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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专业财产保险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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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专业财产保险概述.ppt

    财产保险,风险无处不在,巴黎协和客机失事,暴雨后的排不出去的积水造成大量设备损坏,烟花厂爆炸,瑞士森林大火,上海地铁事故,后果是灾难性的.,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第一章:财产保险概述,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概念一.财产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 有关利益,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 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二.财产保险的范围:财产保险的范围很广泛,除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均可归为这一类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的对象是具体的财产或利益,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固定的/流动的财产以及在制的或制成的财产 例如: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汽车、船舶、货物、家电等 保险标的:财产物资无形财产:各种费用、产权、预期利润、信用、责任等 保险标的:有关利益,三.财产保险的特征:1.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 的。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有广义和侠义两种含义:广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 用保险等以财产或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 各种保险 保障的标的: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 狭义:专指以有形财产中的一部分普通财产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如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家 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等,2.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其价值 的财产或利益 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空气、江河、国有土地、矿藏和政府信用等3.财产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障功能表现为经济 补偿(不允许额外得利)表现为: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维持保险 标的的原有商业价值,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风险管理复杂5.财产保险属于社会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 按照保险原理、商品经济的原则所经营的保险业务,财产保险的比较特征 详见课本P8,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种类一.财产保险的分类方法(理论分类)(一)按实施方式分类:,实施方式,自愿保险,强制保险,(二)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类:,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定值保险适用于特定的财产和货物运输保险。,千万元个人收藏品无缘保险,北京工艺懋隆艺术馆100多件馆藏陈列品被拍卖,拍卖金额达到千万元以上,而拍得这些字画的几乎清一色为个人收藏家。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这些价值千万元的收藏品无论是在艺术馆陈列还是被个人收藏,都和保险没有什么缘分.“懋隆的所有收藏品都没有上保险,原因是保险公司不给上。”懋隆相关负责人表示。询问了几位个人收藏家,他们也表示,虽然自己很有意为藏品上保险,但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相关保险产品,也只好作罢。为什么?,原因分析:保险公司也认为这一市场巨大的空间和利润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一是国内还缺乏为艺术品保险的法律法规。但尚需时日。二是如何鉴定收藏品真伪。即使是保险公司配备了专业的鉴定师队伍,也很难杜绝骗保的发生,因为对于艺术品谁都难免看走眼。三是如何为这些艺术品定价的问题。(最关键)如一幅画在拍卖会前估价是万万元,最后拍出了万元,究竟应该按照哪个价格来投保呢?,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只列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额度。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准,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其损失额。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一般均采用不定值保险的办法。(本书第二章再祥述),(三)按照保险标的的内容进行的分类,保险标的的内容,物质财产保险,经济利益保险,责任保险,1.物质财产:(1)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如房屋、机器设备、仓储物质和居民生活用品等(2)各种运输工具(3)各种运输过程中的货物(4)各种处于修建、安装过程的工程项目(5)各种处于生长期或收获期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人工饲养的牲畜、家禽或经济动物等,2.经济利益:由于物质财产的损失而派生出来的经济利益的损失;或由于人类本身的社会行为对于他人的财产、利益或人身造成的损失而根据法律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1)各种由于物质财产的损失所派生的利益损失(2)各种由于被保险人的社会行为而对于他人的财产、利益或人身造成的损失而根据法律必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各种具有担保或保证性质的行为所出现的经济利益损失,3.责任保险:是以由于人类自身的社会行为对于他人的财产、利益或人身造成损失,依法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产品责任,第三者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公众责任,(四)按照风险内容进行的分类:按照对人类生活影响重大的风险进行分类和设计,风险内容的分类,火灾保险,洪水保险,地震保险,盗抢险,二.财产保险业务的分类:财产保险的演变:财产保险业务的种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和繁衍起来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的名称则反映了财产保险业务变化的历史过程。如:海上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险等 保险标的分为有形财产、相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财产保险通常也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财产险项下的利润损失险及各种附加险,家庭财产保险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及各种附加险,运输工具保险车辆损失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等及上述险种延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各种附加险,货物运输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以及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特殊风险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保险和核电站保险,粮食作物 大、小牲畜经济作物 家禽其他作物 水产养殖林木 特种养殖水果和果树,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二)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坏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凡是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对他人的损害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由保险人承担其经济赔偿责任。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有关费用 承保方式:附加或单独承保,(三)信用、保证保险 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 信用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如雇员忠诚保险、产品保证保 险、合同保证保险等,三.