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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学课件-保险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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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学课件-保险监管.ppt

    保险监管,本章介绍政府干预市场的一般理论,让学生掌握市场支配力与保险监管、外部性与保险监管、“免费搭车”与保险监管、信息难题与保险监管之间的关系,保险监管的收益和成本分析、规避监管的收益和成本分析、以及监管过程的均衡。了解保险监管目标、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方式以及保险监管机构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采取的纠正与处罚措施。让学生掌握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监管、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监管、资产与负债监管、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交易行为与网络保险监管、再保险监管、衍生工具监管、跨境保险活动与保险集团监管的含义、原则和内容。,金融监管与保险监管的基本含义,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制,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但在实际中,这两个词单独使用时,一般都分别包括了两个词的复合内容。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一般同时使用,不再区分两者的细微差别。因此,金融监管这一复合词被广泛使用。,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各国对保险业都实施监管。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通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险监管的历史始于16世纪后半期。最早建立保险监管制度的国家是保险业最先发展起来的英国。1755年英国成立保险商会,这是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的开端。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国家授权给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使之专司保险监管之责。这种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851年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率先设立保险署,专司监管之责,开创了保险监管制度的新篇章。,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另一个进步体现在保险监管法规的不断完善。在这方面比较先进的是英国。1870年英国颁布了寿险公司法,随后在其他保险业务领域也相继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并于190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法。20世纪2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已基本形成,保险监管事业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各国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主要是由保险业的性质及其经营特点所决定的,即:保险事业的公共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技术的复杂性。,第一节 政府干预市场的一般理论,一、公共利益论“公共利益论”认为,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应当是寻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问题是如何来衡量所谓的社会福利。目前人们进行福利分析的思维架构大多建立在社会福利的有效配置这一目标上,如“帕累托有效”、“帕累托改进”。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可以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自动地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是有效的配置并不一定是公平的。各国政府也一直都对保险业采取比其他一般行业更多的监管措施。这种监管实践背后的基本理念是,保险业对于公众的福利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公共利益,直接影响着公民和企业的经济安全。因此,也就为保险监管找到了理论基础和理论解释。“帕累托有效”只有在各种严格的假设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现实社会中所有的市场都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态,只能让市场尽可能地满足完全竞争的条件,从而尽可能地实现竞争所能够带来的利益。,市场失灵的存在,会引起整体社会福利的减少。一般市场监管和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应当是使这种社会福利最大化。通常政策制订者将此目标解释为在保持生产者剩余不变的前提下,实现消费者剩余的最大化。这是有些国家对保险费率实施监管的理论依据。社会福利的增减是检验监管政策效果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当然,市场并不总是能够处于“帕累托改进”状态。生产者剩余增加而消费者剩余相应减少的现象是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应当关注社会福利的变化,一旦市场失灵鼓励了生产者的行为,使社会福利遭到损害,他们就有理由采取矫正市场失灵的监管措施。,二、私人利益论“私人利益论”认为,监管者为了获得来自行业的资金以及其他支持时,可能会表现出倾向行业(保险人)的偏见。相反,为了获得消费者(选民)的支持,则可能会表现出倾向于消费者的偏见(如压制价格),即使长期效果是有害的。“私人利益论”中最著名的监管理论是所谓的“俘获理论”,该理论认为监管者被其所监管的行业俘获而为该行业的利益服务。保险业的特殊利益集团包括保险人、再保险人、保险代理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经纪人以及其他为保险业人士提供服务的公司。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被“俘获”的保险监管者将会给予生产者剩余更多的权重,而减少消费者剩余的权重。由于监管者对公平的自然市场权重进行了不正当的人为调整,从而损害了整体社会福利。所以经济学者们认为这种做法从公共利益的角度上看也是不合理的。,三、经济管制论 经济管制论也被称做“政治”监管理论。