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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叉车使用安全规范化管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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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叉车使用安全规范化管理手册.docx

    叉车使用安全规范化管理手册(参考文本)版本号:发布人:颁布日期:2023年X月X日实施口期:2023年X月X日西安XXX区XXX公司颁布目录关于颁布叉车使用安全规范化管理手册的决定1关于成立叉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2叉车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51总则61.1编制目的61. 2编制依据61.3适用范围61.4Ll贝U62管理职责72. 1总贝IJ71.1 2安全管理机构职责82.3 主要负责人职责92.4 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102.5 安全管理员职责102. 6叉车作业人员职责113叉车安全管理制度123. 1叉车移交制度123.2 叉车使用登记与变更制度123.3 叉车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管理制度143. 4叉车故障处理制度163.5 叉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63.6 叉车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制度193.7 叉车定期检验制度213.8 叉车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223.9 叉车及其零部件报废与安全评估管理制度233.10 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244叉车安全操作规程264. 1264. 2作业流程及过程安全要求294. 3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规程394. 4注意事项435相关记录表格454.5 叉车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表455. 2叉常维车日护保养表465.3叉车定期自行检查记录表475.4叉车全面检查记录表495.5叉车设备清单515.6叉车故障维修记录525.7 叉车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表535.8 叉车及所属附件报废记录545.9 叉车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表555.10 叉车应急救援演练记录565.11 叉车事故上报及处理记录表575.12 叉车安全技术档案清单585.13 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借阅记录59XXX公司文件XXX(20XX)X号关于颁布叉车使用安全规范化管理手册的决定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加强叉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叉车安全事件发生,公司制定了叉车使用安全规范化管理手册,现予以颁布实施,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提高叉车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叉车安全运行。XXX公司20XX年X月X日XXX公司文件XXX(20XX)X号关于成立叉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加强叉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叉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叉车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公司决定成立叉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XXX(公司主要负责人)副组长:XXX(公司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成员:XXXXXX经理XXXXXX经理XXXXXX经理附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架构图XXX公司20XX年X月X日附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架构图XXX公司文件XXX(20XX)X号叉车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各部门:兹任命XXX为我单位叉车安全管理负责人,任命XXX、XXX、XXX为我单位叉车安全管理员。XXX公司20XX年X月X日叉车使用安全规范化管理手册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叉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叉车安全事件发生,保隙叉车安全平稳运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手册。1.2 编制依据本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1.3 适用范围本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各部门在叉车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政府监督管理等环节适用本手册。1.4 工作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第一:叉车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不可或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必须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叉车安全放在工作的第一位。预防为主:加强日常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叉车事故安全防范水平,不断提高叉车安全管理水平、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能力建设。节能环保:鼓励采用有效的叉车节能技术,从管理和技术两方面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的利用率。综合治理:叉车安全涉及全社会的安全意识,需要各管理部门、作业人员、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等各方协同,通过教育、道德以及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来达到保障安全的目的。2 .