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概述.ppt
国际贸易法,教材:国际贸易法王传丽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第5版主要教学内容:国际贸易法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法律机制、政府管理贸易法律制度(国内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第一节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国货物、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1、国际性2、贸易性,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国际货物、技术、服务贸易关系,即“横的关系”(私法关系私法规范)2 国家对国际贸易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即“纵的关系”(公法关系公法规范)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贸易关系(公法关系公法规范),三、国际贸易法的特征1 主体多: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2 对象广:横的关系;纵的关系;国际法关系,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与体系,一、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一)国际经济条约最重要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的概念分类(二)国际经济惯例概念2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及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例,(三)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具有争议一些属于建议性的,但有些旨在宣告国际法原则和规范的具有法律效力如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等,一者他们得到绝大多数会员国的投票赞成,对他们有约束力;二者他们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具有法律的确信力,(四)国内立法国内有关涉外经济的立法统一制:国内经济立法同时适用于涉内涉外经济关系分流制: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来调整涉内和涉外经济关系(五)其他辅助性渊源判例学说,上述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也可分为私法性规范和公法性规范二、国际贸易法的体系1横向法律规范(私法规范):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中心的国际商品交易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2纵向法律规范(公法规范):政府对国际贸易的管理关系(主要有WTO多边贸易体制、各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三节国际贸易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与法二、国际贸易法的产生与发展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放任私法规范(学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贸易保护国家干预(学理)公法规范大量出现经济全球化时代自然禀赋不同比较优势交换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法发展(增强国际贸易行为的预期性、行为规范的统一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大量出现),第四节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贸易法=私法规范+公法规范二、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一)私法规范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2诚实信用3维护交易简便迅捷(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制定使交易规则定型化,提单的运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等),(二)公法规范的基本原则1经济主权(限制或让渡经济主权也是经济主权原则的体现)2非歧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3互惠互利4适度开放市场(贸易救济),第五节国际贸易法的主体,一、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贸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贸易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二、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行为能力一般始于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正常理智,终于死亡和丧失意识能力。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能作为国际贸易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二)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各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确定存在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依行为地法确认。(依属人法确定存在困难及弊端),二、法人(一)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各国对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定不同,因而可能引起法律上的冲突。一般按照属人法(通常为法人成立地法律)来确定。,(二)法人的特征1独立财产2能独立承担责任,三、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贸易法主体的特殊性1国家是国际贸易法规范的创立者。2国家作为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具有特殊性,它具有合同当事人和主权者双重身份。(二)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国家有权签定国际经济条约与协定。2国家有权直接参与国际贸易活动,成为国际贸易合同当事人。,(三)国家主权及财产豁免问题 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绝对豁免、商业交易限制豁免),四、国际经济组织(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有效地进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在国际法律秩序中,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是由国际经济组织的各成员授予的。,(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1缔结合同的能力;2取得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3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五、跨国公司(非国际贸易法主体)(一)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由决策中心统一管理并执行全球战略,各实体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跨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母公司:依据基地国的法律所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子公司:依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和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其行为直接负责。可见跨国公司各实体都是国内属性实体,是国内法的产物而非国际法的产物,它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能超出国内法规定之外。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三)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1有限责任: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2整体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揭开子公司的法人面纱)一般情况下实行有限责任;特殊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母公司完全控制子公司,子公司无独立自主经营权;子公司无独立财产时),引例一,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x x x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xxx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x x x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问题:依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分析中国山东公司与甲国公司行为的性质并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说明原因。,引例二,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含量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B国认为A国违反了G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A国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G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问:1、A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TT的原则?违反了那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