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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法律援助申请全域通办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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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法律援助申请全域通办实施办法.docx

    福建省法律援助申请全域通办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不断提高我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法律援助申请全域通办是指在我省区域内打破法律援助受理环节的行政区划限制,申请事项属于我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申请人可选择就近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事务。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秉承“援助多服务、群众少辛苦,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服务理念,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加强福建省法律援助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用,认真及时办理申请人提出的全域法律援助申请事项。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实现无差别化受理、审查服务,确保全域受理制度顺利推行。第四条接收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等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收件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为有受理权法律援助机构。第五条收件法律援助机构职责(一)与有受理权法律援助机构联系,通报案情并就拟收取材料协商一致。(二)负责申请材料接收及要件形式审查、材料真实性审查,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构公章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转交相关文书等工作。(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四)申请材料齐全的,为申请人打印申请表及确认申请人的签章,协助申请人将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状况证明表、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到网络平台。(五)在网络平台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状况证明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受理通知书等邮寄给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六)全域受理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六条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职责(一)收到法律援助全域受理案件申请(短信提醒)后,当场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并完成网上平台审批。(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及时告知收件法律援助机构通过网络平台下载打印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指派并告知申请人受指派法律服务机构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三)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及时告知收件法律援助机构通过网络平台下载打印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四)因故确实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收件法律援助机构,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将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五)全域受理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第七条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或其他紧急情况的申请事项,应开辟全域受理的快速通道。收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场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全域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场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及时指派。第八条收件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以无受理权为由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全域受理相关服务。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间应加强协作。对可能引起争议的全域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收件法律援助机构应主动与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沟通,避免因差别化受理、审批、指派导致群众误解。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平台上更新。第十一条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网络平台操作和法律援助申请受理的条件范围等的培训,发挥其贴近群众的优势,引导好群众通过网络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全域受理工作的监督,对于违反本意见的行为视情节追究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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