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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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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办法的通知.docx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4月12日印发的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9)23号)自2023年9月30日停止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4日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落实耕地保护,规范全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行为,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形势新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包括以下两类:(一)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可用于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的指标,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及新增水田面积子指标。(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全省原贫困县经批准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区所复垦耕地面积(周转指标)扣除项目区用于农民安置等用地指标后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交易,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将本级储备的土地指标在省域内跨市、县行政区域公开竞价交易使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调剂,是指省人民政府为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项目)等落实占补平衡,将省、市、县各级储备的部分补充耕地指标跨行政区域有偿限价调剂使用的行为。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承办指标交易调剂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第五条土地指标交易调剂以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为载体,除提质改造后产生的新增粮食产能指标外,其他指标不可单独交易。第六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出让方为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出让方为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指标交易的受让方为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第七条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项目)等所在县补充耕地储备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项目占补平衡需求的,不足部分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市域内调剂,市域内仍无法满足项目占补平衡需求的可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调剂。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并指导、监督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调剂活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各市、县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省级耕地开发专项基金项目及省财政全额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除外)报备入库形成指标的,省厅提取15%指标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统筹使用,优先用于保障该地区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项目)等的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已审核备案项目单独建立管理台账。第九条出让土地指标时,拟出让方应按相关规定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相关材料。第十条制定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调剂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竞价交易的各类指标,起始价格由出让方根据新增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并不高于限价。(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耕地面积指标交易起始价格限价为:14等7万元/亩,13等7.5万元/亩,12等8万元/亩,11等9万元/亩,11等以上每提升1等增加1万元/亩。(三)用于补充新增粮食产能的提质改造项目,交易价格原则上每亩每百公斤不超过1万元。(四)省级耕地开发基金项目所产生的指标主要调剂用于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项目)等,其具体价格标准按照省级耕地开发周转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一条土地指标的交易统一在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拟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出让申请及相关资料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从省级土地指标储备库划入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拟交易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出让申请及相关资料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将节余指标纳入土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拟调剂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采用定向投入方式,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项目)等需求,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办理指标划转等手续。第十二条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流程设以下4个四个环节:(一)预公告。土地指标出让申请及相关资料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将现有指标和拟出让指标在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预公告。受让方可根据预公告内容通过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土地指标受让申请,申请中说明受让指标所含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值或水田面积等情况。(二)公告。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预公告受让方需求,将拟出让的土地指标在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或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竞价。受让方根据公告的指标交易信息,结合自身需求,按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自主参与竞价交易。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补充耕地指标竞价时,受让方报价达到起始价格限价的2倍,将触发熔断机制,触发熔断的受让方以熔断价格成交其申请指标(例如10等补充耕地指标的熔断价格为20万元/亩)。(四)成交。土地指标成交后,省自然资源厅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指标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成交价款汇入指标出让方提供的账户。第十三条指标受让方购买的土地指标纳入本级指标储备库,原则上须在一年内全部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或增减挂钩建新区,不得转让,否则取消再次竞买资格。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项目)等作为受让方购买的补充耕地指标,纳入项目所在地市、县级指标储备库。第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指标交易调剂获取的收益,应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耕地保护、支持乡村振兴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省原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第十五条土地指标交易调剂产生的相关市县规划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调整等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省自然资源厅对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列入台账的,在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第十六条省自然资源厅要根据本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指标交易调剂行为,制定实施细则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台账。第十七条市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域内土地指标调剂办法,并将市域内土地指标调剂情况在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3年1月I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土地指标交易调剂,仍沿用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9)23号)。本办法施行后,晋政办发(2019)2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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