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拆借资金业务税收管理及风险控制在某集团公司的讲座.ppt
1,企业间拆借资金业务税收管理及风险控制唐 守 信2023年9月6日,2,目前,银根收紧,企业间拆出、拆入资金现象愈演愈烈,特别是集团公司成员企业间、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出、拆入现象更加突出。根据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非金融企业拆出资金业务归属金融业务,执行金融企业贷款业务相同的税收政策,非金融企业从非金融企业拆入资金业务执行从金融企业借款业务相似但又存在诸多不同的税收政策,特别是非金融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入、拆出业务存在诸多的限制条件、特别管理规定。如果企业不能准确理解、执行与拆出、拆入资金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将面临较大的税收风险。案例一:,一、引子,3,案例一:企业间无偿借款的涉税问题 1.A公司将自有资金500万借给B公司使用,约定,时间2个月,不付利息。B公司到期按协议还给A公司500万,没有向A公司支付利息。问,A公司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2.A公司将银行借款500万借给B公司使用,约定,时间2个月,不付利息。B公司到期按协议还给A公司500万,没有向A公司支付利息。问,A公司是否应调整当期的财务费用?如果企业没有调整,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09年8月21日发布的一个问题解答,一、引子,4,问题解答(一)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资金使用,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一、引子,5,问题解答(二)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例子中的“无偿”问题。如果,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应有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理由。,一、引子,6,案例一解答(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引子,7,案例一解答(四)对关联交易,企业所得税也有不调整的特别规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由于一方是收入,另一方是支出,不影响国家整体税收利益,原则上不用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如果关联方存在税率差异,利息收入方是税率高,利息支付方为税率低,不支付利息,则有可能引起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则应进行纳税调整。此规定仅适用企业所得税。,一、引子,8,案例一解答(五)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一、引子,9,案例二:关联交易案例 基本案情:甲置业有限公司出资分别成立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和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为了经营需要,2010年1月,A、B公司协议,A公司向B公司借款500万元,时间1年,不支付利息。2011年6月,主管A公司的地税局稽查局对A公司进行纳税检查。结果:?,一、引子,10,案例二结果地税局稽查局核定A公司向B公司借款业务2010年利息收入合计27万元,分别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1.5万元及滞纳金。国税局稽查局?,一、引子,11,本次介绍仅涉及非金融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间贷款、借款业务相关的税收、费用规定,不包括银行等金融企业间贷款、借款业务涉及的税收、费用规定。为了与金融企业的贷款业务相区别,本介绍将企业对外贷款业务表述为“企业拆出资金”业务。,特别说明,12,一、引子二、企业拆出资金业务涉及哪些税费?三、企业借款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四、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率的规定五、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特别规定六、关联交易税收管理规定简介七、部分借款业务税收规定八、企业间拆借资金行为税收风险控制,介绍提纲,13,营业税企业拆出资金业务属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业”劳务。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税率:5%营业额计量:营业额为收取的贷款利息和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贷款并收讫利息款项或者取得索取利息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主要相关法律条文】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五条、第15条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二、企业拆出资金业务涉及哪些税费?,14,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收入分类:利息收入;税率:25%(基本税率)。利息收入日期确认: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相关法律条文】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财税2008121号四,二、企业拆出资金业务涉及哪些税费?,15,印花税税目:借款合同。税率:万分之零点五(立合同人缴纳)。计税金额:借款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款缴纳:应当于书立借款合同时贴花。【注意】借款人也应缴纳同样的印花税。【主要相关法律条文】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二、企业拆出资金业务涉及哪些税费?,16,城建税1.税率:7%(城市)。2.计税基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主要相关法律条文】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二、企业拆出资金业务涉及哪些税费?,17,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主要相关法律条文】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二、企业拆出资金业务涉及哪些税费?,18,地方教育附加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2月1日(含2月1日)起,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相关法律条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二、企业拆出资金业务涉及哪些税费?,19,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资本化处理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主要相关法律条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三、企业借款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20,注资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三、企业借款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21,注资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例子】甲公司(工业企业)2009年7月1日成立,登记注册资本500万元。经批准首次投资200万元,其余300万元在2009年12月31日前投入。由于投资人资金紧张,2009年12月31日前应投入的股本300万元延迟到2010年12月31日才到甲公司账户中。2010年1月甲公司投产,为了支付购买设备款向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6.6%。2010年12月31日还银行贷款300万元,付利息19.8万元。企业将19.8万元利息支出列为当期财务费用支出并税前扣除。,三、企业借款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22,注资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例子】企业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19.8*300/300=19.8万元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应调减利息支出19.8万元。化解?,三、企业借款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23,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三、企业借款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24,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主要相关法律条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四、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率的规定,25,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解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主要相关法律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四、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率的规定,26,同期同类贷款大连地方规定同期同类贷款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的浮动利率。如果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主要相关法律条文】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大国税函201020号)一.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业务问题纪要一(6),四、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率的规定,27,例子:甲公司将500万元借给乙公司,约定,期限6个月,年利率8%,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同期央行公布的6个月贷款利率为6.1%(2011年7月7日公布)。乙公司准予扣除的利息为500*6/12*6.1%=15.25万元,实际支付利息20万元,其中税前扣除额15.25万元,4.75万元纳税调整。,四、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率的规定,28,债权比例超标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一)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利息支出费用化部分)和以后年度扣除(利息支出资本化部分)。