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全].docx
高校基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负责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和会计核算;监督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按建设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项目,学校自筹项目和贷款购建项目。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立项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大型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二)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三)筹集基本建设资金,组织基本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理基本建设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管理基本建设资金银行账户;(四)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基本建设经济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五)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参与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的编制,参与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第七条基本建设处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调整计划及一上、二上投资方案,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分月用款计划,编制竣工工程结算;(二)按投资计划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造价;(三)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办理基本建设项目进度款及费用支付手续;(四)办理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基本建设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编制。基本投资计划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预算的基础和实施的前提。第九条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由财务处根据教育部批准的投资计划,视学校财力状况,分年度编制。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纳入学校部门预算,报教育部审批。使用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学校财务状况确定贷款额度,不得超出学校预期的偿还能力。第十条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学校有关会议同意。如属下列情况之-,还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一)建设投资超投资计划10%或建设面积超投资计划5%的中央财政投资项目;(二)建设投资或建设面积超投资计划30%的其他投资项目。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基本建设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签证,并报财务处备案。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招标采购。按规定应在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必须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下按程序进行。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均须签订经济合同,包括咨询、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审计等。合同应采用国家或部门规定的标准格式,按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审签手续。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基建项目分项合同价款合计不得超过该项目计划总投资;(二)施工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工程备料款、预付款;(三)工程监理项目的资金支付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四)设计项目原则上要预留不低于15%的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后支付;(五)甲供设备按市场情况确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20%,甲供材料不支付预付款。甲供设备、材料应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结算且质保期满后支付。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等。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的管理原则,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动工前,必须落实资金来源,确保建设资金按进度及时到位。第六章支出管理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资金支付的管理规定。由基建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共同审核后支付。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款项,还须经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签,按兰州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规定为理支付手续。第十九条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工程进度款。根据审定的工程计量报审表、工程进度审核通知书和拨付工程款通知单,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的80%支付。在工程已竣工验收,审计决定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o(二)工程结算款。根据审计决定,扣除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代扣代缴费用及违约罚金,并按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分批支付。(三)材料、设备款。根据供货合同和材料、设备验收单、拨付工程款通知单,并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四)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保期满,在确认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用户回访单、拨付工程款通知单及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单支付。(五)其他费用。包括:勘察、设计、招标、测绘、质量监督、检测、市政配套、审核审计、评审、奖励、处罚等,按合同约定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六)前期费用。项目建议书已批复但尚未列入基建计划的项目,可垫付前期费用(包括:咨询费、勘探费、方案费、检测费、规费等),但不得支付工程款和设备款。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付建设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违反基建管理程序或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三)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四)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已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五)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六)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七)无基本建设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用款计划的项目。第七章决算管理第二十一条年度终了,财务处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基本建设年度决算,报教育部审批。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基本建设处配合财务处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报表和说明)的编制。(一)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基建结余资金分配情况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的撰写;(二)基本建设处负责项目概况、决算与概算差异分析、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的撰写。