管理职责2.1 总则2.1.1 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叉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1.2 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叉车,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叉车,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叉车;2.1.3 设置叉车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帐,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2.1.4 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2.1.5 建立叉车台帐及技术档案;2.1.6 对叉车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2.1.7 对在用叉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即使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叉车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查、检修;2.1.8 制定叉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即使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2.1.9 保证叉车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2.1.10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1.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2.2安全管理机构职责。1.1.1 贯彻执行叉车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以及上级有关叉车安全的指示,负责落实叉车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义务;1.1.2 承担叉车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开展日常检查、巡查,落实安全责任制;1.1.3 明确叉车安全管理员,配备足够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叉车作业人员,并定期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1.1.4 保障所有叉车安全运营资金的投入,纳入年度经费计划,并有效实施。对监管部门、检验机构等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落实资金及时整改;1.1.5 制定叉车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叉车突发事件或事故的报告,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叉车事故的调查处理;1.1.6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叉车进行安全检查,主持召开叉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针对检查提出的要求,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治;1.1.7 安排、布置叉车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1.8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关于叉车安全的工作。2.3 主要负责人职责。2. 3.1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负责叉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我公司叉车安全全面负责;3. 3.2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叉车的安全使用;4. 3.3组织建立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叉车使用管理体系,审批颁发我公司叉车使用安全管理手册;5. 3.4任命我公司叉车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立叉车安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6. 3.5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叉车安全工作;7. 3.6审批公司叉车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叉车特点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模拟演练;8. 3.7对叉车安全管理重大事项作出决策;9. 3.8确保投入叉车安全管理需要的资金。2.4 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2.4.1 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我公司叉车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我公司叉车的安全使用;2.4.2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1.1.1 4.3组织制定我公司叉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叉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1.1.4 组织制定叉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叉车技术档案管理工作;1.1.5 4.5对我公司叉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1.1.6 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1.1.7 当安全管理员报告叉车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叉车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我公司主要负责人。2.5 安全管理员职责2. 5.1叉车安全管理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叉车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3. 5.2组织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4. 5.3办理叉车使用登记;5. 5.4组织制定叉车操作规程;6. 5.5组织开展叉车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7. 5.6组织开展叉车定期自行检查;8. 5.7编制叉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9. 5.8编制叉车的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10. 5.9按照规定报告叉车事故,参加叉车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11. 5.10发现叉车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叉车,并且及时报告我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12. .11纠正和制止叉车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13. 5.12实施对叉车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2.6 叉车作业人员职责2.6.1 叉车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2.6.2 严格执行叉车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2.6.3 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2.6.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2.6.5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2.6.6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2.6.7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3.