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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律制度与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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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律制度与适用.ppt

    担保法律制度与适用,第一章 担保法概述,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与适用第二节 担保方式第三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第四节 反担保第五节 对外担保,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与法律适用,一、担保的含义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与法律适用,二、担保法律的适用担保法与物权法是旧法与新法的关系,物权法第178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简便方法:保证适用担保法,抵押、质押适用物权法。,第二节 担保方式,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二节 担保方式,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担保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一定财产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留置。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指的是当事人一方依其约定交付一定金钱给另一方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定金。,第三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一、担保的设立(一)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担保权人,即主合同的债权人;担保人,为担保合同中提供担保的一方,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主债务人为担保人时,仅限于物的担保;第三人为担保人时,可以为物的担保,也可以为人的担保。,第三节 担保的设立与效力,(二)担保合同的有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担保合同的内容合法4、担保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5、代订担保合同的须为有效代理,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设立与效力,二、担保设立的无效及后果(一)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物权法第172条:“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设立与效力,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中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约定无效。但是,不能免除担保合同无效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担保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设立与效力,(二)担保合同因自身不符合合同的有效条件而无效担保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四节 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为主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所提供的,保障担保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担保,又称为求偿担保。反担保仅适用于第三人为担保人的场合。担保法解释第2条第2款:“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第二章 人的担保保证,第一节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 第五节 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六节 特殊保证,第一节 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或法律制度。,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一、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的当事人1、债权人: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为主债的债权人。2、保证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从债)的债务人,是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二)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为有效:1、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2、保证人已履行债务,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二、保证方式(一)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先债务人后保证人)的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节 保证责任的范围,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一、保证对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一)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债权人不能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于履行期满而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二)保证人的权利1、与主债务人一样享有的抗辩权:主张债权未发生主张债权已消灭主张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2、保证人专属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得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第一,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第二,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其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对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中止执行程序的。其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二、保证对保证人与债务人间的效力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的求偿权,有的称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享有的于履行保证债务后,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第四节 保证的效力,保证人求偿权的成立条件:1、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2、因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免责3、须保证人的履行没有过错,第五节 保证责任的免除,一、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为请求保证期限是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第五节 保证责任的免除,(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限届满而免除的条件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五节 保证责任的免除,(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除的条件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其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五节 保证责任的免除,二、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担保法解释第29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第六节 特殊保证,一、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于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第六节 特殊保证,最高额保证中保证人的终止权保证人的终止权,指最高额保证中的保证人依法享有的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担保法第27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七节 特殊保证,二、共同保证是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的履行的保证。按份保证,是指债权人与各个共同保证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按份保证中各个保证人仅就自己负担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指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连带保证人对保证债务负连带责任,各个保证人都要对全部保证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章 担保物权概述(略),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第二节担保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设立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实现第六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当一定条件具备时,债权人支配和取得该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对象的他物权。,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分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担保物权种类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抵押权、质权为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设立,“约定担保物权”需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设立:第一,要有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担保物权的书面约定。第二,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生效。第三,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享有合法处分权。第四,担保物权的设立需依法公示。,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一、被担保债权的范围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担保人范围担保人包括债务人和第三人。,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三、担保财产的范围担保财产需满足一定的条件:1.须为可流通财产,以便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变价方式获取价款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2.须为法律不禁止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如果法律明文禁止设立担保的财产,绝不可以担保,否则将不生担保物权的效力。3.须为不可消耗财产。,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1.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致被担保的债权未获清偿,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3.担保物权的实现,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为条件。,第六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六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七节 债权人的选择权,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章 抵押权,第一节 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 第三节 抵押财产的转让与出租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六节 动产浮动抵押权,第一节 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对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的总称。,第一节 抵押权的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一、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二)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一并抵押规则,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二、抵押设立行为的形式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取得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取得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取得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节抵押财产的转让与出租,一、抵押财产的转让我国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三节抵押财产的转让与出租,二、抵押财产的出租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但是,”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第四节抵押权与债权的转让,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节风险救济,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第六节抵押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第七节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第八节 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一)抵押权有效存在;(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第八节 抵押权的实现,履行期限没有届满但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形:1、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 2、抵押人故意毁损或者减少抵押物的价值,抵押人应另行提供担保而予以拒绝 3、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物权法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三、对实现抵押权的协议的撤销权物权法195条规定,实现抵押权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四、抵押权实现的限制,物权法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四、抵押权实现的限制,物权法第二百零一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五、抵押财产变现后价款的清偿顺序担保法解释第74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意义:若只够清偿主债权的利息,而主债权未受清偿,则主债权还会产生利息。,五、抵押财产变现后价款的清偿顺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物权法第176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九节 担保人的追偿权,第十节 抵押权行使的期间,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十一节最高额抵押权(略),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二、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二、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节 动产浮动抵押权(略),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二、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依物权法第181条和第189条规定,动产浮动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定书面抵押合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订立后,抵押人应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1.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范围动产浮动抵押设立后,在约定的封押条件成就之前,抵押人在其营业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经抵押权人处分的抵押财产,不受动产浮动抵押的约束。但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2.动产浮动抵押封押后的效力动产浮动抵押财产固定后,抵押的效力不仅及于封押时抵押人所有的财产,而且及于封押后抵押人所取得的财产。抵押人对于抵押财产不得再自行处分,处分抵押财产应受到特定抵押的限制。,第五章 质权,第一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第四节 最高额质权,第一节 质权概述,一、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质权人为担保其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利,在债务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能够以该动产或者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节 质权概述,在质权的法律关系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将动产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出质人转移给质权人占有并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动产或可让与财产权利,称为质物或质押标的。,二、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其一,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其二,标的物不尽相同。其三,抵押权与质权的内容不尽相同。,第二节 质权的形式,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第三节 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的概念我国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二、动产质押协议的限制,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三、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四、质权人收取质押财产孳息的权利,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五、动产质权的实现(一)动产质权实现的条件1须质权有效存在2被质权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行质权的情形,五、动产质权的实现(二)质权实现的方法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六、动产质权的消灭(一)被担保的债权消灭(二)动产质权的实现(三)质物的灭失(四)质物占有的丧失且不能恢复(五)质权的抛弃和质物的返还,第四节 权利质权,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二)权利质权的特征1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2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公示方法3权利质权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形式。,二、权利质权的设定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二、权利质权的设定(一)证券质权的设定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权利质权的设定(二)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定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权利质权的设定(三)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权利质权的设定(四)应收账款质权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权利质权的设定,(五)不动产收益权质权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质权人是通过收取收益(如:租金)来清偿债权的,但是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质权人在收取该不动产的收益后,应当先充抵收取费用,次充抵主债权的利息,再抵充主债权。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不得转让入质的收益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节 最高额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22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权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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