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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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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ppt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目录,背景概念特征问题法规政策风险分析防范对策,背景,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在信贷紧缩和资金紧张背景下,“融资难”、“钱荒”等问题再度引起社会关注。作为政府规范民间金融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凭其准确的市场定位和灵活的申贷流程,在纾解中小企业资金困局的同时,也迎来自身发展的爆发增长。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3月31日,深圳共有71家小额贷款机构经批准正式开业经营。初步统计,目前营业的71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1.13亿元,通过银行融入资金7.8亿元;自开业以来累计发放贷款50.98万笔,为社会解决了558.11亿元融资需求;同时,本年度新增贷款100.32亿元,贷款余额84.82亿元,不良贷款余额2.19亿元,营业收入3.62亿元,净利润1.55亿元。平均贷款年利率维持于15%左右。,然而,这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据深圳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对会员公司的初步统计,2012年66家会员公司共发生法律诉讼173起,涉案金额1.24亿元。其中72起案件经调解得到妥善解决,涉案标的金额2628万元。其余正在处理的101起案件平均涉案标的金额96万元。与2011年相比,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近6倍,平均涉案标的金额增长近5倍。2013年,各小贷公司加大风险管控力度,单笔贷款金额大幅下降,合同纠纷总金额较2012年下降3400万元,但合同纠纷的数量新增长1127起,仍较2012年增长6.6倍。深圳小额贷款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分析称,小贷合同纠纷大幅增长有多方面原因,一是与信用风险周期性的暴露有关,其次是整个行业的客户数量以及业务量增长有关,再者是经济周期性的波动导致贷款逾期的风险加大。预计随着小额贷款试点不断深入,合同纠纷还将出现常态化的增长态势。如何强化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已经成为了小额贷款公司谋取长远发展必须面对与克服的难题。,概念,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可以说是“准金融机构”。,特征,(1)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从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来看,其贷款利率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资金状况、贷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利率水平综合确定。(2)在贷款方式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贷款,也可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3)在贷款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4)在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确定。,问题,一、资金来源渠道较窄。在“只贷不存”制度框架下,小贷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 资本放贷。大部分小贷公司成立不久,就将资本金发放一空。小额贷款公司则是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只能在注册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放贷资金有限。二、盈利水平较低,税收负担沉重。小贷公司盈利水平低原因有两方面:从制度设计看,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银行融资也有限,财务杠杆率低,股权回报率也低;从财税政策看,没有针对小贷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贷公司税收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须缴25%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三、监管薄弱,不到位。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小贷公司为非金融机构,从事类金融业务,未纳入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监管,基本由地方金融办牵头,或由跨部门的协调(领导)小组来承担。地方政 府在监管中往往只注重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审查等准入监管,日常经营活动是否违法违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往往缺失。四、存在违法行为,内控管理水平低。一是部分小贷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贷款,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二是部分小贷公司贷款利息已接近或达到高利贷水平;三是虽未发现小贷公司非法集资情况,但有小贷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四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 不到位、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五是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小贷公司员工多数没有银行从业经 验,缺乏从事金融业务的知识和技能。,法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融资创新业务试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新政亮点,同意本市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机构、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以及其他经批准同意开展小额贷款融资创新试点的要素平台和小额再贷款公司融入资金,通过外部合规渠道融入资金总比例(含同业拆借)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净资产的200%;同业拆借的拆出资金比例不得超过上年度净资产的30%。具体融资交易条件、交易方式和利率价格等事宜,由有关各方商洽决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上述经批准的交易平台或再贷款公司开展融资创新试点。关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融资创新业务试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一、指导原则(一)择优限量、合理布局原则。(二)提高准入、严格规范原则。(三)服务实体产业,“有扶有控”原则二、优先支持类型优先鼓励和支持以下类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一)服务于本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型企业的。(二)立足于推动自主创新、优化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实施,支持本市创新企业孵化器和产业基地建设,探索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试点的。(三)围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商贸会展和旅游业等高端现代服务业,促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向国际化、高端化和低碳化发展的。(四)探索于改善社会民生,促进创业拉动就业和扶贫济困工作的。(五)依托于实力雄厚、业内知名的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发起设立的。,三、严格市场准入(一)最低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亿元。(二)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资格。1.主发起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2)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2.其他出资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其他出资人的,依照出资比例划分为两类:,第一类:出资比例超出(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 予以审核;第二类:出资比例低于30%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满三年,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原则上实施 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且近两年 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缴 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2)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核心管理 人员持股比例总额不超过5%,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暂予限制。3.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 额的30%且相对控股;其他出资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 的5%。