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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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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0日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部门、单位。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各类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一)制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组织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拟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四)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五)批复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六)组织和指导国资预算单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七)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第七条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二)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三)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四)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六)配合省财政厅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第八条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收支范围第九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其中金融企业、资源类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35%,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实行动态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省政府同意,可在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承担省属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可免缴利润收入。第十一条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资预算单位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第十二条转让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第十三条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资预算单位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第十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重大项目支出、国家资本金注入、实施战略性收购支出等;(二)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三)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等支出,其中监狱、戒毒类企业按规定上缴的收入全部调至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相关支出;(四)其他支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十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规定编制中期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属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取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等,结合国资预算单位提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第十七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第五章预算执行第十八条国资预算企业应将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第十九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第二十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预算调整第二十二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省财政厅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增加不需要省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第二十三条因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国资预算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第二十四条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第七章决算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国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省财政厅。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第二十七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省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第二十八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牵头实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第三十条国资预算单位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第三十一条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对所监管(所属)企业设置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的考核指标,纳入企业年度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内容。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和国资预算单位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第九章监督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依法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和有关国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第三十五条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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