第二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须经基建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核,主管校领导、校长审核后,按下列情况报批:(一)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二)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重要建设项目及财政部认为需要审批的项目,由教育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处和财务处要对基本建设项目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五条监察处、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工程及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复旦大学基建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及参照复旦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办法,结合基建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建项目所需资金,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拨款或学校通过自筹资金与银行贷款解决,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挤占或挪用。第三条项目建设资金的申请(一)现场项目负责人需在季度末月份的25日前对下季度用款计划提出申请,并列明付款单位、工程内容及金额。以便于基建处据此向学校财务处申请项目建设款。现场项目负责人应将每月工程用款控制在申请额度范围内。(二)支付金额超原合同五万元以上,需签订补充协议,并书面说明签订补充协议的原由,按合同审批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后,才能申请支付资金。(三)项目开工时,现场项目负责人需提供一份项目总进度计划。(四)每月20日前,项目负责人需将项目的形象进度上报给基建处计划财务办统计人员。(五)为方便了解现场施工情况,每季度计划财务人员参加现场例会一次。第四条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一)在经费预算落实的情况下,支付款项在5万元(不含)以上,必需填写复旦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注明工程名称、付款内容、合同价格、已付金额等,需附有效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或审批。(二)申请支付施工总承包工程款时,除需填写复旦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外,还需附经投资监理签字确认的项目付款审批表。(三)申请支付其他工程款时,除需填写复旦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外,其完成工作量需经工程监理签字确认。(四)申请支付工程尾款时,应审核该单位是否确已完全履行合同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五)对于预算落实、手续齐全、单据齐全的支付申请,除本办法(二)、(三)、(四)条规定外,在支付前由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权限签字审批:(1)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2)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除需经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外,还需经工程管理办室主任签字审批。(3)单笔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除需经现场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审批外,还需经分管副处长签字审批。(4)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除需经现场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办室主任、分管副处长签字审批外,还需经基建处处长签字审批。(5)单笔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除需经现场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办室主任、分管副处长、基建处处长签字审批外,还需经分管基建校长签字批准。(6)基建处长和分管副处长在因公出差期间,可以书面方式授权其他副处长签字审批,并由被授权人对审批结果承担责任。(7)请款人在递交付款申请表后,先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8)对于符合规定的,单笔金额5元以下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场签字审批;对于100万元以下的支付申请,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审批程序;100万元以上的支付申请,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审批程序。(9)审批人完成审批手续后,应将支付申请交给计划财务办公室的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其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复审无误后,交由出纳等相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10)复审人员或出纳人员,对于发现的越权审批、手续及相关单据缺失、金额差错等各类问题,必须及时向有关人员报告并要求予以纠正。有关人员不予纠正的,必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处长报告。第五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计划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施工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拨付办事指南一、首次拨预付款1.施工合同批文(甲方提供原件)、合同原件、合同复印件各T分2 .中标通知书(原件)3 .施工单位低价风险金的担保金缴存确认函复印件,经基建处综合科签字确认并盖公章4 .承包商履约保函复印件,经基建处综合科签字确认并盖公章5 .商务投标文件(正本)复印件及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7.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8工程预付款编制说明9 .工程款支付申报表10 .工程预付款监理审查说明IL工程价款结算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盖公章-总监签字盖公章一现场甲方专业代表签字一项目组负责人签字T施工科科长签字一造价组签字一分管施工科的副处长、处长签字-综合科盖公章再送分管副校长审批12 .开据建筑业统一发票并粘贴、盖章、签字13 .填写厦门大学暂付款凭单二、拨进度款1建筑工程预算书(本期进度工程量清单报价表)2 .进度款编制说明3 .工程款支付申报表4 .工程进度款监理审查说明5 .工程价款结算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盖公章-总监签字盖公章一现场甲方专业代表签字一项目组负责人签字一施工科科长签字一造价组签字一分管施工科的副处长、处长签字一综合科盖公章再送分管副校长审批6 .开据建筑业统一发票并粘贴、盖章、签字7 .填写厦门大学暂付款凭单8 .工程款拨至85%,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 .合同外增量(超合同价10%或30万元以上):应签订补充协议、工程变更洽商及增减价款审批表;其余同18项三、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结算款95%)1.厦门大学审计处审计意见书、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包含工程结算审核定表、造价工程结算书)2 .施工单位收款对账单,盖财务专用章3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 .工程竣工结算款编制说明5 .工程结算款支付申报表6 .工程结算款监理审查说明7 ,工程价款结算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盖公章-总监签字盖公章一现场甲方专业代表签字一项目组负责人签字一施工科科长签字一造价组签字一分管施工科的副处长、处长签字一综合科盖公章再送分管副校长审批8 .开据建筑业统一发票(包含保修金),粘贴、盖章、签字9 .填写厦门大学经费报销单四、退保修金(工程结算款X5%)1 .厦门大学基建工程一年期保修回访意见书2 .厦门大学基建工程保修验收单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告知书或质量竣工验收证明4 .返还保修金的情况说明5 .填写领款收据五、国库资金直接支付项目1.财务办理手续及所需资料同上2 办事流程:基建财务科T国库科一送学校报批一财政专员办T教育部一财政部一支付给施工单位一施工单位提供银行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复印件交财务处入账3 .工程拨款资料应全部复印三份(基建处造价组一份、基建财务二份)六.代建工程项目1 .财务办理手续及所需资料同校内自筹资金工程2 .工程拨款资料应全部复印三份(基建处造价组T分、基建财务二份)基建工程款支付及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正常有序供给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特点,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1.贯彻执行国家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2、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3、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工作。