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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史第三章秦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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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史第三章秦汉.ppt

    第三章 中国传统法律的奠基: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治国皆有法式”的秦律,奉行法家“事皆决于法”、“治国皆有法式”的指导思想 首创帝制 中央设三公九卿制,三公为:1、丞相:最高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政务;2、太尉: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3、御史大夫:副丞相,具体负责转呈群臣奏章和下达皇帝的诏令,兼理监察与举劾官吏。,一、“治国皆有法式”的秦律,九卿是三公之下的执行机构,具体为:1、奉常:掌管宗庙礼仪;2、郎中令:统辖皇帝的侍从警卫;3、卫尉:负责皇室警卫;4、太仆:掌管宫廷御马和全国马政;5、廷尉:中央最高司法机构,掌管刑狱;6、典客:掌管少数民族事务;7、宗正:掌管皇族事务;8、治粟内史:掌管全国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9、少府:掌管皇室山海池泽税收。,一、“治国皆有法式”的秦律,地方改分封制为郡县制,设郡、县两级机构。郡设郡守,其下设郡尉执掌军事政务,另有朝廷派出的监察御史负责郡的监察工作。县设县令(万户以上)、县长(不满万户),其下设丞(“署文书”)、尉(“主盗贼”),执掌政务与军事。县之下有乡、里等基层组织。乡的主管官吏称有秩,其下有三老负责教化、啬夫负责司法与赋税、游徼负责缉查寇盗和维护治安。里的主管官吏称里正或里典。,一、“治国皆有法式”的秦律,秦始皇统一文字,统一货币与度量衡,统一车轨,并高度重视统一法度。李斯为相,先后对众多的法规加以整理、修改与充实,编撰出一套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秦律,包括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军事法等各个法律门类,内容广泛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役与赋税、官吏任免以及基层组织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一、“治国皆有法式”的秦律,秦朝的法律形式非常繁多,主要有:1、律:主要法律形式,是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仅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就有29种律名之多;2、令:律的重要补充形式,是皇帝专门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3、式: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如封诊式是有关勘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4、法律答问:朝廷或者地方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5、廷行事:判案成例。,二、严刑酷法的秦朝刑法,(一)刑罚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确定以身高为标准,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2、刑事责任时效罪发时被告人已死亡不予追究。赦令所赦免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4、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前者从重,后者从轻。,(一)刑罚原则,5、犯罪连坐连坐又称“缘坐”、“从坐”,指本人无罪因他人犯罪受牵连而入罪。秦律中的连坐分为全家连坐、邻里连坐与职务连坐三种。6、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按其所诬陷的罪名,对诬告者处罚。7、累犯加重处罚8、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9、教唆犯与现行犯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10、自首与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处罚11、同罪异罚,(二)刑名,1、耻辱刑髡:剃除头发的刑罚。耐:剃除鬓须的刑罚。2、财产刑赀:缴纳财物或以徭役抵偿。没:没收财产以充官府。3、赎刑4、身份刑废:废除官籍永不叙用。夺爵:削除爵位并剥夺特权。,(二)刑名,5、劳役刑城旦舂(汉旧仪:“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鬼薪白粲(汉旧仪:“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司寇:边地服劳役,兼备防御。候:于边地充当斥候,侦察敌情。隶臣妾:(汉书刑法志:“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二)刑名,6、流刑迁、谪、削籍。7、肉刑笞、墨、劓、斩左右趾、宫等。8、死刑具五刑此外还有族刑、腰斩、戮、弃市、枭首、车裂、囊扑、凿颠、定杀等等。,(三)罪名,谋反罪、泄露皇帝行止罪、诽谤妖言罪、以古非今罪、妄言与非所宜言罪、杀伤人不救援罪。投书罪:投递有害于统治秩序或发泄私愤陷害无辜的举报信的行为。盗徙封罪:偷移田界而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乏徭与逋事罪:被征发服役而逃亡不到为“逋事”,已到服役之处报到后逃亡为“乏徭”。不直与纵囚罪:司法官员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故意放纵犯人而使其免受惩罚为纵囚。