该理论认为监管将在现有政治和行政管理体制内,通过不同私人利益集团的讨价还价而确立。这些集团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讨价还价的结果也会依监管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经济管制论有两个前提:首先,国家是强制权的基本源泉,利益集团确信国家运用强制权能使该集团的处境得以改善;其次,当局选择使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是理智的。这两个前提导致一个假设,即监管的供给是为了满足利益集团收入最大化的需求。即:政治体制是理性地建立起来并被理性地使用的,也就是说,它是实现社会成员愿望的合适的工具。,监管者选择政策的目的是使其政治支持最大化。监管者将选择小于福利最大化的政策,因为减少一部分福利虽然要相应减少一点政治支持,但却可以更大程度地减少政治反对。至于哪些产业部门最有可能被监管的问题,经济管制论认为,因为监管者将选择“政治支持最大化”时的价格。这个价格只能位于竞争性价格(产业利润为零)和垄断性价格(产业利润最大化)之间,也就是说立法者或监管者不会将价格设定在产业利润最大化的水平上。监管最有可能发生在相对竞争或相对垄断的产业部门,因为正是在这些产业部门中,监管才会产生最大的影响;市场失灵的存在使得监管更有可能,因为市场失灵领域的监管会增加社会福利,一些利益集团获取的收益相对而言比其他利益集团蒙受的损失要大。,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经济学分析,(1)市场支配力与保险监管 市场支配力是指一个或多个销售者或购买者对他们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影响能力。A、市场准入壁垒问题 如果市场存在准入壁垒,而且销售者数量较少,就会出现市场支配力。世界各国的保险市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市场支配力现象。垄断市场和寡头市场通常都与准入壁垒有关。,许可证要求也会造成技术性的准入壁垒,尽管这些要求可以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理由而变得名正言顺。营业许可要求一般包括最低资本金、经营状况证明及具体的经营方案等等。一个希望在某国营业的保险人首先必须获得营业执照。为了获得执照,保险人必须符合该国有关最低资本和其他财务健康性要求。尽管有些国家实行国民待遇,但是严格的国民待遇也可能导致市场准入困难。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管。保险监管通常会涉及到市场支配力问题。,B、规模经济问题 如果一个厂商的产出增长率高于投入的增长率,就出现了规模经济。规模经济作为另一种进入壁垒,也会造成强大的市场支配力。在保险市场中,中小型公司的规模收益递增,而大型公司的规模收益则可能不变,也可能适度递增或递减。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表明保险市场存在自然垄断的趋势,因此保险市场中来自规模经济的准入壁垒并不突出。,一般认为保险市场是竞争性的,可以支持各种规模的保险人。随着市场广度和深度的增加,规模经济引起保险市场失灵的可能性会更小。“范围经济”也可能造成市场失灵。在保险市场中,某些险种的协作生产会出现范围经济。厂商是否能取得市场支配力取决于它的市场相对规模,而不是绝对规模。,C、产品差异和价格歧视问题 通常保险监管者只有在购买者可能遭到误导的情况下才会对产品差异予以关注。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对相同的产品向不同顾客群体索要不同的价格。保险人有时也会采取“价格歧视”。保险监管往往禁止不合理的价格歧视,即损失和成本不足以说明的价格差异。尽管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保险市场上存在大量的掠夺性定价或倾销。,有的保险市场存在对费用和佣金的限制,政府对保险实行定价控制。在另一些市场,政府或政府认可的卡特尔制定所有保险人必须遵守的价格,监管本身就创造了市场支配力。也有一些国家的保险人可以自由制定他们认为合适的价格。还有一些国家是介于两种极端之间。政府通常也会使用鼓励竞争法或反托拉斯法,以限制保险市场通过兼并、收购或其他试图不正当限制竞争的活动进行不适当的势力集中。,(2)外部性与保险监管 外部性是指一个厂商的生产行为或一个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其他人产生直接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保险中也存在负面外部性和正面外部性。长期以来,许多政府一直都把解决银行和证券领域由于负面外部性引起的系统性风险视为监管重点。系统性风险可以分为两类,即“台阶式破产”和“挤提”。,保险业曾经发生过“挤提”的情况,但还没有发生过因挤提风潮导致财务状况良好的保险公司破产情况。对消费者保护还应考虑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人无力偿债而遭受的损失最小化。保险业可能存在外部正效应。近年来一些保险人也开始试图利用版权、专利、禁止盗用、商业秘密和商标等法律武器来保护他们的创新。有些政府显然认为保险从本质上讲有着重要的正面外部性,国内保险业在保卫国家主权中的作用正是这样一种外部性。还有,提供某些社会保险也会带来正面外部性。,(3)“免费搭车”与保险监管免费搭车:是指不承担任何成本而消费或使用公共物品的行为,有这种行为的人或具有让别人付钱而自己享受共用品收益动机的人称为免费搭车者。免费搭车现象缘于公共物品生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如果每个人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这种公共物品也就无人提供。某些集体消费的产品或服务被称为“公共产品”。如果有人以极低的或零成本获得了这些产品,我们称之为“免费搭车”。保险市场也存在“免费搭车”问题。而且,保险监管本身就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4)信息难题与保险监管A、不对称的信息 不对称信息是指交易中的一方拥有而另一方缺少的相关信息。不对称信息可以分为“隐蔽信息”和“隐蔽行为”。“旧车问题”和逆向选择是比较典型的隐蔽信息。保险市场上卖者信息多于买者信息会出现“旧车问题”。如果买者对自身情况的了解多于卖者时就可能引发逆向选择问题。,隐蔽行为包括委托代理问题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经理层和公司股东、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和保险人之间都存在委托代理问题。隐蔽行为还体现在道德风险上,由于保险的存在,被保险人可能会因此而忽视风险防范,甚至进行更加危险的行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通过获得更多的信息来减小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利后果。,保险市场上,个人和小企业无法评估和判断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经理层可能会向股东隐瞒财务状况不好的信息。虽然信息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依靠市场自身解决,如评级机构、保险中介人等经常提供对保险人资信状况的评估。但政府也应当对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予以关注,通过有效监管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产品本身也会引起不对称信息问题,因为保险合同是复杂的法律文件。