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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本科主干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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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本科主干课程.ppt

    法学专业本科主干课程,民 法(上)51 课时,主讲:焦少林,民 法(上)讲 授 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时效与期限,前 言,1、“民法”课程的性质和在法学专业本科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2、总的教学目的与要求 3、总学时 本课程总学时102,分两学期教学,每学期 51课时。4、学习方法 自学与听课相结合;教材、听课与法条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立法、司法、守法实践)相结合 5、主要学习参考资料 法律文件;图书书目;有关学术网站,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一词的来源 二民法的概念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特征第三节 民法的历史一、前资本主义民法 二、资本主义民法三、社会主义民法四、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第四节 民法的体系一、外国民法典的编纂体系二、我国民法草案的体系三、我国理论界的建议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渊源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市民法,原意是指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在罗马即指“罗马市民的法律”,只适用于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万民法原意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在罗马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 的四部法律汇编,公元六世纪,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下,将罗马法整理编纂为: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新敕至公元12世纪中叶被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因其主要内容属于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所以又称民法大全。,近现代各国使用“民法”一词,都是从市民法转译出来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中法学阶梯为基础,根据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继承罗马法学说汇纂制定的,并使民法体系逐渐趋于完备。,民法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上和学术上多从“私法”的角度定义民法。英美法系国家有关民法的含义 公有制国家有关民法的定义,大陆法系迄今仅见的两个关于民法的立法定义,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西方民法理论关于民法的概念,在德国民法理论中,民法(市民法)被认为是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市民的法律部门,是私法的核心部分,而私法是指“调整以平等与自决(私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关系的那部分法律规范。”日本学者和旧中国及现今我国台港地区学者一般地也将民法定义为“规律私人间一般社会关系之私法规范”。由此可见,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一般是从民法的词义本身市民法的角度来解释民法的。,英美法系国家有关民法的含义,在英美法系国家,civil law一词并不用来代表这些国家自有的某一实体法部门。而只是学者们(主要是比较法学者)用来指代某一外国法律部门或法律文化的术语。,公有制国家有关民法的概念,公有制国家的民法学者大多从民法调整对象的角度为民法作定义。前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1条规定,民法“调整公民与企事业间以及公民相互间为满足物质和文化需要所形成的关系”。我国学者对民法的定义,往往是上述规定的翻版。,我国关于民法的概念,在民法通则制定前,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两个一定”占据统治地位。因此,民法被定义为:“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多种含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形式民法:是指按照一定体系编纂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我国目前还没有民法典,因此形式民法还不存在。,实质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等。,民法的多种含义(续),广义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民法:是指调整所有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狭义民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民法的多种含义(续),民法与民法学“民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有时指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也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同时互有联系和影响的两个概念。,主体,内容,特征,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商品交换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自 愿,一般等价有偿,特征:,内容:,平 等,平等性、人身性、无直接财产性、与财产有关性民法保护性,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的国家,财产流转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民法的特征(性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私法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权利法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前资本主义民法,这是指反映并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这类民法以古代罗马私法为典型代表。至少在公元二世纪时,罗马的法学家就已系统整理、编纂了私法。公元161年前后盖尤斯编纂的法学纲要(亦称法学阶梯),把罗马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在内容上,法学纲要精华在于确立了人格权、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在民法史及至法制史上建立了权利主体,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概念。这正是商品关系在法律上的要求和反映,成为后世民法的范本和基础。,资本主义民法,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伦法典,1804年3月21日公布实施,共2283条。,第一编人法,是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包括民事权利、住所、婚姻和离婚、血缘关系、收养、亲权和监护等。第二编物法,包括各种财产、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首先规定了继承、生前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其次规定了债务关系,包括债务的种类、债的消灭、清偿证明、准契约、侵权行为、及各种债务关系,附以质权的抵押权;最后规定了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资本主义民法(续1),法国民法典有现代法学纲要之称,它对罗马法的继承,主要就表现在对盖尤斯及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例及其法律原则的沿用、吸收、加工和改造上。与法学阶梯相比,二者的最大区别是:法国民法典将法学阶梯中的诉讼法部分删除出去,于1906年制定了民事诉讼法,摆脱了罗马法中实体与程序法不分的状态。,资本主义民法(续3),法国民法典的贡献:(1)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首创了权利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2)立法技术新颖、编排有条理、逻辑严谨、用语简明。恩格斯指出:法国民法典“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或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资本主义民法(续4),法国民法典的局限性:1、作为民事主体的人和亲属关系中的人尚未区分开来2、家庭关系中,强调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和夫权思想3、出于大革命中资产阶级对封建社会团体的憎恶,对法人没有作出规定,资本主义民法(续5),德国民法典是1896年制订,19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分五编,共2385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了关于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的一般准则和法人的一般规定以及物、法律行为、期限、时效、权利的行使和担保。第二编债务关系法,规定了根据契约、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各种债。第三编是物权法,规定了占有、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抵押权、质权等。第四编是亲属法。第五编是继承法。,资本主义民法(续6),德国民法典的最大特点:1、作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产物,内容上带有新的时代烙印;2、吸收了罗马法研究的丰硕成果,直接采用许多学理概念和抽象思辨、严谨周祥:(1)在内容上,法典规定了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一般性条款,规定了详尽的法人制度;规定了不利于缔约弱者的“表示主义”条款;并对中小私有者的所有权加以限制。