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几种特的殊知识产权.ppt

    • 资源ID:5929516       资源大小:492KB        全文页数:76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几种特的殊知识产权.ppt

    第十四讲 几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刘 朝2012年12月1日,思考题 经济和技术发展对传统知识受到知识产权保护进程的影响?,提 纲,案例:1、印度香米案2、“死藤”案 3、微软亚都案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案例1:印度香米案,巴斯马蒂白香米(Basmati Rice),案例1:印度香米案,3年后,USPTO在1997年9月核淮Rice Tec这20项专利申请范围这专利虽然不能禁止南亚所种的香米进口到美国来,但至少让Rice Tec拥有“香米系列”生产者的头衔这引起印度政府和国际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s)的愤怒,很多NGOs迅速动员、抗议这个他们认为是“生物剽窃”的香米专利1998年3月,印度的科学、技术、生态研究基金会(Research Foundation for Science,Technology andEcology,RFSTE)在印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向印度政府施压,希望向USPTO抗议其所核发的香米专利他们认为该专利意在取代印度的农民种植了好几千年的香米,会对成千上万的农民生存权构成威胁。对印度政府来说,这也意味着每年数亿美元的香米出口将受到威胁,案例1:印度香米案,印度政府在2000年4月把所有相关的先前技术整理好,并据此要求USPTO重审Rice Tec的香米专利不过,撤销该专利权的主张并不是很有力,在其数百页的研究报告中,只能就Rice Tec香米专利20 项申请范围中的15、16及17三项举发,说明这三项是先前技术就有的美国Rice Tec于2000年6月宣布撤回了4项权利要求虽然如此,印度政府还是极力主张,该专利申请范围的描述方式很容易就可以涵盖世界上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香米培植,而且Rice Tec所宣称的专利发明在印度早已经存在了印度政府的努力,使得USPTO重新审视Rice Tec的每个专利申请范围USPTO在2001年3月达成初步的决议,要求Rice Tec在2001年5月以前把它的香米专利申请范围重新写过再送审最终美国专利局驳回了其余16项权利要求中的13项。,案例1:印度香米案,1999年,印度议会通过货物地理标识法,首次为货物的地理标识提供了注册制度保障印度科学家抓紧绘制巴斯马蒂白香米的基因图谱,此举不是为了生产转基因稻米,而是为了防止西方抢先申请这种印度最为珍贵稻米的专利权,案例1:印度香米案,之后,Rice Tec公司开始部署盗窃泰国香米泰国上至总理下至广大农民开展了一场举世瞩目“泰国香米”保护战2002年1月底向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状告Rice Tec Inc公司,迫使其撤消部分专利同时泰方政府投入巨资进行香米基因研究,于2005年底宣布分析获得了泰国香米基因图谱中的“致香”环节,并且已经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申请了4项专利泰国政府于2003年11月在Somdet首次举办了世界茉莉香米节,以此向世界证明泰国是茉莉香米的原产地,案例2“死藤”案,“阿亚花丝卡”是南美洲印加人盖邱亚族语,意思是“死亡之藤”或“灵魂之藤”,俗称死藤它是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一种药用植物,也指用这种植物和其他几种植物混合起来煮制的汤药,具有祛病提神、强身健体的功效数千年来,亚马逊河流域的诸多部落一直在用这种死藤治病。根据当地的传统风俗,死藤被看作神圣的象征,只有部落的萨满或草医懂得制备“神奇饮料”死藤水的方法。采集和制备死藤也是很神圣的事,要通过专门的宗教仪式来进行随着越来越多的西方人来到亚马逊地区,死藤和死藤水的秘密也传播开来1986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批准了一个叫劳伦米勒的美国企业家对死藤的种类之一“达藤”的专利申请米勒甚至还没有对死藤做怎样的研究或提取出什么东西,只是描述了它的生长环境、形状及功能,就获得了专利。,案例2“死藤”案,将近十年之后,亚马逊部落的人才得知死藤成了美国人的专利他们对此感到愤怒。他们无法理解,一个老外怎么能把他们崇拜并使用了数千年的神圣植物专利化?由400多个亚马逊部落和组织组成的一个理事会和加拿大国际环境法中心于1999年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提出申诉,要求该机构重新审查并撤消这项专利他们并选派了一位部落酋长去美国作证,证明亚马逊土著居民使用死藤已达数千年之久但是,这个证词却被认为“没有法律效用”,因为专利法不承认没有以文字形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让任何人都能查到的发明也就是说,仅仅是口头流传下来的知识,不受美国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案例2“死藤”案,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下令驳回该专利,不是因为它涉及了当地部落的先有知识,而是因为在该申请提出一年之前,芝加哥田野博物馆的一个标本解说牌上已经描述了同一植物,因此它不具有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也就是说,亚马逊人以前就以口头流传的形式拥有关于死藤的知识并且使用这种植物这一事实,仍然并不妨碍对它申请专利,“微软”诉“亚都”案,美国微软公司授权代理人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底开拓路1号的亚都大厦内发现了盗版光碟包括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SDOS、MSWindos95、MSOffice97等10余套软件当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这些软件进行了清查。,“微软”诉“亚都”案,据此,原告美国微软公司以北京亚都集团为被告诉至法院认为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在被告办公室内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盗版光碟擅自复制并使用上述软件作品。2004年3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并于0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微软”诉“亚都”案,美国微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亚都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微软公司造成的市场损失计人民币150万元;承担微软公司未制止侵权而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承担本案有关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微软”诉“亚都”案,被告方北京亚都科技集团在法庭上答辩及提供的证据中则称,微软公司在亚都大厦办公场所发现的使用盗版软件的计算机及现场提供证词、证言的当事人都不属于北京亚都集团业务亚都大厦至少还有一家名为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企业。因此,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被告,此案与集团无关,微软公司找错人了。法律经审理查明: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亚都科技集团的住所地均在亚都大厦。,“微软”诉“亚都”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北京亚都科技集团提出其不是本案被告,故法院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解决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从本案的角度看,由于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亚都集团所在地住所都位于亚都大厦,因此根据有关公证书直接记载的内容,不能得出侵权行为的事实人为北京亚都科技集团的结论。同时,也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公证书中提供证词、证言的当事人是北京亚都科技集团的人员。,“微软”诉“亚都”案,根据以上理由,法院认定,美国微软公司主张被告侵权行为人,名誉充分证据,不予以认定因此,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据此,依法作出一中知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人民币,原告微软公司承担,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2002年2月,一位日本老太及其孙女来到贵州省凯里市某村寨一农户家,以高价收购她家生产的工艺品为诱饵,住了4天,录制了蜡染工艺的全过程带走2005年,一位日本人出资在贵州某县兴建侗族鼓楼,借机将从伐木到完工建造鼓楼的全过程录下贵州民族学院教授李廷贵到日本一家民族学博物馆访问,他看到该馆收藏的贵州民族文化资料的丰富与精美度国内没有任何博物馆可以比拟馆长甚至对这位老教授说:“再过几十年,你们要研究苗族就到日本来吧!”,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日本著名的民俗学家柳田国男:“日本农民为什么生活这么贫穷?