犯令与废令罪:不应为而为为犯令,应为而不为为废令。,三、秦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皇帝控制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设有廷尉,下设正、左右监等属吏。此外丞相与御史大夫也掌握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郡、县的郡守与县令、县长同时也是司法长官,下设郡丞、县丞协助处理司法事务。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是乡,设啬夫受理民间诉讼,另设游徼负责巡查缉捕贼盗。乡下是亭,设亭长、校长、求盗等低级官吏,也拥有一定的司法权。,(二)诉讼审判程序,1、诉讼程序秦的告诉方式主要有二:一是当事人自诉,二是官吏纠举。此外还存在告奸的特殊方式。秦将自诉案件分为两种:一是“公室告”,另一是“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是指控告同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凡属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受理,不得拒绝。所谓“非公室告”,是指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或家长刑杀伤害子女奴妾等行为的案件。凡属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二)诉讼审判程序,2、审判制度听供、诘问、刑讯、判决(“读鞠”与“乞鞠”)。具体规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法律责任:(1)“失刑”罪: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2)“不直”罪: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3)“纵囚”罪:故意有罪不判而使犯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三)监狱制度,秦监狱亦称囹圄。在监狱设置上,分中央(廷尉狱)与地方(郡、县监狱)两类。设有“署人”与“更人”负责对囚犯进行看管。(四)监察制度秦朝创立御史监察制度,中央以御史府(台)为官署,以御史大夫为官长,地方则派遣监御史。,四、汉承秦制与立法思想的转变,(一)汉承秦制继续巩固皇帝制度。蔡邕独断卷一:“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皇帝以下执掌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的最高官吏仍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汉武以后,尚书署开始处理政务,后来又陆续设立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之职以取代秦时的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一)汉承秦制,中央具体管理机构仍设九卿,但一些官职名称已改动,如奉常改为太常、郎中令改为光禄勋、典客改为大鸿胪、治粟内史改为大司农、卫尉改为执金吾、将作少府改为将作大匠,并把隶属于丞相的九卿逐渐改为三公分治。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沿袭秦制,实行郡、县二级体制,并分封了一些同姓诸侯王。,(二)汉初黄老思想,(三)正统法律思想政治上的“大一统”,思想上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上的“大德小刑”与德主刑辅。董仲舒倡导德治,以阴阳学说作为其理论依据,汉书董仲舒传:“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五、从“约法三章”到汉律六十篇,(一)“约法三章”汉朝立法的开始刘邦入咸阳,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二)萧何制九章律汉初,刘邦令萧何制律令,韩信定军法,张苍作章程,叔孙通定礼仪。萧何在法经与秦律六篇的基础上,新增三篇:户律、兴律、厩律,形成九章律。,五、从“约法三章”到汉律六十篇,(三)叔孙通定傍章律(18篇)(四)越宫律与朝律汉武帝命张汤作有关宫廷警卫的越宫律27篇,令赵禹作有关朝贺礼仪的朝律6篇。九章律9篇、傍章律18篇、越宫律27篇、朝律6篇,构成历史上所称的汉律60篇,这些律令大都失传。通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汉代逐步形成了自己的主要法律形式,即律、令、科、比。,六、汉代的刑制改革,(一)历史背景汉书刑法志:“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毁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二)主要内容,汉书刑法志载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汉文帝的改革其实就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劳役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即死刑。,汉文帝的刑制改革,本意是要废除肉刑,但却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把原先斩右趾上升为死刑,实为从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及劓刑改为笞刑,由于笞数过多,罪人也难保性命。汉景帝即位后先是下令把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后来又下诏把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汉景帝还制定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与执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箠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竹制,皆削平竹节;笞打的部位是臀部;行刑时中途不得换人。