(2)在结构体系上,它采用了设立总则的学说汇编体系,将民事主体制度从亲属制度中独立出来,逻辑严谨,风格独特。,苏俄民法典,1922年制订,1923年1月1日实施。共436条,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债、继承各编。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苏俄民法典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公民之间、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并且把土地关系、劳动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从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分离出来,由专门的法律调整,从而突破了传统民法调整范围和界限,建立了社会主义民法的体系和内容。,我国民法典的起草,从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始组织制订我国民法典,于1956年草拟了民法典的初稿。,1962年第二次组织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至1964年7月,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于1982年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分8编,共465条。,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特点,1、把中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做了周全的列举,是中国的公民、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一个宣言书。,2、突出了人格权的保护。这表明21世纪的中国尊重人,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3、它凸现了物权,比较系统地规定了物权。,4、把侵权行为的责任做了一编规定。,5、草案对原来已有的单行民事法律做了完善。,民法典的编纂体系,民法典编纂体系纵观全球,不外乎两种:,一种是罗马式,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创设的,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编。法国民法,剔除法学阶梯中的诉讼法内容,把物法分为财产法和取得财产的方法。法国民法典没有总则,缺少一般原则。财产权中没区别物权和债权,也没有在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上形成独立成编的物权法和债权法。,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第二种是德国式,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首先确定了总则,然后区分了物权和债权,区分了财产法和身份法,把继承单列一编,形成完整,明晰的体系,是注释法学家对民法的伟大贡献,是世界法学的历史瑰宝。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德国式民法典体系。,我国民法草案的体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分为九编: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物权法第三编 合同法第四编 人格权法第五编 婚姻法第六编 收养法第七编 继承法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我国理论界的建议,梁慧星教授主持的建议稿: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债权总则 第四编 合同 第五编 侵权行为 第六编 亲属 第七编 继承,王利明教授主持的建议稿: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人格权 第三编 婚姻家庭 第四编 继承 第五编 物权 第六编 债权总则 第七编 合同 第八编 侵权行为,民法的渊源,通常说的民法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等,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制订的各种法律文件之中。,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2、民事法律,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民事法律规范,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地方政府规章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的渊源(续),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6、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其本身不是民事法律规范,但具有约束力,视为广义的民事规范,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8、习惯只在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法的效力,9、判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度,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10、法理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均未将法理作为民法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民法的效力范围。,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生 效,失 效,溯及力,对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对境外的中国人,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第二节 平等原则第三节 自愿原则第四节 公平原则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第六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七节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它集中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1、指导性2、涵盖性3、根本性,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各种民事制度的基本准则,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根据民法基本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它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任何当事人都是以平等主体的资格介入民事关系,当事人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都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关系的设立与否,须由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等的确定,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志相符合。,3、民事关系的变更或终止,须经当事人协商同意。,自愿原则(续),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自愿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作为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公平原则在市场交易中,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树立了判断的基准。公平原则不能简单等同于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运用,须在自愿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公平原则的要求,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及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3、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要公允,不得从事非正当经营,搞不公平竞争,4、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5、司法机关处理民事纠纷案件要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6、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特别是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审判人员更应本着公平原则,按照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有人将其称为可济法律之穷的补救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有人将其也称为可济法律之穷的补救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任何当事人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地履行。,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守法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案例,案情:张甲在甲市临街工农路有房屋一间,约30m2.由于地自比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1996年7月,经朋友介绍,刘乙前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张甲向刘乙询问租房用途时,刘乙说给大家寻找下一个剌激的地方,不在乎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自己有风险,因而租金方面,应充分考虑进去。