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管理实务.ppt
1,著作權管理實務,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周 天 所長電話:07-6011000分機3701郵件:.tw,2,內容大綱,壹、著作權法簡介貳、著作權管理實務案例參、檢討與建議,3,壹、著作權法簡介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類型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著作權人 vs.利用人著作權面對網路發展之因應,4,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類型,促進文化發展著作權法-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創作鼓勵技術創新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植物種苗法-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佈局保護法-積體電路佈局保障正當競爭秩序商標法-商標、標章營業秘密法-機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行為,5,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著作人-自然人、法人、本國人、外國人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著 作-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 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 著作著作物-書籍、歌譜本、錄音帶、CD、錄影帶、DVD(所有權/使用權),6,著作權人 vs.利用人,著作權人,著作人格權(專屬著作人/不得讓與/不得繼承)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改作權著作財產權(可讓與/可授權/有存續期間)重製權、公開展示權、出租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編輯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輸入權,利用人,不得主張合理使用,得主張合理使用(符合特定條件/不需著作權人同意)個人非營利重製、授課重製、教學引用、試題重製、教科書重製改作編輯、教育目的公開播送等,(調和社會利益),7,著作權面對網路發展之因應,網路科技之特性複製容易、傳輸快速對著作權人的保護網路上的1.重製權 2.公開傳輸權對利用人的保護網路上的合理使用,8,貳、著作權管理實務案例案例(1)電子資料庫的法律保護案例(2)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案例(3)共享軟體的合法使用案例(4)開放原始碼的電腦程式著作案例(5)網頁鏈結的法律問題,9,貳、著作權管理實務案例(續)案例(6)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案例(7)著作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案例(8)防盜拷措施的法律保護案例(9)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案例(10)學校教師的著作權問題,10,案例(1)電子資料庫的法律保護,案例事實:A學生架設非營利的樂透網個人網站,收集歷年來各期各種樂透彩券的中獎號碼、各獎金額、有無人中獎、有多少人中獎以及頭獎賣出縣市等資料,並將上述資料分門別類,按各種彩券類別及開獎時間製作成電子資料庫,供彩迷們上網檢索查詢,並做開獎預測。B百貨公司為鼓勵消費者預測下一期大樂透的中獎號碼,以便參加其週年慶好禮相送抽獎活動,而在該公司網站上剽竊重製A學生所辛苦建立的電子資料庫,A學生感到十分氣憤。,11,案例(1)電子資料庫的法律保護(續),法律分析:電子資料庫:針對特定主題,以電子方式將大量的相關資料,依據一定之資料結構,有系統地收集、整理、儲存在電腦中,俾供使用者在線上或離線檢索、瀏覽或下載其所需的資料。常見的電子資料庫,大多只是一些事實紀錄的資料,例如機場所有航空公司每週航班的起降時間資料,台北市數位學習業者的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及網址,職棒各球隊的比賽紀錄或球員的歷年打擊成績等相關資料。投入大量的勞力、資金與時間,所完成的電子資料庫,對於使用者而言,提供了資料查詢的極大便利,也為業者帶來商機。但著作必須是人類之智慧或技藝所創造完成的作品,其必須含有創作性,光是勞力、資金或時間的堆砌,而無任何人類智慧或技藝的創意,不是著作權法上所謂的著作。,12,案例(1)電子資料庫的法律保護(續),專家建議:著作權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電子資料庫內容資料的選擇或編排,必須跳脫過去一般俗成的收集或編排方式,而發揮別出心裁或與眾不同的創意,方得主張其電子資料庫是人類智慧或技藝所創造完成的一項創作,屬於編輯著作,若未經授權或同意,非法重製電子資料庫,便侵害其著作權。反之,電子資料庫便不是一種著作,任何人均得加以利用,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建議電子資料庫的創作人,應在製作過程中,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盡量加入創作人的創意表現,以表現該電子資料庫獨特的創作性,以便合於著作權法上的編輯著作。