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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现代企业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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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现代企业制度.ppt

    公司法,1,公司法,公司法,2,公司发展史,现代企业制度的诞生和发展,公司法,3,原始公司,古罗马时期的包税人的股份委托公司;罗马帝国的船夫协会;11世纪晚期的康梦达(Commenda)和海上合伙(societas maris);,公司法,4,股份公司的出现,15、16世纪在意大利各地,出现了邀请公众入股的各种商业组织。15世纪末,地理大发现使世界商业形式巨变,意大利城镇的商业衰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崛起。这些欧洲国家与东南亚、东亚通商,需与海盗、风暴作斗争,非一人单独所能经营,需联合抵御风险。英国1553年成立莫斯科尔公司,1581年又成立了土尔其公司。1600年英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特许成立了东印度公司,当时该公司集合了一批冒险商人,出海远征。每次航海后,资本退还,并分配股利。从1601-1617年,东印度公司从英国到印度共进行了12次航行,每次都有高额利润,有时一次航行利润高达320%。这些公司是前资本主义股份经济的萌芽。,公司法,5,17-19世纪,现代股份经济形成与发展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7、18世纪,股份公司首先在银行保险、交通运输及公共事业部门得到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股份制成为现代企业典型组织形式,不再是一种特殊经济现象,发展成社会经济的主导。工业、商业、农业、金融业都采用股份公司制。*私有制为基础;国家以法律保障(企业竞争力决定国家竞争力)。中国股份制的形成 经过两次鸦片战争,到1894年前,外国人在中国设立商行500多家、银行37家、工厂100多家。为抗衡外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1872年成立了官商合办的船运招商局,公开招股集资100万两白银;1880年设立天津电报总局,1882年招集商股,改为“官督商办”。中国股份制的先天不足:官商结合、政企不分。,公司法,6,股份公司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形成,法国1807年的(旧)商法典就对股份公司作了简单的规定,这部法典通过拿破仑的武力传播到了德意志的各州、普鲁士、低地国家(现在的荷兰等国)、意大利以及瑞士等国。德国直到1861年才颁布(旧)普通德意志商法,对股份公司作了简单的规定。而日本则仿效德国的做法,于1890年颁布(旧)商法典。此外,大陆法系国家的股份公司也同样是从无限公司转化而来。,公司法,7,自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以后,股份公司向大众化方向发展,公司的股份原则上得以自由流通与转让,使得股份公司得以在段时间内筹集到大量的资本,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现代化大生产。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没有股份公司,恐怕至今还没有铁路。当今全球的大型跨国公司大多是采用股份公司的形式。借助于资本市场,股份公司成了名副其实的“大众化公司”。股份公司彻底地摆脱了原有的合伙企业或无限责任公司中投资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公司的真正投资人即股东不再亲自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也正因为如此,股份公司才有必要以分权的方式设立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甚至监督机构(独立董事、监事、监事会),以克服投资人与管理人身份的彻底分离之后公司管理层脱离投资人约束的危险。,公司法,8,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特征,严格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成历史要比股份公司晚。如果说股份公司从开始就是为大型企业设计的话,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则主要是为中小企业设计的。由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结构主要适合大型企业,因此硬性要求中小企业按照大型企业设立组织机构是不合适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在于为那些中小型企业设立一种界于大型的股份公司与小型的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形态。换句话说,有限责任公司既要吸取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优点,又要采纳合伙企业中投资人亲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公司法,9,封闭公司和私人公司,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无真正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有美国的所谓“封闭公司”或者英国的所谓“私人公司”。这些公司的股份由少数人持有,股份并不面向大众而且其转让也受到章程的约束,不要求私人公司公开财务会计表,也无最低投资额的限制,而且不以公司登记为成立的必要条件,这就使得私人公司迅速受到投资人的青睐。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人合性质,投资人之间不仅有投资关系为约束,同时也以个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投资份额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公司法,10,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公司分类上的区别,大陆法系:注重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区别;英美法系:注重公司的“公开性”和“封闭性”的区别。,公司法,11,公司的各种称谓,法国:societes;德国:gesellschaft;英国:company;美国:corporation,公司法,12,公司法的本质,根据美国公司法顶尖学者弗兰克 H.伊斯特布鲁克(Frank H.Easterbrook)、丹尼尔R.费舍(Daniel R.Fischel)的见解,公司法发挥着公司合同模本机制和漏洞补充机制的作用。,公司法,13,合同模本机制,就合同模本机制而言,公司法这一标准合同范本浓缩着公司参与方不间断的试错和纠错而累积的经验,即通过法院对成千上万案件的审理,将公司可能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转化成公共产品,向公司参与各方提供。这样,公司法提供的一整套规则,如投票规则、派生诉讼持股数量最低限度规则、会议议事规则等等,由于是成千上万次“试错”而总结的成果,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参与方的要求,这样就有效地降低了协商成本,使他们能够将协商的焦点集中于特定的事项中。,公司法,14,漏洞补充机制,就漏洞补充机制而言,公司法发挥着对公司运作的拾遗补缺功能。公司参与方为促成合同,对一些遥远的、可能引发争议的偶然事件往往避而不谈,以免破坏交易达成的良好前景,这就产生了长期合同的缝隙。公司法通过“信义义务”规则赋予法院极其灵活的“临事裁判”机制,法院必须考虑如果交易成本不存在,当事各方将会选择何种合同条款。这样就较好地发挥了拾遗补缺功能,填补了公司参与方的合意空白。因而,公司法是一种开放式的(openended)标准合同,它补充、而不是替代了当事方的协商,还必须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留足空间。,公司法,15,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理论,公司法,16,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1、企业的本质是什么?2、企业的产权安排是怎样的?3、企业资本结构理论:债权好?股权好?4、企业组织制度是怎样的?5、企业成长理论:企业是否可以长生不老?,WHY?,公司法,17,企业的本质,古典经济学的观点:企业是一个生产函数(黑匣子)。信息经济学的观点:企业是契约的集合,是替代市场的一种制度安排,目的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企业有其边界。,公司法,18,企业的产权安排,团队生产需要监督谁来监督?产权安排。产权安排:企业归劳动者所有,还是归资本者所有?,公司法,19,产权的可分解性,出资权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分离,股东财产权和公司经营权的分离。,公司法,20,所有权与股权的权能比较,公司法,21,股东的权利,1、表决权2、选举权3、检查权4、分红权5、剩余财产分配权6、股份转让权7、其他权:起诉权、知情权、优先任股权。,公司法,22,企业组织制度,两权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二者的目标不一致二者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契约的不完全性。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23,企业资本结构理论,在公司中,是债权好还是股权好?为什么债权好于股权?为什么全是股权不可能?