政府对此有多种应对方法,如禁止使用误导性的保单用语、要求用简单的语言书写保单、直接规定某些保单的措辞,要求在销售环节对特定项目进行披露等。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环节的核心任务最大程度的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法律也对这些问题的极端形式作出规定,限制被保险人通过不实陈述和故意损坏保险标的获利的企图。,B、不存在的信息 在保险过程的各个环节上,不论买者还是卖者都无法获得完全的信息,因为有些信息原本是不存在的。如果某人无法了解当前和未来所作选择的结果,他就面临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导致他采取一些改进行为,以减轻风险。这类对冲行为消耗了额外的资源,从而减少了社会的整体福利。经济波动、通货膨胀、新颁法律和规章、消费者态度和偏好的变化等环境因素增加了卖者和买者的不确定性,使决策行为呈现次优的状态。人们通过分散化经营和建立无力偿债保障基金等方式来应对类似的情况。小结:私营保险人不会提供消费者所需要的所有险种。保险业信息监管的首要目的是矫正消费者信息的不对称问题。,(5)保险市场中的监管失灵 造成监管失灵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A、政府同样存在信息不灵的问题。B、政府工作人员可能缺乏彻底、公正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动机。C、监管本身可能引发与市场规则相矛盾的行为。D、“占据”问题也与寻租行为有关。,第三节 保险监管目标与原则,一、保险监管的目标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法规和国际保险监管组织文件中,对监管目标的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基本上包括三方面,即: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除了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之外,还承担着推动本国保险业发展的任务。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就拥有这两方面的职能。,中国保监会具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的双重职能。作为保险监管机构,它应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作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它必须作好保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研究保险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要通过规划、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保险业发展的方向。,(一)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是极为有限,现实与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和规则,对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还有一些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需求者尽量知情。同时也鼓励需求者自觉掌握尽量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提高判断力,并且应当对自己的选择和判断承担相应的风险。显然监管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防止被保险人的利益可能因不知情而受到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的恶意侵害。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应当由它们自己依法维护。,(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可以理解为第一目标的延伸。同时,监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不是为了“秩序井然”而人为地限制、压制竞争。(三)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是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稳定是前两个目标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单一的和惟一的目标。二是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稳定,并不排除某些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因经营失败而自动或被强制退出市场。监管者不应当、也不可能为所有保险机构提供“保险”。监管者所追求的是整体的稳定,而不是个体的“有生无死”。,(四)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一是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二是要坚持市场取向的发展。三是要坚持有秩序并充满活力的发展。四是要坚持有广度和深度的发展。小结:中国保险监管的目标可以表述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这三个“维护”和一个“促进”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整体,我们的所有监管法律、规章,监管措施和具体监管行为是否正确和有效,也必须以是否符合监管目标为准绳。,二、保险监管的原则 保险监管通常适用的原则为坚实原则、公平原则、健全原则、社会原则。,第四节 保险监管方式,一、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应当设定辖区内保险公司提供财务报告、统计报告、精算报告以及其他信息的频率和范围;设定编制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确定保险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资格要求;设定技术准备金、保单负债及其他负债在报告中的列示标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2002年1月颁布了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旨在为保险人的信息披露提供指引,以便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保险人当前的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但需要强调的是,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并不提倡、也不认为监管机构有义务去披露他们自己手中掌握的保险公司的信息。