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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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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甲地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甲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甲地区实际管辖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二、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三、事故定级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将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n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W级)以及校园食品安全事故特别要求。(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主体为国务院: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2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主体为省人民政府: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2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性趋势的;3 .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4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11级食品安全事故。(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主体为州(市)人民政府:1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 .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 .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HI级食品安全事故。(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1 .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 .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IV级食品安全事故。上述中毒人数,是指经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确定的符合病例定义的人数,而不简单以事件涉及的人数,或者是口述有症状的人数来确定中毒和伤害人数。(比如,2022年3月24日在甲地州(市)甲地县(市)区甲地小学发生的一起疑似食用液压油污染的豆腐干引发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最初该州(市)报送的人数是86人,但经医院和疾控中心确定,符合临床病例定义的仅有10人,达不到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就只是食品安全事件,而非食品安全事故。)(五)校园食品安全事件特别要求校园食品安全事件由于涉及人数多、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容忍度低,其调查处置实行提级管理。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且发生死亡病例的,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标准开展调查处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或50人以下出现死亡病例的,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响应标准开展调查处置;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n级响应标准开展调查处置;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按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响应标准开展调查处置。对于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已经产生舆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校园食品安全事件的,不受事故分级标准限制。但在事故定级时,仍按照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事故等级。比如,2022年4月22日在甲地州(市)甲地县(市)区甲地完小发生的学生呕吐腹泻事件,最终确定符合病例定义人数为10人,在事件处置中,按照校园食品安全事故提级管理的要求,启动IV级应急响应开展调查处置,但在定性上,按照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判定符合病例定义人数10人达不到事故级别,故仅确定为食品安全事件,而非食品安全事故。四、组织机构和职责(一)区应急指挥部设置及职责甲地区人民政府是甲地区实际管辖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成立甲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任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任副总指挥长,区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省、市、区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及职责由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安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区教育体育局局长、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担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定性为一般(IV级)的食品安全事故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食安办报告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争取上级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区食安办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及以上的,由区人民政府、区食安办负责向市食安办报告。(三)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作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商标侵权和广告违法的调查处理,积极配合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禽畜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有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及时提供全区可用医疗机构床位数等医疗资源;提供食品安全有关标准解答;组织开展食品留样、呕吐物、排泄物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有关评估结论和建议。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协助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全区范围内因突发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在较大范围内引起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状态下,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市公安局呈贡分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及校内食品经营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并督促学校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组织学生就医、停止供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区文化和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有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区水务局:负责城乡供水和饮用水水源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养老机构(养老院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管理。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新闻办):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对食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期间有关网络舆情进行监测,指导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区纪委区监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区食安办: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提出事故级别建议;向市食安办、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四)工作组设置及职责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1 .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级卫健、公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呈贡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纪委区监委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2 .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区级监管职能部门,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3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置工作。4 .经费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5 .检测评估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区级监管职能部门牵头,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为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提供技术支撑,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6 .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呈贡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7 .新闻宣传组。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新闻媒体进行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8 .专家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根据需要和实际,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五)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等食品安全有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五、监测与报告(一)监测预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评估、报告体系,加强地区间、部门间信息沟通交流,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新闻媒体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二)事故报告1.事故信息来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职能部门报告的信息;有关部门或其他地区通报的信息。2 .报告主体和时限(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必须立即向属地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属地政府报告;(2)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经初步核实后,要立即通报本级食品安全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并继续做好信息收集工作;(3)经初步核实,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的,事故发生地区级食品安全办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4)经初步核实,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n级)的,事故发生地区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5)经初步核实,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1级)的,食品安全办应当在获知信息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进展情况应当每天至少报告一次。对符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1级)的紧急信息,事发地区、街道政府食品安全办在上报本级党委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上报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6)经初步核实,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的,区政府食品安全办应当在获知信息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进展情况应当每天至少报告一次。对符合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的紧急信息,事发地区、街道政府食品安全办在上报本级党委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上报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3 .报告内容(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2)阶段报告既要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3)终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三)事故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4 .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5 .事故发展蔓延趋势。六、应急响应(一)区级应急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食安办初步核实,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一般(W级)以上事故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二)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11级、In级、IV级响应。初步核实为I级、11级、In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国家、省I级、11级、市级HI级响应启动前,先启动W级响应;国家、省I级、11级、市级HI级响应启动后,在国家、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核定为IV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区卫健局牵头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三)应急处置措施1 .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应急职责及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注:最先到达事故发生地的部门和单位要保护好现场)2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有效调配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3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开展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4 .农业、市场监管、商务、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有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生产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5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有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市场监管、商务、粮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6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当地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调涉外部门做好有关通报工作。(四)检测分析评估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危害因素的消除的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五)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一一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一一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7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由区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六)信息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由区域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七、后期处置(一)善后处置1.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检及监测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2 .事故发生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3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4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有关保障等费用。5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区级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二)奖惩1 .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2 .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总结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意见,完成总结报告。八、附则(一)预案管理与更新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属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食品安全办备案。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同级食安办备案。大型餐厅、学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型超市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演习演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应急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三)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所称本数以上包含本数,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由区食安办负责解释。(四)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29日发布的甲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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