股权和债权的最佳比例是多少?,公司法,24,企业成长理论,1、企业是否可以长生不老?2、为什么所有的企业都收敛于公司?,公司法,25,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原则;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4、突出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公司法,26,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公司就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利,且出资人的财产和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分开了,从而实现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27,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公司法,28,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法人。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1、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公司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公司法,29,突出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从一定意义而言,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现代”性,突出表现在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上。这种适应性,特别反映为法律规则的适应性上,即法律规则的密度能满足现代企业运营的需要。,公司法,30,公司的种类,公司法,31,外国公司的种类,分类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分类二:封闭公司(私人公司)和开放公司(公共公司)。,公司法,32,中国的公司的种类,有限公司(含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33,两种公司的法律特点,公司法,34,有限责任公司,1、公司和股东均负有限责任2、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不发股票3、股东人数有最高限制4、既吸取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优点,又采纳合伙企业中投资人亲自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5、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人合性质,投资人之间不仅有投资关系为约束,同时也以个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公司法,35,股份有限公司,1、公司和股东均负有限责任2、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发行股票,公司法,36,公司资本制度资本真实原则,公司法,37,资本真实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法,3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资本确定),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公司法,39,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三万元。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4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4、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4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法,4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资本确定),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公司法,43,设立股份公司的两种方式(资本确定),1、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2、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3、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4、募集设立时,发起人最低认购的比例为35%。,公司法,44,股东的出资方式(资本确定),1、货币出资;2、实物出资;3、工业产权出资;4、土地使用权;其中,2、3、4须经评估。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45,股东的出资程序(资本确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法,46,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法律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法,47,公司转投资(资本维持),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48,有限公司设立的案例,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公司法,49,1997年5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人民币40万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董事会。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1998年5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1994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0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1998年10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公司法,50,问题:,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什么?,公司法,51,答案,(1)关于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或:1994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法,52,(4)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仅为20,未达到法定要求。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初步协议中商定的董事会的人数低于法律规定。,公司法,53,(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做出。,公司法,54,案情,1994年4月,湖北某船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饮料厂在江苏某地共同发起设立江苏省双龙矿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作为双龙公司发起人,船务公司与饮料厂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主要内容为:1.饮料厂投入价值35万元人民币的厂房和生产必需设备,船务公司投人流动资金25万元人民币;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时饮料厂方面负责。,公司法,55,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并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双龙有限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并且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尽管这一过程中船务公司方面曾向饮料厂催问数次,但是仍然未果。1995年10月,由于双龙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并开展活动,且湖北某船务公司方面经营情况需要,船务公司要求饮料厂退回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船务公司认为,由于饮料厂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双龙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应退回投资款25万元人民币;饮料厂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且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饮料厂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船务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合同,由饮料厂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公司法,56,问题,双龙饮料有限公司在设立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如果存在瑕疵,请一一指出船务公司与饮料厂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是否无效?