【主要相关法律条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条第一款,五、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特别规定,29,债权比例超标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二)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主要相关法律条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五、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特别规定,30,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的区别?权益性投资=股本部分的投资债权性投资=不增加股本的投资,超过实收资本的投资。如甲乙两企业投资成立丙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丙企业投产后,甲乙两企业又投资丙企业800万元,没有增加注册资本,但要求丙企业1年后归还本金,同时付40万元的利息。,五、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特别规定,31,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计算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标准比例:其他企业2:1(金融企业5:1)。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主要相关法律条文】财税2008121号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五、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特别规定,32,债资比例计算方法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金额。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五、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特别规定,3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主要相关法律条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财税2008121号一(1)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七条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条第一款,五、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特别规定,34,债权比例超标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的适用条件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有关规定的相关资料,指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一般同期资料及下列同期资料:【主要相关法律条文】财税2008121号)二条,五、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特别规定,35,特别同期资料内容1.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2.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3.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4.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5.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6.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7.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8.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10.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五、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特别规定,36,基本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2001)第三十六条,六、关联交易税收管理规定简介,37,关联企业(关联方)定义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补充: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表述为“关联企业”。,六、关联交易税收管理规定简介,38,关联关系(一)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2.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六、关联交易税收管理规定简介,39,关联关系(二)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六、关联交易税收管理规定简介,40,关联关系(三)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六、关联交易税收管理规定简介,41,案例:长源电力(000966)关于公司关联企业向控股子公司委托贷款公告(二一年六月九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的全资子公司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国电资本控股”)拟通过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国电财务”)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咸丰县景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景丰水电”)发放 5000 万元委托贷款。由于景丰水电为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本公司与国电资本控股、国电财务又同为中国国电下属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国国电 37.39%35%100%长源电力 国电财务 国电资本控股 51%景丰水电,六、关联交易税收管理规定简介,42,关联交易、独立交易定义关联交易: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的简称。独立交易: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主要相关法律条文】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六、关联交易税收管理规定简介,43,对非独立关联交易的应纳税额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主要相关法律条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六、关联交易税收管理规定简介,44,对非独立关联交易的调整方法 关联方发生非独立关联交易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六、关联交易税收管理规定简介,45,非独立关联交易的追溯期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年内进行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六、关联交易税收管理规定简介,46,集团财务公司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上述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七、部分借款业务税收规定,47,集团核心企业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1)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2)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主要相关法律条文】财税字7号,七、部分借款业务税收规定,48,房地产开发企业统借分用利息支出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31号二十一(二),七、部分借款业务税收规定,49,补充资料企业集团,是指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依法登记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有名称和简称,有母公司名称。如集团名称:大连*企业集团 母公司名称:大连*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大连市*区黄河路北一巷22号企业集团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集团成员企业,是指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七、部分借款业务税收规定,50,补充资料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第五条,七、部分借款业务税收规定,51,七、部分借款业务税收规定,52,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因此,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十),七、部分借款业务税收规定,53,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大连地方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和利息计算分配表的,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主要相关法律条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大国税函201020号)一.1,七、部分借款业务税收规定,54,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2.企业向其他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3)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主要相关法律条文】国税函2009777号一、二大国税函201020号)一.1向个人利息支出时,企业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20%个人所得税。,七、部分借款业务税收规定,55,利率选择不高、不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企业所得税也有例似核定征收的规定,前面已经介绍。关联企业间借款建议执行央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八、企业间拆借资金业务税收风险控制,56,关联企业间借款要有限度债资比不超2:1 关联企业间的借款,由于有债资比的限制,因此,一般不要突破。例子:A公司投资B公司500万元(股本),A公司借给B公司资金1500万元。超过1000万元借款部分的利息支出,B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八、企业间拆借资金业务税收风险控制,57,发票的开具贷款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向付利息人开具发票。没有取得发票,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目前,大连地税要求是到主管局代开发票。,八、企业间拆借资金业务税收风险控制,58,借款的形式要件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借款人要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合同法第197条如果不签订借款合同,可能面临支付的利息不能完全扣除的风险。具体见第四部分介绍。,八、企业间拆借资金业务税收风险控制,59,谢谢*诸位朋友!2023年9月6日星期三于大连*集团 电话:15904250301 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