4、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第三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内容1.国家基本建设拔款资金。2、学校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3、学校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基本建设资金。4、社会组织或个人损赠指定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5、其它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第四条校内相关部门基建财务管理职责1、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2、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具体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基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3、财务处是学校基建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对建设资金的筹集,资金的核算管理,资金的使用及会计监督职责。4、审计处是学校基建决算的审计部门。工程竣工后,审计处应根据基建处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对施工单位的决算书组织社会审价单位进行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第五条基建资金的拨付1.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经办。填写同济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付款申请表,经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工程相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基建处分管付处长、处长审核签字后,请款人到学校财务处办理。2、支付工程保修金按以下程序。工程保修期结束,施工单位携带房屋使用单位出具的保修合格意见书向基建处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经过审查确认施工单位已完全履行保修义务。填写同济大学支付保修金申请表,经跟踪审计、相目组成员、基建处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签字后,请款人到财务处办理。3、校财务处财务人员要根据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作最后审核,防止工程款超付情况的发生。第六条附录一同济大学基建资金拔付申请表。第七条附录二同济大学支付保修金申请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我校基建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投资体制改革、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核算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第三条第三条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工程管理部门须于每月末向基建财务部门提交主管处长审批的次月资金使用计划表,基建财务部门汇总后,及时报送监察审计处审核,出具需款报告,经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送财务处,以便筹措资金,保证工程三利进行。第三章前期费用管理第四条基本建设工程前期规费的缴纳,由基建处工程前期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原始票据后,单笔前期规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后,报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领导和主管处长审批;单笔前期规费在1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报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可申请减免的前期费用,由工程前期人员详具报告,力争减免,可退回的前期费用,由工程前期人员妥善保管有关票据,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提供相关资料,尽早退回。第四章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须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于30日前提出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方面的计划和要求,经基建处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计划材料部门。第六条凡已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采购。第七条5千元以下零星材料、设备采购,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牵头进行市场调研,货比三家提出采购方案,报主管处长审批后及时采购。第八条5千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须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填写专项经费立项审批表及集体采购审批表并在支付首笔材料、设备款时,提交基建财务部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由主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经主管处长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批量采购、分批到货的材料、设备采购,在招标限期内,只需第一次报批专项经费立项审批表及集体采购审批表。第九条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采购,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使用单位代表共同议标或竞价后采购;3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采购,由基建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实行招标采购。第十条材料、设备到货后,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材料员和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专业施工员负责对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验收。实行社会监理和跟踪审计的项目,所有材料、设备验收,都须监理工程师和跟踪审计人员参加。第十一条材料、设备款的支付,严格按监察审计处审核的材料、设备供货合同执行,由供货单位填写工程付款申请表,经供货单位、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甲方代表签字并据此进行材料、设备款审批。3万元以下材料、设备采购,由经办人、验收人在材料、设备原始票据上签字后,经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领导核准签字,报主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材料、设备采购,还需报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报销时必须附有监察审计处审核的合同,特殊情况须提供书面说明。第十二条工程甲供材料出库时,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材料员和施工单位材料员同时在发料单上签字,将发料单及时送交基建财务部门进行核算,不得积压。第十三条自营工程用零星材料由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材料员开具自营发料单并签字,经工程管理部门专业施工员签字后,报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领导审批。第十四条材料、设备质量保证金支付须由供货单位出具报告,经基建处计划材料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主管处长审批。第十五条基建处材料仓库定期盘库,基建财务人员协助、监督材料盘库,并在盘库表上签字,做到帐实相符。第五章工程款管理第十六条5千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均须填写专项经费项目立项审批表及基建工程项目审批表并在支付首笔工程款时提交基建财务部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由主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经主管处长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十七条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项目由监察审计处参加的工程招标小组进行校内招标;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招标机构统一招标。第十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必须严格审批手续。3万元以下的现场签证由甲方代表、有关高工审核签字,经基建处工程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现场签证由甲方代表、有关高工、工程管理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经主管处长审核,监察审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实行社会监理和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所有现场签证都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和跟踪审计人员审查签字。