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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屠宰肉牛1万头、家禽1000万只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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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屠宰肉牛1万头、家禽1000万只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1 概述41.1 项目由来41.2 项目的特点41.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概述51.4 分析总体判断71.5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161.6 报告书主要结论162 总则172.1 编制依据172.2 评价目的及评价原则222.3 评价时段和环境影响识别232.4 环境影响识别及评价因子筛选242.5 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242.6 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292.7 环境保护目标353 工程概况373.1 现有工程概况373.2 拟建工程概况444 工程分析544.1 施工期污染源强分析544.2 营运期污染源强分析575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825.1 自然环境概况825.2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845.3 区域污染源调查896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906.1 施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906.2 营运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977 环境风险分析1217.1 环境风险评价概述1217.2 风险评价等级1227.3 风险事故源分析1247.4 环境风险分析1247.5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1257.6 结论1278 环保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1298.1 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1298.2 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1319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1449.1 环境保护估算1449.2 经济效益分析1459.3 经济损益分析1459.4 综合评价14610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14710.1 环境管理14710.2 环境监测计划14810.3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管理14910.4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15110.5 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15310.6 社会公开的信息和要求15311 结论及建议15411.1 项目概况15411.2 环境质量现状15411.3 主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5411.4 总量控制15611.5 产业政策及选址符合性15611.6 项目制约因素及解决办法15611.7 公众参与结论15711.8 评价总体结论15711.9 建议157附件:附件1:评价委托书附件2:营业执照附件3:现有项目环评批复附件4:关于申办集中屠宰的请示报告附件5:关于同意衡阳县鸿福牛羊屠宰场屠宰资格备案登记批复附件6:经营权转让协议附件7:个体工商户拟转型设立企业证明附件8:厂房租赁合同附件9:监测报告附件10:租赁协议附件11:执行标准的函附件12:粪污处理合作协议书附件13:衡阳县喜耕田有机肥厂粪污施用协议附件14:专家评审意见附件15:专家评审签到表附图:附图1:项目区域位置图附图2:项目总平面布置及雨污排放管网图附图3: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图附图4:项目区域地表水系图附图5:项目评价范围图附图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包络图附图7: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图附图8:项目分区防渗图附图9:项目现场照片1概述1.1 项目由来湖南喜耕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衡阳市衡阳县集兵镇建设一条年屠宰牛2000头、羊1000头,牛羊屠宰生产线,于2017年8月委托长沙振华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湖南喜耕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于2017年8月26日取得衡阳县环境保护局对其环评批复文件,文号为:蒸环评函201738号(详见附件)。2018年11月1日,湖南喜耕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屠宰经营权转交于衡阳县鸿福牛羊屠宰场(个人经营),衡阳县鸿福牛羊屠宰场(个人经营)于2017年6月27日注册成立,并于2018年9月5日取得相应屠宰厂屠宰资格,后根据湖南省推进个人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于2020年12月7日转型为衡阳鸿福畜禽综合屠宰有限公司。本次项目在原有生产上,拟投资1500万元扩建一条年屠宰肉牛1万头屠宰线及一条家禽I(X)O万只(其中鸭500万只、鸡500万只)屠宰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目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十、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O万只及以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此,衡阳鸿福畜禽综合屠宰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百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接受委托后,环评单位即组织评价人员对项目拟建场址进行了实地勘查,在进行较充分的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按照环评导则和技术规范有关要求,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2 项目的特点本项目为肉牛、家禽屠宰项目,行业类别属于C135屠宰及肉类加工中“牲畜屠宰、禽类屠宰”,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及其修改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家畜、禽类屠宰不属于鼓励类、限制(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IO(X)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或淘汰类(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名录内,因此本项目为允许类。本项目位于衡阳县集兵镇大利村祝老屋组,总占地面积8678m2,不新增用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扩建屠宰车间、待宰车间、冷冻库、锅炉房等,项目的实施适应了衡阳县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促进了衡阳县的经济发展,增加了公司的收入。本项目地块用地现状为湖南喜耕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有的屠宰车间及配套设施用地,用地四场界均为林地;以项目场界为参照,离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东南75m(距离屠宰车间)处的大利村散户,项目用地距离西南方农灌沟渠直线距离为1.9km。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特点:1、废水治理,主要为屠宰废水2、恶臭治理,主要为屠宰车间产生的恶臭3、屠宰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粪便、不可食用废弃物等污染防治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对周边影响较小。1.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概述受永衡阳鸿福畜禽综合屠宰有限公司的委托后,我单位即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拟建项目进行了调研、现场勘察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并委托具有检测资质单位对拟建项目周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环境现状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结合工程性质、污染特征和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分析预测工程产生的环境影响,编制了衡阳鸿福畜禽综合屠宰有限公司年屠宰肉牛1万头、家禽IOoO万只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提交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评价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见图图L3l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示意图1.4 分析总体判断1.4.1 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为畜禽类屠宰,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中第十二项“轻工”中第24项“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IoOO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淘汰类中第十二项“轻工”中第29项“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本项目建成后年屠宰肉牛1万头、禽类100o万只,采用半自动化屠宰工艺,项目不属于目录规定的限制类,使用的设备不属于淘汰落后设备,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本项目满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28号)的要求。