,13,案例(2)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案例事實:A學生使用網路瀏覽器離線瀏覽的功能,可以讓電腦在未與網路連線的狀況下,瀏覽以前曾經造訪過的網站,這個功能可以無需擔心網路斷線、上網人數過多速度變慢或該網站有時因故無法進入的問題,不但可以節省電腦連線所生的費用,且比線上瀏覽更加方便。A學生擔心上述離線瀏覽網頁的方式,是否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14,案例(2)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續),法律分析:1.線上瀏覽在瀏覽網頁時,會將儲存在網站上的網頁資料,先行複製在其RAM中,再透過CPU將網頁資料處理成文字或影音。這種將網頁資料複製於RAM上的動作,屬於電腦本身無可避免的運算過程。2.離線瀏覽,是指電腦使用者將網頁資料,複製於其電腦的硬碟記憶體上,以便將來在電腦未連線的狀態下,仍可以隨時開啟其電腦硬碟,讀取已複製其中的網頁資料檔案。3.離線瀏覽實際上已經將他人之網頁資料,永久性的重製於其電腦硬碟中,線上瀏覽則是一種暫時性的重製,在電腦電源關閉後,所複製的網頁資料便消失無蹤。4.線上瀏覽或離線瀏覽,均屬於著作權法重製行為。但為了免除網路使用者與網路相關產業的疑慮,著作權法規定如係選用線上瀏覽,因屬於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並未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15,案例(2)瀏覽網頁的暫時性重製(續),專家建議:離線瀏覽,因不屬於暫時性重製,故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端視上述離線瀏覽行為,是否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2.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為非營利目的的重製行為,只要是使用自己的電腦設備,而且重製的質量與比例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對該網站網頁上相關著作的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不會造成不利的影響,應該可以主張上述的離線瀏覽行為,屬於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16,案例(3)共享軟體的合法使用,案例事實:A學生對於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的意義,並不十分瞭解,只知道在每次下載的時候,電腦畫面上都會出現如下的著作權聲明:本電腦程式為共享軟體,只限個人免費使用,但有下列的使用限制:不得轉售或意圖配合其他商業軟體銷售而散佈。不保證本軟體一定可以使用,如因使用本軟體造成任何資料的喪失、金錢的損失或其他直接或間接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A學生沒有時間與耐心,詳細閱讀這些使用說明,他心想反正是共享軟體,那就表示該電腦軟體是沒有著作權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費自由下載,盡情使用。於是,他將許多好用的各式共享軟體,全部燒在一張光碟裡,放在某網站的拍賣網頁上來販賣,沒有想到竟然遭到警方的查緝。,17,案例(3)共享軟體的合法使用(續),法律分析:1.公共財軟體(public domain software),係指已經超出五十年的保護期間,或著作財產權人拋棄著作權的情形,實務上應屬少見。2.共享軟體(shareware)或免費軟體(freeware)都是著作權法上受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並不因為其名為共享或免費,或在網路上允許任何人自由下載,便表示該電腦程式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3.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的創作人,其所享有的著作權,與一般商業軟體的創作人,所享有的著作權並無差異,因此,網路上的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大多附有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聲明或使用說明等授權利用條款,例如授權利用的時間限制、範圍、可否做為營利目的的利用等。,18,案例(3)共享軟體的合法使用(續),專家建議:1.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2.每個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其所設定的授權利用條款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除了常見的授權利用期間與要求上網註冊外,尚包括只允許個人或單機使用,不得做為營利目的的利用等。如果違反上述條款內容的規定,例如擅自重製、散布或為營利目的而加以利用,仍屬侵害著作權。3.大眾對於共享軟體或免費軟體的意義,存在普遍的錯誤認知,宣導正確使用的觀念,實為當務之急。