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制度历史变迁放映稿16班卢国贞.ppt
欢迎,农业制度历史变迁,农业制度历史变迁,2006年,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农业税收制度正式废止。,问题提出,历史学家黄仁宇在其著作万历十五年中选取了公元1587年前后为一个历史横切面,以万历皇帝、大学士张居正等政治人物为中心,梳理了中国传统社会管理层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索现代中国应当汲取的经验和教训。1581年,首 辅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一条鞭法”改革当时的赋税制度。“一条鞭法”的实施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缓和了阶级矛盾。但这次赋税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 决农业税作为皇粮国税对农业生产的消极影响,其无法逃出“黄宗羲定律”的循环。我在学习中国古代史的同时,研读万历十五年一书,总结并归纳历代农业税收制度的特点,旨在从本质上分析农业税收制度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并通过结合时代热点,分析农业税正式废除后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产生积极影响。,农业税收制度的起源和确立,我国的税收制度始于夏朝。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由于夏、商、西周三代尚处在奴隶制度阶段,所以其土地制度是以西周井田制为代表的土地国有制。奴隶制度的土地国有制并非公有制,而是全国土地都归统治者所有,各奴隶主和诸侯通过实物地租的形式向统治者缴纳赋税。春秋时期,随着以铁农器和牛耕的应用为表现形式的生产力的进步,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被开垦为私田,井田制开始逐步瓦解。统治者名义下的公田所生产的粮食比重降低,国家收入减少。为了改变此种局面,统治者改革了税收方法。齐国在管仲的建议下采用了“相地而衰征”,按照土地多少、好坏征收赋税,这是从国家层面上第一次承认了土地私有制。鲁国实行“初税亩”无论公田还是私田,都要由国家按实有的田亩数目收税。这种税收 制度不再凭借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身份收取地租,而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利按土地数量征取税收,开始具有税收的三个特性。因此,公元前594年实施的“初税 亩”制度被作为中国农业税收制度的起源。此后,大部分奴隶主贵族把公田化为私田,让种田的劳动者交出大部分劳动产品,保留一部分劳动产品,封建的剥削方式开始出现。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中的“为田开阡陌封疆”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封建农业税收的基础封建土地私有制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秦朝是我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秦始皇将商鞅在秦国实施的土地政策在推广到全国:承认土地私有制,并按亩收税;将农业税收分为田赋和人口税两种。至此,全国范围的封建农业税收政策正式确立。,封建历代农业税收制度的变革,秦朝推行的农业税收制度为之后的封建历代统治者所沿袭,他们根据各自不同的实际情况,对农业税收制度进行了修改,以巩固其自身统治。汉朝时人口众多,统治者实行编户制度对百姓进行管理。对人口进行有效的统计利于对人口的征税。虽然汉朝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更赋和田亩附加税等足以保证政府有稳定的财政来源。南北朝时期,北魏孝文帝于485年颁布均田令。均田制是统治者针对无地农民分配国有土地的制度,农民对土地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同时应运而生的是租调制,受田农民要交纳定额租调。,唐朝前期,均田制继续推行。租调制发展为租庸调制,开始推行“以庸代役”。唐天宝年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度无法推行。780年,杨炎建议的“两税法”开始实施:每户按资产纳户税,按田亩交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秋两季纳税。1069年,北宋的王安石开始变法,其中有两点改变了当时的农业税收制度“募役法”:将徭役转化为赋税;“方田均税法”:丈量土地,按亩数和土地肥瘠收税。1581年,明万历朝首辅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杂税和为一条,折成银两,按照按田亩数和人丁数纳银。清雍正皇帝推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人头税正式废止。,全面分析农业税收制度的变革以“一条鞭法”为例,1.明朝前期农业税收制度和其他所有封建朝代一样,农业税收仍然是明朝财政来源的主流。以永乐年间为例,农业税收大致分为田赋和军屯租。田赋的征收沿袭唐朝的“两税制”,在征收方式上实行“本折兼收”: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田赋,米、麦实物为本色,银、钱、钞及绢丝等物为折色,其中实物等大多存入仓库,再供朝廷分配。全国税率总体是“官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而 各地土地税率亦各不相同。其中以苏、松、嘉、常、湖、杭等浙西诸洲土地肥沃,因而田赋独重,有时甚至达二三石(1石=10斗=100升)。