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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的审批、复审与无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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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的审批、复审与无效.ppt

    专利申请的审批复审与无效,第一部分: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一)初步审查的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案除了实行初步审查外,还要实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申请案除初步审查外,只进行有限“查重”,即审查是否与审查员所掌握的已有申请案重复。这种“查重”尚不能达到新颖性的高度。对外观设计申请案则只进行一般形式审查。,初步审查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目的是尽早向申请人指出专利申请中存在的一般难以用补正方式来消除的实质性缺陷,尽早结束审查程序,以免不必要的拖延。应当审查的实质性问题包括:(1)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发明(法第2条二款);(2)申请发明的主题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法第5条);,(3)申请发明的内容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法第25条);(4)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规定(法第31条第一款);(5)初步审查中审查员为了公布申请的目的而要求申请人修改其申请时,申请人提出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的范围(法第33条);(6)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细则第17条和第19条)。需要指出的是:初步审查中原则上不审查实质问题。上面所述的实质性缺陷应当以明显并影响公布为限。,细则第17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背景技术(引证文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此外,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电子出版物等形式。()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细则第19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细则第20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2、对申请主体及代理事项的审查。我国专利法第18条和第19条第一款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才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并要求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所以,初步审查的过程中还应对下列事项予以审查:(1)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我国申请专利的,其申请人是否有权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专利法第18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2)经过对上一问题的判断,认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我国申请专利之后,进一步核实该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构。,3、形式审查。初步审查中还应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1)请求书是否使用了规定的表格,其填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2)说明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3)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4)是否有摘要,说明书中有附图的,摘要是否提供了适合的附图;,(5)说明书写明有附图的,其附图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6)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是否有委托书,以及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7)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是否已在申请时提出了声明,并提供了必要的证明文件;(8)申请人主张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是否已在申请时提出了声明,是否已经提交了有关证明文件;(9)申请费(如果要求优先权,还有优先权要求费)是否已经缴纳。,4、对某些特殊专利申请的审查。如果专利申请属于分案申请或者涉及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申请,初步审查还应就有关专门事项进行审查:(1)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分案申请,还应该核实下列各项: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注明的原申请日是否正确;分案申请的发明人、申请人与原申请注明的发明人、申请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有转让证明;要求优先权的是否提交民原申请优先权文件副本。,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2)对于涉及需要保藏的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审查是否提交了保藏生物材料的证明,并核实保藏日期是否在申请日之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保藏证明是否与请示书中所填写的一致等。,5、其他问题的审查。除上述审查外,对某些专利申请还可能需要进行特殊的处理和审查。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有关主管机构进行审查;如果某些个人提出的专利申请主题明显不是非职务发明,则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等等。,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检索,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专利性的规定,最终作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专利法35、36、37、38、3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53条。,专利法第35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第36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37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38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第39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依照专利法第38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第22条、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5款、第31条第1款或者本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的。,实质审查程序概要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可能发生的行为如下:(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 修改;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分案通知书)和申请人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3)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所列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逾期不答复的,专利局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此外,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可以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在实质审查程序中采用会晤、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1)请求原则 除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审查员只能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包括提出申请时、依法提出修改时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2)听证原则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决定中涉及的驳回理由和所依据的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3)节约程序原则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换言之,审查员要设法尽早地结案。因此,除非确认申请根本没有被授权的前景,审查员应当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申请中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所有问题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所有问题给予答复,尽量地减少与申请人通信的次数,以节约程序。但是,审查员应当注意,不得以节约程序为理由而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发明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发明(法第2条二款);(2)申请发明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法第5条);(3)申请是否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规定(法第31条第一款);(4)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请,它们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单一性的基本概念 单一性要求 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使之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这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专利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主要原因是:(1)经济上的原因:为了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2)技术上的原因:为了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总的发明构思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上述条款定义了一种判断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两项以上的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方法。