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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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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ppt

    知识产权法,Acknowledge law,第一编 导 论知识产权概述概念性质特征主体客体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和现状,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80年代称之为“智力成果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在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日本曾称之为“无体财产权”,现在称作“知的所有权”(日本语)。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种表达方法:1、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这是国内外著作普遍的方法,如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法律领域;或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一般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2、下定义:主要表现在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论著或教科书中。如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3、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划分的方法: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项目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7)禁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 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因为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二)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 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的无形财产权。与物权的区别在于:1、权利的对象和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形式,是客观存在,却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 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要弱 于物;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 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4、当知识产权和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 常要让位于物权;,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 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三、知识产权的分类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2、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四、知识产权的特征(一)权利客体的无体性,案例:1993年10月,著名生物学家牛满江经他人介绍与中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自航相识。同年10月28日,牛满江为中菌公司的产品灵芝孢籽粉题词两幅,一幅为“贺自航灵芝孢籽粉赴美展览,育天下灵芝,除人间绝症”;另一幅内容为“自航灵芝孢籽粉,生命科学之光”。牛满江将上述两幅题词交给了中菌公司。1994年三四月间,中菌公司委托南京金城塑料制品厂经营部制作印有牛满江题,词手迹“育天下灵芝,除人间绝症”的包装袋500只,每只包装袋装“自航灵丹”(即灵芝孢籽粉)2克销售。牛满江于1995年4月28日以中菌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法院判令中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不少于500万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费用。,被告辩称,牛满江的题词是其主动赠予的,其内容是直接针对灵芝孢籽粉的赞誉,在灵芝孢籽粉商品包装上使用此题词,只是再现对产品赞誉本身这一客观事实。牛满江未规定在灵芝孢籽粉的包装上不能使用其题词,故这种使用不应视为侵犯著作权。,法院认为:牛满江为中菌公司产品的题词为书法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牛满江虽然将该作品的原件交给了中菌公司,但并未将该作品的著作权一同转让。中菌公司取得了牛满江题词原件的物权,但没有取得著作权。中菌公司未经牛满江许可,擅自使用牛满江的作品,其行为构成了对牛满江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这个案件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与有体财产不同的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目的并不在于对物质性的有体财产的控制和利用,而是对借助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无体的信息的控制。,(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人对其客体的使用、复制、传播、实 施享有独占的权利,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或擅自处置、实施或适用。(三)时间性 权利的保护具有法定期限。(四)地域性 知识产权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故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五、知识产权的主体 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 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 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 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 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六、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其特点:(一)非物质性,依赖于一定的载体而存在(二)时间上具有永存性(三)空间上可无限地再现或复制七、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和现状,COPY RIGHTS,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的对象著作权的取得、内容和期间著作权的主体邻接权著作权的利用和保护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法,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一)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著作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在英国,COPYRIGHT译为版权,而大陆法的作者权不能译成COPYRIGHT,必须译成authors right.二者有不同。COPYRIGHT强调复制权,而在今天,未经许可广播一首歌曲或转播剧本都是侵犯版权。