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PPT课件-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ppt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内容概要,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保险合同的变更-客体变更-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终止和失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1、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完结,合同客观上已经存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合同成立的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保险合同的生效,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受其约束。对于绝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但如下三种情况除外:(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该等规定;(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的期限。合同生效以合同获得法律上的约束力为标志。,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包括:-(一)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二)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发生的变更。保险合同变更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客体变更,财产保险:-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保险金额发生变化等等。,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客体变更,变更程序-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变更主要是指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较为常见1、财产保险的情形2、人身保险的情形,保险法49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保险法49条,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人身保险的情形,(1)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2)受益人的变更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3)被保险人的变更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替代。,三、保险合同的无效,(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合同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代理权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4、内容不合法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1、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进行确认-合同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2、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已收取的保险费;如保险人已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应如数返还给保险人。,(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2)赔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3)追缴保险合同因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无效的,-如双方均系故意行为,应将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追缴并收归国库。-如系一方故意,该方应将依无效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一方依无效合同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也应被追缴,收归国库。,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二)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三)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四)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因履约而终止,因履约导致终止,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按照赔偿或给付金额是否累加,履约终止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第二种: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要点:保额恢复的条件不同,因解除导致终止,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保险人的法定解除事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标的的安全维护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违反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可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五、保险合同的争议,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是涉及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二是涉及争议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3、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不得滥用此原则。,(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四种方式:和解调解仲裁司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