在利用之前,利用人務必要詳盡閱讀該軟體的使用說明或著作權聲明,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的範圍內加以利用,如此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19,案例(4)開放原始碼的電腦程式著作,案例事實:A學生在名為自由軟體家族的網站上,尋獲非常適用的自由軟體,並根據該網站網頁上的通用公共授權(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GPL)條款,註冊並下載在該網站上已經公開原始碼的電腦軟體,並針對自己的特殊需求,加以修改成符合所需的電腦軟體。但是,A學生未遵守上述GPL條款的規定,將其所修正後的電腦程式原始碼加以上網公開,並依據GPL條款授權公眾使用。A學生最近接獲自由軟體家族網站的電子郵件,通知其已違反上述GPL條款的規定,侵害該自由軟體的著作權,要求A學生立即停止使用,另應負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20,案例(4)開放原始碼的電腦程式著作(續),法律分析:1.自由軟體運動,提供軟體利用人在商業軟體外的另一種選擇。該社群成員所開發完成的電腦程式,只要遵守最初電腦程式著作權人所選擇的授權利用條款,任何後續的利用人,均得以營利或非營利的目的加以利用,最初電腦程式著作權人,不會對於後續利用人主張權利或收取權利金。2.上述授權利用條款,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或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容許電腦程式著作權人自由訂立,目前網路上已有許多授權利用條款,可供電腦程式著作權人自由選擇,做為電腦程式著作權人與後續利用人,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契約規範,其中以通用公共授權(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GPL條款,最為常見。,21,案例(4)開放原始碼的電腦程式著作(續),專家建議:1.商業軟體的授權契約條款,在對價上,利用人要付出權利金,以便取得利用該軟體的授權;自由軟體的GPL條款,在對價上,利用人是以維持其電腦程式的自由性與開放性為對價,以取得該軟體的使用、修改與散布的授權。2.利用人在同意接受GPL條款的拘束,便成立了授權契約的法律關係,自由軟體之著作權人與利用人,便分別成為該授權契約的當事人,因而彼此互負履行契約之義務。3.因此,當利用人並未遵循GPL條款中的特定義務時,例如:將其所修正後的電腦程式原始碼加以上網公開,並依據GPL條款授權公眾使用,就會構成違約的法律責任,並且構成侵害著作權。,22,案例(5)網頁鏈結的法律問題,案例事實:為了豐富個人網站的內容,A學生未經同意,便以超文字鏈結的方式,將我國職棒各球隊網站的URL,編製成網站鏈結表(Link List),讓瀏覽者於鍵擊每個職棒球隊網站的URL時,即可前往被鏈結的網站首頁。此外,A學生並將其網站首頁,以視框分隔成不同的區間,以視框鏈結的方式,將華聲有線電視體育台的網站首頁,呈現在自己網站首頁的其中一個視框中。而在另一個視框中,則以深層鏈結的方式,使瀏覽者得以跳過自強日報所設網站的首頁,而直接進入上述網站內部的體育版新聞網頁,提供網友快速掌握職棒專家球評網頁內容。上述的網頁鏈結方式,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23,案例(5)網頁鏈結的法律問題(續),法律分析:1.單純列出他人網站名稱或URL、或一段文字,並加底線的超文字鏈結,屬於網頁鏈結必要的手段,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不但未不法重製網頁著作,且有助於被鏈結網站的到訪流量。2.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3.視框鏈結的方式,將華聲有線電視體育台的網站首頁,呈現在自己網站首頁的其中一個視框中,致使改變了被鏈結網站網頁著作之形式。4.深層鏈結的方式,使瀏覽者得以跳過自強日報網站的首頁,而直接進入網站內部體育版的專家球評網頁內容,致使割裂了被鏈結網站網頁著作之內容。,24,案例(5)網頁鏈結的法律問題(續),專家建議:1.視框鏈結同時包括兩個不同網站的資訊,但顯示的URL卻是鏈結網站的URL,降低了被鏈結網站的知名度。且被鏈結網站之網頁內容,會侷限在所設定的視窗中,而鏈結網站的標章、廣告及選單,卻環繞於被鏈結網頁的四周。2.深層鏈結無法看到被鏈結網站首頁上之廣告,同時也避開了計算造訪人數的計數器。使用深層鏈結的網站,卻因提供豐富的網頁內容,更能吸引瀏覽者造訪,提昇其廣告收入,因而造成不公平的結果。3.由於網路使用者的混淆及影響被鏈結網站的廣告收益,因此會引發被鏈結網站與鏈結網站之糾紛,故應避免上述二種鏈結方式,或事先獲得被鏈結網站之同意。,25,案例(6)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案例事實:A教師主辦該校學術演講活動,邀請B教授蒞校演講,演講活動結束後,A教師將演講現場錄影的電子檔,以及演講投影片的電子檔上載在該校的網站上,供學生們自由上網瀏覽,但由於A教師並未事先徵得B教授的同意,他很擔心是否有侵害B教授著作權的疑慮?,26,案例(6)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續),法律分析:1.B教授所製作的演講投影片,是一個語文著作;B教授於演講現場所做的口頭演講,也是一個語文著作。2.B教授於演講投影片完成之時起,縱使尚未對外公開發表,便是該語文著作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B教授於口頭演講完成之時起,也成為另一個語文著作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3.