财产保险的法定分类保险法第92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5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企业财产损失保险 家庭财产损失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四.国外财产保险的分类英国1982年保险公司法(the 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规定财产保险包括:Class 1.AccidentClass 2.SicknessClass 3.Land vehiclesClass 4.Railway Rolling StockClass 5.AircraftClass 6.ShipsClass 7.Goods in TransitClass 8.Fire and Natural ForcesClass 9.Damage to PropertyClass 10.Motor Vehicle Liability,Class 11.Aircraft LiabilityClass 12.Liability for ShipsClass 13.General LiabilityClass 14.CreditClass 15.SuretyshipClass 16.Miscellaneous Financial LossClass 17.Legal Expenses,五.财产保险的职能1、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经济补偿职能2、财产保险的派生职能:,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六.财产保险的作用财产保险在宏观和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有两个:一、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二、发挥经济助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财产保险的作用,财产保险的宏观作用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2、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3、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4、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财产保险的微观作用1、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能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5、能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第三节 财产保险的可保风险与不保风险一.财产保险的可保风险被保险人寻求保障而保险人又愿意提供保障的风险。火灾、爆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水箱、水管爆裂;货物的被盗;现金的损失或被盗;玻璃破碎;机器的意外损失,二.财产保险的不保风险1.非法获得的财产;2.用于非法用途的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3.延误、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4.自然磨损或贬值;5.清洁、修理或维护中;6.虫蛀、虫咬;7.大气、土地、水污染;8.任何其他渐变原因,第四节 国际财产保险的形成及其发展一.财产保险的产生二.财产保险的发展1.国际保险市场发展的趋势 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成正比的,经济(GDP)越发达,保险业也随之发达,国际保险2001年 非寿险 排名 国家 保险费(USM)所占份额 人均保费(USD)北美 1 美国 460,608 47.53 1664.1 7 加拿大 24,342 2.51 784.6 拉美 14 巴西 8,953 0.92 53.2欧洲 3 德国 68,051 7.02 809.9 4 英国 65,664 6.78 825.9 5 法国 38,449 3.97 630.6 6 意大利 27,506 2.84 465.5 8 西班牙 17,077 1.76 433.0 9 荷兰 15,675 1.62 979.0 12 瑞士 11,781 1.22 1627.2亚洲 2 日本 89,114 9.20 701.1 10 南韩 14,145 1.46 296.7 13 中国 9,928 1.02 7.8澳洲 11澳大利亚 12,311 1.27 628.0,2.国际保险发展的特点(1)企业的合并 如CGNU(98年和00年商联commercial union 保众保险general union Norwich union)Royal&Sunalliance(96皇家太阳联合)原因:经济环境、承保能力过剩、避免竞争、降低成本等(2)新危险、技术性要求高的险种不断出现及再 保险公司的初期参与 如建工险、石油开发险、航空航天保险、核风险等,(3)责任保险的迅速发展 如产品责任、雇主责任、公众责任、职 业责任等(4)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 如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 保证保险等(5)综合保险的开展 综合保险是由一张保险单承保一个单位 或一个家庭对各方面危险的要求。如建 工险、家财险等,(6)防灾防损与危险管理的重视 对各种危险加以识别和衡量,找出处理危险的方法,争取以最小的代价,有效地控制或避免危险的发生,以减少社会物质财富的损失,3.在华主要外资保险(1)美国国际集团AIG基本经营概况(USDM):2002 2001 2000 1999财产险保费 37,537 29,640 25,050 22,569人寿险保险 20,320 19,063 17,163 15,476 总数:57,857 48,703 42,213 38,045 8.28 2002年总保费为RMB4,790.56亿,在华业务:上海、广州、深圳、佛山经营非寿险(AIU)和寿险(AIA)(2)德国安联保险集团1998年10月与中国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3)法国安盛金融集团1999年4月与中国五矿集团合资成立金盛人寿保险公司,(4)英国CGNU保险集团(2002年7月改名为Aviva plc)2003年1月在广州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意大利忠利保险集团2001年1月在广州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资成立中意人寿保险公司(6)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集团1998年10月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7)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1999年9月在上海独资设立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8)瑞士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2000年8月成立合资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股)瑞士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成立于1872年,是瑞士最大的保险集团,业务网络遍布60多个国家,全球共雇佣近7万员工。2001年总保费有HKD3500亿管理的资产有HKD32,000亿,是世界10大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第五节 我国保险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一.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1.2002年总结 2002年,全国保费收入3053.1亿元,同比增长44.7。财产险保费收入778.3亿元,同比增长13.6;人身险保费收入2274.8亿元,同比增长59.8;保险公司总资产6494.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1.4。,2.2003年总结 2003年,全国保费收入3880.2亿元 保险公司总资产9122.8亿元 支付赔款和给付资金规模达到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005年统计数字,2005年保费收入近5000亿元,是2002年的1.6倍。保险业总资产超过1.5万亿元,是2002年的2.4倍。保险业资本金总量超过1000亿元,是2002年的3倍,保险业的总体承保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增强。保险法人机构93家,比2002年增加了1倍以上,保险市场活力明显增强。保险从业人员达180万人,其中保险营销员近150万人,从业人数占金融业的40%以上。,2002年全国各省(市)保费收入排行,2002年全国各省(市)保费收入排行(亿),1980-2002中国财产保险费收入状况分析(亿),19962003年保险费示意图(亿),2.状况分析(1)国民经济环境的变化刺激了保险业的繁荣(2)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直接制约保险市场的发展(3)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直接受制于整个经济环境 的变化(4)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人身保险的发展超过财产 保险,3.财产保险公司的基本状况(1)垄断时代(2)1992年以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三驾马车 平安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3)外资的逐渐进入(4)进入WTO前后的大批发(中资的太平、民安、中银及外资的美亚佛山深圳、太阳联合、丘博、东京海上、瑞士丰泰)(5)从区域性到全国性的发展(6)股改与上市,4.市场监管的基本状况(1)保监会成立以前的状况(2)1998年11月保监会成立及法律法规的完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2002年10月28日修正)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 条例2001年11月30日,规章: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2000年1月3日颁布】2.