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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政策法规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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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政策法规讲义.ppt

    ,教育政策法规概说大方县六龙中学 李 红电邮手机:,“开办一所学校,就等于关闭一所监狱。”(英)教育家、原教育部长萨德勒语这是一句具有时代气息的哲理名言。它揭示了办学校与监狱的辩证关系,指出了现代教育与法制之间的必然联系,提出来依法办教育的重要课题。,第一章 教育政策的基本知识,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也是指导、协调和管理教育的必要手段。,教育政策的基本知识,教育政策的概念,教育政策的形式,教育政策的实施,第一节 教育政策的概念,1、教育政策的定义: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中国的教育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国家,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运行与发展而制定的行动准则。2、教育政策的分类:教育政策分为总政策和具体政策。总政策包括路线、方针、策略、措施、原则等;具体政策是依据教育总政策,针对教育某一方面制定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政策,一般来说比较具体,便于实施。3、教育政策的性质与地位:教育政策是党的教育工作的出发点,是客观教育规律的集中体现,是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教育政策贯穿于教育工作的全过程。4、党的教育政策与国家教育政策的关系: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区别。,第二节 教育政策的形式,教育政策作为指导、协调和管理教育的必要手段之一,其形式是多样的。主要包括:一、党的政策文件。指党的各种纲领、决定、决议、通知、宣言及声明等。1、中国共产党章程2、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3、党中央制定和批准的文件4、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的决议5、党中央的各部门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三、党的领导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决议、决定、通知等。1、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决议、指示。2、党中央的各部门与国务院所属部委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3、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4、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第三节 教育政策的实施,一定的教育政策只适用于一定的对象,一定的教育政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效。教育政策实施的基本步骤:政策下达政策学习试点展开总结教育政策实施的主要途径: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贯彻执行依靠国家机构贯彻执行依靠广大群众贯彻执行,第二章 重要的教育政策,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教育政策十六大: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十七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5月27日)中的教育政策一、确立了发展教育事业的根本指导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二、提出了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 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 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三、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四、基础教育管理地方化五、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六、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七、增加教育投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13日)中的教育政策“两基”: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办出各自的特色。,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深化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校长负责制就是校长受上级政府委托,对学校行政实行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制度。一是负全责,二是有全权,三是有相应的利,四是学校的代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中小学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要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大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努力使教师成为最受人尊重的职业。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1993年11月14日)中的教育政策教育市场教育市场就是以供求关系来决定教育活动的组织方式。强化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优化教育结构。义务教育主要由政府投资办学,同时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各种社会教育要更多地面向市场需求,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面向21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8年12月24日)中的教育政策 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国民素质以“两基”目标为重点改革课程体系和评价制度改革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师德”“师学”“师训”“师聘”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程”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13日)中的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三个面向、四个统一”“五大要义”全面发展要义 全体发展要义 全过程发展要义 主动发展要义 创新与实践要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中的教育政策“十五)期间,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扩大九年义务教育人口的覆盖范围,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以上,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60%左右,学前教育进一步发展。,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的教育政策一、强调教育公平“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 教育公平与公民的利益分配息息相关,利益分配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二、明确了教育的公益性 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城市教育与农村教育均衡发展区域之间教育均衡发展学校之间教育均衡发展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教育均衡发展,四、实施素质教育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六、进一步搞好非义务教育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八、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第三章 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A、相同(本质是一致的)在内容上的一致性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B、区别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规范的法律文件表现的,政策则是以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的。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发挥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规范性作用;政策则具有指导性作用。,2、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但有时也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现象。应及时总结经验,按照政策要求,对法律依照法律程序,适时进行“废”、“改”、“立”,使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政策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优势,既要发挥政策对法律和实践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我国现行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及内容,(一)宪法中的教育条款1、对教育性质的规定;2、对教育目的的规定;3、对教育任务的规定;4、对公民教育权力和义务的规定;5、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定。(二)、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称谓:教育根本法、教育总法、教育母法、教育宪法等)1、意义:可用16个字形容:“十年制定,百倍其功,千秋基业,万众受益”,2、内容:教育法共十章84条。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即第一章,是本法的灵魂和最高准则,具有根本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分则即第二章至第九章,是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是总则的具体体现;附则即第十章,是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3、实施教育法要注意抓住重点和难点。(三)、单项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的教育条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单行(或单项)的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另一种是其它法律中的教育条款。婚姻法中的教育条款第15条、17条、19条、29条、30条。兵役法中的教育条款第15条、30条、39条、45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是学校保护,第13条至19条。此外还有残疾人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也有一些教育条款。,(四)、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法规的重要内容。(或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发布);(2)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8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6)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4号令发布);(7)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8号令发布);,(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10号令发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19号令发布);(10)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11)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1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6月7日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13)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14)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15)中外合资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等30多个教育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令第19号令发布);,(五)、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人大或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为了直接执行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或补充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而制定的。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为了履行宪法或教育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而制定的。,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及特点涵义: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a.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b.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的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d.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三要素: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范围: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资格: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包括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力能力。教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册登记之日,终止于建制撤销,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不受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a.物:包括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与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设施、场馆等);b.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c.精神产品与其它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以及各种具有创造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发明。,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涵义: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能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作为的行为。权利主体有权在法定范围内根据个人的主观愿望行使权力或放弃权利。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或至少不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权利的行使是以他人履行愿望作为保障的。责任教育法律规范对其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章,又称法定义务,它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不履行者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2.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法律事实依据是否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教育事件和教育行为。(1)时间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2)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及特点1、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在发生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之后才会出现的一种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反经济合同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2.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a.有损害事实b.违法行为 c.行为人主体上有过错d.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3.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a.制裁(惩罚):对人身的制裁、对行为的限制、剥夺财产、申诫罚,b.补救:财产上的补救、精神上的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c.