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行为的约束.ppt
第七章 国际贸易行为的约束,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第二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节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 学习要点 与要求 本章小节 思考与练习题,学习要点 与要求,1、了解熟悉国际贸易行为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包括关税与贸易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2、重点掌握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法律条款,即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内容和适用范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种类;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概念,总协定的基本原总协定历次多迪贸易谈判的特点,总协定的作用;3、了解熟悉世界贸易组织的概念其特点。,第一节 贸易条约与协定,贸易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 Treaty and Agreement)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都反映了缔约国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要求,并为各缔约国实现其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目的服务。一、贸易条约与协定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贸易条约与协定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它受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因此,贸易条约与协定往往订入和遵守某些国际法通用的法律条款。在实践中,贸易条约与协定依据的法律条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两种.,(一)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适用的范围很广,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商品进出口和过境的关税及其他各种捐税;2、有关商品进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及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4、船舱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5、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二)国民待遇条款,国民待遇条款(Rule of National Treatment)是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采用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对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条款适用在港口的待遇、知识产权等。但国民待遇条款并非要求将本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都给外国公民,如沿海航行权、沿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等就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的范围内,这些权利一般不给外国侨民。,二、条约和协定的种类,按照内容划分,有贸易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一)贸易条约(Commercial Treaty)又称通商条约或友好通商条约。贸易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贸易条约指主权国家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规定的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书面协议的总称,如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换货协定、支付协定、贸易议定书等。狭义的贸易条约是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关于贸易关系方面的书面协议,大多属于大型综合性贸易条约。贸易条约的内容:涉及经济、贸易、航海等方面,是全面规定缔约国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关税的征收及海关手续;2、船舶航海及使用港口的规定;3、双方公民和企业组织在对方国家所享受的待遇;4、知识产权保护;5、进口商品的国内捐税;6、关于仲裁的规定。,(二)贸易协定(Trade Agreement),是缔约国之间为调整和发展彼此之间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定。与贸易面较窄、内容更具体、签订程序简单、有效期较短条约相比,其涉及。贸易协定一般只需缔约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最惠国待遇条款、国民待遇条款、贸易额、出口货单、作价办法、支付方式、关税优惠等。依据贸易协定有效期的长短、有长期贸易协定(指有效期5年以上)短期贸易协定(指有效期1-3年)和年度贸易协定。贸易协定既可由主权国家中央政府签订,也可由国家其他政府机构签订。,(三)贸易议定书(Trade Protocol)是缔约国关于贸易发展中的某一具体事项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贸易议定书可作为贸易条约、贸易协定的附属文件,也可与贸易条约、贸易协定有同等法律效力。贸易议定书大多是说明、补充、修改或限制已经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协议。有时当两国未签订贸易协定时,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也可以通过贸易议定书形式加以规定。议定书也可用来延长条约或协定的有效期。贸易议定书签订的程序和内容比贸易协定更为简便,一般经有关行政部门代表签署即可生效。,(四)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又称“清算协定”(Clearing Agreement),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方法的书面协议。支付协定是20世纪30年代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此,就需要通过协议的办法解决两国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内容包括:设立清算账户、规定清算机构(一般是国家银行)、规定清算货币和汇率、债务问题。,支付协定中差额清算办法有三种:超过“摆动额”的清算。一般规定在协定期限内,对方贸易差额不得超过一定限额,这一限额被称为摆动额。超过限额时,超过部分应偿付。定期差额清算。即在支付协定中规定,到一定时间(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双方必须进行清算,不论差额多少,必须全部偿付。协定结束后的差额清算。即规定协定到期时,双方对债权、债务抵偿后出现的差额必须进行偿付。上述三种差额偿付必须使用黄金或可兑换货币,或用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兑换货币支付,也可以转入下年度由逆差国用出口商品来清偿。支付协定在20世纪30年代曾盛行于欧洲各国,自1958年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相继实行货币自由兑换,放松外汇管制,双边支付协定逐渐被多边支付清算所代替,不再需要签订支付清算协定。但在一些实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有时还需要支付协定来规定它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结算办法。,(五)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所生产的初级产品。