我研究民俗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传统知识(tradition knowledge),WIPO在大量官方文件中采用该种表述并对其进行以下界定: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或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披露信息,以及一切其他、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和创造。概念:“无形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民间文学艺术表达”(expressions of folklore),传统知识(tradition knowledge),在这一定义中:(1)“基于传统的”是指,某种知识体系、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方式,通常是代代相传,为某个特定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且随着环境变化而不断演进;(2)传统知识的种类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药知识(包括药品和);有关生物多样性的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舞蹈、歌曲、手工艺品、设计、传说和艺术品等形式);语言元素(如名称、地理标志和符号);以及其他未固定的文化财产。一些其他信息、财产和物质,如墓地、语言、精神信仰和人体遗骸,由于不是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智力活动的成果,被排除在上述“传统知识”的范畴。,两种观点冲突,一种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WIPO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保护依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虽然没有将“传统知识”列为保护对象,但定义结尾部分的“知识产权包括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它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显示,知识产权并不局限于定义列指的和已知的知识产权种类,而且WIPO已明确表示知识产权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因此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为传统知识的保护留下了空间1967年斯德哥尔摩外交会议在修订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期间,就对“在公约中哪里规定保护民间文学作品最合适”展开讨论,并最后通过第15条第(4)款将民间文学作品作为“无作者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共同颁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示范法虽然没有获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采纳,但它为各国的相关立法提供了参考,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一、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新颖性 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培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一致性 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稳定性 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植物新品种的客体,适当的名称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的;(二)违反社会公德的;(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二、品种权的主体,1一般主体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品种权的主体,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二、品种权的主体,2职务育种和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归属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二、品种权的主体,3委托育种和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归属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三、获得品种权的程序,1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申请文件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申请语言:中文 申请日:审批机关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戳日为申请日。,三、获得品种权的程序,优先权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现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三、获得品种权的程序,向国外申请品种权: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申请的修改和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三、获得品种权的程序,2品种权的审查和批准 初步审查内容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三、获得品种权的程序,审查期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三、获得品种权的程序,实质审查: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三、获得品种权的程序,申请的驳回: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三、获得品种权的程序,品种权的授予: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三、获得品种权的程序,3复审 复审机构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救济 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品种权的内容,1排他的独占权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品种权的内容,2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四、品种权的内容,3强制许可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品种权的内容,4品种权的转让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五、品种权的无效,无效请求人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员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书面请求 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机构: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五、品种权的无效,无效决定 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并通知当事人。无效理由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五、品种权的无效,对无效决定不服的救济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品种权的无效,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决、裁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植物新品种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和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种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依照前款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受让人返还使用费或者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品种权人或者品种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中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费或者转让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身是技术成果,凝结了开发人员的智力劳动,应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在寻求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时候遇到了问题,各国倾向单独立法保护,但法律名称有所不同,保护的范围也有所不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1、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1984年11月8日生效。