强制: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义务或新追加的 作为惩戒的义务。,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1、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2、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3、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4、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6、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7、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8、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9、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第四章 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涵义: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主管教育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具体名称为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或者教育委员会等。行政主体地位:a.行政主体资格:教育行政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是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主体。b.教育行政外部法律关系特点:不对称性、单方意志性、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创制权 决定权 执法权 监督权 奖励权,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1、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职责;2、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设置教育学校的职责;3、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安全的职责;4、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的职责;5、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特殊义务教育结构的职责;6、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职责;7、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义务教育教科书编写、选用的职责;8、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公办学校性质的职责。,学 校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容个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结构。主要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结构。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依据法律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学校的权利与义务(1)学校的权利:a.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自主管理权)b.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学权)c.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招收学生权)d.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管理学生权)e.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颁发证书权)f.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聘任教师权)g.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管理设施权)h.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拒绝干涉权)i.法定其他权。,(2)学校的义务:a.遵守法律法规b.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c.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利;d.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e.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f.依法接受监督。,教 师1、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涵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组织(职业特征)的专业人员(身份特征)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形式特征)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有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的。)教师主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来体现自己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经济地位 职业声望,2、教师的权利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平等权 政治权 宗教信仰自由权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社会经济权 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a.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b.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c.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d.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e.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f.培训进修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g.申诉权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3、教师的义务a.遵纪守法的义务b.教育教学义务c.思想教育义务d.尊重学生人格义务e.保护学生权益义务f.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学 生1、学生的涵义: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结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a.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b.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即学校与学生之间或平权型民事法律关系,它强调双方地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2、学生的权利:A.学生的基本权利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权);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获得经济资助权);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得学业证书权);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申诉起诉权);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身权利(法定其他权)B.特殊学生群体特殊教育权:a.女生 b.经济困难学生 c.残疾人学生,3、学生的义务:a.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义务);b.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养成良习义务);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学习义务);d.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结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遵守校规义务)。,家 长法律涵义:家长就是指监护人。家长的权利:1、家长有扶养和教育孩子的权利;2、家长的监护权。家长的义务:1、照顾学生生活的义务;2、监督教育学生、管束学生的义务;3、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4、在被监护人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5、代理或者辅导未成年学生进行民事活动的义务。,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1、学校过错责任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措施的;,【案例1】四川某小学的两个学生课间休息时,在学校空置的教室内玩耍。下午1时40分左右,学生玩耍的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得到及时的救治,所有受伤的学生病情得到稳定。【点评】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这个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法规定的相应刑事责任。,【案例2】某中学的住宿生唐某到热水房去提水,在接水时,锅炉发生爆炸。唐某来不及躲避,被开水泼溅到脸上及全身,造成大面积烫伤。学校迅速采取措施,对唐某进行紧急救助和治疗。后该学生脸部和身体留下大面积伤痕。【点评】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案例(食物中毒,野外游吃野果中毒,精神病患者),(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患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然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2、学生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给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学生有其他过错的。,3、家长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是指家长因为履行其监护职责而造成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伤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1)学生知道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2)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被学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3)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4、混合过错责任 混合过错责任是指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结果应承担的责任。5、其他过错责任 其他过错责任是指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国家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一、现场紧急处置 六、调解二、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诉讼三、调查取证 八、仲裁四、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 九、保险五、协商 十、处分,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侵犯学生财产权限制学生人身自由侵犯学生隐私权非法搜查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1、体罚学生,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被任课老师李某批评后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巴。事发第三天小鹏住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重度心理障碍”,随后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被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小鹏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及李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万元。,合理的惩戒方法,语言责备 留置学校书面检查 没收点名批评 赔偿损失增加作业 处分剥夺特权 移送工读学校隔离措施 其他,3、侵犯学生财产权 非法没收 非法罚款 非法收费 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留置学生时要注意三合理,(1)留置的原因要合理(2)留置的时间要合理(3)留置的程序要合理,5、侵犯学生隐私权,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应负刑事责任。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案例】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 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案例】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案例】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分析: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案例】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分析: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答: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答:有,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案例】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级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请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分析: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案例】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请问: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分析: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案例】王红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分析: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红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案例】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分析: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1、上课期间可以让学生出教室吗?2、上课时有人找学生怎么办?3、学生在上课期间自行离开教室怎么办?4、学校对在教师提前下课后发生的学生伤害 事故是否承担责任?5、教师在上课期间有必要检查出勤情况吗?6、教师在上课期间可以随意离开教室吗?,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与特征1、教育法律救济: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2、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3、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4、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二)教师申诉制度: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并要求处理的制度。1、诉讼上的申诉制度;2、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3、教师申诉范围:4、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5、教师申诉的主要环节和程序(1)提出申诉:a.申诉人基本情况 b.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c.申诉要求(具体要求)d.申诉理由(事实)e.附项(2)对申诉的受理:a.受理 b.不予受理 c.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3)对申诉的处理(30日内进行处理)a.维持原处理结果 b.责令限期改正 c.责令重新处理 d.撤销原处理决定,(三)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涵义2、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3、受教育者申诉的申诉人(监护人)、被申诉人(单位)4、受教育者申诉的程序:提出申诉、受理、处理,教育行政复议:,(1)教育行政复议概念:(略)(2)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对不作为违法的;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校办企业)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15日内)受理(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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