国际商品协定的宗旨:防止或减轻初级产品的价格过分波动,保证供应不足的初级产品的公平分配。国际商品协定一般由序言、经济条款、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条款和行政条款。经济条款是国际商品协定的最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各缔约国的具体利益,是确定各缔约国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由于商品不同,有关商品协定的经济条款内容也不尽相同,目前国际商品协定的经济条款主要有4种:1、缓冲存货(Buffer Stock)的规定。1956年签订的国际锡协定和1979年10月签订的国际天然橡胶协定均采用缓冲存货规定。,2、出口限额的规定。这种条款一般规定一个基本出口限额,每年再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确定当年的出口限额。年度出口限额的70固定分配给各出口缔约国,其余30属于可变部分,一般按出口缔约国的库存量占全体出口缔约国库存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1962年签订的国际咖啡协定采用了这种条款。3、多边合同(Multilateral Contracts)规定。这种条款要求进口缔约国购买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缔约国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进口缔约国出售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当进口(出口)缔约国完成应进口(出口)的数量后,可在任何市场以任何价格购买(出售)任何数量的有关商品。1949年签订的国际小麦协定采用了这种条款。4、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相结合的规定。这种条款规定,同时采用出口限额与缓冲存货两种办法来控制市场和稳定价格。1973年签订的国际可可协定采用这种条款,第二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它是一个关于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多边贸易条约,同时也是缔约方之间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解决贸易争端的场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1948年1月1日生效。截至1994年底,总协定已有正式缔约方近120个,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约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形式上看是一个贸易协定,但实际上已成为战后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一个国际性组织,它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被称为世界贸易关系的三大支柱。,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除美国外,许多西方国家在经济恢复进程中,为调节国际收支,纷纷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引起了世界经济的混乱,也阻碍了美国的对外经济扩张。美国凭借其在政治、经济、军事上的优势,企图从金融、投资、贸易三个方面重建世界经济秩序。在金融方面,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简称IMF),重建国际货币制度,维持各国间汇率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在国际投资方面,建立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通称“世界银行”;IBRD)处理长期国际投资问题;在贸易方面,拟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扭转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性贸易政策,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在美国的积极倡导下,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着手建立国际贸易组织,并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同年10月,经社理事会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讨论了美国提出的国地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决定成立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考虑到短时期内难以建立国际贸易组织,当时待解决的问题是各国的高关税,在美国的积极策动下,1947年4月,包括美国、法国、英国、加拿大、中国、印度等在内的23个国家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宪章草案的签署,并进行了第一次关税减让谈判,各参加国共达成123项双这关税减让协议。为了尽快获得关税减让谈判,各国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宪章中和一些有关贸易政策的部分加以协定,并将它作为一项过渡性的临时协议来处理各国在关税贸易方面的问题,待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生效后就用宪章的有关部分代替它。同年10月30日,23个国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协议书,宣布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生效。,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内容和原则(一)总协定文本部分的内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文本经过几次重大修改,除序言外共四个部分,38条。总协定在序言中阐明了它的宗旨,即各缔约方“认为在处理它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总协定的第一部分包括第一条和第二条,是总协定的核心条款,主要规定缔约方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以及关税减让事项。总协定的第二部分第三条到第二十三条。主要是调整和规范缔约方的贸易和措施的规定,包括自由过境、反补税和批倾销税、海关估价、取消出口补贴、一般例外与安全例外等规定。总协定的第四部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总协定的适用范围、活动方式、参加及退出总协定的程序等问题。总协定的若干附件对其文本的条款作了注释、说明和补充。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所有缔约方必须适用总协定的第一、第三部分,对于第二部分,要求缔约方“与其现行国内立法不相抵触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予以适用”。在东京回合谈判中,在总协定条款基础上就非关税措施达成了一系列协议,称为“东京回合守则”,(二)总协定的基本原则,1、非歧视原则(Rule of Non-discrimination)。非歧视原则是总协定最重要的原则。非歧视原则要求协定的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另一缔约方实行歧视待遇。这一原则体现在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中,总协定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都体现了非歧视原则。二者的区别在于: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都体现了不同出口国的商品实行歧视待遇,而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使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在一缔约方的市场上处于同等地位,不受歧视,而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使进出口商品在一缔约方的国内商场与其本国商品处于同等地位,不受歧视。