而且,著作权,狭义上讲,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共同之处:二者的对象或标的都是表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区别: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 表现形式也有区别。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 程度更弱些。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狭义的是指 广义的是指 三、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著作权制度的孕育特许出版权时期(二)著作财产权时期(安娜女王法)(三)作者权时期(四)国际公约,第二章 著作权的对象 一、作品的概念(一)什么是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表述方法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感情本身 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古桥空调注:著作权保护应及于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真金不怕火炼,到处逢人说汉斯赠项斯:几度见诗诗总好,及观标格过于诗;平生不解藏人善,到处逢人说项斯。3、作品的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二、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实用艺术作品(六)摄影作品,(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八)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九)计算机软件(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十一)其他作品,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依法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案例: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 的对象。案情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年首次发表。这首歌反映了祖国少年儿童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洁明快,朗朗上口。歌名“娃娃乐”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乐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乐”,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乐”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问题 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有著作 权?答案与分析“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氛围的乐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小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既使某个词或词组具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一、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一)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特点: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二)署名权 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注:在一个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而未经他人同意。侵犯的是什么权利?(三)修改权 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二、著作财产权(economic rights)是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包括:(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摄制权,(十)改编权(十一)翻译权(十二)汇编权(十三)其他权利三、著作权的取得(一)著作权取得制度的种类 1、自动取得制度 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2、注册登记取得制度 3、加注著作权标记(二)我国的制度 我国采用自动取得原则。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注: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办理著作权软件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条件,而是提起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前提;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时,只有依法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的侵权活动,并由国家有关机关对侵权行为予以制裁。,四、著作权的期限 1、公民的作品,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至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到最后去世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非法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3、电影、电视、录像、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案例2、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案情画家张甲与图画爱好者杨乙是挚友,杨是张家的常客,茶余饭后,张常乘兴作画相赠。积年累月,杨收藏张的赠画50余幅。1992年6月张甲因病去逝,杨十分悲痛。1997年6月,时值张逝世五周年,为表示对亡友的哀悼之情,杨乙从张的生前赠画中精选了30幅,以长甲的名义出版发行。张的子女得知后,认为杨乙擅自出版张的绘画,侵犯了他们及其父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则认为,画既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自己没有欺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为什么?答案与分们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理由如下:(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给杨乙,扬只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因此,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予以保护。,本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张的作品出版,既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张的继承人(包括其子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案例3、没有发表的作品就不受法律保护吗?案情优秀青年教师郭甲,通过总结自己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验和体会,撰写了一篇关于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准备参加本校第四届论文研讨会。为此,找到本校打字员赵乙帮其打印。