(三)历史意义,七、引礼入法与三纲入律,(一)确立新的刑法原则1、上请2、恤刑3、亲亲得相首匿汉书宣帝纪:“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七、引礼入法与三纲入律,(二)维护君主绝对权威大不敬、不道、矫制与矫诏、废格诏令、僭越、犯跸、腹非等罪名。(三)维护礼教婚姻家庭关系把父子、夫妇的亲属关系与君臣关系并列为“三纲”,维护夫权与父权的统治地位。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奉行男尊女卑、夫主妻从,遵循“七出”、“三不去”的传统。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而爵位继承仍然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七、引礼入法与三纲入律,(四)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七、引礼入法与三纲入律,董仲舒继承春秋“重志”的做法,提出审判案件应贯彻“原心论罪”的原则,“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董仲舒继续推进先秦阴阳家“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理论,形成了系统的秋冬行刑的理论,并将之贯彻于司法实践。,八、汉代集权化的法律措施,(一)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土地所有权性质仍分官田与私田两种,严禁侵犯。严禁盗窃私人财物。买卖借贷关系比较活跃。(二)保护国家经济秩序重视土地和人口的统计与管理,加强土地税与人口税的征收。严禁私自铸造货币。实行盐铁官营。实行均输平准。,(三)严刑镇压人民反抗,大逆无道:即“强盗”、“群盗”或“谋反”罪。首匿:即首谋藏匿犯罪者,处死刑。通行饮食:指给农民起义军送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费用等行为,处极刑。沈命法:汉武帝时颁布的惩治藏匿逃亡盗贼的法令,严惩那些对聚众造反者未发现或发现而未捕获的地方各级官吏。见知故纵法:汉武帝时颁布的督促官吏剿灭、举告和惩治起义农民的法令。“见知”指官吏获知别人犯罪时必须举告,不告者与之同罪;“故纵”指对应该判刑的不予判刑。,(四)打击地方割据势力,推恩令:贾谊首先提出“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方法以削弱诸侯王的实力,后来汉武帝接受主父偃的建议,颁行“推恩令”,允许诸侯王将其封地由其众子弟分享。左官律:“左官”即诸侯王手下之官,该法主要是对诸侯王手下的官吏进行各种限制,如左官不得住留京师,不得宿卫宫廷等。阿党附益之法:“阿党”指诸侯王国的官吏与诸侯王结为死党,知其犯罪不予举奏;“附益”指朝廷大臣交通诸侯王,帮助其获取不法利益。光武帝始行此法,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酎金律:即关于诸侯王向太庙献祭贡金的法律制度。,九、汉代司法制度的完备,(一)司法机关的变化皇帝集中司法权,经常干预司法活动。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官,下设正、监、左监、右监、左平、右平等官员。丞相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御史大夫位居副丞相,协助丞相以监察百官,都参与司法审判。地方司法机关初袭秦制,后武帝时设置的刺史到东汉时权力日增,刺史改为州牧,州逐渐成为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地方司法审判也演变为州、郡、县三级。州牧、郡守(太守)、县令分别为州、郡、县的行政长官,同时又是司法长官。郡守下设决曹掾史掌司法,县令下设县丞佐理司法。,(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1、告劾当事人告发与官吏纠举。对诉权加以限制:一是不准越级上诉,二是严禁卑幼控告尊长。对故意诬告行为实行反坐。2、审判告辨:审理开始时,法官应向当事人交代有关法律要求。讯:法庭调查。以“五听”进行审讯。“读鞠”与“论”。,(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3、乞鞠又称复审,如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服,可以要求再审。4、报与奏谳报:指奏报上级机关。奏谳:指疑狱平议、上报复审的制度,必须逐级奏谳。5、录囚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对罪囚进行复核审录,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以此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三)监察制度的强化,西汉前期,中央监察机关沿袭秦制,到汉武帝时,这种单一的监察系统逐渐演变为三重系统:1、御史府系统:御史中丞“外督部刺史”,职掌监察中央机关及其官员;2、丞相司直系统:丞相可临时派员对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监察,同时设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有权弹劾朝廷所有官员;3、司隶校尉系统:“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违法者。”,(三)监察制度的强化,西汉中期开始在地方建立两级监察制度。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即十三个监察区,每部州设一刺史负责监察事务。在郡一级设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的监察;东汉时则还在县一级设立廷掾作为地方最低监察官员。形成了系统而详细的监察官员纠举不法之事的办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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