,2、互惠贸易原则(Rule of Reciprocal Trade)。互惠互利是总协定缔约方之间利益、优惠、特权或响应的让与,是缔约方之间确定贸易关系的基础。互惠贸易原则要求缔约在互惠互利;此外,当新成员加入时,要求申请加入方保证通过关税及其他一引起事面的谈判,新加入的缔约方要作出一定的互惠承诺,即付一定的“入门费”作为享受其他缔约方给予优惠的先决条件。总协定的序言、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都提到了互惠互利。最惠国待遇原则使协定的双边互惠互利成为多边的互惠互利。互惠贸易原则的例外是总协定规定的“免费条款”。,3、关税保护原则(Customs Duties as Means of Protection)总协定主张各缔约方应主要通过关税保护国内工业,也可以说,关税是各缔约方保护国内工业的惟一合法方式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的贸易管理中,关税占重要地位;关税比其他贸易措施给进出口带来的损失较小;在关税占重要地位;通过关税,易于辨认一国是否采用取歧视性政策,使保护程度一目了然,便于对各国关税保护水平进行比较,总协定的关税保护原则体现在序言、第二条、第二十八条及二十八条附加中。总协定第二条规定:“一缔约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的这一缔约方的有关减让珍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总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修改关税减让表的程序。规定每隔3年,只要减让的一方提出要求,便可以对约束关税进行重新谈判,但是一种商品税率的复升必须用其他商品税率减让来补偿,从而“使其对贸易的优待不低于谈判前的水平”。总协定第二十八条附加对关税谈判作了规定。总协定的关税谈判在双方基础上进行,但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多边基础上实施,即双边关税减让多边化,使贸易自由化的结果逐步地扩散,从而使缔约方的关税水平逐步下降,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为防止缔约方利用非关税措施来直接或间接地抵消关税减让的效果,因此关税保护原则要求严格限制非关税措施。,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Rule of General Crimination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总协定的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缔约方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总协定又对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产品例外,即第十一条允许因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缺乏,因实施国际商品分类、分级等,在特定情况下农渔产品的进口等实施数量限制。“多种纤维协议”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Arrangement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extiles),又称多种纤维协定(Multifibre Agreement,MFA)下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配额限制。总协定第十二条允许缔约方为保障其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困难时实行进口限制,待国际收支恢复平衡后,进出口限制应立即取消;总协定第十八条允许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本国国内工业或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而合理地实施数量限制。,5、公平贸易原则(Rule of Fair Trade)。总协定认为倾销和出口补贴是不公平的贸易手段,允许缔约方采取措施来抵销倾销行为和出口补贴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6、豁免和紧急行动原则(Rule of Waivers and Emergency Action)。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豁免义务作了规定,当一缔约方在总协定享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时,全体缔约方可授权这一缔约方暂停实施它所承担的关税减让义务。但这种决定应以所投票数的2/3多数通过,而且,这一多数应包括全体缔约者的半数以上。豁免义务的时间一般是临时性的。,7、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原则(Rule of Exceptions of Customs Unions&Free Areas),又称维护地区贸易原则。总协定允许缔约方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并把它用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第二十四条认为缔约方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对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但这种地区贸易一体化必须遵守总协定的原则: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内成员国之间的优惠不得导致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影响贸易的关税和贸易法规不得高于或严于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之前的水平,8、磋商调解原则(Rule of Consultation and Mediation)。总协定制定了一套磋商程序和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时的申诉程序,以保证缔约国在总协定体制下顺利地履行义务并享受权利。磋商调解的程序体现在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中。,缔约方之间一旦发生争端,根据第二十二条规定,首先由当事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没有结果,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可向总协定理事会提出书面申斥,理事会根据情况成立工作小组或专家小组来处理,并依据小组调查的结论或建议作出裁决。若裁决双方都能接受,争端就解决了;若一方不能接受,总协定可请调查小组进一步调查,或者授权另一方撤销减让或报复。磋商调解原则的目的并非要保证争端必须严格符合总协定的规定,而是在于代到当事双方都能接受解决办法。它强调通过协商,使双方自愿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因此,总协定中解决贸易争端并不是简单地对一国违反总协定的规则进行制裁,或者予以惩罚,而是通过解决争端来恢复缔约方之间贸易利益的平衡。,9、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原则。总协定的第四部分,即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作了规定。总协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发达的缔约各方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的缔约各方的贸易所承担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10、透明度原则(Rule of Trans Piracy)。总协定第十条规定,各缔约方有效实施的有关关税及其他税费和有关进出口贸易措施的所有法令、条例和普遍采用的司法谈判例,以及行业规定,应迅速公布,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熟知。一缔约方和另一缔约方公布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实施,会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三、总协定的演变特点及其作用(一)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的特点自总协定生效以来,到1994年初已经主持了八次多边谈判,从历次贸易谈判中,可以看出总协定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及特点。