期间赵乙的同学肖丙看到该论文后很欣赏,随以自己学习为名向赵索要一份,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在某杂志上发表。郭了解此事后,指责肖剽窃了自己的论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肖则辩解,自己当时看到的郭的论文还未公开发表,自己只是赞同郭的观点,并下了一番功夫写了该论文,且已正式发表,自己才依法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问题该论文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为什么?答案与分析郭甲应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理由如下:(1)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是指作者的创作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独创性。即创造性的劳动所取得的成果,而非抄袭他人作品。2能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出来,即能被他人感知,如手稿、演讲等。本案中郭甲总结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和体会。独立创作完成了该论文,并以手稿的形式表现了出来,完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2)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作品只要创作完成,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即可获得著作权。因此,郭田的论文虽未公开发表,已自然取得著作权;肖丙剽窃他人作品,虽已发表,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肖丙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小结著作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二种作法:一种是无手续主义,也称自动保护主义,即作品只要创作完成即自然而然地取得著作权,而无需履行其他手续;另一种作法也称有手续主义,即作品不但创作完成,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我国采取的是自动保护主义。,第四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作者一、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作者。,如何认定作者?法律通常以署名为准。即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二、视为作者 法律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原国家科委发布的蓝皮书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作者是机关法人原国家科委;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作者是其他社会组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案例1.协助他人完成某项工作的人,能否成为著作 权的主体。案情1991年夏天,某市教育局、文化局决定,集资修建一座烈士群雕,并决定聘请本市美术学院教授王甲为创作设计人。10月11日,发起单位派人到美术学院正式办理了聘请王甲创作设计烈士群雕的有关手续。11月25日,在市各界代表参加的“烈士群雕奠基典礼”仪式上,王甲展示了自己创作的30公分高的群雕初稿,并就创作构思的主题思想、创作过程作了说明,获得与会者的赞同。同时,展示了本市公园管理处美工李乙 根据有关领导指示 为说,明群雕所处位置而制作的烈士基模型。1992年3、4月间,王甲在群雕初稿基础上,又制作了一座48公分高的二稿。随后王甲与李乙根据初稿、二稿基本形态的要求,指导木工制作了群雕放大稿骨架。这时,李乙作为群雕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王甲的指导下,参加了群雕泥塑的放大制作工作。王甲经常到现场进行指导和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李乙提出的一些建议,王甲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亦予以采纳。1993年初,高2.12米的烈士群雕放大稿完成。经分割成400余块,由王甲等人分别按1:4的比例放大制作成泥塑,翻成石膏,交由工人用花岗石进,行1:1石刻制作,1996年底群雕正式落成。在此之前的1994年5月,全国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在首都举行,该市选送了王甲创作的群雕放大稿的缩小稿参展。展览结束后,王甲创作的群雕获得纪念铜牌。李乙认为,自己与王甲在合作创作群雕上存在事实上的约定关系,并实际参与制作了放大稿,因此,诉至法院,主张对群雕放大稿享有著作权。问题李乙对群雕放大稿是否享有著作权?群雕放 大稿是合作作品还是单独作品?答案与分析李乙对群雕放大稿不享有著作权,该作品是王甲独立完成的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理,由如下:所谓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创作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主体依照著作权取得的不同,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和继受著作权主体。原始著作权主体即指作者,是指创作完成作品的人。本案中,烈士群雕是有关单位聘请王甲设计创作,并由王甲独立创作完成了初稿和二稿,雕塑的放大稿作为诉争的焦点,是在王甲亲自指导参加下完成的。放大稿与前二稿相比,在主题思想、整体结构、基本形态,表现手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没有实质的改变,出现的一些变化也是在王甲的指导参加和认可下完成的,李乙参与了放大制作,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过一些建议,但最终采纳,与否,还取决于王甲,所以,李乙的工作是辅助性的劳动,不具备原创性。另外,也不存在有关单位聘请李乙参加创作雕塑的事实,李乙和王甲之间也没有合作创作的口头或书面约定,所以,李乙既不能单独取得对雕塑放大稿的著作权,也不能与王甲分事该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归王甲一人事有。小结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有共同创作的协议,二是各作者应对作品投入了创造性的劳动,只是提供辅助性劳动的人,不能认定为合作者。,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二、著作权人和作者 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节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一、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两种类型。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具备的条件: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如未经许可而在他人创作的乐曲上添上歌词而创作的歌曲就不是合作作品。,2、创作过程中合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第四节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职务作品 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2、创作的作品应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3、对作品的使用应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三种情况:1、通常,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2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2、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与作者适当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专门资金、及设备或资料等)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如计算机软件管理条例规定:公民在本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3、著作权由法人或社会组织享有。