项目于2018年9月5日已取得衡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屠宰场屠宰资格。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本项目产品及生产工艺均不属于禁止准入和许可准入事项,可依法平等进入。1.4.2 选址可行性本项目选址位于衡阳县集兵镇大利村祝老屋组,项目改扩建区域500m范围内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及文物保护单位等敏感区域。根据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2008)的相关规定,畜禽类屠宰加工厂应选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项目改扩建区域各方向500m范围内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本项目改扩建区域不占耕地、基本农田,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小。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第7号)第三章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第十一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本项目评价范围(包括大气、风险评价范围)无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本项目距离最近的大利村散户约75m(距离屠宰车间),其距离均满足第十一条要求。根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在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诸如机关、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环境空气要求较高的项目;根据现场踏勘和测绘,目前周边100米范围内无相关环境空气要求较高的项目。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的项目。项目周边主要环境制约因素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几户大利村散户居民,与本项目厂界最近距离为55m,距离最近的产臭点为待宰圈及屠宰车间,最近距离约55m,根据调查可知本项目于2017年9月建设,当时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居民点,现在附近几户居民住房均为后期建设,本项目建设至今未收到附近居民任何相关环保方面投诉,且本项目建设在原有的厂区进行改扩建,并不新增建设用地,且已将厂界周边范围内的3户居民点租赁下来用于作为员工休息区(租赁协议见附件10)。为了进一步减少本项目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本次环评建议建设单位加强对待宰圈、屠宰车间管理,减少恶臭的产生,加强东南、西侧绿化,喷洒除臭剂,减少恶臭对周边的影响。因此本项目选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选址合理。1.4.3 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根据项目平面布置可知,本项目利用原有厂房,不新增用地,扩建一条牛屠宰生产线,新建一条禽类屠宰生产线。本次建设完成之后,主要由生活区及生产区组成,厂区按屠宰类别分为牛屠宰区和禽类屠宰区,中间采用生物隔离带隔离分区,每个屠宰区各设置有净道、污道,生产区和生活区采用生物隔离带分开。交通运输方便快捷。综上分析,本项目总体布局和功能分区充分考虑了位置、朝向等各个因素,各类污染防治措施布置合理可行,保证了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及合理处置。整个车间功能分区明确,人流物流通畅,总平面布置基本能够满足企业生产组织的需要及环保的要求,平面布局合理。1.4.4 与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符合性分析1、与畜禽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相符性分析表1.4”与畜禽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2008)符合性分析分类相关条款及规定本项目情况符合性屠宰厂(场)畜禽屠宰厂(场)选址除应符合本项目所在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下风向,项目附近无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符合选址GB12694和GB50317的相关要求外,还应选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及畜禽饲养场取水口;最近居民住宅区为大利村,无公共场所及畜禽饲养场。厂区布局厂(场)内应分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分设产品和人员出入口,同时要求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不应交叉污染。厂区按屠宰类别分为牛屠宰区和禽类屠宰区,中间采用生物隔离带隔离分区,每个屠宰区各设置有净道、污道,生产区和生活区采用生物隔离带分开。符合污水处理和排放屠宰厂(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符合GB13457的规定。本项目废水有粪污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600m3d,(处理工艺:隔栅一粪污调节池T固液分离T污水T沼气池T沼液T沉淀池T杀菌除臭),出水水质可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作”标准交由衡阳县喜耕田有机肥厂PI收处理。符合产品贮存冷却产品应贮存在环境温度0°C4C条件中:冻结产品应贮存在环境温度-18°C以下条件中,温度波动不超过±C冷库设置预冷间-2C,冻结区.18,保鲜区04°C,冷库内按照了温度自动记录仪。符合综上,本项目与畜禽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2008)中相关要求相符。2、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第7号)相符性分析表1.4-2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符合性分析相关条款及规定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一)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第十二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厂区周围建有围墙;(四)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五)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六)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七)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八)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九)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1)项目区远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2)附近未有种畜禽场、动物诊疗、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本项目布局设置均符合相关防疫要求。符合综上,本项目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中相关要求相符。3、与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2016)相符性分析表143与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2016)符合性分析总平面布置要求本项目符合性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126942016)厂区应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活畜禽、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厂区划分了生产区及非生产区:牛屠宰和禽类屠宰以及生活区均用生物隔离带分区,屠宰区均设置有净道、污道。符合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满足了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区布置区别开了清洁区(与非清洁区。符合屠宰车间、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项目设置了足够大的屠宰车间按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相应加工区,人流、物流分开设置,符合工艺、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符合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隔离间、急宰间、实验(化验)室、官方兽医室、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屠宰企业的厂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轮和工具清洗、消毒的专门区域。项目设有待宰区、急宰区、原料储藏间和无害化处理间(冷库一般固废暂存间)。符合综上,本项目与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I26942016)中相关要求相符。