1、参加总协定的国家不断增加。总协定临时生效之初,仅有23个缔约方,到1994年已有近120个缔约方;而且,每次多边谈判的国家和地区数目都在增加,(见表7-1)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战后贸易自由化在世界范围的扩大情况。2、美国在总协定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但其作用呈下降的趋势。3、历次多边谈判中,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欧洲经济共同体、日本等是谈判主角,也是谈判的主要受益者。4、多边贸易谈判的内容范围在扩大,时间越拉越长,(见表7-1),附表 总协定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情况简表,(二)总协定的作用1、总协定促进了战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主要表现在:通过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总协定缔约方范围内进出口关税税率大幅度降低(见表7-1)。从总协定生效以来,通过七轮谈判,各发达缔约方平均进口关税率(即最惠国税率)已人50%左右下降为4.7%。1979年第七轮谈判通过的“授权条款”使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总协定通过禁止数量限制以及“东京回合”中达成的非关税壁垒的协议和守则。大大削减了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和阻碍,使贸易自由化的范围扩大了,2、缓和了总协定内外各方的矛盾。总协定首先缓和了各缔约方的矛盾,总协定的各种线组织机构为各缔约方解决矛盾和争端提供了场所,而且它还建立了一套争端调解,并为各方调节贸易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好地保障了各方在总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它缓和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这主要体现在第四部分的增加及普惠制的实施。为解决普惠制与最惠国待遇之间矛盾,1979年通过“授权条款”,为普惠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都反映出发展中国家地位提高,充分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缓解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矛盾。,3、建立了一套指导缔约方国际贸易行为的贸易准则。总协定通过关税和贸易两个方面,规定了指导国际贸易行为的十大原则,以及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形成了以一套国际贸易的行为法典。它还要求缔约方无论在从事国际贸易活动,还是制定国内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以及处理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上,都应遵守这些原则和协议,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1986年9月15日,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会议在埃斯特角城举行,会议决定进行第八轮多边谈判,即乌拉圭多边谈判,简称乌拉圭回合。,一、乌拉圭回合的目标和议题(一)乌拉圭回合的目标1986年9月15日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宣言中提出,每个参加方在承诺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前提下,力求达到下列目标: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总协定目标的实现;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应具体实现下列具体目标:1、为了所有缔约方的利益特别是欠发达缔约的利益,进一步放宽和世界贸易,包括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来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2、加强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建立在总协定原则和规则基础上的多连连贸易体制,把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统一的、有效的和可实施的多边规则之下。3、增加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特别是促进必要的结构调整,加强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4、促进国内和国际合作行动,以加强贸易政策与其他影响增长和发展的经济政策之间的内部联系,作出持续、有效和坚决的努力,为改善国际货币体制职能、促进金融的实际投资资源向发展中国家流动做出贡献,(二)乌拉圭回合的议题第一部分:货物贸易.有14个议题:(1)关税;(2)非关税措施;(3)热带产品;(4)自然资源产品;(5)纺织品与服装;(6)农产品;(7)总协定条款;(8)保障条款;(9)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10)补贴与反贴措施;(11)争端解决程序;(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问题,包括冒牌贸易问题;(1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4)总协定体制的作用。第二部分:服务贸易通过服务贸易谈判制定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各个部门制定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用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特点 乌拉圭回合谈判历时近8年,于1993年正式结束。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特点是:(一)谈判成员的广泛性参加谈判的国家和地区共计117个,包括总协定的正式缔约方和非正式成员;另外有19个观察员、30多个国际组织也参加了谈判。中国政府全面参加了乌拉回合各项议题的谈判。,(二)议题内容的多样性议题内容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15个议题:围绕市场准入展开的进一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议题有6个,即关税、非关税壁垒、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有关强化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及其作用的议题有6个,即总协定条款、保障条款、多边贸易谈判和安排、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程序、总协定体制运行;新议题有3个,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问题,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以及服务贸易。,(三)各方矛盾的错综复杂性农产品贸易问题上,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盟之间矛盾重重;在纺织品与服装、服务贸易、保障条款、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家有矛盾;并且,各国之间围绕反倾销守则的修改等问题也存在矛盾,(四)各议题谈判进展的不平衡性发达国家关心的国际服务贸易、投资措施、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的谈判进展较快,而发展中国家关心的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贸易等议题的谈判进展相对缓慢。(五)谈判权限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性在有些议题的谈判中,发达国家采骤秘密磋商方式达成初步共识,然后再拿来进行讨论,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变相的受害者与局外人。