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都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4.未獲授權,又不符合重製行為或公開傳輸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利用人不得將演講者的演講投影片或口頭演講加以重製或在網路上公開傳輸。,27,案例(6)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續),專家建議:1.演講者同意受邀發表演講,不論有無受有報酬,其所同意的範圍僅及於公開發表其口頭演講,利用人如欲將演講內容加以錄影錄音,或將該演講內容在網路上公開傳輸,應另徵得演講者明確的同意或合於合理使用情形之一。2.著作權法上所規定重製行為或公開傳輸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相當有限。特定事實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只有負責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才有權利依據該案件當事人所提供之證據,加以認定。3.建議利用人如欲將演講內容加以錄影、錄音,或將該演講或投影片內容在網路上公開傳輸,應事先徵得演講者明確的同意為宜。,28,案例(7)著作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案例事實:A學生購買一片DVD影碟,其影片開頭有協和影視字樣及著作權聲明畫面:著作權人僅授權本影碟之全部或部分內容在家庭內放映,不得在任何公共場所放映,包括學校、工廠、任何未經授權之盜錄、剪輯、出租皆須負民事賠償責任,並可能引起刑事起訴,A學生覺得不但非常礙眼,而且每次欣賞時還需花費時間,將該畫面快轉略過。A學生於是利用剪輯軟體,將該DVD影片片頭的這些著作權聲明畫面,成功地加以刪除,並將這個刪除著作權聲明畫面的DVD影片檔案,燒錄成二份DVD光碟,一份留給自己以後欣賞,另一份則贈送給B學生。,29,案例(7)著作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續),法律分析:1.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之規定: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2.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二 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3.上述該條第二項之規定: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30,案例(7)著作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續),專家建議:1.著作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擅自遭他人竄改或移除,變成錯誤的資訊,其影響不僅破壞整個著作市場的秩序,損害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也將造成廣大的利用人無法合法取得授權。2.除了非得移除或變更,否則無法合法利用著作,或因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技術上必須要移除或變更的情況之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任何人都不可以移除或變更著作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3.明知著作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已經被非法移除或變更,亦不得再把這些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散佈出去,也不可以為了要散佈而輸入到我國,也不可以再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這些權利管理資訊不正確的著作。4.違反上述幾種情況的行為,不僅要負民事賠償責任,還要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因此著作利用人不可不慎。,31,案例(8)防盜拷措施的法律保護,案例事實:遊戲光碟的製造商為了防止盜版光碟的氾濫,在製作遊戲光碟時,設定使用者在使用該遊戲軟體時,必須輸入正確的使用者序號,方能啟動該遊戲軟體,並採用了仙人掌資料防護鎖(Cactus Data Shield)壓片技術,以防止盜拷和網路下載。A學生針對犯罪生涯:幫派戰爭(Crime Life:Gang Wars)的遊戲光碟,寫了一個用來製造啟動該遊戲軟體使用者序號的電腦程式,以及另一個用來破解仙人掌資料防護鎖的電腦程式,並將上述二個電腦程式之原始碼,公布於網路上供人自由免費下載。B學生下載後,成功啟動並複製該遊戲軟體。,32,案例(8)防盜拷措施的法律保護(續),法律分析:1.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之規定: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上述所謂防盜拷措施,便是一種科技保護措施。2.限制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例如加密(Encryption)、使用者序號等,屬於軟體之科技保護措施。;插梢(keyplugs)、智慧卡(Smartcards)等,則是屬於硬體之科技保護措施。3.