叉车安全管理制度3.1 叉车移交制度3.1.1 新接叉车项目在办理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办理交接手续;3.1.2 1.2叉车移交方须向接收单位移交完整的叉车技术资料、叉车相关钥匙检验合格的叉车整机,双方应同时在现场确认叉车运行状况良好、使用功能满足合同约定,签订叉车移交单并签字盖章,各执一份;3.1.3 交接期间,叉车移交方对叉车的使用安全负责,直至交接相关方全部签字确认,完成交接。3.2 叉车使用登记与变更制度3.2.1 新接收的叉车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叉车的显著位置。3.2.2 2.2叉车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1)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叉车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2)原产权单位应将叉车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两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叉车的产权接收单位。3.2.3 决定封停叉车使用且期限超一年时,应当报该叉车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3.2.4 叉车或者其零部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以报废处理。叉车报废处理后,应当向该叉车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并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3.2.5 叉车安全管理员应携带以下资料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叉车使用登记、变更、停用以及注销等:(1)特种设备使用与变更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2)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文件,一般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修说明等;(4)叉车检验报告和叉车使用标志;(5)叉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各相关人员的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制度;定期报检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叉车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制度等);(6)持证作业人员证件及证件复印件(叉车安全管理证、作业人员证)。3.3 .叉车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管理制度3. 3.1一般要求(1)应当对在用叉车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叉车的正常使用状态;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人安全技术档案;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记录至少保存5年;(2)叉车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试运行检查,并且记录;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车的巡检,并且记录;(3)叉车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4)叉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由叉车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由叉车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实施;如果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应当签订相应合同,明确责任。3. 3.2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应当根据叉车具体型式,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使用维扫保养的要求,选择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全面检查的项目。可以根据叉车的使用繁重程度、环境条件状况,确定高于本规程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雀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有关项目和内容的基本要求如下:(1)在用叉车的日常维护保养,至少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以及在出车前、行驶途中、收车后三个阶段进行的“三检”,重点是清洁、检查和补给燃料。(2)在用叉车的自行检查,至少包括整车工作性能、动力系统、转向系统、起升系统、液压系统、制动功能、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防止货叉脱出的限位装置(如定位锁)、载荷搬运装置、车轮紧固件、充气轮胎的气压、警示装置、灯光、仪表显示等,以及检验规程中规定检验项目;(3)在用叉车的全面检查,除包括前项要求的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钾钉、螺栓等的连接,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电气和控制系统功能的检查,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3.4 叉车故障处理制度3. 4.1叉车发生常见故障时,由叉车安全管理员上报叉车维保单位及时处理,同时做好报修故障记录。4. 4.2叉车发生重大配件损坏、当日故障不能及时处理,叉车无法恢复运行时,叉车安全管理员应及时上报部门主管或单位负责人协调处理。5. 4.3对检查出的叉车故障隐患经确认为无力整改的,立即向部门主管或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在案,记录上注明上报时间、隐患地点及隐患事件详细情况等。6. 4.4叉车故障必须彻底消除,解决隐患后,经叉车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7. 4.5隐患处理各环节必须记录清楚,安全管理负责人要对每个隐患处理记录进行监督检查。