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 公路建设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docx
讲义公路建设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1B431011公路建设法规体系公路建设管理法规体系是梯形,分为二级五层次。第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交通部法规三层次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第二级为地方级,由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两层次组成。1B431012公路建设:标准体系公路工程标准体系JTGAOl-2002由原交通部于2007年7月10日发布,2007年7月10日实施。公路工程标准体系制定的目的是为使公路工程标准的构成更加科学和系统,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及管理的需要。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参照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GB/T130162018,结合我国公路工程标准化工作的实践制定。体系范围包括公路工程从规划到养护管理全过程所需要制定的技术、管理与服务标准,也包括相关的安全、环保和经济方面的评价等标准。一.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涉及的主要术语1 .标准:对材料、产品、行为、概念或方法所做的分类或划分,并对这些分类或划分所要满足的一系列指标和要求作出的陈述和规定,也可以是标准、规范、导则、规程等名称的统称。2 .规范:对某一阶段或某种结构的某项任务的目的、技术内容、方法、质量要求等作出的系列规定。3 .导则:对完成某项任务的方法、内容及形式等的要求。4 .规程:对材料、产品的某种特性的测定方法或完成某项任务的操作过程或程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包括对其仪器、试验、工艺或计算等操作步骤等的规定。5 .行政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6 .协会标准:由协会发布并自愿采用的标准。二.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结构1 .体系的组成单元是标准。内容最单一的标准是某一门类下的某专项标准。2 .由行政部门发布的标准的体系结构层次为两层。一层为门类,包括综合、基础、勘测、设计、检测、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等规范;另一层为专项内容,如设计类中桥涵部分的公路砖石与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钢筋混凝土与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等专项规范。三、公路工程体系编号定义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标准编号为JTGXXX-XXXXoJTG是交、通、公三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后面的第一个字母为标准的分类,A、B类标准后的数字为序号。CH类标准后的第一个数字为种类序号,第二个数字为该种标准的序号,如JTGD54表示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D类第5种的第4项标准,破折号后是发布年。1B431020公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1B431021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划分和承包工程范围作了如下规定:一、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划分1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划分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路工程特点,共分为六大类,具体划分如下:第一类: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第二类: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第三类: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第四类: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第五类: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第六类: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2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路工程特点,具体等级划分如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特级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按施工内容分为两个分项施工企业,即公路安全设施分项承包企业和公路机电工程分项承包企业。二、公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作了如下规定(课本P439页)1B43102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相关规定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根据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作了如下主要规定:(一)市场准入管理1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2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3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二)市场主体行为管理1 .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2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3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4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5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6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7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三)法律责任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o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o以上10%o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3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4 .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5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o以上10%o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二、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根据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对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作了如下主要规定:(一)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1.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2 .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2)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3)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4)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3 .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内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报价组成、合同工期、分包的相关要求、勘察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要求、保险要求、费用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4 .总承包招标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勘察资料,以及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前期咨询意见。5,总承包投标文件应当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和技术特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初步设计的优化建议。(2)项目实施与设计施工进度计划。(3)拟分包专项工程。(3)报价清单及说明。(5)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技术方案。(6)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7)以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联合名义依法投保相关的工程保险的承诺。6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6057 .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1)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2)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3)钢材、水泥、沥青、燃油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4)施工图勘察设计时发现的在初步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治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处治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5)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8 .总承包费用或者投标报价应当包括相应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保险费等。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项目法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一)总承包管理1.项目法人应当依据合同加强总承包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和地质勘察验收,严格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等环节进行把关。项目法人对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对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总承包合同。2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阶段提交详勘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工程质量、耐久和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3 .项目法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要素,依据有关规定程序选择社会化的监理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总承包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4 .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关键设备和主要构件可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采购,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按规定采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采购责任。由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应当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采购方案应当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接受项目法人的监督。5 .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计量支付办法与程序进行计量支付。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管理时,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各分项工程合计总价与合同总价一致的原则,调整工程量清单,经项目法人审定后作为支付依据;工程实施中,按照清单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计量支付;项目完成后,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调整后最终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决算。6 .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设计变更的,较大变更或者重大变更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变更应当在实施前告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认为变更不合理的有权予以否定。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批复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照风险划分原则处理。其中,属于总承包单位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含完善设计),超出原报价部分由总承包单位自付,低于原报价部分,按第5条规定支付。属于项目法人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总价均调整,按规定报批后执行。项目法人应当根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制定鼓励总承包单位优化设计、节省造价的管理制度。三、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作了如下主要规定:(一)管理职责1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2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0(二)分包的条件1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2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2)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3)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2)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3.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三)合同管理1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2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3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4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四)行为管理1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1)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2)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1)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2)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3)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4)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5)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6)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7)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3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4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5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6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1B431023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一、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作了以下规定:1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2 .信用信息内容(1)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2)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情况。资质、资格情况。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自有设备基本状况。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3)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4)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3.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1)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2)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根据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作了如下规定:1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定。2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3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Q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4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5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中,投标行为占20%,履约行为占80%,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6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7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依据:(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做出的处罚通报、决定。(2)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3)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4)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5)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8.评价程序Q)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参与投标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良投标行为进行评价。无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不进行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2)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结合日常建设管理状况,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可在交工验收时提前确定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3)其他行为评价。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9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W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10 .对存在直接定为D级或降级的行为,招标人、项目法人或负责行业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后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降一等级。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11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升级实行逐级上升制,每年只能上升一个等级,不得越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降级按照实际评定的等级确定。12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2年以上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13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合并前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等级确定。14 .公路施工企业在某省级行政区域的信用评价等级可使用本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也可使用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综合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份公路建设市场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联合体参与投标时,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方最低等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