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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及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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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及监管.ppt

    备案及监管,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分以下几部分,一 备案申请二 备案审核三 审核、批准和公布四 配套关系建立、变更或解除五 备案鳗鱼养殖场监管,出口加工用原料活鳗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鳗场,包含以下几点:申请条件 申请提出及材料准备 申请受理,一、备案申请,申请条件 申请备案的养鳗场须符合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的规定,与其配套的出口鳗鱼产品加工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申请提出及材料准备:养殖场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备案养鳗场必须提供的资料一式两份,分支机构保留1份,上报省局1份,包含资料:(1)出口加工用鳗鱼养殖场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水产养殖证复印件;(4)水质检测报告(1年内有效);(5)饲用饲料品名、成份、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及CIQ 备案号、最近2个月购买饲料的有效证明;,(6)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生产企业、品名、成份、产品批准号、生产许可证号;(7)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8)生产、卫生防疫、药物及饲料使用管理制度;(9)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主、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吊水池和包装场等);(10)养殖塘(池)分布示图及编号;(11)出口烤鳗厂与养鳗场的配套协议;(12)烤鳗企业源头监管方案;(13)经评估许可使用的药物清单。,(三)申请受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养鳗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养鳗场备案申请的受理。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及有关人员受理企业申请。接收人员收到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流程单上签字确认。,(一)、审核依据(二)、审核程序,二、备案审核,审核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国质检食函2003681号)。,审核程序1、成立审核小组 2、材料审核 3、考核通知 4、现场考核 5、上报,1、成立审核小组 申请受理后,受理单位应成立审核小组。审核小组负责做好对企业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现场考核。审核小组至少由2名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组成,其中组长1名,审核组长须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人员应熟悉养鳗场监管规定。,2、材料审核 审核小组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达到要求,记录审核情况。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养殖场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材料审核完毕,审核人应在流程单和审核表上签注。,材料审核应特别注意的内容:药物清单。应注意所列药物是否列明生产厂家、主要成分以及在有效期内的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GMP证号等内容,并确认和实际用药是否一致等。饲料备案证。应注意备案饲料和实际饲用饲料是否一致,备案证书是否有效等。水产品养殖许可证。应注意许可证与备案养殖场的关联性,证书的有效期限等。水质检测报告和水产品检测报告。应注意水质检测时间、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其他方面。应注意质量监督员证书、养殖技术员证书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3、考核通知 经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审核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考核日期,制订现场考核计划,并通知申请企业。4、现场考核见面会:填写签到表(见附件2),审核组长介绍审核组成员、审核目的、依据、范围、程序,声明应注意的事项。现场考核:审核小组按照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对养殖场的基本情况、设施条件、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现场考核,具体包括养鳗场、饲料库、药库、进水排水、环境卫生、用药处方、用药记录、饲料使用记录、监管记录等(见附件3)。,现场抽样:现场抽取鳗鱼送有资质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药残、重金属等项目检测。审核组内部会:确定不符合项,确定审核结果,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见附件4)。总结会:填写签到表,向企业通报不符合项和存在问题,公布审核结果(通过、不通过或需限期整改等三种)。需作限期改进的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养殖场。,跟踪审核:养殖场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审核组,由审核组(或受委托)对不符合项进行跟踪审核,填写跟踪审核意见(见附件5)并签名。仍不合格的则不通过。现场审核不通过的,即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廉政规定:审核人员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并在审核前向被审核方声明有关规定,向被审核方发放廉政反馈表(见附件6),并由被审核方填写后寄至考核单位纪检部门。,5、上报 考核通过或整改后通过的,则由分支机构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分支机构应在现场考核或跟踪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省局食品处。上报材料按规范排序装订。符合上报条件的养殖场,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养殖场考核合格后会同出口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口加工企业与备案养殖场建立、变更或解除配套确认单(见附件7)签署意见,并报省局食品处。,三、审核、批准和公布,食品处收到材料后应在流程单上签字确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及时通知上报机构;合格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批准公布。省局食品处将不定期组织对分支机构上报情况进行抽查。备案编号:审核合格后,按审批顺序编号,格式如3500/MXXXX。,发证:由省局统一按印制格式打印证书,发至养鳗场所在地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发放给养鳗场。上报总局:省局定期对合格备案养鳗场进行汇总、公布,与挂靠加工厂一起上报总局食品安全局,上报内容包括:烤鳗厂中英文名称、养鳗场中英文名称、烤鳗厂卫生注册号、养鳗场备案号等。,四、配套关系建立、变更或解除,(一)、福建局辖区内变更或解除配套关系:提出变更或解除配套关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备案养殖场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说明。涉及跨分支机构辖区的,受理机构收到材料后,应主动与备案养殖场/出口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沟通,协调一致后在出口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建立、变更及解除配套确认单上签注意见,并由备案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及时将材料报省局食品处。,(二)、跨直属局辖区建立、变更、解除配套关系 福建局以外辖区备案养殖场拟与本辖区加工企业建立配套关系的,由加工企业负责向备案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省局食品处与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办理。涉及跨直属局辖区变更或解除配套关系由省局食品处与有关直属局进行沟通。