3.5 叉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3.5.1叉车安全排查分为公司内部排查和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专项排查两种形式;3.5.2公司内部排查由公司制定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后处理工作按照叉车故障处理和隐患整治制度要求进行;3.5.3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专项排查工作一般是突发性安全隐患或区域性安全风险,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1)要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并督促公司各部门认真落实;(2)工作方案至少包括目的、领导机构、主要工作、具体要求等要素;(3)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任排查领导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并亲自带队检查,有领导带队检查记录,并在安全隐患排查记录上签字确认;(4)公司各部门安全排查工作应填写排查记录(包括书面记录、检查照片和录像),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对排查结果做到谁排查,谁负责;(5)排查出的叉车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汇报,发现严重危及叉车乘客安全的隐患时,要第一时间采取停梯措施;(6)公司安全管理负责人要及时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3.5.4叉车事故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单位自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法进行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群众举报、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报告、新闻媒体披露等;1.1.1 5.5叉车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停止使用叉车,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公司难以排除的隐患;3.5.6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负责公司叉车安全管理的部门应立即组织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3.5.7 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属公司管理负责的,由公司进行及时有效处理;3.5.8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18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相关叉车停止使用。3.5.9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逐一消号,做到闭环处理,不得使叉车带“病”运行;3.5.10对于排查出的叉车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发现的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同时向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3.5.11每月3日前将上月叉车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表报送公司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3.5.12叉车安全排查工作完成后,应做好相应记录或报告的收集整理并归档。3.6叉车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制度3.6.1设置叉车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应急组织机构中各小组或个人的工作职责及任务。3.6.2应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工具,建立并保持叉车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3.6.3应制定叉车应急救援专项预案、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治措施。3.6.4应对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和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知岗位上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应采取的措施。3.6.5应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至少一次的叉车联合救援演练,应针对叉车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在演练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总结和讲评,并借鉴外界相关事故案例,及时修订预案。3.6.6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场人员应设置警戒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3.6.7发生叉车安全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封存事故资料:(1)事故发生后,叉车作业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有专人看管;(2)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叉车安全管理员应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3)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3.6.8发生叉车安全事故后,应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1)发生叉车事故后,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和叉车安全管理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2)事故调查结束后,应根据事故调查结论进行整改。事故叉车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彻底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3)事故发生后,应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应接受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3.7 叉车定期检验制度3. 7.1叉车管理员在叉车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提出申请时应核对叉车自检报告的填写规范。4. 7.2叉车由于不可抗拒力原因导致不能及时进行定期检验的,叉车安全管理员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缓检申请。缓检期间不得使用。5. 7.3叉车停用时,叉车管理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征得领导同意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停,报停后的叉车应由维保单位检查后切断叉车总电源。叉车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应由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6. 7.4叉车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叉车安全管理员应组织维保单位进行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7. 7.5申请检验的叉车应以书面形式,一份报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另一份由叉车安全管理员负责保管,作为叉车管理档案保存。8. 7.6叉车定期检验中存在问题的项目,叉车安全管理员按规定时间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按要求及时反馈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9. 