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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国际技术贸易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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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国际技术贸易法.ppt

    ,第三章 国际货物贸易运输法,一、国际货物运输1、定义:指承运人受托采用一种或者多种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某一地点的运输。2、特点:对象是货物(有形货物)跨国境运输(这是判断是否为国际货物运输的 唯一标准)涉及到:托运人 承运人 运输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受运输合同及规制运输 合同的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约束,3、种类及其特点:海上运输 优点:运量大 成本低 缺点:速度慢 风险大航空运输 优点:速度快 受损低 缺点:运量小 成本高铁路运输 优点:可经年运 连续性 缺点:有范围限制,公路运输 优点:可经年运 连续性 缺点:有范围限制 多式联运 综合 优点:灵活性强 缺点:较为复杂 适用法律多 成本较高4、当事人的选择: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货物特性、运载数量、运输成本、市场供求)海上货物运输 本章我们主要讲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介绍一下国际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多式联运。,二、国际货物运输法1、定 义:指规制国际货物运输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法律渊源:国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注:一般国际货物运输法基本上都是实体法规范,很少涉及程序法的内容 目前,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条约主要是国际公约,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概念及分类1、定义:指承运人使用船舶经海路将托运的货物从 一个国家的特定港口运至另一个国家的 特定港口以交付给收货人的运输。2、特点:历史最悠久 现实中最重要 的运输方式 使用最广泛,3、分类:租船运输:(运送大宗货物)承租人 租船合同 出租人班轮运输:(运送量少、价高、港分散的货物,广泛)四固定: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航期,固定运费。班轮提单,船舶,支付运费,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之租船运输一、租船运输的概念及种类(1)定义:(不定期船运输)指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契约,由出租人将整艘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租给承租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费用的运输。(2)关键:租船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的约定 为优先(3)种类:航次租船运输 定期租船运输 光船租船运输,二、航次租船运输:定义:(程租船运输),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提供支付约定运费,以完成特定航程的运输。适用:货主需要一次性将整批货物运输至目的港其合同重点:船舶和航程 此外:装卸期限 港口 一些费用 航线绕行 留置等问题,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在约定的时间、港口提供约定的船舶;收取运费。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提供约定的货物;在约定的时间内装船、卸船;支付运费。,注:1、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更换货物,由此对出租人不利时,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2、承租人有转租权,承租人可将租用的船舶转租第三人,但其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变;3、承租人有解约权,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况下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一是出租人未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提供船舶、其二是出租人提供或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跟装卸期相关的费用:空舱费:承租人未能按时将约定的货物交付运输滞期费:承租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装卸 承租人 出租人速遣费:出租人 对承租人提前完成装卸 出租人 承租人 合同中约定 速遣费=1/2 滞期费,空舱费滞期费,速遣费,三、定期租船运输:定义: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以完成一定期间的运输。特点: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出租人只负责船舶的维护、维修。适用:承租人在一段时间内需要多次从事大批量的货物外运其合同重点:重在船舶和租期 另外有:船舶的交付、归还 船舶的用途 适用范围 航行区域 停租转租,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保证船舶适航,并在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收取租金。,承租人的权利义务:1、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2、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同货物;3、承租期的材料补给和费用开支由承租人负责;4、承租人可将船舶转租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5、合同期内,船舶进行海滩救助时,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 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6、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7、还船。,四、光船租船运输:定义:船舶的出租人向船舶的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按照约定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和到期交还船舶,以完成一定的运输。特点:光船租赁中船舶出租人把船舶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给承租人,使船舶的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权相分离,因此,这种租赁行为可称为财产租赁。适用:租赁性运输性 海运中很少采用此 大都在两家船舶公司之间发生此业务,合同性质:与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有区别 航次租船合同 运输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船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只提供船舶,只保留船舶的所有权;收取租金。(只对其提供的财产负责,不对运输业务中产生的责任负责。)承租人的权利义务:1、船舶的占有权、使用权和营运权;2、承租人雇用船员;3、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船舶的经营;4、经营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5、按期交还船舶;6、支付租金。,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之班轮运输一、班轮运输的概念及特征1、定义:指船舶沿着固定的航线,沿途停靠固定的港口,按照预先的时间表运输货物,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输的一种运输方式。2、适用:运量少、货价高、交接港分散的货物 承运人可以同时运输多个托运人的货物 是当前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3、特点:(1)四个固定,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固定的费率(2)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运价内已包含装卸费用(3)一般不签订运输合同,通常用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证明,提单适用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二、提单1、提单的概念定义:(Bill of Lading,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的签发: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或授权代理人签发,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提单,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样本:未填写的提单,填写的提单:,提单的内容:提单并无统一的格式,一般由轮船公司自己制定 正面:船名和船舶国籍/轮船公司、承运人(carrier)、托运人(shipper)、收货人(consignee)、货物的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尺码 运费、提单签发的日期等等反面:一般印有详细的运输条款,主要是规定承运人与 托运人的权利义务,2、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合同,真正的运输合同是托运人与货方最初签发的订舱单或托运单,上面列明所要托运货物的基本情况,运输条件,若提单内容与订舱单中双方约定不一致,应以订舱单的事先约定为准,前者优先适用。在提单没有转让,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提单中的条款,或补充提单的条款。