4、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分析判定表L44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符合性分析相关条款及规定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1)本项目远离居民饮用水源地;(2)相关生产区涉及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相关要求:(3)配备了相应污水、固废、废气的环保设施,各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4)建设单位配备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制定了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符合综上,本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相关要求相符。5、与两高、双高项目符合性分析(1)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符合性分析根据(环环评2021145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明确“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六个行业类别涉及: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本项目为屠宰鸭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2)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根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屠宰鸭项目,不属于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双高)项目。6、与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V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的决定(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符合性分析表1.4-5与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分类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第十四条湘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本项目属于湘江流域改扩建项目,项目用水来自打水井,不直接取用湘江流域水资源,无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符合第三十二条对湘江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汞、镉、铅、碑、铭、睇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项目废水中不含重金属,废水经厂区粪污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林地灌溉。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碑、铭、铅、氟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含有汞、镉、碑、络、铅、轨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产生,项目产生的废渣及生活垃圾全部收集后分类处置,不外排。符合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应当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本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己委托我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呈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阳县分局审批。符合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1.4.5 “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符合性分析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1)生态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本项目位于衡阳县集兵镇大利村祝老屋组,项目选址不在衡阳县生态红线范围内,因此,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要求。(2)资源利用上线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本项目建设主要是对外购的牛、鸡、鸭进行一步宰杀外售,项目营运涉及到的各原辅材料均为外购。生产与生活用水均使用井水;能源主要使用电能,由国家电网供应。项目建设土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土地资源符合要求。因此,项目建设不存在资源过度使用的情况。(3)环境质量底线“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项目拟建地位于衡阳县集兵镇大利村祝老屋组,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以及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项目区域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以及噪声环境均能够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且项目营运期各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因此,项目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目前项目选址区域暂无明确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属于屠宰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的产业类型。因此本项目应为环境准入允许类别。1.4.6 与衡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对照衡阳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属于集兵镇,为一般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430421302),本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详见表1.4-6o表1.4-5衡阳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环境管控单元编码范围管控单元分类单元特征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性ZH43042130002峋峻乡集兵镇界牌镇杉桥镇石市镇台源镇渣江镇一般管控单元国家层面农产品主产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未建成,养殖废水处理不能稳定达标空间布局约束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不涉及相符养殖业按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实施分类管理。不涉及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完善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工业集聚区要建立水环境管理档案,实现“一园一档新建、升级园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启动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5%,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不涉及相符完成“散乱污”涉气企业整治工作,重点工业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强制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工程机械制造和家具制造行业全面推行油性漆改水性漆。加快推进园区内淘汰取缔燃煤小锅炉、实施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禁止露天烧烤直排,禁止垃圾、秸秆和落叶露天焚烧。不涉及相符积极推进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系统;严格监督分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县域覆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85%以上。不涉及相符环境风险防控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能力不涉及相符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不涉及相符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暂时不能进行治理修复的污染地块,设置标志标识围栏,根据各地块的环境因地制宜采取建设撇洪导流沟渠、地表覆盖等措施减少雨水冲刷等风险管控措施。在未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前,不得用于农业、畜牧业以及工商业开发建设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煤炭、造纸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依法依规改造升级或有序退出。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燥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不涉及相符1.5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本项目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恶臭;水污染物主要为生产废水,水量较大;固体废物主要为畜禽粪便、屠宰废物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物等,环境风险主要为废水事故排放。