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监督问题理解与法律适用.ppt
1,医疗服务监督 问题理解与法律适用,全国省级卫生监督员执法能力培训班,2,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3,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对开展或者从事某些专业技术工作所需要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具有法律效力。,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 月29日卫生部发布),第八十八条第四款:“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5,医师执业资格,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医生执业资格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予以认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即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认定为卫生技术人员。,7,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8,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9,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10,医生与护士职责关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医师可以从事护理活动护士不能从事医师活动,11,护士与护工,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工:指为患者提供生活护理、协助护士从事非护理技术操作工作者,系患者生活照护者。,:,12,护士与护工,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7第23号 3严格界定护工岗位职责,其工作内容可包括:外送病人(途中无危险者)进行各种检查,送取各类检查化验标本、报告单及病房用物,规定物品的清洗、消毒,在护士指导下对病人进行简单生活护理和床单位的清洁消毒等工作。护工不能从事护理技术性操作及对危重病人的生活护理。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从事医师工作构成非医师行医护工从事护士工作不构成非医师行医,13,注意点:,机构 诊疗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检验、诊断、治疗、医学护理等,14,注意点:,医师 医师执业活动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活动: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15,结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无证 开展诊疗活动 条例44条任何个人 无证 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39条 1.诊疗活动 医师执业活动 2.诊疗活动包含医师执业活动 3.药事、护士等无证执业不构成非医师行医(护理、药事等活动不是医师执业活动),16,医学检验人 员,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临床类别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7,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18,药 学 人 员,处方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19,采供血工作人员,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血站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20,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质要求体检医师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医师以上医学专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血液安全、急救培训采血护士岗: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护士以上;具有护士执业资格;经血液安全、急救培训,21,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 2004年5月24日,上海市卫生局:你局关于请求明确有关医技人员是否可以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的请示(沪卫医政200484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出具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也可以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上述报告。二、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22,卫生部关于外科执业医师出具B超诊断报告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4 6 3号),湖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外科执业医师能否出具B超诊断报告的请示(湘卫报2009)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我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印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外科专业”与“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是临床类别医师的两个执业范围。执业范围仅为外科专业的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可以使用B超规察病情,但不能出具B超诊断报告。此复。二九年十月十三日,23,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2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执业资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25,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第二十二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26,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三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27,医疗机构执业资格,28,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9,法规规定:,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执业法 定的唯一的标志文件,是责任主体认定依据。2、医疗执业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法定成立标志性文件:取得该法定文书后即可合法开展“法律一般性禁止”活动,是法律责任主体认定依据。,30,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批复卫医管发1999第66号,湖南省卫生厅:一、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要求注明的有效期限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校验期分为1年和3年两种,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用于5次校验结果的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有效使用期限可依据持证医疗机构校验期的不同,分别定为5年或15年。地方性法规对有效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办理,注意:校验期决定有效期!,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二十二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每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3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三十五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3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35,法律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36,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归属问题的复函卫医管发【1999】第 7 号,海南省卫生厅: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决定本辖区内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所有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机构防治机构(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除外)的审批权限归属.你厅就你省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归属方做出的界定符合规定.此复.卫生部医政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所有的专科医院,疗养院等并没有100张以上床位数限定,37,综上:审批权限决定校验期;校验期决定有效期!,1、细则是对条例具体适用的合法解释,与条例具有同等效力。2、以及前后为并列关系。3、专科医院,疗养院等并没有100张以上床位数限定。A:省级决定审批的校验期为3年、有效期为15年:a:100张以上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b:所有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机构防治机构。B:县级审批的校验期为1年、有效期为5年:其他医疗机构,有效期内补校验;有效期外无证行医,主体为设置者(单位或个人)!,38,个体诊所个体工商户,39,个体诊所个体工商户,个体诊所:至少1名医师和1名护士(药士),各司其职!,4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9年1月19日 1996法行字第14号),吉林省高级人民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96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41,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3月30日),四川省卫生厅:川卫医发(1995)第008号“关于个体医疗机构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的请示”收悉。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医疗机构是否进行工商业登记,早在五十年代初就已经明确。1951年2月15日政务院财经委(51)财政私字第20号文规定,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1951年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51)卫医字第27号公布关于公私立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的通知。1955年12月21日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联合通知”中再次重申,“凡属医疗机构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42,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3月30日),1987年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从事的是医疗服务,既不属于工业,也不属于商业,而且根据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登记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以,个体医疗机构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条件,不属于该条例调整范围。因此,要求个体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违反了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但现阶段确实存在某些盈利的医疗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是合资、私人开办的医疗机构,它们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照章纳税应进一步研究后再定。特此批复。,4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江西省卫生厅:你省瑞昌市卫生局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是否应该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1994)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在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之前,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44,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45,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46,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部门规章无权设定许可,47,卫生部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281号,四川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的请示(川卫2005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合资合作部分国有资产的处置形式、投入与权益的规定,不能作为分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冠名的依据。