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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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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ppt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联合承包、带资承包、转包和挂靠第三节 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三、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四、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与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发包人,承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称为业主,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注解,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行政性,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要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我国的建设程序分为六个阶段,注解,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工作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施工阶段,竣工交付使用阶段,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以建设工程的环节和阶段划分,勘察合同,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勘察人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施工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设计人进行工程设计、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以合同的内容为标准划分,总承建合同,分承建合同,总承建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由承包人承建整个工程的合同。总承建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全部内容。,分承建合同是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合同。分承建合同也称为专业承包合同,其内容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中的一项或两项,不包括全部三项。,甲方,乙方,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甲方,乙方1,乙方3,乙方2,勘察,设计,施工,分承建合同,总承建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总包合同,分包合同,总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某、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完成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全部工作所订立的合同。,分包合同是总承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的部分工作再分包给他人完成所订立的合同。,以合同当事人间的联结关系为标准划分,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总包合同,分包合同,有关分包的规定,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分包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2)分包不同于转包,法律绝对禁止转包。(3)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暂行规定中规定:“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合同分包量,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30。”(4)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5)不得层层分包。(6)在合法的分包合同下,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三、建设工程的订立,直接发包,招投标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四、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与责任,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二百八十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节 建设工程的联合承包、带资承包、转包和挂靠,一、联合承包二、带资承包三、转包四、挂靠,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一、联合承包,联合承包,联合共同承包,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注解,联合共同承包的特点,(1)采用联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可以利用各个承包单位的优势,加强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优势组合和资源的优化,增强竞争的优势,减弱相互之间的竞争,增加中标的机会。(2)采用联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可以降低风险,争取更大的利润。(3)采用联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有助于承包单位相互学习,共同进步。(4)采用联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对业主来说,不仅可以降低投资成本,同时风险也较低。一旦出现违约事件,由于联合承包各方负有连带责任,他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求赔偿。,这种承包方式必须禁止。,二、带资承包,带资承包,带资承包,也称“垫资”。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不需支付费用,全部费用都由承包方预先垫付的承包方式。,注解,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规定,(1)各级计划部门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决策审批关,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立项,更不得批准开工;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建材、设备生产企业贷款的建设单位,不能批准上新的建设项目。(2)各级计划、财政、银行、审计等机构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年度计划中资金来源,据实出具资金证明。(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有关环节的管理,在严格查验计划部门的立项和决策批文及有关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的文件后,方可办理工程施工的有关手续。对用于建筑安装施工的年度建设资金到位率不足30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招标、议标,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规定,(4)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违者取消其工程招标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无望的,施工单位有权按合同中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建设单位按合同承担责任。,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规定,(5)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贷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违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工程投标资格。今后由于施工单位带资承包而出现的工程款回收困难等问题,由其按合同自行承担有关责任。(6)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可不受有关限制,但各级计划、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转包行为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单位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职责,将所承包的工程一并转包给其他单位,只收取管理费,对工程不承担任何经济、技术及管理责任的行为。为我国建筑法等明文禁止。,三、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注解,转包,转包的表现形式,(3)承包单位层层转包。,(1)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将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2)承包单位承接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包括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中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转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4)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又全部转包。,(5)在发承包过程中,强行指定不合格的承包单位承包,也是造成转包的重要原因。,转包的法律后果,由于转包行为严重违法,转包合同依法无效。转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不亲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果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由转包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按建筑法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转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建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2)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3)挂靠人以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的名义承揽到任务后,通常自行完成工作,并向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单位或企业也只是以单位或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四、挂靠,所谓挂靠,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包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承包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注解,挂靠,挂靠的法律规定,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条可以理解为系针对挂靠行为而作出的规定。从行政法的角度而言,挂靠是一种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扰乱建筑市场管理秩序,应承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从民法的角度,挂靠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诈性质的无效民事行为。,挂靠的法律后果,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挂靠当事人依法应当对如下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1)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2)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三节 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法律规范,一、建筑法二、招标投标法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是指调整在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一、建筑法,建筑法的调整对象,从事建筑活动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准许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的从业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格,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法律规定,(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时间,应当在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之后,组织施工之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者是建设单位(也可称业主或者项目法人),因为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的义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哪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则要视工程的投资额大小和投资额来源的不同而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法律规定,(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4)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法律规定,(5)取得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处理。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长期实施的一项制度。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建筑法的其他规定,(三)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四)建设工程监理(五)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招标投标法是调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凡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必须依照该法的规定进行。,二、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提供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提供方)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投标,注解,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招标投标法。,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注解,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对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将其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本条例于2000年1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与罚则,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监督管理与罚则,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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