为什么?船务公司可否收回投资,请说明理由,公司法,57,答案,1.存在瑕疵。第一该设立中公司没有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船务公司的出资汇人另一发起人饮料厂的账户上,这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第二是饮料厂的实物出资没有经过验资;第三是协议规定由饮料厂办理设立登记而饮料厂迟迟没有办理。该协议有效。其定约主体和内容均没有违法情况,又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船务公司可以收回投资。首先饮料厂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且经船务公司多次催告而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显然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船务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协议,收回投资;其次该饮料有限公司并未成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即公司成立之前,股东可以抽回投资。,公司法,58,税后利润分配(资本维持),先提取10%的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法,59,公司的合并和分立(资本不变),合并的种类: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合并的程序:1、股东会决议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2、通知债权人并公告;3、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4、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公司的分立的程序:1、股东会决议(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2、通知债权人并公告;3、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公司法,60,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资本不变),注册资本的增加:股东会决议(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注册资本的减少:1、股东会决议(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2、通知债权人并公告;3、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4、变更登记。,公司法,6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62,公司治理机制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协调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管理者的关系,以防止企业管理者以资本所有者的损失为代价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法,63,公司治理的内容,1、公司控制权的配置与行使;2、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的监控以及对他们工作绩效的评价;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公司法,64,公司法人治理的基本系统模型,公司法,65,公司治理的手段为三个方面内部监控机制、外部监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1、内部监控机制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制度设置(如我国公司法确定的“三会四权”制衡机制)来约束和管理企业经营者的行为;2、激励约束机制是指通过业绩评价和目标约束等在金钱和非金钱方面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3、外部监控机制是指通过企业外部的市场及管理机制(如资本市场、经理市场、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行为进行约束。,公司法,66,公司治理的内部监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要解决的是监督者(委托人)与被监督者(代理人)目标歧义的难题,1、企业的委托代理契约,并不能保证代理人(经理人员)经营行为的长期化和把企业目标视为自己的目标。设立企业制度只能在与经营者的合约上明确涉及的方面对经营者有约束作用。2、由于合约主体(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委托人总存在一些合约无法约束的“剩余行为”,这个“剩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委托人不清楚的,从企业制度的组织结构上设置控制机制总会存在盲区的。,公司法,67,解决监督者(委托人)与被监督者(代理人)目标歧义的难题的方法1,把“剩余行为”的随机控制权交给与行为人关系最近的监督者。如董事会监督总经理,总经理监督职能部门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强化这种随机监督的办法就是直接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公司法,68,解决监督者(委托人)与被监督者(代理人)目标歧义的难题的方法2,依靠市场合约,把企业制度难以顾及的行为人的“剩余行为”与行为后果,置于严酷的市场竞争过程中,进而把行为控制权交给当事人,把本来由企业承担的监督成本转化为当事人的违约成本。这就是外部监控机制。市场竞争机制所包含的隐性契约,具有企业内部制度所达不到的功效。,公司法,69,解决监督者(委托人)与被监督者(代理人)目标歧义的难题的方法3激励机制,1、薪酬计划企业薪酬计划的核心是将管理层的个人收益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统一起来,从而使股东价值成为管理层的决策行为准则。根据这一思想,公司管理层的薪酬一般包括以工作表现为基础的工资、以财务数据为基础的奖金、以股价表现为基础的股票期权、以及以服务年限为基础的退休金。其中,行使期权计划的收入成为管理层薪酬的主要来源。,公司法,70,各国的薪酬结构,公司法,71,其他激励机制,包括职务晋升、终身雇佣、荣誉称号等,公司法,7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定义,公司不同的机构之间权力分配、行使和相互制衡与监督关系,强化出资者对公司掌权人的制约机制,从而充分保障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公司法,7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和目标,1、核心: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2、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利益,进而满足股东长期的最大利益,公司法,7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容,1、它主要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以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阶层组成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2、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托管给公司董事会。3、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4、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5、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选举产生董事会的同时,为了保证董事及经理人员按其意志合理经营,还选举产生监事会,以期其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经营、投资分配等。6、在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各权利要素各自具有自己的权利重心和权利边界,公司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与监督权,四权分立,三会一总,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公司法,75,公司章程,公司权责分明的自治性、规范性文件,公司法,76,有限公司章程,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法,77,股份公司章程,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法,78,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1、公司章程是股东意志的体现,是公司的宪章。2、是公司自律的法律依据。3、是法人治理机构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4、要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2/3以上同意。5、不可轻视它的制定工作。