保护的客体为“掩膜作品”(Mask Work)美国版权法第九章是半导体芯片保护法2、日本:85年颁布了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设计法(“Act Concerning the Circuit Layout of A Semiconductor or Integrated Circuit).保护的客体为“线路布局”(Circuit Layout和Integrated Circuit)3、欧共体协议国包括英国、德国、荷兰、法国、丹麦、西班牙、奥地利、卢森堡、意大利、葡萄牙、比利时、匈牙利等称为拓朴图(topographies)或(Layout Design),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自1989 年5月26日开放签字 5、TRIPS协定:要求成员对半导体芯片给予保护。Semiconductor Chip。6、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Integrated circuits),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客体的不同称谓,其本质并无太大差别,美国称为掩膜作品(mask work),中国、瑞典、俄罗斯、韩国称为布图设计(layout-design),日本称为电路布图(circuit layout),欧共体、,华盛顿条约、Trips及我国香港将布图设计与拓朴图视为同义词,统称为布图设计(拓朴图),英文为layout-design(topographies)。,我国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法律保护途径:1、什么是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系列 软件程序文档2、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技术性、依赖性、多样性、运行功能性,计算机程序,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标程序文本视为同一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文档,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以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文档一般表现为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计算机软件的保护,3、软件的法律保护途径:专利法保护版权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合同法保护(使用许可合同),不同法律渠道对软件保护的利弊分析讨论,1、版权法保护 版权法保护软件有以下几个优点:(1)版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使得软件几乎无需任何特别的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护。尽管软件是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不易为常人读懂,但这并不妨碍其表现形式被视为“作品”,并自动接受保护;(2)软件版权的取得无需创新性,而只需有“独创性”。即便是有同一种构思,相同的算法也可以用不同的表达方式实现。只要符合“独创性”,就可以有版权;(3)版权法赋予权利人最实质性的复制权。而软件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复制,虽然在互连网上复制的形式有许多种,但是软件权利人仍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版权法保护,由于软件的“功能性”使得版权法的保护具有了一种“先天”不足与传统的文字作品不同,计算机软件是解决特定问题的具体的计算机处理过程,可以直接用来驱动计算机硬件工作,以获得某种结果和实现一定的功能的工具软件开发商开发软件的目的是为了应用,而不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上的享受,这使得软件的“功能性”比“作品性”表现得更为突出从这个角度看,传统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对于软件所有人来说显得过于狭窄,使得软件所有人在本应享有的专有权中,出现了大片空白地段。,版权法保护,为了获得或者独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开发商当然希望对其软件的独特构思和技巧方案能够获得一种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但是因为版权法不保护作品的内在构思,所以软件的逻辑框图和构思无法在版权法保护下找到一席之地在非实质性接触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独特构思开发具有相似功能但表现形式不同的软件在技术上并不是难事,专利法保护,(1)专利法强调对软件功能性的保护,当软件和工业产品结合并表现为机器、制品的特性或为达到某种结果而表现为方法时,软件就成为了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法可以保护软件产品最核心的技术构思与逻辑;(2)获得专利的软件产品需要公开全部的技术方案,包括逻辑框图等核心部分,这可以有效的避免他人进行还未正式定性的软件反向工程行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3)专利法鼓励人们对产品或方法予以改进,这可以促进软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适应了网络时代对数字技术改进发展的强烈要求;(4)专利法的法定保护期限要短于版权法的保护期限,这与软件的平均商业寿命周期短相一致。缩短独占的期限,不仅可以促进软件业更加努力地开发新产品以更快的收回成本,而且可以提高社会经济大循环的周转速度。,(5)虽然软件可以申请专利,但并不是所有的软件都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由于单纯的计算机软件同带有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之间的界限难以确定,必将导致软件专利申请的不确定性。同时将软件按适用的行业进行分类的制度也有待于完善;(6)在版权领域中一些未能解决的问题从权利人的角度看或许可以用专利法来弥补加强,但是不可避免的会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造成莫大的影响;(7)以实用价值代替实用技术作为判断一项软件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的依据可能会导致对软件的专利保护的过于泛滥。同时由于软件产品获得专利的可能性比其他发明获得专利的可能性要大,在发明专利的整体申请上会诱发超级大公司垄断某些软件领域的可能。,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独立创作(2)可被感知(3)逻辑合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作品享有两类权利,一类是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另一类是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利。(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人身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这两项权利与著作权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主体。其中,开发者的身份权,不随软件开发者的消亡而丧失,且无时间限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2)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述软件财产权: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修改、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合作软件的权利。使用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软件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侵权,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侵权,(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3)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计算机软件侵权,(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商业秘密,1、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 商业价值性 实用性 保密性 技术信息(Know-how)经营信息(trade secrets),2、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权利主体的多元性多个主体同时占有的可能权利客体的保密性相对地域性权利保护的无期限性严格保密,3、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4、商业秘密泄密的主要渠道,跳槽兼职内部人员故意与疏忽技术转让工业或商业间谍行为,5、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行政责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责任:侵害商业秘密罪 损害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损害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教师联系方式:刘朝:E-mail:,谢谢!,2012年12月1日,

    注意事项

    本文(几种特的殊知识产权.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