4.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原则上为1家。,(三)适度对外开放。为支持和引导有实力、有经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市外或境外出资人在本市试点,在本市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外企业(含港澳台)作为出资人的,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原则上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四)出资人的限制性行业类型。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不得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出资人或关联方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投资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暂予限制。(五)规范出资人股权转让。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主发起人或其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转让完毕后,新变更的出资人持有股份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风险分析,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获得贷款的债务人,未能履行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贷款公司经济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是贷款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形式,可分为道德风险和企业风险,前者是指借款人有意骗取贷款用于投资或其他不正当的经济目的,后者是来自于贷款对象经营情况的不确定性,譬如水灾、旱灾、地震等各种不可抗力风险,再如不能或延期偿还借款等主观行为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由于缺乏银行内部征信数据库的支持,承受着巨大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公司在发放贷款以后,市场利率出现上下波动,导致贷款的机会成本也随着不同,从而增加不同程度的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流动性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融资渠道的限制问题,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更具有不稳定性,进而使经济主体面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是一种综合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当做好贷款流动性合理安排,并综合体现出小额贷款的整体经营状况。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经营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决策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使得公司的盈利情况出现变化,譬如贷款投放方向失误或者规模掌握不正当,造成贷款的呆账和坏账。,法律风险,按类型可细化为民事法律风险与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指小额贷款公司在公司设立,签订合同,追讨债务等过程中因出现法律疏漏所承担的经济损失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则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因违规操作所承担的违法犯罪风险。,防范对策,宏观制度建设微观防控方法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宏观制度建设,一、培育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和风险管理理念 小额贷款公司从上到下全体员工都要树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意识,加强以“风险无处不在,风险管理人人有责”为核心的风险文化建设,把风险管理渗入到公司的各个部门、每一项业务之中。可以采取定期举行员工风险文化教育、培养专业风险管理人才、引进先进风险管理经验等措施来加强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二、完善人才吸收和引进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是属于金融企业,经营货币信贷业务,这就要求其管理者、员工必须具有很高的专业素养,高尚的职业道德。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职工队伍素质普遍不高,专业素养缺乏,这就为风险事件的发生提供了条件。因此可以釆取优先任用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加强现有员工的培训等措施来提升公司的员工素质,使信贷人员能在事前做到尽职调查和贷款手续属实规范,防范人员风险。,三、优化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合规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完善相应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相互制衡的贷款决策机制。公司内部各部门设置合理,分工明确,并建立一套明确的公司规章制度和责任规范。保证财务、审计、信贷、风控、办公室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建立一项贷款业务风控人员和信贷人员双重标准调查和报告并签字。公司应建立良好的风险内控机制,使事前调查、事中风险评审、事后监督管理有衔接,不断层,并建立一套合规业务经营准则供员工遵守。四、建立科学的信用审查授信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之所以贷款违约风险事件频发,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公司自身对于小微企业的授信管理机制以及有关审核机制不科学造成的。因此,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高效的信用审查授信机制,成立一个有风险管理部、业务部、决策部门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一个专门的授信管理部门,并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切实降低贷款违约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五、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贷款风险防控技术和方法 针对现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防控措施流程存在的一些问题,尤其是小企业财务数据不健全或不真实的问题,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帮扶小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和数据,另一方面,应将重点放在对借款者软信息的调查上,以防止财务数据不真实带来的贷款违约风险。同时为保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应引进先进的技术和风险管理方法,结合自身实践经验,通过公司力量或行业小贷协会的力量和政府部门力量,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贷款风险防控技术和方法。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防控流程的补充,小额贷款风 险防控技术伴随着国内外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创新,目前小额贷款机构运用较普遍的小额贷款风险防控技术主要有小组联保的团体贷款形式、担保抵押形式、微小企业人工信用分析应用形式和自动化信用评分技术形式等。这几种小额贷款风险控制技术都具有各自的应用环境和特点,在我国的小额贷款业务实践中被不同程度和层次地应用。,微观防控方法,一、注重贷前对贷款者个人的信誉、经营能力和业务状况等信息的搜集;二、大额贷款实行集体决策制;三、灵活运用各种贷款形式,如微小企业流动资产抵押贷款,固定收入的职工工资性担保贷款,以及贵金属、有价票证为质押的贷款、联保贷款等。四、实行月结息和贷后回访制度;五、严格落实公司的监督制度杜绝信贷人员私下舞弊;六、严格执行操作流程,杜绝运行中的差错。,贷款程序,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和不良贷款的处置,贷款资料整理归档,程序设计,贷前调查法人,一、贷前调查阶段重视对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调查 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指那些反映贷款申请人的基本面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贷款申请人经营发展历程的情况贷款申请人(公司、下同)的设立情况贷款申请人的股东情况贷款申请人的组织结构情况贷款申请人的规模情况贷款申请人的内部控制情况贷款申请人的企业性质等,调查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注意:1、对贷款申请人经营发展历程情况的调查 贷前调查人员主要应该关注贷款申请人的经营经验是否丰富,以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人生阅历是否丰富。2、对贷款申请人的设立情况以及现有资本的调查 检查其验资报告、投资协议、资产评估报告、政府对特殊行业的设立批复,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表,贷款申请人的章程等;关注其股权是否存在相应的质押、诉讼冻结等情况;检查其是否已产生纠纷或评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的可能性。,3、对贷款申请人股东情况的调查 检查股东的背景与实力;了解其主要股东与其所处的行业是否相同或近似。