但是,提单一经托运人背书,转让给收货人,提单就成为承运人与提单受让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而不仅是合同证据。承运人不得提出相反证据对抗提单受让人。,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接管货物的证据 提单正面描述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表明承运人已经按照这些描述情况收到了货物,承运人有义务按提单之描述向收货人交货。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但在托运人以外的提单受让人手中,则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明。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是货物的象征,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占有提单就等于占有货物,转让提单就相当于转让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3、提单的种类: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或on Board B/L)和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前者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后者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承运人在收取货物以后,实际装船之前签发的表明货物已收管待运的提单。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Foul B/L)。前者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后者指附有该类附加条款或批注的提单。清洁只意味着表面清洁,与内在品质无关,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Straig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不记名提单不需要附加条件即可以实际交付转让,指示提单须经背书方能转让。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提单分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 联运提单适用于货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联合才能完成的运输。应当注意的是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不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而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人虽是联合运输经营人,但它不一定是船公司;联运提单下的运输方式中必须有水路运输,而多式联运单据下的货物的运输方式则可能没有水路运输。,保函下提单的效力实践中托运人为了能顺利结汇,往往会采用保函来换取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提单。保函的基本内容是: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而受到的一切损失。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依汉堡规则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前提: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不是恶意串通的,保函的两种情况:在装船时,已发现货物表面状况有问题,但是用保函来清洁提单的,只要保函具有欺诈的因素。保函应归于无效。正确的方式是:发货人修补或者更换包装,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问题。在航运业中,因为不清洁提不受欢迎,当卖方(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外表不良,无法更换包装,但不影响货物品质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向承运人出具保函的办法,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托运人这样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是航运业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信用证结汇、船期延误的避免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也不会损害或严重损害收货人的利益。因此,实践中上趋向于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只要不是对收货人进行欺诈,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收货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了解: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问题。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间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由于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为欺诈行为,因此,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而出具保函均为无效保函。在实践中,在信用证即将到期,而托运人又不能如期装船的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要求修改信用证。,三、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三个公约:1924年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的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制定公约的背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承运人和托运人,而双方的利益在某些方面是对立的。18至19世纪,英国作为当时的海上运输大国,允许承运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在提单中列入一系列免责条款,此类做法对托运人非常不利。美国在1893年鉴于当时本国货物的进出口运输主要依赖他国的状况,制定了哈特法,率先在国内法中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其他国家也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国内法。由于各国法律对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差异,国际社会一直在进行统一规范的努力,为此签订了几个有关提单和海上运输的国际条约,1、海牙规则海牙规则于1921年由国际法协会所属的海上法委员会在海牙会议上草拟,经修订后于1924年8月25日由欧美主要航运国在布鲁塞尔会议上通过,1931年6月2日生效,有80多个成员国参加。海牙规则共有16条,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豁免、责任起讫、最低赔偿限额、托运人的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同以前提单条款完全由承运人任意拟定相比,海牙规则对货方的利益在某些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保障,但显然不够。,(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有两项,为强制性义务 适航义务 管货义务 所谓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就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对此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航船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合格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当而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该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应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即提供适航船舶,妥善管理货物,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2)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 所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负责的期限。按照海牙规则第一条“货物运输”的定义,货物运输的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所谓“装上船起至卸完船止”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使用船上吊杆装卸货物时,装货时货物挂上船舶吊杆的吊钩时起至卸货时货物脱离吊钩时为止,即“钩至钩”期间。二是使用岸上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即“舷至舷”期间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至于货物装船以前,即承运人在码头仓库接管货物至装上船这一段期间,以及货物卸船后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这一段时间,按海牙规则第七条规定,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在上述两段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按合同约定),(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每件或每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任意情况下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1人民币元=0.09622英镑 1英镑=10.3931人民币元,(4)承运人的免责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另一类是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八项: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有四项: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一是火灾,即使是承运人和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责;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这一点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第十六项:“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这是一项概括性条款,既不是像前述十六项那样具体,又不是对它们的衬托,而是对它们之外的其他原因规定一般条件。