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2001年11月16日颁布】3.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2001年11月16日颁布】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2001年11月16日颁布】,5.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令)6.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2号)7.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3号)8.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9.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2003年3月24日颁布】,(3)其他监管机构1.国家外汇管理局2.审计部门3.税务部门4.财政部门5.上级部门(对地方公司),三.我国保险市场面临的困境(1)寿险保单1999年前的利差损高达500多亿元(2)资金运用渠道狭窄和投资回报率低(3)恶性竞争不讲效益(4)产品结构单一(5)整体服务水平较低(6)企业环境较差,第二章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必须具备4个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种植罂粟)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必须用货币来衡量3.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案例1.马某为其100万的木材投保了财产险,后他将这100万木材卖给了他作为唯一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马某占有100的股份)。随后发生火灾导致木材受损。保险人任何处理?赔?不赔?,答案:不赔原因:马某对公司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1.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实体2.马某作为股东的经济利益仅限于他的股份价值3.对公司的任何财产,马某没有保险利益,(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四)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至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例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六条)The assured must be interested in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t the time of the loss though he need not be interested when the insurance is effected:Provided that where the subject-matter is insured lost or not lost,the assured may recover although he may not have acquired his interest until after the loss,unless at the time of effecting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the assured was aware of the loss,and the insurer was not.,(五)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1.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二.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诚信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做到诚实,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地义务,做到守信用。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对对方以最大范围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二)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手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难以全面了解,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based upon the utmost good faith,and,if the utmost good faith be not observed by either party,the contract may be avoided by the other party.,因此,要求投保人自动地对“凡影响保险人确定费率或决定是否承保的情况作正确的、充分的披露。Every circumstance is material which would influence the judgment of a prudent insurer in fixing the premium,or determining whether he will take the risk.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即保险合同、条款事先印制并由保险方单方制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而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保险人也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3.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保费保险金,若投保人采取不诚实的手段来投保和骗取保险金,则保险人将无法经营,(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地口头或书面地陈述。告知的内容: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1)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地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保险法第十八条)(2)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被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 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 作如实回答(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 保险人(3)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 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 保险人(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 况通知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与询问告知(1)投保人的告知:无限告知: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方须主动地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询问告知:投保方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无需告知 我国的保险立法采用询问告知的形式:保险法第十七条,实际操作:火灾保险: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盗窃保险:仓储的性质和价值;汽车保险:主驾驶员,而不是被保险人;货运险:是否舱面货人身意外险:过往医疗记录所有险种:过往的损失记录,(2)保险人的告知: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明: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 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2.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明示保证 保证 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即为明示保证。,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例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1)保险船舶必须具有适航能力(2)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3)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告知强调的是诚实,保证则强调守信。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指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例如: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而没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改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就要赔偿。