4、对贷款申请人的组织结构的调查 贷款申请人的组织结构是否完备、合理,分工是否明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贷款申请人经营的效率与效果。,5、对贷款申请人经营规模的调查 贷款申请人的经营规模是否恰当应该与其所处的经营环境以及行业要求相匹配;主要从调查其净资产规模、资产规模与结构、员工人数、销售规模、经营门店(场地)规模、用电量规模等方面来进行。6、对贷款申请人内部控制的调查 了解其实际控制人与关键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和风格授权程序的科学性和责任划分的明确性人事政策与人员素质,7、对贷款申请人的性质进行调查 分析贷款申请人的股东是由法人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为主;法人股东是国有还是民营,是否有外资成分。贷款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性质不同,申请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以此来设计适当的贷款产品以及担保措施,从而更科学地防范和控制相应的风险,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含以下风险点:贷款申请人缺乏基本的行业经营经验以及存在主业不突出的风险;贷款申请人在设立环节存在瑕疵,其实收资本以及其他净资产存在严重不实的风险;贷款申请人存在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风险;贷款申请人在组织结构方面存在不完善的风险;贷款申请人的经营规模明显偏小,不具备基本的抗风险能力;贷款申请人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存在易于产生各种舞弊的风险;贷款申请人缺乏独立性,不能独立支配其人财物的风险。,二、贷前调查阶段对贷款申请人重大事项的调查 贷款申请人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指,该事项发生的结果往往对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有重大影响,甚至直接影响到贷款申请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主要包括:违反法规的事项(税法、环保法、市场竞争法规等)重大的或有事项(未决诉讼或仲裁,未决索赔、税务纠纷,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事项,重大财务承诺事项等)隐形债务重大的项目投资事项贷款申请人取得或丧失重要的合同重要的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交易自然灾害,三、对贷款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与特殊优势的调查对贷款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的调查:1、持续的过程客户的财务信息经营方面的信息其他方面的情况2、四种容易倒闭的贷款申请人类型:其所处的经营环境持续恶化缺乏管理经验或确实战略优势贷款客户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恶化贷款客户过度乐观或重大疏忽,对贷款申请人具有的特殊优势与能力的调查:1、申请人是否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优势:吸引客户的产品、服务,独特的经营位置与场所,具有地利优势;具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先进技术、技能与资源;与供应商、分销商、重要客户是否形成特殊的良好关系;是否能对现有成功商业模式进行复制;当地是否有政策能促进其所在行业的发展;具有成本比较优势。2、对申请人的资源和能力予以关注:资源:有形资源、无形资源;能力:组织资源的能力、管理能力、研发能力、营销能力、财务能力,贷前调查自然人,1、应具备的条件(年满18周岁、资信良好、无重大慢性疾病、无不良经营记录、无吸毒赌博等嗜好、可信的贷款用途、经营项目不少于30%的自有资金);2、应提交的基本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重要专业资格、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真实住址的费用单据、经营的证据、抵押物所有权证明等等);3、对资料审核要点(材料是否齐全及有无矛盾、是否有效、真实性与可靠性、是否具有相应资格);4、获取相关的口头证据;5、实地调查(外围调查、以往还款信誉调查、生产生活及经营状况调查)。,民事法律风险防范,涉诉特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一、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为原告,被告则为规模较小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缺席判决占有很大比例;二、涉案的法律关系均为借款关系,涉诉双方对案件基础事实往往无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担保的效力上;三、被告往往无力还款而不愿调解。从案件特点来看,与其事后费力追讨,不如事前多加防范,小额贷款公司民事涉诉案件的特点,借款合同,(一)合同文本条款欠缺的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应为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其他条款: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款的资金来源及方式、担保方式、陈述和保证、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通知和送达、其他条款等。,(二)提供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1.违反公平原则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对免责或限责条款不履行告知义务的风险。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其他风险 合同法第41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1.要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遗漏重要信息。2.在制定借款合同格式文本时,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制定、修改借款合同文本,一方面参考立法对合同条款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其他有利于信贷安全条款,并在签约时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注意事项,(三)合同填写的法律风险 1、合同签约手续应当齐全完备。2、主体填写清楚准确(注意合同上载明的当事人名称与实际签章是否相符)3、合同编号;(确保唯一性)。4、法定代表人填写准确。5、日期一般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数量词用中文大写填写。6、合同金额一律使用中文大写。7、备选空白栏如未被选上,应加横线以示删除。合同上有空白栏,但不准备填写,应加盖”此栏空白“字样印章。8、合同骑缝章。9、合同签字和印章应当真实。10、合同是否明签订日期。11、注意对方是否擅自调整已审批合同的内容。12、履行法定提示义务(1)在合同中对相关格式条款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进行特别标识。(2)在合同正式条款的前面专门设置“敬请注意”内容。(3)在合同写明:借款人*保证人*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担保合同,方式:保证、抵押、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保管费用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一)保证人主体资格风险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公益类法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具有担保资格(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二)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按份、连带)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三)保证期间法律风险 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相关规定。2、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将永久性消灭。3、保证期间起算日:贷款合同的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4、保证期间与保证人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5、如果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贷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 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7、对于一般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对借款人起诉或仲裁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8、对于连带保证的,在保证期间内,小额贷款公司未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视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问题: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或保证期间已满的情况下,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或其他书面文件上签字或者承诺是否有效?