7.7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3.8 叉车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3.8.1叉车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通过叉车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3.8.2叉车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部培训(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3.8.3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建立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叉车管理取证和复审考试,确保操作证的有效性。3.8.4叉车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编制当年度叉车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计划,参加外部培训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实施。3.8.5叉车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度至少组织两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叉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叉车事故案例的分析;叉车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作好相应记录。3.8.6叉车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叉车安全管理、作业工作。3.9叉车及其零部件报废与安全评估管理制度3.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叉车,应由安全管理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叉车安全评估:(1)叉车投入使用年限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2)监管部门下达安全评估指令的;(3)维保单位要求对叉车进行安全评估的;(4)使用单位要求对叉车零部件、各系统进行安全评估的。3.9.2向评估机构提出叉车安全评估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叉车安全评估申请书;(2)叉车使用登记资料;(3)叉车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包括:叉车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叉车最近一次的定期检验报告、大修、改造更换安全部件及主要部件的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等;(4)提交最近一年叉车运行、维保、故障、修理等情况的详细记录。3.9.3叉车安全评估应由叉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3.9.4叉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废:(1)使用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无改造、修理价值的;(2)生产单位早已停止生产并再不能提供可追溯性叉车主要备件的;(3)叉车经评估机构安全评估,认定应报废的;(4)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报废的其他情形。3.9.5对于达到使用维护说明书给出的报废技术条件的叉车主要零部件,应优先考虑修理,如修理后仍不能符合要求或修理成本过高,需考虑报废。3.9.6维保单位根据相关标准等要求提出的叉车及其零部件报废、更换建议;制造单位对叉车运行中存在问题提出的改进建议或叉车及其零部件的报废、更换建议,公司叉车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确认,必要时请评估机构进行缺陷确认。3.9.7报废的叉车及其零部件应现场解体,不得转让或者再使用。3.10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3.10.1叉车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由所对应项目按照“一机一档”要求建立和保管,并长期妥善保存。3.10.2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叉车制造资料;(2)叉车施工(改造、修理)资料;(3)叉车使用资料;(4)叉车检验资料。3.10.3叉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叉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编制档案目录等各项工作。3.10.4做好叉车档案查阅、借出档案原始记录,为叉车各项工作提供服务。3 .10.5做好档案的规范管理,做好“八防”(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定期对档案存放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4 .10.6叉车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对叉车的使用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晰、标识明确,并应签字确认。使用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日常检查记录;(2)年度自检报告;(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应急救援演练记录。(6)隐患排查整治记录3 .10.7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4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4.1 一般要求4.1.1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作业活动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可能伤害的对象叉车装卸和行驶车辆维护保养不及时,车辆制动、转向系统等失灵等故障,造成车辆撞人、撞物车辆伤害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作业环境照明、标识、道路等不良,或人车混行,造成车辆撞人、撞物车辆伤害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驾驶人员违章超载、超速驾驶,造成乍辆撞人、撞物车辆伤害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车辆加油柴油车加油时违规使用明火:导致起火或爆炸火灾爆炸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车辆漏油,遇明火、静电或火花等,导致起火爆炸火灾爆炸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车辆充电充电操作不当,电动车超负荷充电,或充电设备故障造成充电线路过热,或电池爆燃,导致起火火灾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充电操作不当,或充电设备漏电,人员接触带电部位触电操作人员更换充电液,操作不当,化学液进入眼睛、皮肤眼睛或皮肤伤害操作人员设备清扫保养、存放叉车清扫保养时,肢体接触设备尖锐部位机械伤害操作人员叉车存放在高温部位,造成柴油自燃火灾周边人员4.1.2 操作人员要求(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驾驶叉车;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书,证书由公司统一保管时,应随身携带证书复印件;(2)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区域道路情况。