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限定,不仅可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漏报、误告、隐瞒、欺诈(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一十七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一十七条第三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一十七条第四款: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3)投保方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投保方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主要情况: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等(1)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 责任: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保险人欺骗投保方或阻碍投保方履行告知义务 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保证是对某个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不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证,因此,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地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下列情况除外:(1)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2)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法(3)被保险方破坏保证是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三.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2.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对保险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既保障被保险人在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益,又维护了保险人的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的权益,使保险合同能在公平互利的原则下履行。(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从而减少道德风险,(二)损失补偿范围与实现方式1.损失补偿范围:必须以保险事故发生为前提,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结果。保险标的的损失 补偿范围 上述损失的费用(1)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2)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损失的补偿;(3)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4)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补偿:包括损失施救费用、查勘检验鉴定费用及诉讼仲裁费用。,2.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人的赔偿额不仅包括被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还包括保险标的损失的各种费用如施救费用、检验费用、诉讼费用等。3.保险补偿的实现方式:主要依据是受损标的的性质以及受损状况。(1)现金赔付(2)修理(3)更换(4)重置,4.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1)实际损失: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与实际价值相符。(3)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例、某机器设备投保时保额是万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损失时设备市价为万元,折旧万元,保险人的赔偿额是多少?例、某人以一辆万元的旧车按新车市价万元投保,如果全损,赔偿的最高限额是多少?例、某房产实际价值为万元,保险金额为万,若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为万,则保险人如何赔付?(不足额保险,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赔偿额按保险金额占标的价值比例算)例、李某为其私营船只投保重置价值万元的保险,保险期限一年,半年后与其两个堂兄实行股份合营,股份的比例是:,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不久后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可获多少赔偿?,损失补偿的方式,比例赔偿方式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定值保险:损失金额保险价值,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保险价值,比例赔偿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是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是第二危险。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3.限额赔偿方式固定责任赔偿方式免赔限度赔偿方式相对免赔方式绝对免赔方式,(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与分摊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 代位追偿原则 物上代位权,2.规定追偿原则的意义:(1)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不当利益;(2)使肇事者承担其因疏忽或过失所负的法 律责任;(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 快恢复生活或生产。,3.代位追偿权的使用(1)前提条件:第一,保险标的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民法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第二,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是在其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2)使用范围:第一,保险人的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款额只能限制在赔偿的金额范围以内;(参考例题)其次,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再次,保险人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或者在追偿的费用超过可能获得的赔偿额时,也会放弃代位追偿权。,(3)适用范围:第一:保险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二: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例:假定某项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固定资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该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该项固定资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损失额为50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40万后,取得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结果为以下几种,应该如何分配所得赔偿?万万万万万,4.物上代位(1)物上代位的含义: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2)海上保险的委付即为物上代位的例证。接受委付的决定权在保险人。(3)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一艘保险金额为8000万的船舶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沉没,因海面情况复杂和水较深,事发后无法立即打捞,也无法判定沉船的损失程度。据此,保险人只得接受被保险人的委付申请,作为推定全损,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给被保险人。事发3年后,保险人委托打捞公司将沉船成功打捞出水,经修复后(打捞和修理费用300万),保险人将此船以9000万的价格出售给另一航运公司。原船东知悉后,认为保险人不当得利700万,通过法院起诉保险人,要求返还保险人的收益。如何处理?,四.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的含义:是指同一保险标的分别 由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承保,而且保险金额 超过保险价值。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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