事实作者不享有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者社会组织被视为其作者。事实作者只享有以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第五节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一、汇编作品 是将已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或者其他材料等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形成汇编作品。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归于汇编人。注: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汇编作品受到双重著作权保护。即原作品著作权和汇编作品著作权。,第六节 定作作品的著作权,一、定作作品 应人之约创作的作品。二、定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七节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一、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二、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制、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案例1:张义潜诉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署名纠 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关志忠,华清池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建勋,临潼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皎福仁,渭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潜,男,52岁,陕西 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委托代理人:李振荣、荆斌学,西安市第二律师 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史国霖,男,50岁,光华出版社西安 分社美术编辑。第三人,王权,男,45岁,陕西华山床单厂工 艺美术师。第三人:陕西省艺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陈孝英,艺术研究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叶涛,艺术研究所调研员。,上诉人陕西省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与被上诉人张义潜关于署名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6月4日的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二审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1986年1月27日,陕西省临潼县华清池管理处(简称华清池管理处)与陕西省艺术研究所(简称省艺研所)签订了壁画创作协议书,后又续签了两份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华清池管理,处委托省艺研所创作题为杨玉环奉诏温泉宫大型壁画,由华清池管理处给付省艺研所3.3万元。完成时间为6个月,华清池管理处审稿时间除外。协议签订后,省艺研所指派本单位画家张义潜创作。张义潜经过8个月工作,完成了壁画创作任务,并由史国霖,王权协助放大为9.153.6平方米画稿,1986年10月中旬,华清池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对该画稿进行了审定。经审定后,华清池管理处决定采用。在将壁画稿送长安县大理石装饰工艺美术厂进行腐蚀工艺制作过程中,张义潜经省艺研所许可,但未征求华清池管理处的意见,在壁画右端署了“丙寅秋张义潜,作于骊山,史国霖、王权协助制作”19个字。在署名的旁边,还有张义潜印章、衔章各1枚和史国霖、王权的印章。在壁画下端有画名章1枚。1987年1月,大型壁画杨玉环奉诏温泉宫在华清池落成。之后,华清池管理处对壁画上的署名提出异议,并召集省艺研所、张义潜等协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1987年9月10日,华清池管理处将壁画上的署名及三枚印章铲除,仅留张义潜名章和画名章各1枚。以后,三方就署名问题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张义潜以华清池管理处侵犯其版权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凋解无效,遂判决:,一、华清池管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恢复杨玉环奉诏温泉宫的署名原状;二、华清池管理处应在判决生效后,向张义潜赔礼道歉;三、华清池管理处应在判决生效后,赔偿张义潜精神损失1000元。宣判后,华清池管理处不服,以壁画属华清池管理处委托省艺研所按华清池管理处的要求绘制的,并非张义潜的自由创作为由提出上诉。张义潜以署名是作者的权利,不容他人干涉为由进行了答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华清池管理处与第三人省艺研所签订的壁画创作合同,是一种委托关系,其壁画属委托作品,因此,双方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张义潜作为大型壁画的创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拥有版权,其署名权受法律保护。华清池管理处作为壁画使用单位,对该壁画在其议定范围内的正当使用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华清池管理处擅自将作者署名铲除是不妥的。史国霖、王权不是该壁画的版权所有人,他们只是在壁画的放大过程中付出了劳动,理应受到社会的承认,但这种劳动,不属于创作,无权作为版权所有者署名。壁画稿经华清池管理处审定成为双方所确认的作品,华清池管理处、省艺研所和作者张义潜都有维护作品完整性的责任。三方未经互相协商而在署名问题上的不适当做法,都是违反原协议的行为。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互相表示歉意,取得了谅解,愿意调解解决。该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的规定,于1989年7月31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对未经协商各自在壁画署名问题上不适当的做法表示谅解。二、在壁画右端画面线条空白位置处,重新署上“丙寅秋张义潜作”,字体不小于44平方厘米。三、壁画修复工作由华清池管理处承担,并须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四、为了共同维护壁画画面的整体艺术效果,张义潜承担修复费三百元,其余费用由华清池管理处负担。,五、壁画右上端位置的张义潜名章一枚,左下端位置的画名章一枚,维持原状。六、华清池管理处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壁画一侧适当位置上,修建一座说明碑,碑文除记载有关内容外,必须载明陕西省艺术研究所、作者张义潜及王权,史国霖所作的工作。案件受理费30元,双方各负担15元。,案例2:原告:张延华,山西省临猗县北景乡景寺庙上北 村人,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宏智,山西省运城法律服务中心 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民,运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振龙,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万荣,山西省临猗县县志办公室 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荆爱平,山西省临猗县律师事务所 律师。