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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二次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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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二次征.docx

    ICS 13. 040. 40CCS Z 60b41河南省地方标DB41XXXX准XXXX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二次征求意见稿)XXXX - XX -XX 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H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污染物监测要求46实施与监督6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郑州轻工业大学、河南鑫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轻大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霞、张志华、孙鹏、王聚中、张兵、冯继锋、鲁雪燕、陈灵、郭西林、赵永军、李国栋、肖文娟、李森、郑瑶、朱岩岩。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批准。本标准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他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R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氨酸汞分光光度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63.1大气固定污染源银的测定HJ/T63.2大气固定污染源银的测定HJ/T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HJ/T64.2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嗯英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HJ 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重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685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7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916环境二嗯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973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103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113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20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固体废物焚烧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0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DB41/T1327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0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1344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2199固定污染源废气氨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活垃圾municipaIsolidwaste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3.2焚烧炉incinerator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3.3烟气净化系统fluegascIeaningsystem烟气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备和设施组成的系统。3.4烟气停留时间retentiontimeoffluegas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2850°C)的持续时间,可通过炉膛内高温段(2850°C)有效容积与炉膛烟气流量的比值计算。3.5二嗯英类dioxins多氯代二苯并一对-二嗯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联喃(PCDFS)的统称。3.6现有企业existingfaciI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焚烧企业。3.7新建企业newfaciI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企业。3.8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为273.15K,压力为IOL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9测定均值averagevaIue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二嗯英类的监测,应在612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对于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8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二噂英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取值时间1颗粒物101小时均值824小时均值2二氧化硫351小时均值3024小时均值3氮氧化物1501小时均值12024小时均值4氯化氢201小时均值1024小时均值5氧化碳1001小时均值8024小时均值6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0.02测定均值7镉、铭及其化合物(以Cd+Tl计)0.03测定均值表1(续)单位:mg?(二嗯英除外)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取值时间8镶、础、铅、络、钻、铜、钵、银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计)0.3测定均值9二嗯英类0.测定均值10氨12b1小时均值8b24小时均值单位为ngTEQm30适用于烟气处理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的情形。4.2 焚烧炉在启炉、停炉、故障或事故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评价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在这些时间内颗粒物浓度的1小时均值不得大于100mgm3o4.3企业恶臭污染控制应符合GB14554要求。4. 4企业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按照1.0mgn1执行。5其他控制要求4.1 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露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运输廊道应采取封闭措施,贮存设施应保持微负压状态。生活垃圾运输车卸料、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焚烧炉停炉后,恶臭气体应收集并经除臭处理符合GB14554要求后达标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飞灰收集、输送、储存与处理系统各装置应保持密闭状态,并符合HJII34要求。4.2 生活垃圾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率应符合GB18485要求,焚烧炉启动阶段,应在4小时内达到稳定工况。4.3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简排放;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烟囱高度应符合GB18485的规定要求,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5. 4渗滤液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渗滤液处理系统同步运行。5.1 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每次故障或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5.2 焚烧炉每年启动、停炉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ho5.3 燃烧器采用油作为启炉、停炉、助燃时,不得采用重油。6污染物监测要求6.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819、HJlO39、HJ1205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订自行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6.2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孔、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6.3 对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进行。烟气中二嗯英监测的采样按照HJ77.2、HJ916的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监测采样按照GB/T16157HJ/T397、HJ75的规定执行。