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ppt
第二十 六章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Chapter Twentysix Jurisdiction of International Civil Case),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三、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本章基本内容,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1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所涉及和要解决的是某一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究竟由哪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问题。,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2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可分为如下几种:(1)对人诉讼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管辖权(2)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3)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4)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3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1)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2)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3)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1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1)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也叫地域管辖原则,它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国际管辖权的标准。在有关的国际民事案件中,属地管辖原则强调有关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居所地甚至所在地,有关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有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如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地方所属国家的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英、美、德、奥及北欧各国都是以该原则作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2)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具有管辖权限,它侧重于诉讼当事人的国籍。法国和其他仿效法国法的国家主要以属人管辖原则作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3)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强调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民事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限。(4)协议管辖原则 它强调对于那些与有关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不大的国际民事案件,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确定管辖法院。,(5)平行管辖原则 强调那些对有关国家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不大、与相关国家的联系程度较低的国际民事案件,各相关国家的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可以基于原告的起诉行为来确定。(6)不方便管辖原则 基于平行管辖原则确定各有关国家法院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基于该案的审理将给法院及其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并影响有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的迅速解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2各主要法系国家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实践(1)英美法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国家一般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并根据“有效控制原则”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2)拉丁法系国家的实践 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一般依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明确规定内国法院对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而不管内国国民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3)德、奥、日等国的实践 以德国为代表的德、奥、日等国以被告的住所作为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原则,而以国籍作为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例外。,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3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国际立法 由于世界各国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作了不同规定,不可避免地产生管辖权方面的冲突。为解决管辖权冲突,国际社会缔结了许多有关管辖权的国际条约。其中较重要的普遍性的国际公约有: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65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和1968年关于民商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目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在起草一项全球性的国际公约: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4我国立法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1)一般管辖 在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而且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2)特殊管辖 在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情况下,我国诉讼立法还根据国际民事案件的不同性质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管辖原则。例如,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不在我国境内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履行,或者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633条的规定可类推适用于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案件。例如,在被告不在我国境内时,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他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可以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对涉及华侨和海外留学生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作了专门规定。,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3)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有以下4种: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4)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推定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推定被告承认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三、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国际协调原则是解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坚持国际协调原则是指世界各国在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时,都应该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考虑到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从而达到尽量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目的。就立法方面来说,立法者在进行国内立法时,首先,应尽量少专属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其次,应尽量使自己的管辖权规定符合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第三,应在立法上尽量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三、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缔结或参加统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范的国际条约,是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最有效途径。就司法方面来说,坚持国际协调原则就要求各国法院,首先在司法上充分保证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其次,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此外,为消除无适当法院受理诉讼的管辖权方面的消极冲突,应适当扩大内国法院的管辖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