被告:宁新杰,山西省临猗县县志办公室原副主 任,退休干部。原告张延华因与被告山西省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宁新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编委会主编、出版的临猗县志一书,使用我的作品约10万字,其中在使用我提供的方言志初稿时,不仔细校对,以至发生140余处错误。在被告宁新杰的指使下,编委会使用我的这些作品,既不给我署名,也不付我稿,酬,侵犯我的著作权。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纠正错误,在相应的报刊上声明公开道歉,并赔偿我的稿酬、因追究侵权而造成的差旅费、误工损失等2.8万元。被告编委会辩称:临猗县志是众人智慧 的结晶,著作权属于被告所有,其中无任何个人作品,因此不存在侵犯任何个人著作权的行为。被告宁新杰辩称:临椅县志的著作权属于编委会,其法定代表人是刘振龙。被告作为一个自然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3年6月至1985年10月,原告张延华借调到,被告编委会下属的临猗县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按被告编委会的指示,张延华编辑了临猗县地名志一书。该书于1985年出版,书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系张延华创作。张延华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还通过下乡采访,收集整理了“王干的故事”。临猗县志是被告编委会根据临猗县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主持编纂,在数百人及70多家单位的参与下,历经12年完成的地方志。全书约120万字,由人口志、经济志、社会志、人物志等九个分志和大事记、附录、志余 三部分组成,各分志内按章、节编排。,该书1993年正式出版,首次印刷3000册。临猗县志中,使用了原告张延华收集整理的“王干的故事”约1800字,还使用了张延华编辑的临猗县地名志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约2万余字。1991年,张延华调到新的工作单位后,被告编委会负责人口头委托张延华给临猗县志提供部分初稿。张延华为完成委托,除了撰写部分初稿,还将其1989年发表的作品临猗县方言志4万余字的原稿都提供给编委会。经编委会修改,临猗县志的人口志部分,采用了张延华的初稿约2万字;社会志第一章“民俗风情”中,利,用张延华的初稿编辑成民俗风情、歌谣、谚语等内容;社会志第三章“方言”中,采用了张延华的初稿约3万字。“方言”采用初稿的这些内容中,因校对不慎,出现了135处印刷错误。临猗县志一书,书前有被告编委会成员、县志办公室成员、编辑等人员的署名,书后有后记、提供资料单位名单,还以“志人掠影”为各分志的主编、编辑等16人列了传记。原告张延华认为,他是临猗县志中约10万字作品的作者,却被编委会剥夺了著作权,遂提起诉讼。1995年10月25日,编委会将所有参加志书或者提供资料者“补记”在临猗县志书后,张延华名列其中。,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临猗县志的整体著作权属于被告编委会。鉴于该书系多人合作作品,故作者对各自独立创作的作品可单独享有著作权,对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原告张延华的著作权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应当由被告编委会负责,与被告宁新杰无关。据此,该院于1997年8月19日判决:一、对临猗县志中的人口志和社会志第一章“民俗风情”中的“婚丧庆祭”、“陋习禁忌”两节,第二章“婚姻家庭”,第三章“方言”,第四章“俗语”中的部分内容,以及“古地名考”、“建置沿革及沿革表”、“春秋令狐之战”、“王干的,故事”等作品,原告张延华享有署名权。临猗县志再版发行时,在上述作品中署张延华之名。二、临猗县志再版发行时,被告编委会对第三章“方言”中的135处错误予以更正。三、被告编委会在山西日报、光明日报上向原告张延华赔礼道歉。四、被告编委会付给原告张延华劳动报酬款1万元,赔偿张延华的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编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临猗县志是官方立志,是整体作品,不能分割,只能由编委会署名。被上诉人张延华,给县志提供的是资料,不是作品,并且已经领取了资料费。县志中的有关篇章与张延华提供的材料雷同,是因为这是客观历史事实。2、社会志中的“方言”部分,是经专家审定的,不存在135处错误问题。3、临猗县志发行面窄,又搞了“补记”,已经说明张延华做了工作。判令在山西日报、光明日报上向张延华赔礼道歉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延华的诉讼请求,判决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张延华答辩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判决要旨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地方志,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确定的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由该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编辑作品。虽然地方志与其他作品相比,具有反映地方政府意志的特殊性,但是它也应当和其他作品一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调整。资料,是用作参考的材料。被上诉人张延华提供给上诉人编委会的,是其通过脑力劳动创作出来的文字作品,并非资料。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第十四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临猗县志一书是由上诉人编委会主持完成的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应归编委会。该书中所有被编辑作品的创作人,依法对各自的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编委会在行使自己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临猗县地名志是被上诉人张延华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编辑而成,其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和“王干的故,事”,依照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张延华的职务作品,张延华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上诉人编委会享有。由于临猗县地名志与临猗县志的著作权同属于编委会,临猗县志可以使用临猗县地名志的内容,但是编委会除了应当保证张延华的署名权外,还应当给付适当的报酬。临猗县方言志是被上诉人张延华独立创作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张延华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临猗县志社会志第2章方言部分使用临猗县方言志中的大部分内容,,上诉人编委会应当保障张延华享有这些权利。张延华要求更正临猗县志社会志第2章方言部分出现的135处印刷错误,是其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表现,编委会有义务履行。上诉人编委会口头委托被上诉人张延华为临猗县志写作的其他初稿,由于委托不明,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张延华所有。上诉人编委会在临猗县志“志人掠影”中对各分志的主编、副主编或者编辑作了传记,却不给临猗县地名志的编辑、被上诉人张延华作传记,显失公平。张延华 起诉后引起编委会的,重视,对所有参加志书者进行了“补记”,法院予以认可。关于编委会认为一审判令登报赔礼道歉不当的问题,本院认为赔礼道歉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一审依法判令赔礼道歉并无不当,二审中也未发现免责事由,故该请求不能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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