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1)张甲将其临工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2)月租金为100元/m2,房屋面积按30 m2计算,每月租金为3000元,每月27日交付;(3)租房用途: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1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关;(4)刘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刘乙如约交付了1996年8、9月的租金,以后再未交付。1996年12月间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的15台游戏机被没收。张甲多次向间乙索要10月至12月的租金,刘乙对此置之不理。张甲遂于1997年1月5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乙给付3个租金共计9000元。问: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分析,张甲与刘乙之间的租房协议是否有效?张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续),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两类。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的公序地位趋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了重要位置。,良俗,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善良风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案例)二、特征三、分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概念二、主体三、内容四、客体,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二、分类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二、民事义务三、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中心问题。案例。,案例,1952年土改时,杜某与其母共分瓦房4间。1960年母病逝。1963年杜与韩某结婚,一年后生一子,取名杜山。1969年杜因意外事故死亡。1970年春韩带子改嫁安某,杜山改名为安山。韩再婚前夕,将房屋租赁给其表弟孙某,议定月租金4元。1972年韩见孙某人口多,经济拮据,即表示愿将4间瓦房赠送给表弟。孙十分感激,备了一桌酒席,请亲友、邻居作陪,当人众酬谢了韩。1980年韩病亡。1988年安山结婚无房居住,继父安某告诉他:“孙某住的是你生父房产。”安山知情后,即向孙要房。孙以该房是韩赠送为由,不予归还。安山诉至法院。问:本案所涉及的历史事实有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哪些法律事实发生的?它们各自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民法调整对象)它并不是人与物,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而是通过物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关系,而且主要体现当事人意志,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以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为前提,据报载,1986年6月23日,汉中市的一位姓夏的女同志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夏的两个子女跪地向蒲连升(原汉中市传染病医院院长助理,肝炎科主任)求情。对蒲连升说:“行行好,让我妈咽了气吧!”蒲连升最终开了处方,让患者唯一的儿子在处方上签了字。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1986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某死亡。蒲连升由此招致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1986年9月,蒲第一次被抓,关了3个月,后取保候审。1987年8月又进去了,次年9月再次取保候审。1990年3月才一审开庭,一年后的1991年5月,法院才最终认定蒲连升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抗诉,他也上诉。1992年6月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问题:安乐死是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蒲大夫的辩护律师从两个方面来谈这个问题。第一个他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这个角度出发,说造成病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是疾病而并非冬眠灵,实际上注射药物仅仅是起了一种加速死亡的作用。加速死亡就不是造成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只有杀人罪,而没有“安乐死罪”,当然也没有“加速死亡罪”,故其没有犯罪。第二个方面,蒲大夫注射了数倍于通常的冬眠灵是教科书上允许一个大夫给病人使用的较大的剂量。既然在其权限之内,就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了。事后,蒲曾对记者说,“冬眠灵”是慎用品,不是忌用品,致死量是800毫克,他给患者总共只用了87.5毫克,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夏素文的直接死因是肝性脑病、严重肝肾功能衰竭,不排除褥疮感染等原因。事实上对患者实施的并不是真的“安乐死。,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以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为前提(续),民事法律关系分类,人身权关系财产权关系,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概念: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亦称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民事主体、民法主体。,范 围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特殊情况的国家,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以权利义务归属为标准分类,以当事人数量为标准划分,以当事人是否明确,具体为标准划分,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单一主体,多数主体,特定主体,不特定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亦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在法律上的反映。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依据,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中居重要位置。,民法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是物 有人认为是物和行为 有人认为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依照民法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须是客观存在的须与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须是法律规定的,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而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前提。,事件,时间;人的生、死;不可抗力,行为,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积极行为)动,不作为(消极行为)静,非表示行为,依行为方式,依意思状态,表示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合法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行为其他,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也称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也就是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但依据法律的规定,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民事法律事实,事件,行为,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行政行为,法院裁决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终止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该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即为法律事实构成。,例1:遗赠法律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遗嘱行为、遗嘱人死亡、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三个法律事实。,例2:租赁关系的双方可以约定,除依法签订合同外,还需要进行公证。,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是由几个事实构成的?,民事权利的概念,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版,第35页。,2、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第58页。,民事权利的概念,3、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益。江平、王家福总主编:民商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490页。,4、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版。,民事权利的内容,权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要求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以保证自己享有或实现自己某种利益。