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ppt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总则,1,机构与职责,2,特种设备管理,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4,特种设备事故管理,5,考核与奖惩,6,附则,7,第一章 总则,第1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2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注:本条明确了编制目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最高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规定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由于本办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较多,故未一一列举,原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中引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已废止,故予以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不适用本办法。,注:本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在原规定第三条的基础上,引用条例第三条中的内容“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和规范,符合集团公司现行企事业单位分类。,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定义,引用条例第二条中的定义。鉴于所属企业没有客运索道,因此在定义中予以删除。,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专业分公司监督、所属企业负责的体制。,注:本条明确了管理体制。,第一章总则,第五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三)直线责任、属地管理。,注: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管理原则。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集团公司HSE管理原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7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2条,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二)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三)检查、指导、考核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注:本条明确了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职责,在原规定第七条的基础上,依据集团公司HSE管理手册总部机关职能管理部门HSE职责和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规划计划部门负责投资权限范围内特种设备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二)人事部门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能力评价与教育培训工作;(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驻厂监造,组织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企业标准;(四)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采购管理工作,选用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供应方,采购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标准要求。总部机关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注: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集团公司机关部门职责。依据集团公司HSE管理手册总部机关职能管理部门HSE职责和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将相关部门的职责具体化,既体现了各部门团结协作又避免了职责交叉。,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二)制定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检查和指导业务分管企业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本专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注: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各专业分公司职责。依据集团公司HSE管理手册各专业分公司HSE职责和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注:本条在原规定第四、五条的基础上,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和条例第五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第八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所属企业应当明确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未设置安全监督机构的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注: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职责。按照直线责任和“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中的内容“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二)长输管道运营单位;(三)使用2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石化、电力、冶金企业;(四)使用5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其它企业。前款之外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修订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二)负责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的采购、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变更、报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特种设备检查;(三)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四)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五)参与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组织或者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和锅炉清洗的审批与竣工验收;(六)配合人事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七)组织下属单位制修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八)参与本企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注:本条明确了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在原规定第七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下属单位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本企业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注:本条明确了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中的内容“安全监督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第十三条中的内容“对被监督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和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未设置安全监督机构的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注: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职责。按照直线责任和“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依据:同第十条。,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特种设备采购、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实施管理,整改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在原规定第十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维护保养和制定检验计划的描述。,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注:本条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职责。在原规定第十一条的基础上,将“国家安全规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修改为“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更切合实际,操作性更强”。,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第16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17条,第一节 特种设备采购,第二节 特种设备生产,第29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0条,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第42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3条,第四节特种设备检验,第28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2条,第26条,第27条,第47条,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采购特种设备时,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采购中的基本要求。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中的内容“采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第一节特种设备采购,注:本节为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采购环节企业机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制造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采购。,注:本条依据机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要求各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会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制造单位资料进行审查。特种设备采购部门控制资质关,从“源头”把关;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作为专业部门审查相关资质,防止资质不全等问题,同时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控制。,第一节特种设备采购,注:本节为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采购环节企业机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与制造单位应当签订采购合同,要求制造单位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随机文件,以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特殊技术要求文件。,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采购合同签订相关要求。依据:条例第十五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目的是防止采购的产品因出厂资料不全,不能注册办理使用证的问题。,第一节特种设备采购,注:本节为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采购环节企业机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制造进行驻厂监造。,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驻厂监造的要求。依据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目的为加强关键性特种设备制造过程控制。,第一节特种设备采购,注:本节为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采购环节企业机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采购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及随机文件进行检查验收。,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检查验收的要求。依据为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职责,目的是明确采购部门要对新设备进行开箱验收,保证设备与合同要求一致,随机文件齐全。,第一节特种设备采购,注:本节为新增内容,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采购环节企业机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落实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注:本条明确了对企业内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要求。在原规定第十二条的基础上,依据条例第十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及设计文件鉴定规定。依据:条例第十一条中的内容“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二条中的内容“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含清洗)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查。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国家许可的单位进行。,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控制“资质关”的范围。依据为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和管理要求,保证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同时明确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特殊要求。依据:“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二十四条 施工前,所属企业或者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者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违规分包。,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施工合同签订要求,确保施工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明确特种设备施工不可以转包和违规分包,保证资质及施工受控。,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二十五条 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到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告知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本条明确了施工前准备工作的相关要求。依据:条例第十七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内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实行备案制度。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属地责任。依据:集团公司HSE管理原则有关要求。,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工程,应当经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财务部门方可结算。,注:本条明确了工程验收与结算要求。依据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规定验收与审批相对应,形成闭环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存在问题有效整改。