6.4 企业对焚烧炉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嗯英类的监测应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用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6.5 企业安装、使用、运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具体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和HJ75>HJ76、DB41/T1327、DB41/T1344、DB41/T2199的规定执行。烟气自动监测指标至少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和氨等。6.6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2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表2大气污染物浓度分析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颗粒物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II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0NO、NG、CO、C0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12403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II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02.NO、NO八CO、COJ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IIJ12404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粗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7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HJ548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5495一氧化碳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44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IIJ973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八NO、No2、C0>COJ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IIJ12406汞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37肿、珞、钻、铜、锦、睇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重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拙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7778铅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重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657表2(续)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名称标准编号8铅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777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行行)HJ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6859镉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777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4.210铉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重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65711锲大气固定污染源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3.1大气固定污染源镇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3.2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重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屈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77712二嗯英类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噂英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77.213氨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36.7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210基、P基=不K-X实式中:P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11)3);P实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r);0堪干烟气基准氧含量,基准氧含量按11%;。实实测的干烟气氯含量,单位为百分比(%)O7实施与监督7.1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 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1 3对于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均值浓度、24小时均值浓度、测定均值浓度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7.4 对于焚烧炉烟气采用在线监测时,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氨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本标准规定的24小时均值限值,可判定为超标。7.5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执行。7.6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7.7 本标准实施后,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宽于本标准的,应当在标准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二次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组二O二三年八月目录1 .编制的目的和意义12 .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21.1 1任务来源21.2 编制原则21.3 编制依据33 .编制过程34 .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现状54.1 基本情况54 .1.1生产和分布状况55 .1.2许可证核发情况61.2 污染治理现状81.2.1 生产工艺及产排污环节81.2.2 污染治理技术111.2.3 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治理情况131.3 环境管理现状161.3.1 国家管理要求161.3.2 河南管理要求161.4 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171.4.1 废气污染物排放量171.4.2 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175 .标准的主要内容185.1 适用范围确定185.2 术语与定义确定185.3 规范性引用文件确定195.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确定205.4.1 大气污染物控制因子确定205.4.2 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205.4.3 非正常工况及无组织排放规定265.5 其他控制要求265.6 污染物监测要求285.7 标准实施与监督285.8 本标准与国家、其他省份标准控制水平对比286 .重大意见分歧处理17 .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28 .标准实施可行性、环境及经济效益分析28.1 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分析21 .1.1技术可行性分析28 .L2经济可行性分析28.2 预期效益分析39 .标准实施的建议41 .编制的目的和意义(I)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根据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到2030年,河南省将形成以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具备条件的省辖市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届时,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4万吨/日左右,总装机规模约160万千瓦,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比例达到70%左右。目前,全省已建成运行生活垃圾焚烧企业64家,总设计处理规模为6.597万吨/日,实际处理规模为6.447万吨/日O近年来,随着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的陆续建成投运,全省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给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带来较大压力。