1.6 报告书主要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在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预测表明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对项目所在区当前的大气、水、声环境质量造成明显影响,环境风险可接受。在落实本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项目取得周边公众理解和支持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同时生产工艺满足清洁生产的要求,各类污染物经本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治理后均可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风险在可控和可接受程度内,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因此,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2总则2.1 编制依据2.1.1 国家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并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并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2018年1月1日施行);(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公布,2019年1月1日施行);(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施行);(7)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2022年6月5日起施行);(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改,2012年7月1日起施行);(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改,2021年9月1日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5月1日施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第三次修正);(12)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20年10月2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改,2017年10月1日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并施行);(16)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1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令第736号,2021年3月1日施行);(18)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通过,2010年5月1日施行);(19)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2019年1月1日施行);(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2017年11月22日印发);(2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7号,2019年8月22日修改并施行);(2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施行);(2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9日施行);(25)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2014年12月31日);(26)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2月8日起施行);(27)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2019年1月1日施行);(2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9)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2022年3月12日实施);(30)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第11号,2019年12月20日施行);(3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32)“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土壤(2021)120号,2021年12月29日);(3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34)关于落实V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16190号,2016年12月28日);(35)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B);(36)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37)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年3月28日);(38)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2021年11月19日);(3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3日施行);(40)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牧201933号2019年3月25日);(41)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2019年12月18日);(4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施行);(43)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2014年4月3日施行);(44)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06年2月27日)。2.1.2 地方法规(1)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 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湘政发【2012】39号);(3) 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4) 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5)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第60号);(6)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53号),2015年12月31日;(7)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发环201443号;(8) (10)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9) 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湘环发(2017)19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湘政发(2018)20号),2018年7月25日发布;(三)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湘政函2016176);(1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4号);(13)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范(试行)(湘环发201728号);(1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湘环发201727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1月28日;(15)湖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43/T388-2020),2020年5月27日。2.1.3 技术标准及规范(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l9-2022);(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1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1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12)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13)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T18078.1-2012);(14)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4-2010);(15)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16)畜禽粪便农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准则(GB/T26622-20U);(17)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18)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19)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等)。(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22)排污单位执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23)排污单位自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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