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电力系统通信运行管理.docx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电力系统通信运行管理第1条各级电力通信机构(部门)必须加强对电力通信网的运行管理,确保电力系统通信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并满足各项技术和考核指标的要求。第2条各级电力通信机构(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明确划分通信运行管理范围、职责和界面。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运行人员。运行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地调通信专业班组长、专职及骨干技术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报省公司电力通信机构备案。第3条各级电力通信运行部门负责所辖电路的分配、投运、转接和退出。三级及以上电路(见注)转四级电路时,四级电路部分由相关地区供电公司电力通信机构负责安排,并报省公司电力通信机构备案。第4条注:一级通信电路指国家电网公司到各网、省公司以及跨网、省公司的电路;二级通信电路指网公司到各省公司以及跨省公司的电路;三级通信电路指省公司到地区供电公司、并网电厂以及跨地区的电路;四级通信电路指地区供电公司到县供电公司、并网电厂以及跨县的电路;五级通信电路指县供电公司所辖通信电路第5条各级电力通信机构(部门)负责制定所辖电路、设备的检修和调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所辖电路、设备运行报表的统计和分析。第6条省、地、县电力通信机构应设置电力通信调度,负责相应电力通信网运行的指挥和协调。遵照江苏电力通信调度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各级电力通信机构运行人员均应服从电力通信调度的统一调度,严格执行电力通信调度指令。第7条省公司电力通信调度负责三级通信网(见注)和省内三级以上通信电路的运行或协调;在事故处理时,有权直接指挥到各基层电力通信站。第8条注:三级通信网指与三级通信电路相对应的通信站、主辅设备、杆路、器材和相关通信资源等组成的网络。四级、五级通信网分别指四级、五级通信电路相对应的通信站、主辅设备、杆路、器材和相关通信资源等组成的网络。第9条地区供电公司电力通信调度负责四级通信网和地区内四级以上通信电路的运行或协调。第10条县供电公司电力通信调度负责五级通信网和县内五级以上通信电路的运行。第11条各级电力通信机构(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电力通信电路、设备计划停(复)役时,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应由相应电力通信调度负责办理电路、设备停(复)役申请并监督执行。第12条各级电力通信机构(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通信电路、设备非计戈(H亭(复)役时,必须严格按照通信电路、设备故障抢修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3条通信业务的开通、电路方式的变更等均应按通信电路申请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关停运行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电路运行方式和用户分配方案,不得擅自增开、占用和退出通信电路。第14条电力通信故障的处理原则是:先生产运行,后行政管理;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调整。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故障处理时,应主动向电力通信调度和相关部门说明情况。第15条各级电力通信机构(部门)应备有下列资料,资料应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1 .电力通信系统网络图。2 .电力通信电路示意图。3 .电力通信电源系统图。4 .系统运行电路资料。5 .所辖通信设备的图纸、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技术资料。6 .有关电力通信工程的竣工资料。7 .电力通信电路和设备故障、缺陷、处理记录。8 .电力通信应急预案。9 ,值班运行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