,(5)索赔与诉讼时效 货物 索赔通知是收货人在接受货物时,就货物的短少或残损状况向承运人提出的通知,它是索赔的程序之一。收货人向承运人提交索赔通知,意味着收货人有可能就货物短损向承运人索赔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如果收货人未将索赔通知用书面形式提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交付应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明显,则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海牙规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一年,(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3条第5款的规定:托运人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保证货物说明正确的义务。不得擅自装运危险品的义务。损害赔偿责任。,(7)运输合同无效条款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八款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按该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该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或义务的,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目的:防止承运人利用自己的谈判地位,随意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8)适用范围海牙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公约的规定。”同时该规则第十条规定:“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9)货物的适用范围:货物不包括动物和甲板货。,2、维斯比规则作为专门用于修改海牙规则的维斯比规则于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订,1977年生效,有20 多个成员国参加。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内容上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2.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3.扩大了享受责任限制的主体的范围4.延长了诉讼时效,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每件每单位不超过10000金法郎,毛重公斤不超过30金法郎。诉讼时效:一年,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主体的适用范围:1、提单在缔约国签发 2、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扩大了享受责任限制的主体的范围:1、对承运人提起的货损索赔诉讼,无论是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均可以适应责任限制的规定。2、承运人的雇佣人或者代理人也可以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3、汉堡规则背景: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订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承运人的责任,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联合国制定新的运输规则。经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多年努力,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于1978年通过,该公约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到1999年4月13日已有26个国家批准加入。一共有34条,是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最主要的特点是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合理、平等。,具体的变化:(1)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增加了延迟交货的责任 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海牙维斯比规则对延 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行市损失;利息损失;停工、停产损失。赔偿标准: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2)责任主体: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或者“舷对舷(xian)”。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称为“接到交”。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4)承运人的责任限额: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 根据1994年1月1日人民币与美元汇率及美元与特别提款权、金法郎汇率的变化情况,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法郎与人民币的折合率自1994年1月1日起调整为金法郎合3.9元人民币(特别提款权合11.9379元人民币)。(39000 9967896)特别提款权(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计算单位,(5)承运人的免责:8项,推定的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6)诉讼时效:两年 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到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7)适应范围: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被告所在地;提单签发地;装货港;卸货港;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8)货物的适用范围: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除以上各条外,汉堡规则还在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举证责任等多方面有别于海牙维斯比规则,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另外:关于保函的效力,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其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4、我国海商法,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出现时间:二战之后 优点:分类:班机运输 包机运输 整包机 部分包机 集中托运,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 承运人 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公司 托运人 货主航空运单:是由承运人出具的证明承运人与托运人已订立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输单证。特点:不可转让,航空运单的作用:1是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证明3是记载收货人应负担费用和代理费用的记载凭证4是办理报关手续时的基本单证5当承运人承办保险或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时,航空运单即可用来作为担保证书,国际公约:华沙公约(重点)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华沙公约的基本内容:1航空货运单2承运人的责任3承运人责任的免除和减轻4承运人的责任限额5索赔期限和诉讼时效,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主要有两个公约:国际货约国际货协我国参加了国际货协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1、运输合同的订立2、承运人的责任和责任期间3、承运人的留置权4、承运人的免责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6、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义务7、诉讼时效,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定义: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尚未生效 我国参加了 参加国达到30个就自然生效,公约的主要内容:1公约的适用范围2多式联运单据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原则5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6索赔与诉讼时效7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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