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docx
漠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3灾害救助准备4信息报告和发布4.1 信息报告4.2 信息发布5应急响应5.1 I级响应5.2 II级响应5.3 III级响应5.4 IV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培训和演练8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8.3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并与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相衔接,结合漠河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漠河市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保障工作。当毗邻国家和省份、地(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漠河市防灾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漠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漠河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由省委、省政府或地委、行署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3灾害救助准备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3.1 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3.2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3 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3.4 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3.5 向市委、地区应急部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3.6 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4信息报告和发布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 信息报告(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本级政府和地区应急部门报告。市应急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10人(含失踪人口)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地区和省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管理部。(2)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委、地区应急部门报告。(3)对干旱灾害,乡镇政府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台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3 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漠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5.1 I级响应5.1.1 启动条件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I)死亡5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5.L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地区减灾委员会、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5.1.3响应措施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重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市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市减灾委副主任率领市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将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4)市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6)市武装部、驻军部队等军事单位根据地方党委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也可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7)市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8)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9)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10)市住建局负责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11)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12)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13)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14)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15)国网漠河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用电。(16)灾情稳定后,根据地区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1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2 H级响应5.2.1 启动条件全市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11级响应:(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2%以上、15%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地区减灾委员会、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5.2.3 响应措施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4)根据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5)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6)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7)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保障工作。(8)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9)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10)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三)市武装部、武警中队等军事单位根据党委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也可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12)国网漠河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用电。(13)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14)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3 HI级响应5.3.1 启动条件全市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11I级响应:(1)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O人以上、1500人以下;(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或300间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2%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11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市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告市减灾办副主任。同时本级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地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5.3.3 响应措施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市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5)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6)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7)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8)市武装部、武警中队等军事单位根据党委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也可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9)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和有关行业主管单位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IO)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政府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Il)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4 IV级响应5.4.1 启动条件全市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o人以下;(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或50间以下;(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5.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市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市减灾委副主任。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地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5.4.3 响应措施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市应急管理局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市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5)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6)市武装部、武警中队等军事单位根据党委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武警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也可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7)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5 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及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酌情调整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5.6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1)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2)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3)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6. 2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政府应当给予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应急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统计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2)受灾乡镇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应急部门备案。(3)市应急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上级申请资金支持,接到上级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4)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受灾人员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2)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财政局审核后下达。(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4)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7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市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I)各乡镇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7.2 物资保障(1)按照全省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要求,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7.3 通信和信息保障(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7.4 装备和设施保障(1)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2)市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3)灾情发生后,受灾乡镇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7.5 人力资源保障(1)市减灾委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2)市减灾委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林草、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7.6 社会动员保障(1)市减灾委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7.7 科技保障(1)市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2)加快推进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7.8 宣传、培训和演练(1)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2)组织开展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3)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8附则8.1 术语解释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8.2 预案管理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市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及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上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