,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注:本条明确了施工单位需要移交的施工资料,确保使用单位资料齐全,顺利进行注册登记。依据:条例第二十条中的内容“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本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是为了保证使用单位按条例要求30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工作,无资料无法完成注册登记。,第二节特种设备生产,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二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企业下属使用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所属企业应当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管道沿线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设置管道标志,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相关要求。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的内容“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六条中的内容“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八条中的内容“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第二十条中的内容“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三十条所属企业及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一)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注册登记、日常维护保养、隐患排查治理、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定期检验、停用报废、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会议、安全资金投入管理、节能管理等);(四)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六)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七)其它相关制度。,注: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采购、安装、使用登记、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安全会议、安全资金投入管理、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等。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当建立节能管理制度。”,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三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要求。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特种设备操作工艺参数(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最大起重量、介质等);(二)特种设备操作方法(开车、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等);(三)特种设备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纠正预防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报告程序等;(四)特种设备停用及日常维护保养方法。,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内容的相关要求,主要参照相关规范及管理实际需求。,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三十二条所属企业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资质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注:本条对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内容提出要求。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三十三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特种设备管理情况检查,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查,并作出记录。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管道所属企业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 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管道所属企业应当及 时排除存在的隐患。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所属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注:本条规定检查和频次要求。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第三十一条中的内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中的内容“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二十五条中的内容“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所属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隐患整改及设备报废的相关要求。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的内容“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长期停用或者重新启用、移装、过户、改变使用条件、报废,使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废的特种设备严禁转让、使用,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变更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中的内容“七、变更、报废(一)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二)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者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三十六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及演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次生事故。,注:本条明确了应急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据:条例第六十五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三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所属企业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并每年组织其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注:本条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的相关要求。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的内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中的内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中的内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六条中的内容“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第十七条中的内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三十八条所属企业下属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充装自有产权的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它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气瓶除外,下同),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和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注:本条明确了气瓶充装的相关要求。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内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九条中的内容“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它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三十九条 所属企业下属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注:本条明确了气瓶充装单位的责任。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内容“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四十条所属企业下属气瓶使用单位应当租用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单位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运输、储存气瓶。,注:本条明确了气瓶使用单位的责任。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中的内容“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六条中的内容“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第四十七条中的内容“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四十一条所属企业及所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环境符合有关规定,安全警示标识齐全,现场特种设备与管理台帐应当一致。,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现场使用条件的相关要求。,第三节特种设备使用,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四十二条 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按要求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呼吸用复合气瓶应当每三年检验一次;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提前检验;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查周期时,启用前应当进行检验。管道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缩短检测周期,加大检测和评估频率,实行重点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保持管道完整性,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检验管理要求。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24161-2009)4.2检验周期中的内容“复合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般每三年检验一次。使用过程中,若发现复合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查周期的复合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中的内容“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第四节特种设备检验,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四十三条所属企业设置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齐检验检测设备和人员,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范围和有关国家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注:本条明确了内部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要求。依据:条例第八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第四十六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第四节特种设备检验,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四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优先选用内部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特种设备检验、安全附件校验任务,聘用外部检验检测机构时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资质、能力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开展检验、校验工作。,注:本条明确了企业对检验机构进行资质审查的相关要求。,第四节特种设备检验,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四十五条承担企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在核准的检验范围内开展工作,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接受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注:本条明确了检验过程的监管要求。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四节特种设备检验,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发现影响安全运行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注:本条明确了检验报告出具的相关要求。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节特种设备检验,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第四十七条 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注:本条明确了安全附件校验的相关要求。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内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四节特种设备检验,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第48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49条,第53条,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第四十八条所属企业下属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特种设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注: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范围。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的内容“所属企业应当重点对建设工程、工程技术服务、炼化装置检修施工现场和生产经营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第四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审查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二)检查特种设备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HSE“两书一表”、人员安全培训、施工设备和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三)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设计与计划变更等情况;(四)检查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情况;(五)其它需要监督的内容。,注:本条明确了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内容。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的内容“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主要监督下列事项:(一)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