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四)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的法律风险1、主债权转让:在保证期间,主债权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主债务转让: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 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主合同内容变更: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 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 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 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 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风险提示:,借贷关系中一旦发生债的变更,其间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可能由于没有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者虽取得了保证人的同意,但没有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进而导致保证人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条款后应及时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并取得其同意主合同条款变更的书面材料,以免保证人“脱保”。除此之外,在保证合同中可以预先以列举的方式说明哪些主合同条款变更无需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可自由变动也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五)保证欺诈及后果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第30条2、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 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担保法解释第40条3、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法解释第41条,(六)保证无效的法律风险1、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七)“以贷还贷”中保证责任的承担 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协议以新贷还旧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保证人没有对新贷提供保证担保),对于旧贷部分以新贷偿还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旧贷部分被新贷偿还的,保证人只对尚未偿还的部分旧贷承担保证责任。2、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保证人未对旧贷提供保证担保),则只对新贷金额减去偿还旧贷后的剩余贷款金额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对全部新贷承担保证责任。3、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保证人既对旧贷又对新贷提供保证担保),则保证人应该对借款人欠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贷款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八)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倍,最高不得超过倍。,保证担保应注意问题总结,1、保证人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2、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3、保证方式的约定尽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4、在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约定的明确具体。5、发生债的变更及时与保证人就保证签订新的协议。6、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一定要有编号,并做好衔接7、注意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8、避免保证合同无效9、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问题,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担保中,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接受抵押的人为抵押权人。,(二)抵押物不当的法律风险 不得充当抵押物的财产:1、法律规定不得在市场中流转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不得作为抵押物(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2、抵押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不得抵押。(如租赁物、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物、所有权处分权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财产)3、法律规定的为维护市场秩序及公共利益而不能用于抵押的财产。(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可以充当抵押物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3、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5、交通运输工具。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注意: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48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第52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担保法第36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物保险:对于易出现毁损、盗窃的财产,小贷公司可以要求抵押人购买一定的保险。注意以下几点:1、保险第一受益人应为小额贷款公司,若抵押前已购买保险的,应将第一受益人改为小贷公司。2、保险期限应长于该抵押物的担保期限.3、保单正本存于小贷公司或小贷公司指定的人。4、投保额不得明显低于小贷公司认可的估值额.5、保费由抵押人承担。,(三)流押条款的法律风险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流押条款无效并不代表抵押合同无效。,(四)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1、强制登记与选择登记强制登记(登记生效)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企业厂房、林木、机动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财产抵押的,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作了修正,区分了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生效的概念。未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登记对抗,指是否登记由当事人选择,不登记不影响抵押权成立,但不登记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登记部门:土地使用权核发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林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航空器、船舶、车辆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财产所在地工商部门房屋房地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六)出租财产能否设定抵押?1、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48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2、对在出租财产上设定抵押的建议应充分考虑抵押权实现时的困难与风险,充分考察租赁合同的期限以及租金是否已结清这两个问题。若决定接受出租的财产抵押,应当明确抵押人(出租人)对抵押物应尽的维修和保养义务。当抵押物出现毁损或贬值时,应要求抵押人(出租人)提供新抵押物,或相当于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的其他担保。最难掌握的是该财产是否出租。,(七)抵押物价值减少风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第51条,(八)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风险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注意:当抵押权人在其债权不得清偿时,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自行将抵押物用来抵消债务或者自行予以处置的权利。小额贷款公司实现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与抵押人协商无异议时,可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实现其抵押权。,(九)共同抵押法律风险 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同物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在多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75条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不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十)重复抵押的问题实践中,银行在与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抵押贷款时,往往会遇到为担保银行债权的抵押物之上还存在其他担保债权的情形,也即重复抵押贷款的情况。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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