限制利用著作之防盜拷措施,例如多次重製管制系統(Serial Copy Management Systems)、浮水印(watermarking)或資料防護鎖等。4.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之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33,案例(8)防盜拷措施的法律保護(續),專家建議:1.對於限制進入或限制利用之防盜拷措施,A學生未經合法授權,製作破解程式並上網提供下載之間接規避,皆為著作權法所明文禁止。2.著作權法亦禁止直接規避限制進入之防盜拷措施,B學生利用破解程式取得使用者序號,啟動遊戲軟體之行為,為著作權法所明文禁止。3.著作權法並未禁止直接規避限制利用之防盜拷措施,B學生未經合法授權,直接規避限制利用之防盜拷措施,而複製該遊戲軟體,其是否侵害著作權?應視其有無符合合理使用情形之一,而定其法律效果。,34,案例(9)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案例事實:某私立大學A教授完成公共展場室內設計實務數位學習教材,在該校網站上供學生修課使用。該教材使用多媒體素材,以3D立體效果呈現公共展場的室內設計概念,且與修課學生在網路上的互動頻繁,學生感到受益良多。A教授自下學年度起,將受聘於某國立大學,因此無法在原校繼續授課,A教授在離職後,打算將上述公共展場室內設計實務數位學習教材完全相同的內容,在新學校的網站上,供該校學生上網修課,就上述數位學習教材,其內容著作權是歸屬原任教大學所有?抑或歸屬A教授個人所有?,35,案例(9)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續),法律分析:1.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2.目前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包括大學、高中職、國中、國小等教師之任用,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均採聘任制,教師們在名義上都是接受各任教學校的聘書,其法律性質近似僱傭契約。3.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例如應到校天數、應開課學分數、學生成績的評定義務 等,但並無製作某種特定教材的義務。,36,案例(9)學校教師創作的著作權歸屬(續),專家建議:1.教師於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如果教師與任教學校間有特別約定,以該任教學校為著作人,則任教的學校則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2.教師於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以該任教學校為著作人,則不論教師是主動參與或被動受指派,有無額外的報酬,在學校工作時間內完成或是下班後在家完成,都是以教師為著作人,教師享有著作人格權,但任教的學校則享有著作財產權。3.教師於非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以教師為著作人,教師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任教學校不得主張任何著作權。,37,案例(10)學校教師的著作權問題,案例事實:A教師為充實授課內容,有時候會下載網路上的文章,影印分送給上課的學生當作補充講義。有些時候,A教師會將網路上有趣的文章或照片,直接以電子郵件夾帶檔案的方式,傳給班上的學生,供他們欣賞。網路上還有許多電腦程式檔案與影音檔案,有些時候A教師也會下載燒錄成光碟,送給同事或學生使用。但是,A教師擔心上述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38,案例(10)學校教師的著作權問題(續),法律分析:1.網路上的文章是語文著作,照片是攝影著作,電腦程式檔案是電腦程式著作,影音檔案是視聽著作。2.原則上,上述著作的創作人,是上述著作的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3.著作財產權,其中包括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事前的授權或事後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對於該著作,從事重製行為或公開傳輸行為。,39,案例(10)學校教師的著作權問題(續),專家建議:1.下載網路上的文章或加以影印,下載網路上的電腦程式檔案與影音檔 案或加以燒錄成光碟,都是一種重製行為。2.將網路上的文章或照片,以電子郵件夾帶檔案的方式,傳送給他人,是一種公開傳輸行為。3.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事前的授權或事後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對於該著 作,從事重製行為或公開傳輸行為。4.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 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但學校教師對於他人著作,並無公開傳輸行為的合理使用情形。,40,參、檢討與建議,41,保護著作權人與利用人之相對權利加強著作權法治教育宣導尊重校園自治並提昇校園自律注重程序正義與實體權益推動智慧財產與知識經濟www.stlc.iii.org.tw,42,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