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现场签证,监察审计处决算审计时不予认可,基建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第十九条工程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监察审计处审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付款申请表,经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签字并据此进行工程款审批。单笔工程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甲方代表审核签字后,经基建处工程管理部门领导核准签字后,报主管处长审批;单笔工程款在10万元以上的,还必须报分管基建、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第二十条工程甲供材料款及代垫费用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时从工程进度款扣回,不得积压。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工程决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80%,工程变更签证费用须在工程决算审计后支付。第二十二条工程决算审计根据监察审计处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3万元以下工程决算审计,由基建处工程预算人员审核;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工程决算审计,由监理工程师、基建处工程预算人员审核后报监察审计处审计;50万元以上工程决算审计由监理工程师、基建处工程预算人员审核及监察审计处审计后,报省有关审计部门审计。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时,外审项目须附有外部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内审项目须附有审核人员签字的工程决算书。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须由施工单位出具报告,经使用单位、甲方代表签字,基建处工程管理部门领导核准后,报主管处长审批。第二十五条工程勘探费、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等费用的支付根据监察审计处审核的合同,参照工程款审批额度逐级审批后支付。第六章业务招待费管理第二十六条基建处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2004年1月前开工的基建项目按以下比例超额累进计算: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L2%。,2000-5000万元的不超过0.9%。,5000-8000万元的不超过0.6%。,8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0.3%。;2004年1月后开工的基建项目,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中土建及安装费用的1%。计算。单笔招待费在100O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经基建处相关科室领导核准签字后,报处长审批;单笔招待费在1000元以上的,还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二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保证。基建资金的管理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的监督。第二十八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其内容包括监督是否认真执行合同、有无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经济行为,对于超出合同的经济行为,基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凡采用xx以上者均包括xx本身,凡采用'XX以下者均不包括xx本身。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与上级文件规定有相抵触者,以上级文件规定为依据再行修订。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中山大学基建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办法为确保我校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严格工程款(费用)申报、审核、审批和支付程序,明确各部门权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各有关部门及承建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的支付手续,特制定本审批程序。一、本程序的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我校(甲方)与承建单位(乙方)之间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款、行政规费等的支付审批。二、首次办理资金支付所需资料说明首次办理工程项目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进度款资金的支付,所需资料如下:(一)相应的合同原件;(二)承包方合同签订人(或法人代表)出具1份委托书,委托专人负责办理工程资金支付(委托书应注明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事项、与合同相符的工程资金转入银行及账号,并由承包方加盖法人公章,委托书须有委托人签字)。三、行政规定费用审批缴付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付的规定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报建费、市政建设配套费、放线复线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防雷检测费、质监费、工程劳动保险金等。其审批缴付程序如下:(一)各科、办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如缴款通知书等)在综合管理科填写借款单;综合管理科送主管处长审批后办理相关款项;(二)各科、办经办人持相关款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付费用后将发票交综合管理科办理报账手续,并将劳保金协议书及发票复印件交相关科、办各1份。四、咨询、监理、勘察、设计等咨询服务费审批支付程序委托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标、预结算、施工图审查、室内空气、土壤冬气检测及施工监理等所发生的费用,其审批支付程序如下:(一)承包单位应向相关科、办提交付款申请书、项目合同等相关材料;(二)各科、办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填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单;交综合管理科复核后送分管处领导审核、处长审批,并按处长最后审批的数额通知承包单位开具发票,各科、办负责人验收签名,交综合管理科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手续;(三)各科、办负责人验收签名后,综合管理科办理相关款项的支付手续。五、工程款申报审批程序基建工程的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修金支付申报审批程序执行处内基建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六、其他说明(一)非客观原因,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时间;(二)若由于提供材料一方原因造成材料不齐全的,后果自负,时间顺延;(三)每逢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四)各施工单位填写各项单证时,须做到字迹清楚,资料真实,不能随意涂改。七、本办法自2011年1月I日起实施。由处长办公会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及暂借款办理管理办法沪交基管20144号为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付款及暂借款办理程序,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付款及暂借款办理原则(一)申请付款及需办理暂借款的项目,必须是教育部下达的我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和学校批准的年度修缮计划、专项资金以及启动项目。(二)付款及暂借款的办理,必须符合项目建设各阶段实际完成情况和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节点款金额须经相关科室、分管处领导、审计处审核同意。第二条付款及暂借款办理程序(一)付款手续1.申请单位根据合同或工程形象进度填写工程节点款申请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并按照基建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已达到该节点付款要求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式三份),如中标通知书、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检测/评审报告、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申请表流转顺序为:申请单位分别将工程节点款申请表上报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投资咨询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付款申请的附件。