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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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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ppt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一、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 二、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流程,2023/9/6,1,一、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一 安全生产法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四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23/9/6,2,2023/9/6,第3页,安全生产法的总体分析,七章97条15、28、9、15、9、19、2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65条,占2/3;涉及主要负责人的8条;规定政府部门的较多38条。,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23/9/6,第4页,核 心 内 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生产 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一、三大目标,核 心 内 容,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二、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2023/9/6,第6页,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三、两结合监管体制,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民航、铁路等,2023/9/6,第7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四、七项基本法律制度,2023/9/6,第8页,政府责任方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 从业人员责任方 中介机构责任方,五、四个责任对象,2023/9/6,第9页,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六、三套对策体系,2023/9/6,第10页,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七、安监部门三大职权,2023/9/6,第12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八、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2023/9/6,第13页,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九、从业人员八项权利,2023/9/6,第14页,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023/9/6,第15页,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的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十、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2023/9/6,第16页,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2023/9/6,第17页,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十一、四种监督方式,2023/9/6,第18页,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2023/9/6,第19页,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2种。,十二、三十八种违法行为,2023/9/6,第20页,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十三、十三种处罚方式,2023/9/6,第21页,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2023/9/6,第22页,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条例的主要变化,条例修订背景,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要点,24,一、条例修订背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2月16日由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条例的第二次修订。,2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历经4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这次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规范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危化品事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规范行政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一、条例修订背景,1.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1)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将安全监管职能从“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一、条例修订背景,27,2.危化品安全管理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1)使用环节事故增多,约占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的1/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问题。(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够完善。3.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部分地区、部门、企业要求部分放开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4.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危化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不够。,一、条例修订背景,28,5.近年来形成的危化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措施。(1)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取得经验。(2)部分地区已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实行许可。(3)科技兴安的新要求:国家鼓励生产企业和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4)经营监管的实践:鼓励对危化品经营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一、条例修订背景,29,6.统筹考虑现行条例与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法规衔接。本条例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相衔接。,一、条例修订背景,30,一、条例修订背景,7.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步与国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接轨。(1)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简称欧盟REACH法规)相继实施,对我国化学品管理有较大影响。(2)我国承诺从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GHS。(3)亟需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31,1.新条例由74条增加到102条,内容变化较大,二、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新条例新增内容或制度(12项);重大调整(9项);取消制度(2项),结构解析,由原来的7章74条,变成了8章102条.,附则4,总 则10,生产、储存安全17,使用安全5,经营安全10,运输安全23,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9,法律责任22,附则6,33,2.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在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条例第六条用逐一列举的方式,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安监、公安、质检、环保、交通运输、卫生、工商、邮政8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这种作法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是少有的。条例明确了安监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34,(续)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原条例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原国家经贸委),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地方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这次修改条例时,将原条例中所有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等称呼,统一改成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35,3.参与管理部门增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第十一条)。农业部:参与危险化学品目录制(修)订(第三条)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确定(第二十九条)。,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36,4.对部门间加强协调配合做出明确要求。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还多处规定了有关部门应当向其他部门通报情况和信息的义务,以及联合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等。,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37,5.对危险化学品定义进行了调整。原定义是危险货物的定义,现定义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定义。原344号令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现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38,6.确立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10个)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原条例中是没有“危险化学品目录”这个概念的,危险化学品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则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目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39,7.增加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条款。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40,8.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修改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原条例对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实践证明,企业设立审批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这次修改条例时,把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化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41,9.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衔接:国家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42,10.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原条例对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相对薄弱一些。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使用危化品、特别是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在危险程度上并不亚于生产危化品,由此引发的事故比较多,约占危化品事故四分之一,使用危化品成了危化品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所以,这次修改条例时,对“使用安全”单设一章作了规定,目的就是突出和强调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这是条例修改中新增加的唯一一项行政许可。,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43,(续)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行多业,数量大,使用的品种、数量差别很大,危险程度也各不相同,都要求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难以做到,也没必要。条例对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从两个方面作了限制:一是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同时具有这两种情形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例规定危化品生产企业不需要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44,11.调整了原条例关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这次条例修改对安全评价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调整完善。首先,安全评价的对象不再局限于“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而是调整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样就使安全评价的对象更加全面。,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45,其次是将安全评价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对企业以外的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包括教学科研医疗单位等,不再要求进行安全评价。第三是明确规定安全评价需要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进一步规范了安全评价活动,有利于安全评价的客观、公正、权威。第四是将安全评价的周期统一确定为3年,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也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46,12.进一步完善了危化品经营安全的制度措施 一是明确把危化品仓储经营纳入了危化品经营的范畴。二是在危化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两项条件。三是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监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条例时还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危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47,13.增加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48,14.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凭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注:原条例规定为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49,15.增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适用上述规定(第三十条),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50,16.调整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51,原条例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通过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修订后的条例没有绝对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化学品,也没有明确放开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而是建立了一个科学合理并且较为严密的机制,规定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四个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52,特别说明:对于允许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条例修改时还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等,补充规定了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从制度上确保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有关内河运输,原条例第40条,新条例扩展为第5262条,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53,17.