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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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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docx

    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负责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管理民族和宗教事务。(二)协调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少数民族聚集区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发展,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三)加强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维护祖国统一。(四)负责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职责边界无表27序号1(K36034208-A-00100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实施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3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原登记机关同意;其中,迁建、扩建大中城市中的寺观教堂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中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4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5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6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扩建,应遵守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经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及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资金是否达到申报要求,人员、资金及规章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对申报的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新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68316017序号2(K36034208-A-00100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筹备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初审)实施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筹备设立和登记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3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L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及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资金是否达到申报要求,人员、资金及规章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对申报的宗教活动场所筹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68316017序号3(K36034208-A-00100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初审)实施依据1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原登记机关同意:其中,迁建、扩建大中城市中的寺观教堂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中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2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扩建,应遵守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经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资金是否达到申报要求,人员、资金及规章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对申报的宗教活动场所迁建、扩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68316017序号4(K36034208-A-002000)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68316017序号5(K36034208-A-003000)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清真食品登记证核发实施依据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成人发(2004)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清真食品登记。”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L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68316017序号6(K36034208-B-00100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制作的图案、字样、内容不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管理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1 .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成人发(2004)23号)第五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制作的图案、字样、内容应当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2 .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成人发(2004)23号)第十三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制作的图案、字样、内容不符合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管理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68316017序号7(K36034208-B-00200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经营者,以清真名义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清真字样、都阿或清真寺图案等具有清真食品含义的产品包装、标签、店堂装饰;伪造、转让、出租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的清真食品登记证的处罚实施依据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成人发(2004)2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企业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L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未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的经营者,以清真名义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清真字样、都阿或清真寺图案等具有清真食品含义的产品包装、标签、店堂装饰;伪造、转让、出租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的清真食品登记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68316017序号8(K36034208-B-00300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经营者未在生产、经营场地醒目位置,悬挂或放置清真食品登记证的处罚实施依据1 .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成人发(2004)23号)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地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放置清真食品登记证。”2 .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成人发(2004)2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L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生产、经营场地醒目位置悬挂或放置清真食品登记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68316017序号9(K36034208-B-00400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个人或团体涉嫌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应及时制止(口头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68316017表27O序号10(K36034208-B-00500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个人或团体涉嫌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应及时制止(口头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68316017表271序号11(K36034208-B-00600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本省主持、开展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活动;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68316017表272序号12(K36034208-B-00700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处罚实施依据L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笫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确需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集体宗教活动,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L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涉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应及时制止(口头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68316017表273序号13(K36034208-B-00800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擅自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及时制止(口头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O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68316017序号14(K36034208-B-00900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修订)笫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参与境外组织和个人非法传教的:”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事项L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涉嫌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应及时制止(口头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或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68316017表275序号15(K36034208-B-01000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686号)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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