也就是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上述条款还对特定技术特征作了定义。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因此,专利法第31条所称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例如一件申请中包括了除草剂和割草机两项独立权利要求,由于两者之间没有相同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更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明显不具有单一性。,单一性审查的方法和举例 在对包含在一件申请中的两项以上发明进行检索之前,应当首先判断它们之间是否明显不具有单一性。如果这几项发明没有包含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或所包含的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则它们不可能包含相同或相应的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明显不具有单一性。,对于不明显缺乏单一性的两项以上发明,即需要通过检索之后才能判断单一性的情形,通常采用以下的分析方法:()将第一项发明的主题与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判断第二项发明中是否存在一个或者多个与第一项发明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从而确定这两项发明是否在技术上相关联。,()如果在发明之间存在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得出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相反,如果各项发明之间不存在技术上的关联,则可以作出它们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结论,进而确定它们不具有单一性。以下结合单一性的基本概念、审查原则及判断方法举例说明单一性的审查要点。,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权利要求1:一种传送带X,特征为A。权利要求2:一种传送带Y,特征为B。权利要求3:一种传送带Z,特征为A和B。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具有特征A或B的传送带,从现有技术来看,具有特征A或B的传送带不是显而易见的,且A与B不相关。说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没有记载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也就不可能存在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在技术上没有相互关联,不具有单一性。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中包括了该特定技术特征A,两者之间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具有单一性。类似地,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之间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B,具有单一性。,【例1】,【例2】,权利要求1:一种发射器,特征在于视频信号的时轴扩展器。权利要求2:一种接收器,特征在于视频信号的时轴压缩器。权利要求3:一种传送视频信号的设备,包括权利要求1的发射器和权利要求2的接收器。现有技术中既没有公开也没有暗示在本领域中使用时轴扩展器和时轴压缩器,这种使用不是显而易见的。说明: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视频信号时轴扩展器,权利要求2的特定技术特征是视频信号时轴压缩器,它们之间相互关联不能分开使用,两者是彼此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与有单一性;权利要求3包含了权利要求1和2两者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与权利要求1或与权利要求2均有单一性。,【例3】权利要求1:一种插头,特征为A。权利要求2:一种插座,特征与A相应。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和暗示具有特征A的插头及相应的插座,这种插头和插座不是显而易见的。说明:权利要求1与2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要求保护的插头和插座是相互关联且必须同时使用的两种产品,因此有单一性。,【例4】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直流电动机的控制电路,所说的电路具有特征A。权利要求2:一种用于直流电动机的控制电路,所说的电路具有特征B。权利要求3:一种设备,包括一台具有特征的控制电路的直流电机。权利要求4:一种设备,包括一台具有特征B的控制电路的直流电机。从现有技术来看,特征A和B分别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而且特征A和B完全不相关。说明:特征A是权利要求1和3的特定技术特征,特征B是权利要求2和4的特定技术特征,但A与B不相关。因此,权利要求1与3之间或者权利要求2与4之间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有单一性;而权利要求1与2或4之间,或者权利要求3与2或4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无单一性。,【例5】权利要求1:一种灯丝A。权利要求2:一种用灯丝A制成的灯泡B。权利要求3:一种探照灯,装有用灯丝A制成的灯泡 B和旋转装置C。与现有技术公开的用于灯泡的灯丝相比,灯丝A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说明:该三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灯丝A,因此它们之间有单一性。,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例6】权利要求1:一种化合物X。权利要求2:一种制备化合物X的方法。权利要求3: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1)第一种情况:化合物X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化合物X是这三项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特征。由于它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至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和3有单一性。,(2)第二种情况:通过检索发现化合物X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说明: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权利要求2和3之间的相同技术特征仍为化合物X,但是,由于化合物X对现有技术没有作出贡献,故不是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而且,权利要求2和3之间也没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和之间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缺乏单一性。,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5)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在此期间公开的对比文件,应当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审查员应当在检索后确定是否需要核实优先权。当检索得到的所有对比文件的公开日都早于申请人所要求的优先权日时,不必核实优先权。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才需要核实优先权:(1)对比文件公开了与申请的主题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内容,而且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在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即该对比文件构成PX或PY级文件;,(2)他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与部分主题相同,前者的申请日在后者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而前者的公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即他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构成PE级文件;(3)他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与部分主题相同,前者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而前者的公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即他人的申请构成PE级文件。*对于第(3)种情形,应当首先核实所审查的申请的优先权;当所审查的申请不能享有优先权时,还应当核实作为对比文件的他人申请的优先权。,(6)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7)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8)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示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含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上述实质性问题有些在初步审查中已经有所涉及,但初步审查只解决了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在实质审查中进一步审查。细则第38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 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时间界限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公开方式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均无地域限制。,审查新颖性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2)单独对比 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审查基准 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无新颖性,应当以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为基准。