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这次条例修改时对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主要有三点:一是适当调整了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范围。一方面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另一方面,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已经就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作了登记,为避免因重复登记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这次修改时不再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54,二是原条例没有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这次修改时增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以及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三是为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明确规定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但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从而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成了一项动态性的制度。,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55,18.完善了危险化学品鉴定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56,19.对危化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原条例执法机关集中表述,如:原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新条例将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全部分开,规定非常明确,便于条例的实施。,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57,20.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条例修订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58,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1.危险化学品目录 2.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5.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另外,还涉及工业产品目录,条例制度小结,59,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第二十二条)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第二十五条)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第四十一条)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第七十条),条例制度小结,60,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与生产许可制度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 4.危险化学品禁止与限制制度 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与论证制度 6.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7.人员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制度 8.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准购、准运制度,条例制度小结,61,新危化条例的主要变化,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 9.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制度 10.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11.危险化学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12.危险化学品环境释放信息报告制度 13.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制度 1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5.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条例制度小结,62,四、贯彻落实危化条例的工作要点,(一)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学习领会条例,按照部门责任和分工,落实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加强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监部门要做好督促、协调和综合工作。,加快配套的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1.危险化学品目录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修订)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修订)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8.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64,按照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和改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监督企业依法经营。2.推动和指导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只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落实到位,才能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政府安全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续)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要点1.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生产过程的本 质安全4.加强和改进化工过程(PROCESS/过程)安全管理5.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6.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体制机制7.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8.加强特殊作业过程安全管理,9.加强新建项目设计和试车安全管理10.高度重视变更管理1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 操作技能1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3.加强应急管理14.加强事故事件管理,提升事故防范能力15.严格检查和考核,保证管理制度有效运行16.主动接受政府监管,危化品安全监管目前有三项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许可(总局8号令)、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条例修订后调整为: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使用许可和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二)严格安全准入,做好三项许可和一项安全条件审查,(三)积极推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是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规律的总结、凝练和固化,是指导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是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的有力支撑,是安全生产治本之策。正确处理标准化和HSE的关系。,(四)紧抓“两重点、一重大”,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遏制较大以上危化品事故,首先要盯住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加大监管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总结近年来危化品安全监管的工作经验,形成逐渐抓住“两重点一重大”的工作思路。两重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一重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三、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要点,(续)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昨天总局局长办公会通过)抓“重点危险工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控制危化品事故总量、抓“危化品重大危险源”遏制较大以上危化品事故。,三、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要点,(五)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1.推动各地制定和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条例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中的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第一条就是要求要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续)规划专门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可以避免危险源过度分散,有效利用土地,减少危化品运输,有效控制化工企业对社会公众和环境的影响。新建化工项目必须在化工园区建设!现有的风险大的化工企业(例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氯碱、合成氨等企业)要逐步搬迁到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加快推动城市化工企业搬迁工作。化工园区安全生产要实现一体化管理!,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2.推动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要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推进危化品道路运输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和完善跨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 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完善危化品运输车辆标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车载监控 终端。,3、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涉及范围广一个时期以来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事故呈上升 趋势。突出重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加 强监管。积极准备,做好化工生产使用危化品安全许可 准备工作发挥危化品部门联席会作用,督促行业管理部 门加强监管。,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总结和提炼。,2.暂行规定中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同时也应符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2.暂行规定中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此外,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是在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大大拓宽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原标准只给出4大类142种危险物质的辨识范围;而新标准采用了列出危险化学品名称和按危险化学品类别相结合的辨识方法,其中表1具体列出了78种危险化学品,表2中按危险类别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和毒性物质9类。,(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如,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特别针对危害性较大,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等标准,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校正系数主要引入了与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相对应的校正系数,以及重大危险源单元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的引入主要考虑到毒性气体、爆炸品、易燃气体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例如易燃液体)在危险性方面的差异,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的引入主要考虑到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对周边环境、社会的影响。周边暴露人员越多,危害性越大,引入的值就越大,其重大危险源分级级别就越高,以便于实施重点监管、监控。,式中:q1,q2,qn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吨);Q1,Q2,Q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1,2,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可容许风险标准与安全评估1.提出可容风险标准作为判定危险源的风险科学依据。通过研究和借鉴英国、荷兰、香港等国内外风险可接受标准,结合我国的现状,暂行规定提出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作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同时,提出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作为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为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结果分析提供指导。,2.引入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决策科学性。近几年来,我国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逐渐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在涉及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量风险评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总局正在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将为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提供标准依据。,3.依据安全生产法,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考虑到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这一评估工作可以由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可以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对于那些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毒性气体、爆炸品或者液化易燃气体等,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因此,暂行规定中规定,如果其在一级、二级等级别较高的重大危险源中存量较高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更为先进、严格并与国际接轨的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更好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现实风险水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与核销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外对于现有重大危险源,当出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等6种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暂行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职责。为体现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和核销材料下一级别安监部门也应定期报送给上一级别的安监部门。,四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3823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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