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部分分立为独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时,其名称中不应含有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此复。二00五年七月,48,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中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三、原则上,由营利性机构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该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49,卫生部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27号),安徽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药品经营机构申办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卫医2005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居民医疗服务需求等,合理确定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布局、种类、规模和数量。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应有独立的执业地点,药品经营场所不得设置诊所或门诊部。三、原则上,由营利性机构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50,采 供 血 机 构执业资格,5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6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第七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进行筛查和采集血浆。,52,血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5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8号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单采血浆站 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54,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案(卫医发2006118号)2006年3月25日卫生部、国家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药局,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转制为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55,“单采血浆站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依照公司法,建立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与单采血浆站的母子公司体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少于80。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转制后应到有关机构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手续。”,56,分公司与子公司区别,57,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在对改制后的单采血浆站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应高度重视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其违法主体应以单采血浆站改制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子公司为责任主体予以查处。,58,单采血浆站许可怎样命名?,原则: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建议做法:1.申请单位先行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2条2.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核准名称审批单采血浆许可证,59,注意:,原来的事业单位法人单采血浆站经改制后,已成为独立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子公司。虽然人员、采集地点等均和原来一样,但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主体关联性。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行政处罚责任只能由违反行政法的义务人承担,即:不能替代 不能转继 不能连带责任这是行政处罚与民事处罚的主要区别之一。,60,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经营应视为非法(无证)生产经营,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延续申请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受理延续申请或者不准予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61,无证经营责任主体认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无证经营 设置者 直接责任人,62,(一)医学毕业生 正规医疗专业毕业生实习、试用期:在上级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6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正规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试用期间的医学活动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的批复卫办医发200258号,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毕业在医疗机构内试用,可以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64,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65,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6,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7,(二)执业助理医师 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根据医疗诊治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不能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人诊所。,6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 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69,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1163号,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70,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35号):剖腹探查手术面临的情况复杂多变,不应视为“一般执业活动”。在患者病情紧急,危及生命安全,且有剖腹探查手术指征,现场没有执业医师,会诊医师不能及时达到情况下,执业助理医师方可在乡村级医疗机构中实施剖腹探查手术。,71,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7号,天津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津卫报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执业助理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复。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行医,72,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73,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74,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75,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十八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76,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77,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78,执业医师法,(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79,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执业活动,对机构1、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 五十四条 条例第四十八条对人员1、未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条 责令改正2、造成严重后果 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提前考核 暂停执业 3-6 月 注销注册,80,(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注册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81,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1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82,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2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3,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3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4,卫生部关于未经执业注册医师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人员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83号,山西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孕妇及新生儿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06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85,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3号,湖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请示(鄂卫生文200411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非法行医。此复。二四年七月七日,86,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87,批复适用条件:,1.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2.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非本人 原因未注册3.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内4.工作时间内,88,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372号,新疆自治区卫生厅:你厅关于对执业医师法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卫办函2005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你区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获得医师资格的时间应当为我部确定新疆考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的发文日期。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考生,不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此复。二五年九月二十日,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89,(四).超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人员注意: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特殊许可 机构注意:核准诊疗科目和特殊许可,90,A:人员超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 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9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 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9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93,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