2019年、2020年、2021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在线监控数据废气排放总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之和)分别为2025吨、4211吨、6325吨,占全省同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率分别为L7%、3.6%和5.3%;2022年16月排放量为4247吨,占全省同期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7.2%。制定较为严格的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有效的促进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加强我省环境监管工作的需要河南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提标治理。2020年底前,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全面完成提标治理,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在基准氧含量11%的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采用氨法脱硝、氨法脱硫工艺的垃圾焚烧废气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河南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又明确要求: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全面完成提标治理,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在基准氧含量11%的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采用氨法脱硝、氨法脱硫工艺的垃圾焚烧废气氨排放浓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现在执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14),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限值分别为30、100、300亳克/立方米,日均值排放限值分别为20、80、250亳克/立方米。随着近年来我省持续深入开展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氯化物排放限值均远高于目前我省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实际可以达到的排放水平,排放限值要求过于宽泛,已明显不满足当前我省环境管理实际需要,海南省在2019年、河北省、天津和福建省在2021年就已制订实施了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山东省和江苏省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也正在网上征求意见。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环境监管,制定更严格的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进行环境监督管理迫在眉睫。(3)落实国家相关环保政策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明确: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环科技(2017)49号)提出,对严格实施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环境质量仍然不能达标的地区,要加强地方环保标准的制定实施,近年来,我省大气环境质量逐年好转,但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任务依然艰巨,加快出台更加严格的地方生活垃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标准中增加国标中未控制且对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氨排放指标,是落实国家环保政策、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污染物协同控制、促进我省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客观需要。2 .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2.1 任务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要求,持续推进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环保升级改造,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和环境管理水平,减少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调整优化我省产业结构,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制定实施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2年8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下达2022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市监函(2022)53号),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列入2022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编号为“20221210036",标准起草单位为郑州轻工业大学、河南鑫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郑州轻大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2.2 编制原则本标准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与国家标准衔接的原则作为地方标准,本标准制定应以国家标准为基础,以国家和河南省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依据,制定的指标限值应严于当前国家标准或相当。(2)从严控制原则作为地方标准,从严控制既是河南省制定出台该标准的客观需要,也是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通过调整加严排放标准,推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新建生活垃圾焚烧企业采用更加清洁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3)实施可行性原则标准制定将依托当前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成熟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与污染治理技术确定排放标准限值,确保标准执行的技术可行性。(4)同类标准相比较原则本标准制定将参考国家及河北、天津、上海、福建、海南、山东、江苏等已出台的地方标准,通过横向比较提高标准的合理性。(5)结合本地区实际的原则根据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的,通过综合分析确定排放限值,使本地方标准制定实施符合河南省的现状。(6)多方参与原则标准制定中将采取多种方式,听取政府、行业、企业、专家、公众、环境管理部门等意见,兼顾各方利益诉求,以保证标准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2.3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4)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5)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2020)(6)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2021年2月1日起实施)(7)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12018)(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lO392019)(9)河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48号)(10)河南省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1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I84852014)3 .编制过程本标准编制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处组织,郑州轻工业大学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与协作单位河南鑫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郑州轻大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标准编制组,按照标准编制程序的要求,制定了工作方案,分阶段开展了各项工作。(一)收集资料。2021年8月开始,编制组开展了前期资料收集和调研工作。根据研究需要,收集整理了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相关的国家及其他省市标准规范,生态环境部、河南省和其他省市相关政策文件,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生产现状、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现状等相关基础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分析,为标准编制提供基础资料。(二)现场调研。2021年9月开始,编制组在前期资料收集的基础上,选取有代表性的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开展现场调研和检测工作,调研范围覆盖了不同规模、不同炉型、不同治理技术、不同管理水平的企业,针对全省不同规模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开展调研,充分了解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污染物排放现状和存在问题,征求企业相关人员对行业标准制定的意见和建议,为开展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标准开题。