(六)谈判成果的显著性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包括28个协议,涉及21个领域,远远超过以前历届谈判的成果。,三、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和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的最后文件(简称最后文件),是一个“一揽子文件”,即必须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接受一部分,拒绝另一部分。它包括28个协议和协定,涉及的主要议题有:关税、非关税壁垒、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原产地规则、装船前协议、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技术贸易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序、海关估价、政府采购农产品贸易、纺织品和服装、保障条款、统一的争端解决制度、总协定体制的运行、与贸易有关和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国营贸易、动植物检疫、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民用航空贸易、国际收支、奶制品贸易、牛肉贸易和世界贸易组织等。上述28个协议和协定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修订原有的总协定款和货物贸易规则,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条款等;第二类是规范与贸易有关的新问题的规则,如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第三类是具有关体制建设的协议,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取代总协定。,最后文件与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正式书生效,部分协议内容如下(一)有关工业品关税各缔约平均减税幅度约40%,涉及的贸易额高达1.2万亿美元,其中有20个产品实行零关税,有些产品关税下降50%。就工业品而言,发达国家的关税税目约束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78%扩大到97%,发展中国家的税目约束比例由21%剧增到65%。(二)农产品贸易1、所有参加方必须将一切非关税壁垒措施转换成关税,实行关税化,对于现行关税和关税化而征收的新关税的平均率在2002年以前削减36%,发展中国家可只削减24%;对每项关税细目至少降低15%,发展中国家可只削减10%;所有关税都要受到约束。2、对于需要关税化的农产品,必须承诺相当于国内消费量3%5%的最低市场准入量。3、对农产品产生影响的国内支持措施减少20%,出口补贴削减36%,以展中国家可削减24%。出口补贴的承诺特定的产品,如小麦和面粉、粗粮、脱脂奶粉、食糖等。,(三)纺织品和服装贸易1、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的10年内分3个阶段逐步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和进口年增长率,以实现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2、在发达进口国逐步取消数量限制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必须开放国内市场。3、在过渡期间,如进口国造成破坏性的冲击,允许进口国对造成这种损害的实行进口配额限制,但一般应在磋商基础上实行,特殊情况可以先实行,后磋商和公布实施,限制期限为3年。4、进口国必须加强配合打击非法转口,如打击无效,进口方可扣减配额。5、协议规定建立纺织品监督机构,以监督协议的实施,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争端由纺织品监督机构负责审理。.,(四)进口许可证程序1、对于那些保留着许可证要求和程序的缔约方来说,在申请自动和非自动许可证的程序方面所做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实施这些程序变化之前至少21天公布。2、进口商提交许可证申请的期限至少必须为21天,在某种情况下可延长。3、对于非自动许可证的程序必须加强旨在实施这些程序而制定的除非绝对必要,不得在行政上增加任何累赘。对非自动许可证的审批必须在30天内完成,如果申请同时处理时,必须在60天内完成。4、缔约方如果要制定颁发许可证的新程序,必须在60天内将有关规定通知进口许可证委员会,(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旨在促世界贸易的增长和自由化,简化投资的跨国流动,加速全体贸易方,特别损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并确保自由竞争的进行。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禁止采取不符合1994年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禁止采取不符合1994年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国内法或行政条例的义务性或强制性的措施,或与取得优惠所必需的诱因性规定,具体有两个方面:1当地成分要求,如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产品或原料:2进出口平衡要求,如对外资企业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机械设备的一般限定,或对该企业产品的出口量或出口值的一定比例的限定。(2)禁止不符合总协定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包括国内法或行政条例的义务性或强制性的措施,或于取得优惠所必需的诱因性规定,具体有3个方面:进出口平衡要求,如对外资企业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的一定比例的限定;进口用汇限制,如外资企业进行生产所需的进口额被限制在属于该企业流人的外汇的一定数量内;国内销售要求,如限定外资企业的产品必须有一部分在东道国国内销售。,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以下两个方面的优惠:发展中国家可以在协议生效后的5年的过渡期内,最不发达国家在7年的过渡期内取消与该协议规定不相符的投资措施,并且,到期时还可申请延长过渡期;而发达国家的过渡期只有两年。按总协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暂时背离该协议中关于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的规定。3通知义务和透明度要求。在协议生效后的90天内,缔约方应将他们所实施的与该协议不一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一般或特别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其主要特征一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委员会。缔约方应遵守总协定第十条关于透明度的义务,及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缔约各方,包括那些适用总协定的区域性或地方政府,都应将所知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的出版局,但缔约方可以不公开有碍法律执行或公共利益或对特定的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可能造成损害的信息。,4磋商与争端解决。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以及这两条之下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适用于该协议项下的磋商与争端解决。5建立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TRIP)旨在“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和障碍,考虑到有必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确保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及程序对合理贸易不造成任何障碍“1基本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协议规定各缔约方有义务实施该协议: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权利的维护等方面,缔约方还应遵守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和有关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等所规定的义务。