如果能够提供可以用来评估保险人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内在风险的适当信息,市场力量就会发挥有效的作用,即奖励那些能够有效管理风险的公司,惩罚那些不能够有效管理风险的公司,这就是所谓的市场法则或市场纪律,它是有效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保险本身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市场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比一般企业高。当然,较多的细节披露会直接或间接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监管机构应当在成本的增加与信息披露所带来的潜在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保险业正变得越来越国际化,但各国的会计制度和惯例存在很大差异,不同国家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很难实现。因此,应当对保险公司所使用的会计制度进行披露。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市场参与者的决策有关;必须具有及时性,以便人们在决策时所依据的信息是最新的;必须是经济和便利的,对市场参与者而言是可取的,而且不必支付过多费用;必须是全面和有价值的,有助于市场参与者了解保险公司的整体状况;必须是可靠的,基于这些信息的决策应当是可信的;必须是可比较的,要在不同保险公司之间以及保险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有可比性;必须是一致的,要具有连续性,以便可以看出相关的趋势。,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为监管机构提供日常监督所无法获得的信息,发现日常监督所无法发现的问题。监管机构可借机与公司管理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通过现场检查评估管理层的决策过程及内部控制能力,制止公司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经营行为。监管机构可以借现场检查的机会分析某些规章制度产生的影响,或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收集制订规则所需的信息。现场检查对于解决公司的问题也大有裨益。一般来说,现场检查的目标是对公司的风险结构和承受风险的能力进行比较,找出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对投保人承担长远义务的能力的问题。但是,现场检查不应只局限于找出公司的问题,监管机构还应深究问题后隐藏的原因,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监管机构在拟订现场检查计划之前,应当对被监管机构的有关业务和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要考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结构,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较差的公司,现场检查应更加频繁和深入。有的监管机构可能既负责日常监督,又负责现场检查。这种体制可以使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也是实现对被监管机构持续跟踪观察的有效手段。现场检查必须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应当赋予监管机构广泛的权力,以便调查和搜集其所需的信息。现场检查既可以是全面检查,也可以是专项检查。不论监管框架的内部组织如何,监管人员都可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或某些环节上得到外部审计师或精算师的协助。,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赋予了中国保监会实施非现场监控与现场检查的权力,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现场检查规程、现场检查手册等监管规章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应当看到,保险监管国际规则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业绩的监控制定一定的框架,这要求保险监管者有高效的信息系统,中国目前还没有一套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无法满足高效率信息处理的需要。,第五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现代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各国保险监管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大体上都包括以下几方面:(1)组织监督:主要有申请设立的许可、组织形式的限制、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停业解散的监管、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2)经营监管:主要有经营范围的监管、保险条款的监管和保险费率的监管。(3)财务监管:主要有资本金的监管、准备金的监管、资金运用的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和财务核算的监管。,(1)组织监督:我国保险法第七十一条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七十三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第八十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经营监管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第九十三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前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第一百零七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3)财务监管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第九十六条 除依照前二条规定提取准备金外,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第九十七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2003年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第四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第七条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第十六条 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第九十九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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