为有助于掌握该基准,以下给出新颖性判断中几种常见的情形。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的某产品是“用金属制成的”,并不能使“用铜制成的”同一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4、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1】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包含10%35%(重量)的锌和2%8%(重量)的铝,余量为铜。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包含20%(重量)锌和5%(重量)铝的铜基形状记忆合金,则上述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例2】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热处理台车窑炉,其拱衬厚度为100400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拱衬厚度为180250毫米的热处理台车窑炉,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1】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其烧成时间为110小时。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中的烧成时间为412小时,由于烧成时间在410小时的范围内重叠,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例2】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等离子喷涂方法,喷涂时的喷枪功率为2050kW。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喷枪功率为5080kW的等离子喷涂方法,因为具有共同的端点50kW,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干燥温度为40、58、75或者1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干燥温度为40100的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则该对比文件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40和100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不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58和75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例1】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内燃机用活塞环,其活塞环的圆环直径为95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圆环直径为70105毫米的内燃机用活塞环,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例2】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乙烯丙烯共聚物,其聚合度为1002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聚合度为50400的乙烯丙烯共聚物,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审查原则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例如】要求保护的发明是设置有排水凹槽的石墨盘式制动器,所述凹槽用以排除为清洗制动器表面而使用的水。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清除制动器表面上因摩擦产生的妨碍制动的石墨屑。对比文件1记载了一种石墨盘式制动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金属盘式制动器上设有用于冲洗其表面上附着的灰尘而使用的排水凹槽。,要求保护的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发明在石墨盘式制动器表面上设置了凹槽,而该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披露。,由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石墨盘式制动器会因为摩擦而在制动器表面产生磨屑,从而妨碍制动。对比文件2所述的金属盘式制动器会因表面上附着灰尘而妨碍制动,为了解决妨碍制动的技术问题,前者必须清除磨屑,后者必须清除灰尘,这是性质相同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石墨盘式制动器的制动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想到用水冲洗,从而在石墨盘式制动器上设置凹槽,把冲洗磨屑的水从凹槽中排出。由于对比文件2中凹槽的作用与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凹槽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从而得到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三、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便发出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就是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包括专利登记费(即专利证书费)、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同时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申请人按时缴纳上述费用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便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日起生效。,专利申请,受 理,初 审,公 布,提出实审请求,实 审,授 权,无效宣告,向北京市中级法院起诉,不 受 理,退 回,驳 回,复 审,向北京市高级法院起诉,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自申请日起3年内,3个月内,3个月内,确定申请日(面交日、邮戳日),发明专利申请审批流程示意图,2个月,授 权,驳 回,复 审,向北京市中级法院起诉,向北京市高级法院起诉,初 审,不受理,退 回,专利申请,无效宣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审批流程,3个月内,3个月内,受 理,国际间的专利申请可通过PCT申请程序进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条第一款、第1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5条第三款、第51条、第52条、第119条、第121条的规定。(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一款、第25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四款、第23条第一款、第27条第二款、专利法第31条第二款、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4条、第29条第一款、第30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15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一款、第33条、第36条、第42条、第43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45条、第86条、第100条的规定。(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3条、第95条、第99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2)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3)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壁纸和纺织品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对象。,“主要起标识作用”与“主要起装饰作用”的区别: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所述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壁纸、纺织品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对象。,第二部分:专利的复审一、复审程序概述(一)设立目的(二)法律依据(三)基本原则(四)基本流程,细则第58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专利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复审委员、兼职复审委员、复审员和兼职复审员。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复审委员和兼职复审委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中任命,复审员和兼职复审员由局长从局内有经验的审查员和法律人员中聘任。,82,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3156号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部分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一、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二、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理;三、负责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工作;四、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侵权技术判定的研究工作;五、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的部门委托,对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一)设立目的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因此,一方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一款、第33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一款、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二)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而制定。专利法第41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9条:依照专利法第41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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