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2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协议的第二部分详细规定了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共分8个方面,即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原产地标志、工业晶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和许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控制。(七)服务贸易(参见本书第五章),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于1995年1月1日建立,取代关贸总协定。这一组织的成立是关税于贸易于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项一项重要成果,也是关贸总协定运作47年后的一个飞跃。世界贸易组织以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所形成的一套协定和协议的条款作为国际法律准则,监督和管理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一、WTO的建立WTO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或GATT)。GATT于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1948年1月1日生效。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上,当时的欧洲共同体在1990年初首先提出建立一个多边贸易组织的倡议,得到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支持。1993年12月,根据美国的动议,把“多边贸易组织”改为“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至此,WTO正式宣告成立,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运作。,二、WTO取代GATT的原因GATT只是一份临时起草的协定,随着国际经贸形势的发展,GATT的作用因其法律地位、职能范围、管辖内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局限性而日显有限,三、WTO的宗旨序言规定,WTO全体成员“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确保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持续地开发和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拓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努力保护和维持环境,并通过与各国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方式来加强环保”。由此可见,WTO的宗旨,不仅重申了GATT的目标,而且强调扩大服务贸易、保护和维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四、WTO的原则1、非歧视原则在WTO中,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2、最惠国待遇:指一成员将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地区)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3、国民待遇:指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4稳定贸易发展原则体现为:按照关税减让表减让关税。按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履行服务市场开放义务。,5公平竞争原则主要表现为:在货物贸易领域,通过反倾销和反补贴防止因倾销和出口补贴而形成的不公平竞争;在服务贸易领域,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逐步为外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6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又称为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原则。这些鼓励措施或特殊优惠待遇体现在: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规定发达国家成员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员援助,以使后者得以更好地履行义务。7地区贸易原则-地区性贸易安排是指一些国家通过协议组成经贸集团,成员内部相互废除或减少进口贸易壁垒。WTO允许地区性贸易安排,但是有条件要求,包括定期向WTO理事会作出活动报告等。,8例外与免责原则允许成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实施非歧视原则。例外包括: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地区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边境贸易等。免责包括:紧急限制进口措施(即保障措施)、保护幼稚产业、国际收支限制措施、有关承诺的修改和撤回、义务豁免。9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WTO。为了提高成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WTO还要求,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都要定期接受审议。,五、WTO的法律框架、法律地位WTO的法律框架由WTO协定及其4个附件组成WTO的法律地位国际法人资格,(一)WTO的成员、加入、退出和决策机制1、WTO的成员(1)创始成员所有符合创始成员条件的缔约方都成为WTO的创始成员(2)加入成员凡在WTO协定生效后,任何国家或在对外商业关系上拥有充分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地区,可以向WTO提出加入申请,进行全面谈判,按谈妥的条件加入WTO,成为其成员。,2.WTO的加入加入WTO的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申请与受理第二阶段(重点阶段):审议和双边谈判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入世文件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WTO部长级会议对加入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书和决定草案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即被通过。表决通过后,申请加入方要以签署或其他方式向WTO表示接受加入议定书。自WTO接到申请加入方表示接受文件之日起第30天,有关文件开始生效,申请加入方正式成为WTO的成员。,3.WTO的退出任何成员都有权退出WTO。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开始生效。退出同时适用于WTO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议。4.WTO的决策方式协商一致原则“在作出决定的会议上,如果任何一个与会的成员对拟通过的决议不正式提出反对”,就算达成合意。如通过合意未达成决定时,则将以投票决定,(二)WTO的作用(1)WTO成为当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和法律基础使自由贸易得以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2)WTO有利于世界市场竞争的规范化WTO为国际竞争与合作提供了一个“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的规则(3)有利于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