,公司法,79,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80,组织机构,经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公司法,81,股东(大)会的性质,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公司法,82,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83,有关股东会的特别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法,84,股东大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85,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定期会议:公司章程决定。临时会议:1/10以上的表决权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一个或者多个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 会议的主持。,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公司章程决定。临时会议:1、董事人数不足2/3时,2、公司亏损超过1/3时,3、1/10以上的表决权股东提议时,4、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会议的主持。,公司法,86,股东大会的其他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法,87,累积投票制,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法,88,累积投票制的实例,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公司法,89,董事会,西方的董事会是现代公司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物。现代公司制度的本质是集中分散的资源进行规模化利用,但大量分散的股东们无法就企业经营管理进行有效率的协商和控制,所以便设置一个更为专业、集中、常设的董事会机构来代替股东会行使核心职能。,公司法,90,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业务执行机关和日常经营决策机关,属必设和常设机关。成员:有限公司313;股份公司519人。国有公司的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公司法,91,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92,董事与股东的关系,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通过董事会的决策而享有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但他们并不对股东大会或选举他们的股东承担义务。也就是说,他们担任董事是由公司的意志决定的,这就要求董事作出的任何行为必须以公司或所有股东(而非单个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公司法,93,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基于董事对公司资本和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董事是公司的受托人;基于代表公司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需要,董事则为公司的代理人;基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并领取报酬,董事又作为公司雇员存在;基于公司对董事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等不法行为承担责任,董事是作为公司机关存在。,公司法,94,董事对公司的义务,董事对公司的义务有二,即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是以信赖为基础的信托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因此,董事在执行公司所信托的事务时,应以善良管理人的勤勉以及对公司的忠诚为其行为准则,同时亦应遵守法律、章程及股东大会的决议,如有违反,并因此损害公司利益时,即违反了信托合同规定的义务,董事自应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95,董事的忠实义务,董事的忠实义务是指必须像一般受信托人那样,以自己最大的善意作为自己行为的出发点,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最后归宿,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不得利用自己董事的身份和职权谋取个人或公司利益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即 须以善意为之;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负有在类似的情形,处于类似地位的具有一般性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事务时的注意;并且以一种他有理由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好利益的方式为之,公司法,96,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忠实义务是一种以信任、信赖和依赖为前提和基础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负有这种义务的人除了取得自己应得的报酬外,不得追求其他的个人利益。具体表现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不得收受贿赂、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不得与公司开展非法竞争;不得利用公司的财产、信息和机会。忠实义务侧重说明董事作为公司之一员应对公司履行的义务。,公司法,97,勤勉义务(duty of care),董事应忠诚地,以其有理由认为是符合公司最高利益的方式,并以一位处于同样地位和类似环境的普通智者处事的谨慎态度来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即公司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勤勉,如果不能承担起自己职位的正常事务,就可以认为董事违反了他们的勤勉义务。勤勉义务侧重的是董事作为受任人所必然应履行的义务。,公司法,98,董事、监事、经理的禁止性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法,99,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关系,董事基于忠实义务所应具有的竭忠尽力、公司利益至上的品质,已超出了对受任人勤勉义务履行的程度要求。换言之,董事对公司的忠诚,并不免除其怠于履行勤勉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同样,董事即使充分履行了勤勉义务,也不能免除其未尽忠实义务的责任。无论对勤勉义务做出如何宽泛的扩张解释,都不能全部涵盖忠实义务的内容;反之,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也并不表示他就一定尽到了勤勉义务。,公司法,100,董事的其它法定义务,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主要源于民法或普通法中的代理法和受信托人法。董事在承担这些义务的同时还应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其它义务。这些法定义务多种多样,但主要有:负有根据法律规定支付股利或分配股息的义务,不得收购公司股份的义务,在清偿期内,不得未支付、清偿公司债务和义务前分配公司资财,不得对公司董事、经理或股东提供贷款或为他们的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法,101,董事卸任后的义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法,102,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所承担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公司法,103,董事长的定位,1、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董事会实行多数票表决制,会议集体决策、董事个人对决议负责。,公司法,104,董事会会议的议程,1、由董事长召集,或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2、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3、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4、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公司法,105,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可以兼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法,106,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107,监事会的构成,经营规模较大的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推举监事会主席。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3年,可以连选连任,公司法,108,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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