县煤炭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要通过安全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对所属煤矿进行监管。,八、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要健全监控中心组织机构,配齐合格的监控和维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九、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搞好系统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使系统在煤矿安全监管和服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十、省厅将适时对各单位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省厅对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依据。二一年九月八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信发20101687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专网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机房建设基本要求为保证网络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网络机房,特别是矿级节点机房应具备基本的安全运行环境,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设备机房建筑面积25(应与监控室分离)。机房地面承重应达到:810KN/。机房应配备配电系统。机房地板应具备防静电功能。机房应具备防尘、空气过滤功能。机房应安装标准网络机柜并确保网络设备良好接地。机房应建专用地线接地电阻4。机房应安装防雷系统。机房应安装空调系统,确保室内温度保持在1828,建议选用具有加湿功能的空调系统。机房应安装UPS,确保主要网络设备在断电情况下仍能延时工作8小时以上。机房应配备消防设施。机房强、弱电应按规范施工。具体建设细节和标准请参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62-2008,第三章 2011年开展“三大监控”系统年检有关要求,一、年检范围 全市地方监管的所有复工复产复建煤矿。二、年检程序 1、煤矿企业在复工后15日内及时向所属中队写出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三大监控”系统年检所需资料。2、中队收到煤矿的年检申请和年检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年检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组织相关人员到矿进行年检。年检要严格按照标准、坚持“谁监管、谁年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年检合格后,由年检人员在年检相关资料上签字、中队盖章报大队。3、大队收到中队的年检报告和年检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年检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下发年检合格文件;若审核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并退回本次申报所有年检资料。,三、年检要求 1、煤矿“三大监控”系统年检结果作为煤矿复产的条件之一,未经年检合格,不得办理复产、复建手续 2、“三大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运行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3、资源整合矿井、复建的基建、技改矿井,必须安装人员定位系统并进行竣工验收和年检;凡已揭穿煤层的各类矿井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进行竣工验收和年检;主提升系统一旦形成,必须安装产量监控系统并进行竣工验收和年检。4、凡复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入井人员考勤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或未联网运行的,一律不得进行年检。,四、监控系统日常监管工作要求 1、今后凡是“三大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各煤矿企业要及时填写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通信线路故障申告表上报所属中队,由中队通知维护厂家到矿维护维修,每月月底前各中队将故障申告汇总表上报大队。凡是不按照维护协议及时到矿处理、维护维修推诿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处理故障的、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大队将根据中队上报情况对维护厂家进行处罚。2、安全监控系统要严格按照2010版煤矿安全规程和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及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标准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要在规定的地点和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安设相应类型的传感器,并根据生产环境的变化对传感器的布置进行及时调整。要认真进行系统的定期调校和断电闭锁装置功能测试,确保监控系统作用的充分发挥。,3、产量监控系统要严格按照省厅技术规范执行,将监控设备安装到位,计量仪器、传感器和监视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当符合要求。凡是人为破坏、采集箱松动、信号电缆有断线、系统运行不正常、视频监控运行不正常的煤矿将根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1号)和有关文件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4、各煤矿企业要将本矿的每日产量监控系统数据和上报统计产量数据进行对比,对数据不准、系统存在问题要及时填写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通信线路故障申告表,凡是煤矿企业未及时填写申告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煤矿负责。,5、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严格按照AQ6210-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的规定,完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按规定设置井下人员位置监测分站、井口电子公示牌、配齐人员标识卡并保证完好、有效、足够,保证下井人员都能携带有效、完好的标识卡,各煤矿企业要健全监控室的组织机构,配齐合格的监控和维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搞好系统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完成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和监管执法与决策系统的联网工作,保证数据联网传输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