由于北征蒙古,大量军队驻扎北方,每年朝廷需要从南方调集田赋满足北方军队需求。明成祖设立军屯以使军队能自给自足和减少南粮北运。1404年以后,对每个军屯都规定了生产定额,同时减免一些军屯的租赋,此时军屯生产达到了明朝的顶峰。整个永乐年间,所收田赋大致在3100万至3400万石间,军屯租大致为2300万石 左右,比起洪武年间高出了35%。在歉收和自然灾害的共同作用下,这种负担使农民的生活变得不堪重负。为了确保农业生产,之后的数任统治者不得不减免赋税 并分发救济粮给旱涝灾区的人民,甚至削减过高的税收定额。,2.“一条鞭法”改革明中期后,土地兼并严重,加之朝廷不登造户役册籍,其收入逐渐减少。统治者为了补充财政亏空,加派了田赋数额并在长江三角洲各府征收了附加税。1531年(嘉靖十年),南赣都御史陶谐最早在江西实施了“一条鞭法”,取得了不错的 效果。时任御史傅汉臣上疏称:“顷行一条鞭法”、“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则徭役公平,而无不均之叹矣”。此后,海瑞在应天府江宁、上元两县实 行一条鞭法,做到“田不荒芜,人不逃窜,钱粮不拖欠”。1581年(万历九年),首辅张居正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条鞭法”。其基本措施有:一、赋役合一:各类徭役,随田赋一并征收;二、正杂统筹:无论正税还是杂税,都按田地、丁额均摊;三、官收官解:改田赋的长征解制为官府的统一征收、解运之制;四、实物征银:各类征派,皆计亩征银。此种赋税简化了赋税名目,客观上均平赋役、减轻了农民负担。赋役征银的方法促进了明朝 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赋税制度的发展,使人头税向土地税迈进。这些影响使“一条鞭法”达到了最初的目的缓解阶级矛盾,解决财政危机。政府 财政收入不断增加,足够九年的政费开支,此次改革取得了不错的效果。,3.从“一条鞭法”改革看封建税收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综观“编户制度”、“租庸调制”、“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中国历史上的屡次封建税收改革实有规律可循。从改革目的来看,都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统治进行的改革。然而不同的改革有不同的背景,应此也就有相应的不同措施。,从上表不难看出,改革的背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由于朝代的更替产生了新的社会背景,旧 的赋税制度已经不适于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采取新的赋税制度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二是由于土地兼并严重,财政收入减少,增加税收名目只能导致阶级矛盾 更加尖锐,不得不采用新的赋税制度以保证国家财政税收。从影响来看,所有的改革都保证了政府的财政税收来源与以维护和巩固统治为目的相适应。再者,改革直接推动了农民负担的减轻,农业生产的促进。但相同的目的为何屡次改革都有提及,这需要后文详细分析。,4.农业税收制度的发展规律,一)田赋(农业税收的正赋),二)徭役,1)地税:以土地数目为依据征收赋税 2)人口税:以人口数为依据征收赋税 3)户税:以资产数量为依据征收赋税,1)农民直接服役 2)以税收代替徭役:如更赋、以庸代役、募役法等,从上表看出,封建历代的农业税收制度发展有下列趋势:一、税收标准的变化:人口数量比重减少,土地数目比重增加;二、农民服徭役:由必需服到可以“以税代役”;三、税收方式:由实物到货币;四、征税时间:由不定时到定时。,我国南方税务桥和纳税场面,五、封建农业税收制度对农业生产产生的影响,1.农业税收制度对农业生产的直接影响 中国的封建社会,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民拥有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因而需要向国家交纳税收。对于统治者而言,在生产力较低的封建社会,农业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历代封建统治者皆重视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农业税收的实施迫使农民不得不致力于农业生产,因而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过重的农业税收制度又阻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税收总额不升反降。对于此种现象,开明的统治者往往实施较轻的农业税率,如:两汉的文景之治、唐朝的贞观之治等。对于农民而言,土地税收的高低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劳动结果。较低的土地税收因为能结余较多的粮食产品而促使他们积极地投入生产。较高的土地税收不仅抑制生产,更有甚者引起了农民起义战争,如:秦末农民起义、明末农民起义等。所以,大部分封建朝代往往延续着这样一个循环:朝代建立之初,统治者为了发展生产力因而降低税率;朝代强盛后统治者开始着手于税制改革以增加国家收入;朝代末期,农业税收混乱,国家财政亏空导致王朝崩溃或者引起农民起义导致王朝灭亡。这样的规律可以由著名的“黄宗羲定律”来解释。,2.有关于“黄宗羲定律”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一位著名思想家,他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提出“田土无等第之 害,所税非所出之害,积重难返之害。”这句话的大意是: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历代税赋改革,每改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这就是他提出的封建农业赋税制度的三害。