,五、备案鳗鱼养殖场监管,、日常监管、后续管理、出口加工用鳗鱼供货监管、原料鳗鱼出(塘)池检测 有关规定、源头监管单证管理,、日常监管1、监管频率企业监管频率:每10天至少一次,鳗病多发季节应增加监管频率。CIQ监管频率:每个季度至少一次,鳗病多发季节应增加监管频率。,2、监管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投苗情况:是否有措施确保入池鳗苗不含违禁药物。用药情况:包括养鳗场用药是否许可使用药物清单中;药物是否来自正规渠道,是否有国家批准文号、GMP号、生产批号;药物标签标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含禁用药物;药物采购是否有正式票据;投药方式、投药剂量、停药期限、药物保管是否规范;有关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规范。,饲料情况:查核鳗场饲用饲料采购有效凭证、进出仓及使用记录;检查饲料是否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厂;检查现场是否存放禁止使用和不合格饲料添加剂,拌料时是否违规加入添加剂等。鳗鱼疫病情况:是否有发病记录,发生重大鳗鱼疫病是否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等。,水质情况:水质是否正常,鳗场周边是否存在污染源,是否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等。挂靠烤鳗厂监管情况:频率是否达到要求,监管是否到位,记录是否真实、规范,发现问题是否要求整改和跟踪等。监管手册的审查:审查记录是否真实、规范、完整,是否管理到位,监管频率是否适当,是否开处方用药,是否严格遵守停药期等。,3、日常监测 养鳗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鳗鱼加工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所辖备案鳗场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4、监管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将发现问题应如实记录在监管手册中,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跟踪整改情况。养鳗场必须针对存在问题制订纠正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检验检疫机构。烤鳗厂和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合格和发病鳗鱼的处理进行跟踪监管,并做好相关记录。烤鳗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与养鳗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鳗场用药情况和检测情况,养鳗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予以配合,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烤鳗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5、问题处理 养鳗场对药检不合格和发病鳗鱼必须隔离,做好记录,并进行醒目的标识,避免混入合格鳗鱼中。养鳗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吊销其出口备案证:存放或使用国家、输入国(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提供虚假供货证明或转让和变相转让出口备案证的;发生重大鳗鱼疫病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逾期不申请年审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二)后续管理 年审:各地分支机构每年对出口备案养鳗场审核1 次,做好审核记录。复审: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 年,期满前3 个月养鳗场必须重新提出申请。变更:备案养鳗场迁址,或养殖规模、所有权、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备案。养鳗场名称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三)出口加工用鳗鱼供货监管1、出池前评估 2、出池前预检 3、检验检疫抽检 4、供货证明开具 出口鳗鱼供货证明书的填 写 供货审核 收购监管,1、出池前评估 烤鳗厂在收购原料前必须了解掌握鳗鱼发病、用药、停药等情况,对原料安全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养鳗场质量监督员和技术员应配合烤鳗企业的质量监督员共同对拟出池鳗鱼养殖过程的用药和停药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烤鳗企业须至少提前一周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2、出池前预检 经评估合格的应进行出池前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正式收购。出口烤鳗企业在收购原料出池前必须根据养殖情况进行预检,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3、检验检疫抽检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日常监管、监测情况及企业预检情况,按有关规定对供货养鳗场鳗鱼实施抽检。养鳗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和烤鳗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互相通报检测结果。,4、供货证明开具 出口鳗鱼供货证明书的填写 经审核评估和检测合格的,由双方质量监督员在监管手册上签字同意后,养鳗场负责人方可批准供货。养鳗场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出口鳗鱼供货证明书,由养鳗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鳗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随附拟出池鳗鱼选别记录及数量增长记录、监管手册以及配套烤鳗厂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拟出口国(地区)、烤鳗厂对拟收购该批原料的药残、重金属检测报告等。,供货审核养鳗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养鳗场供货申请,认真审核供货养鳗场是否属与烤鳗厂配套的合格备案养鳗场,养鳗场所填出口鳗鱼供货证明书是否符合要求,有关鳗鱼养殖过程的用药、用饲料、转池记录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依据投喂饲料量进行计算,并结合实际养殖情况,确定饲料转化率(参考值50%-80%)和单位养殖面积养殖量(参考值:15公斤-20公斤3P5P鳗鱼/平方米),测算产量,核实实际供货数量和估算量是否一致,防止发生虚开供货证明、套牌供货等违规情况。同时,监管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数量是否相符等。,出口鳗鱼供货证明书上须注明养殖池的实际面积,该池鳗鱼的估算量或实际产量,该鳗场鳗鱼经核销后的剩余量。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投养量对所供合格鳗鱼进行数量核销,经科室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核销章。,经审核合格后,应在1 个工作日内办妥出口鳗鱼供货证明书。出口鳗鱼供货证明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养鳗场保存,第二联为烤鳗厂保存,第三联为出口核销检验检疫机构保存。养鳗场供货时需出具供货证明,出口加工用鳗鱼必须凭出口鳗鱼供货证明书供货和收购。出口鳗鱼供货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个月。,收购监管 烤鳗厂应派专人负责做好鳗鱼原料收购监管工作,包括记录审核、出池监管、全程押运、到厂交接等环节的工作。,(四)原料鳗鱼出(塘)池检测有关规定 抽样量:每(塘)池5条(至少1kg),制成1份混合样。留样:CIQ实验室和加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留样。检测项目:应根据养殖情况,尤其是药物和饲料使用情况,监测情况,总局有关规定以及进口国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检测项目。省局食品处根据辖区各实验室检测情况、国外有关要求,组织专家研究提出近期重点检测的项目。,(五)源头监管单证管理 监管手册的印制、发放:监管手册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向省局食品监管处申请领用,发放给所在地备案养鳗场。出口鳗鱼供货证明书的印制、领用、核销、管理出口鳗鱼供货证明书由省局统一印制,分支机构向省局申请领用,专人管理,上锁保管。遗失须及时向省局报告,查明原因和责任,申请补发。使用情况每季度自查一次,食品处进行抽查。核销章的刻制、领用、管理由省局统一刻制,分支机构核销章向省局申请领用,专人管理,上锁保管。遗失须及时向省局报告,查明原因和责任,申请补发,T h a n k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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