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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1203480000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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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1203480000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实施规范.docx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000120348000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000120348000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无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OOOI2034800002)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5 .实施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二条(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三条(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五条6 .监管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7 .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8 .审批层级:县级9 .行使层级:县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L受理层级:县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相关证明材料和程序符合有关规定。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四章转移登记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3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4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5 .许可证件名称:无6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加强宣传,引导农业机械销售者依法开具发票,引导机具所有者依法开具销售发票申请办理登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信息化手段使用电子发票办理登记业务;对机具所有人无法提供销售发票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据书面承诺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缩减审批时限。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加强对材料合规性审查,严格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查验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等信息。登记发动机号、机架号等唯一性标识。申请人以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登记的,撤销登记并收回相关证件和号牌;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每年进行1次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四)行驶证、登记证书。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行驶证、登记证书。六、中介服务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受理、审查、办理登记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行驶证、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六条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一)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获得方式;(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四)转移登记的日期;(五)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的,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六)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的名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三)在抵押期间;(四)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五鹿拉机、联合收割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农机事故。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是7 .是否需要鉴定:否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 .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2 .法定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行驶证、登记证书。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依法进行补发、换发号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依法进行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九、收费1 .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2 .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十、行政许可证件1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2 .审批结果名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Z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8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5 .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1.有无年检要求:有2 .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3 .年检周期:1年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否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6 .年检是否收费:否7 .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1.有无年报要求:无2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3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4 .年报周期:无十四、监管主体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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