根据两税法改革、王安石变法、一条鞭法改革和摊丁入亩改革,我们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律:封建统治者往往希望通过“并税式改革”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其目的都是好的,改革者的初衷是要通过“并税”的方式减轻农民负担,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农民的负担非但没有减轻,反倒愈益加重。这就是黄宗羲称之为的“积累莫返之害”。,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秦晖于1997年用一个公式表示出黄宗羲定律:两税法=租庸调+杂税;王安石变法=两税法+杂税=租庸调+杂税+杂税;一条鞭法=王安石变法+杂税=租庸调+杂税+杂税+杂税;归纳这些改革可以得初一个通式:Tn=T+nX(Tn为n次改革后新税额,T为初始税额,X为杂税税额,n为改革次数)这样来看,由于杂税始终存在,每次改革后的税额就在不断攀升,农民终究成为受害者。但是,统治者是通过何种方式一次又一次地将各种杂税在赋税改革后重新加派的。如同前文所述,朝代中期的统治者在进行了赋税改革后往往将众多名目的赋税归到一类,虽然名目减少,实际税额并没有减少;到了朝代后期,由于国库亏空,继任统治者往往采用增派税种的方式,将已经取消的税收名目重新提出,以增加税收总额。这样,就真正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中。这样看来,农业税收的恶性循环是存在其必然性的。,六、农业税的废止,1.废止农业税的尝试 在封建社会,农业税的废止不仅作为农民的愿望,更是被农民起义建立的政权所尝试。闯王李自成起义以“均田免粮”为口号,基于明末税收繁重的社会背景,起义军取得了一定胜利,并最终使得明朝灭亡。其提出的“均田免粮”口号触动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业税收制度,反映了农民阶级的强烈愿望。农民阶级反对封建剥削的趋势并不符合当时并不算高的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农业国家,在资本主义工商业仅仅萌芽的阶段尚不足以以工商业税收为国家财政主要来源。废止农业税只能成为一种失败的尝试,但并不由此说明农业税的废止是错误的。进入双半社会后,同样是农民阶级出生的太平天国提出“天下人田,天下人同耕”的思想,同样作为废止农业税的尝试。但是,当时的生产力依旧未发展到可以免税的阶段。,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新中国建设后,中共领导全国人民积极进行社会主义革命。1956年,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195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的农业税收制度,开始实行15.5%的产量比例税率。改革开放后,又逐步增收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2004年,中央开始进行免征农业税的试点工作。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农业税收制度正式废止。,此次废止农业税取得了成功,主要有下列原因:一)相对于封建社会的尝试,社会主义制度能保证农民不受到剥削,在政治上地位平等;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能保证以农民为主要构成的国民的意愿能得到真实体现。二)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生产力不断发展,国民经济稳步提升。农业税收在国家财政中的比例逐步降低,2004年降至1%。废除农业税后,不会对国家财政造成过大影响。三)新中国建立后,由于照搬苏联模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民工业体系,实行了农业补助工业政策,农业长期受到不平等待遇。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出了若干意见,加快农业税费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措施被“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所执行。,农业税的废止对于农民而言有利的。在建设新农村的运动中,不仅是税费减免,国家更是致力于对农村医疗、教育、环境等薄弱环节的建设,以减少城乡和贫富差距,真正使全国步入小康社会、和谐社会。但是,农业税收制度的废止仅仅是完成了它的法律程序,重要的是基层各级政府的有效贯彻和执行。政府应该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建立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公共财政制度,以保证农业税收制度的废止得到真正执行。,七、结论,中国的农业税收制度是伴随着中国的封建制度一起建立的。对于封建社会各政权的巩固起过积极作用。历代统治者为了加强统治都不同程度的对农业税收进行了改革,比较著名的有:两汉的编户制度、北魏的租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唐朝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亩等。但是,农业税收制度对于农民而言始终是一种剥削,历朝历代的农业税收改革始终无法逃出“精简增派精简增派更多”的“黄宗羲定律”循环。而且,对于废止农业税收的尝试在封建社会这个大背景下始终无法取得成功。不能否认,废止农业税是全体农民的愿望。新中国建立后,为了补助工业,农业税作为一种合理制度长期存在,直到2006年才正式被废止。农业税的废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