监理单位应对节点完成情况进行描述并签署审核意见,投资咨询单位应根据合同条款出具付款审核意见,分别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2、基建处工程项目工程师根据合同或工程形象进度,对监理单位和投资咨询单位认可的工程节点款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填写基建处工程项目节点付款申请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交综合管理科,由综合管理科登记编号并对资料份数及附件进行初步审核,视付款属性有选择的送相关科室审核后,交计划投资科。计划投资科对节点内容、申请金额、附件资料进行审核后送基建处分管处领导审批。分管处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管理科将相关资料盖章后报送审计处审核,计划投资科负责与审计处的沟通协调工作。3、节点款审计结束后,综合管理科负责将完整的节点款申请资料一式二份交计划投资科。计划投资科负责通知项目工程师提供节点款发票并填写报销单。4、基建处各科室工程节点款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审计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二)办理财务报销程序(一式三联)1.经办人一栏由项目工程师按规定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基建、修缮财务报销单中的相关内容;2、项目工程师一栏由基建处工程管理科负责人签字认可;3、预算审核一栏由基建处计划投资科负责人签字认可;4、部门主管一栏由基建处分管处领导签字认可;5、在基建、修缮财务报销单上加盖主管副校长私章及基建处公章后送财务处办理付款。(三)付款所附材料:1、申请单位提供已经工程监理和投资咨询单位或监管单位认可的工程节点款申请表、中标通知书(仅申请招标工程项目第一笔付款时需要)、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检测/评审报告、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2、项目付款人填写的基建处工程项目节点付款申请表"。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的付款申请表。3、审计处出具对工程节点款申请付款的审计意见。4、收款单位提供的发票必须盖有本公司发票专用章,另须注明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四)办理暂借款手续:1.由基建处项目经办人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基建、修缮财务暂借单、工程管理科负责人签字认可;2、送基建处计划投资科负责人签字认可;3、交基建处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认可;4、加盖基建处公章及主管副校长私章后送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五)其他说明1.付款及暂借款根据财务处的相关规定事项,每月25日至月底停止办理。2、财务处在收到基建处付款单后,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3、暂借款支付后,原则上要求在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冲帐手续。附件:1 .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审核表;2 .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2014年10月(一)附件【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审核表pdf已下载126次(二)附件【建设工程项目付款申请表pdf已下载124次哈工大基建处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责权分明的经济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基建处经费使用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对基建处经费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一.经费使用管理原则1、基建处经费使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基本体制,全处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由处长负责。2、基建处所有经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帐内统一管理,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收支预算。3、工会为全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提供福利,以及为举办文体活动等而使用工会经费时,须经基建处工会小组讨论决定。二、经费使用管理分工基建处经费管理范围包括各类基建经费、行政办公经费及其他有关经费。1.基建处成立经费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处长任组长,成员由其他处级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建处的经费使用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决策和组织实施。2、基建处处长负责全处各类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3、基建处工会小组具体负责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三、经费使用管理要求1.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是基建处落实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基建处全体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财务工作各项规定,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确保学校和基建处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2、基建处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属于固定资产的,应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凡购买非实物的,其原始凭证(发票、收据)须经基建处主管领导审批。3、基建处各类、各项基建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4、在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领导要带头廉洁自律,并在全处职工中倡导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工作作风。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哈工大基建处基建资金运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基建处基建财务管理,提高基建资金投资效益,有效实施资金控制,从而降低工程成本,保障基建任务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学校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规章制度,结合年度基建计划,积极筹集、落实基本建设资金,督促基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进度需要的资金供给。二认真执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基建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均须经处长审签,方可办理会计手续,重大经济事项须及时报告主管校长。三、基建处基建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配合学校财务处认真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全面反映基建工程项目成本和动态资金支付情况,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和准确,并根据需要提供会计信息和必要资料,确保资金安全。四、基建处工程预结算人员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依法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保证结算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未取得校审计处审计的报告的工程不得支付工程尾款。五、基建财务人员要定期报告基建财务状况,做到每月向处长汇报财务情况,半年报主管校长、年报基建财务执行情况,并结合实际需要,不定期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基建财务状况。六、认真清理往来款项,及时办理往来款项结算手续。财务记账凭证要健全,对特事特办的批件要做好存档,以备查询。预付款项的支付必须严格按项目合同办理,不得将基建资金挪作它用。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由项目小组负责人责成甲方代表确认工程形象进度、项目经济师核实后,上报经济科列入支付计划,最后经处长审批后方可支付。工程进度款要严格控制在项目合同或项目预算的限额内,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控制;竣工验收项目均要按合同规定保留工程尾款,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各项目小组要按资金计划及时编报项目工程进度用款计划,经经济科审核、处长批准后,送交学校财务部门。八、强化基建处内部财务监督和稽核制度,做到职能分工到位,职责权限明确,健全财务办理手续,并按程序依法接受学校财务和审计监督。九、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杜绝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的发生。中国人民大学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