,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运用法律提供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或者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民事权利的分类,法律的基本分类,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学理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和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既得权和期待权,主权利和从权利,原权利和救济权,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有无直接财产内容划分,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有争议)等。,人身权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知识产权是既有财产权内容又有人身权内容的权利。,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划分,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无须义务人积极行为协助,即可直接对有形或无形财产进行支配的权利。特征: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对应义务的消极性。,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益,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特征: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续),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权利。特征: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特定法律效果。如,撤销权、追认权、放弃权、解除权、抵消权等。,抗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的权利。特征:针对请求权;阻止请求权的效力而不是变更或消灭请求权。种类:分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先履行。但是,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划分,绝对权,是指以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为义务人的权利。亦称对世权。其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是指以特定人为义务人,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如债权。亦称对人权。,既得权和期待权依民事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划分,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指成立 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延缓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于期待权。,主权利和从权利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划分,主权利,是指在相互联系着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那种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例如,贷款关系中要求清偿贷款本金的权利是主权利,要求支付利息的权利是从权利。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抵押权、留置权,即是从权利,而被担保的债权就是主权利。,原权利和救济权以权利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为标准划分,原权利,是在有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处于基础地位的民事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原权利。,救济权,是当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其实质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行为人或不履行债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事实行为方式,即权利主体通过事实行为来行使其民事权利。法律行为方式,即权利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其民事权利。,行使民事权利的限制滥用权利的禁止,民事权利的保护,自我保护(私力救济),国家保护(公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合理拒收、拒付依法留置依法变卖、拍卖、折价担保物,主要是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应实施的行为限度。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1991年版,第8993页,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应实施的行为限度。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民事义务概念的内涵和分类,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民事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关于民事责任的概念,有制裁说;义务说,通说是后果说。,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债务,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是密切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罗马法未区分债务与责任,债务是债务与责任二者的结合,有债必有责任,债务包括在责任之内。英美法对债务与责任也不作区分,认为责任系债务不履行的当然结果,债务与责任结合而成为一法律关系。大陆法系承续日耳曼法的观念,区分了债务与责任。我国民法严格区分了债务与责任。,民事责任的特征,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约定,主要是财产责任,是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具有补偿性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分类,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划分,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关于合同责任是否等同于违约责任,学术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侵权民事责任、不当得利返还民事责任等。,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划分,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单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区分意义:双方责任通常为过错责任,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划分,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根据共同责任人是否按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共同责任又可以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区分意义:共同责任的责任分配关系复杂,单独责任的分配简单易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根据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划分,财产责任,是指以支付金钱、移转财产权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非财产责任,是指以不作为、精神抚慰等非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区分意义:财产责任的承担受制于责任人的财产状况,即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财产为限。非财产责任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根据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划分,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承担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区分意义: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受责任人的出资或者特定财产的限制,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或者权利人的利益。,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分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通常都以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在合同上也有过错责任。,合同法第320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续),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原则判由双方或多方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132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法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承担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10种。即(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修、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适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注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并用。根据适用条件确定适用顺序。,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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