在前期收集资料和现场调研的基础上,编制组全面梳理、分析我省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发展现状、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及污染物排放现状,结合河南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要,论证了标准制定的必要性,理清了标准制定的总体思路,基于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现有成熟的治理技术,确定了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和主要内容。经过多次研时、咨询,形成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题报告)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草案)。2021年10月15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在郑州主持召开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题报告论证会。与会专家听取了标准编制组对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题报告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草案)的汇报,一致通过该标准的开题论证,并对标准编制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四)标准研究。2021年11月2022年8月,编制组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题论证会的专家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开展现场调研、数据收集和汇总分析工作,先后多次组织标准编制研讨、咨询、论证会,对标准的内容进行了集中研讨,以标准控制因子筛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确定为重点,对标准框架、控制因子、限值、标准实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及环境效益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五)意见征集。2022年9月2日,编制组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征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告,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各地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代表、厅内部各处室开展征求意见工作。2022年9月19日,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地方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开展30天的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1月8日,生态环境厅致函生态环境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88条,其中无意见17条,有效意见71条。经研究后,采纳或部分采纳66条,未采纳5条。(六)技术论证。2022年11月3日,召开了标准征求意见稿专家技术论证会,与会专家听取了标准编制组对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和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情况的汇报,与会专家一致通过该标准的技术论证,并对标准编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会后,标准编制组又进一步和生态环境部标准编制所相关专家、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和论证氨排放限值的确定。由于垃圾成分复杂,不同成分垃圾进入焚烧炉对燃烧影响比较大,导致氮氧化物排放瞬时值较高,为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企业会加大喷氨量导致个别时段氨排放小时均值浓度偏高。编制组结合现有污染防治技术、企业生产和氨排放现状、环境管理现状,决定将氨的小时均值由8mg放宽到12mg增加氨的日均值排放限值为8mgm这样做既可以控制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每日氨排放总量又不给企业增加经营压力,提高了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在全国也是个创新。标准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送审稿)。(七)标准审查。2022年12月28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本标准通过了专家审查。根据审查会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报批稿)。(八)二次意见征集。2023年6月21日,生态环境部意见反馈,结合其意见,对文本进行了修改,并召开了讨论会,形成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二次征求意见稿)。2023年8月180,向各地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代表开展征求意见工作。4 .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现状4.1 基本情况4.1.1 生产和分布状况根据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在线监控、排污许可及相关环境管理数据,截至到2022年9月,全省已建成运行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共64家,总设计处理规模为6.597万吨/日,实际处理能力为6.447万吨/日;除郑州市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为硫化床锅炉外,其余63家均为机械炉排炉,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分布于全省18个省辖市。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数量较多的省辖市分别为:周口8个、驻马店7个、商丘6个、洛阳5个。实际处理能力较大的省辖市为郑州L055万吨/日,远高于其他地市生活垃圾日处理规模,占全省比例为15.45%o详见表4.1-1及图4.1-1。表4.1-1河南省已建设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分布情况城市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数量(个)设计生产能力(¢/0)实际处理能力(吨/日)郑州51055010550开封434503450洛阳560005100平顶山442003600安阳337503750鹤壁110001000新乡437003700焦作120002000濮阳322002200许昌1225022507累河115001500三门峡115001500城市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数量(个)设计生产能力(吨/日)实际处理能力(吨/日)南阳547004700商丘639503950信阳442204220周口858005800驻马店746004600济源1600600合计646597064470图4.7各省辖市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实际处理规模情况4.1.2 许可证核发情况全省己申领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共64家,总设计处理量为6.597万吨/日。其中郑州市5家,总设计处理规模为1.005万吨/日;洛阳市5家,总设计处理规模为0.6万吨/日;周口市8家,总处理规模为0.582万吨/日,驻马店市7家,总设计处理规模为0.46万吨/日,郑州市运行规模远超于其他地市,各地市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已发证情况具体见表4.1-2及图4.1-2.表4.1-2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已发证企业分布情况序号所在城市已发证企业数量总设计处理规模(td)占全省总处理能力比例为()1郑州51055015.75%2开封434505.15%3洛阳560008.96%4平顶山442006.27%5安阳337505.60%6鹤壁110001.49%7新乡437005.52%8焦作120004.48%9濮阳322003.29%10许昌122503.36%11漂河115002.24%12三门峡115002.24%13南阳547007.02%14商丘639505.90%15信阳442206.30%16周口858008.66%17驻马店746006.87%18济源16000.90%19合计6466970100.00%120000000 f SOo 40002000图4.1-2各省辖市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发证情况4.2 污染治理现状4.2.1 生产工艺及产排污环节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工艺流程主要包括:垃圾接收、焚烧及余热利用、烟气净化处理、灰渣收集处理等系统。垃圾车从物流口进入厂区,经过地磅秤称重后进入垃圾卸料平台,卸入垃圾池。池内的垃圾通过垃圾吊车抓斗抓到焚烧炉给料斗,经溜槽落至给料炉排,再由给料炉排均匀送入焚烧炉内燃烧。垃圾燃烧所需助燃空气分为一次风和二次风。一次风取自于垃圾贮存坑,使垃圾池维持负压,确保坑内臭气不外逸。一次风由一次风机增压后经蒸汽空气预热器预热后送入炉内。二次风从锅炉顶部吸取热空气,由二次风机加压后送入炉膛,使炉膛烟气产生强烈湍流,以消除化学不完全燃烧损失和有利于飞灰中碳粒燃烬。焚烧炉设有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用轻柴油作为辅助燃料。点火燃烧器供点火升温用。当垃圾热值偏低、水份较高,炉膛出口温度不能维持在850以上,此时启用辅助燃烧器,以提高炉温和稳定燃烧。停炉过程中,辅助燃烧器必须在停止垃圾进料前启动,直至炉排上垃圾燃烬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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