掌握维护叉车保养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3)严禁带人行驶,严禁酒后驾驶;行驶途中不准饮食和闲谈;不准行驶途中手机通话;(4)车辆使用前,应严格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路段;(5)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袖口及衣服角应系扣,严禁穿拖鞋或其他不防滑的鞋类;(6)出车前必须系好安全带。4.1.3作业环境要求(1)叉车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我公司叉车工作区域的路况,规范叉车作业环境;(2)叉车作业的工作场所及路面应符合车辆制造商的规定;(3)工作场所的路面应足够坚实、平整且无障碍。对于排水沟、铁路道口以及类似的路面,必要时应铺设跳板或过渡板,使叉车尽可能无颠簸地驶过;(4)叉车运行的坡道不应超过车辆制造商规定的坡度值,并能防止车辆打滑。坡道的上下两端应平坦,用均匀的过渡段来防止载荷接触地面或损坏车辆;(5)窄巷道内的运行路面应平整、干燥、水平、无破裂或损坏,且无障碍物,并符合叉车制造商的规定;(6)叉车或运载货物与周围环境的固定物体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通道的轮廓或界限应清晰。当货物尺寸与规定值有差别时,应确认是否需要更大的通道宽度;(7)工作场所的危险路段应进行防护或者用道路交通中常用的标牌加以标识;(8)当工作区域照度不足或者夜间进行作业时,叉车应具备辅助照明设施。4.1.4出车前检查启用叉车前操作人员应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行车安全。工作开始前应对车辆进行如下适用项目的检查,并填写叉车使用记录表:(1)燃油系统是否正常;(2)动力系统是否正常;(3)转向系统是否正常;(4)起升系统是否正常;(5)液压系统是否有损坏和泄漏;(6)制动功能是否正常;(7)防止货叉脱出的限位装置(如定位锁)是否有缺陷;(8)载荷搬运装置是否有损坏(如弯曲、裂纹或磨损);(9)车轮紧固件是否拧紧,充气轮胎的气压是否正常;(10)警示装置是否正常;(U)灯光是否正常;(12)仪表显示是否正常;(13)测距传感器、角度传感器的功能是否正常。4. 2作业流程及过程安全要求5. 2.1起步(1)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2)液压(气压)式制动的车辆,制动液压(气压)表必须达到安全方可起步;(3)叉车在载物起步时,操作人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4)起步必须缓慢平稳起步,并系好安全带。6. 2.2行驶7. 2.2.1基本要求(1)操作人员在场(厂)内驾驶叉车时应遵守场(厂)内规定;(2)叉车及其负载不得超过路面允许的单位面积载荷和集中载荷;(3)在启动内燃叉车之前,应确保停车制动器处于制动状态,运行方向和操纵控制装置处于中位。在启动蓄电池叉车(例如钥匙启动或磁卡启动)之前,应确保所有运行和操纵控制装置处于中位;(4)叉车的运行速度应与现场情况相适应,如在转弯、接近或在狭窄过道、通过摆动门、在视野不佳的地段以及在不平路面上等应减速运行;(5)操作人员应使其驾驶的叉车与前面的车辆和人员等始终保持一个安全的制动距离。叉车运行时,操作人员应专注于操作车辆并确保车辆一直处于其控制之下;(6)操作人员应对运行路段的概况有足够的了解,特别应注视行车方向。运行中应确保该运行路段未被占用。在转弯时如果附近有其他车辆或行人,以及在十字路口和其他视线受阻的场合,操作人员应发出声响警示信号,并减速/停车,确认安全后慢速通过;(7)如果运载的货物会影响操作人员的行驶视线,则运行时货物应位于运行方向的后方(上坡除外),或由其他人员在车前指挥,同时操作人员应以步行速度小心行驶;(8)如果需要通过视野辅助装置(如后视镜、视频监控装置等)来扩大视野,则操作人员应事先掌握该装置的操作技能;(9)操作人员不得在正常操作位置之外的任何位置启动或操作叉车的任何功能及属具。不得从地面上启动坐驾式或站驾式叉车,装有特殊装置的叉车除外;(10)除作业状况要求外,在叉车起步时方向盘不应处于极限位置;(Il)操作人员应平稳启动、制动、转弯或倒车。在危险或视野不佳的地段应避免紧急制动、极速转弯和超车;(12)在叉车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将手臂和腿脚伸出车外,或将身体探出叉车的外部轮廓线,或从一辆车上跨到另一辆车或其他物体上;(13)叉车运行时,载荷或载荷搬运装置应保持在足已通过道路表面和局部障碍物的最低运行高度(除越野叉车外,一般起升高度不大于300mm),若有可能,后倾载荷,缩回门架/货叉(适用于前移式叉车)。除了堆垛作业外,不得起升载荷。此规定不适用于可带起升载荷运行的叉车;(14)叉车在运行中不得联合作业(运行和载荷操作同时进行),设计允许的叉车除外;(15)当叉车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如转向装置或行车制动器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尽快将车辆停住;(16)叉车作业时应避免发生倾翻的危险;(17)行驶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非特殊情况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18)禁止在坡道上转弯,也不应横跨坡道行驶;(19)叉车的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品和起平衡作用;(20)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和上报,绝不带病作业和隐瞒不报。4.2.2.2在坡道上运行(1)只允许在根据叉车技术条件规定能够爬上的坡道上运行;(2)叉车载货下坡,坡度大于10%时,应倒退行驶,以防货物颠落;(3)不得在坡道上掉头、斜向运行和斜向停车。4.2.3.3在窄巷中运行(1)只允许按规定可以在窄巷道内运行的叉车在其内运行;(2)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进入或通行于窄巷道(叉车在货架中与对面来人无安全距离的运行路段)。此工作区域应有相应的标志;(3)驶入窄巷道之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此窄巷道内是否有人或其他车辆。如果发现窄巷道内有人或其他车辆,而且对人员保护或防止两车相撞没有采取足够措施,则操作人员不得将叉车驶入此窄巷道;(4)叉车或货架设备上用来防止危险和保护人员的安全装置不应失效或者被误用、移位或拆除;(5)当自动急停装置启动(例如当有人进入危险区内、导向装置失灵、电气转向装置故障等)使叉车停止后,只有在确定故障原因并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才可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重新启动;(6)如果一个窄巷道装有非机械式导向装置,则在此装置发生故障或关闭时.,叉车应以缓慢速度从窄巷道中驶出;(7)如果有人员因工作原因需在窄巷道中停留,则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例如在窄巷道口放置警示标志、窄巷道内的叉车停止工作等)。4. 2.3.4在跳板或过渡板上运行(1)叉车驶上跳板或过渡板之前操作人员应确保跳板或过渡板按规定安装,且安全可靠、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2)操作人员应确保已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与跳板或过渡板连接的车辆移动,并且该措施使用的装置可以承受包括叉车、载荷和操作人员的全部重量。4. 2.3.5在电梯或升降机中运行(1)叉车在驶入电梯或升降机之前,应确保电梯或升降机能承受包括叉车、载荷和操作人员的全部重量;(2)应确保叉车的任何部位不与电梯或升降机的轿厢壁接触;(3)应确保叉车不得有意外的移动。4. 2.3.6在集装箱内运行(1)应确保叉车适合在集装箱内运行;(2)叉车在集装箱内运行时,操作人员应确保已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该集装箱移动。(3)如果使用内燃叉车在集装箱内作业,还应注意4.4.2.(4)的规定。4.2.4堆垛堆垛时应遵守下列作业程序:(1)按规定降低并后倾(如可后倾)载荷,必要时缩回,将叉车缓慢驶近货堆;(2)在叉车靠近和面对货堆时,把门架调整到垂直位置;(3)把载荷起升到稍高于堆垛高度;(4)将叉车小心地驶近货堆,必要时将载荷向前推出(如前移式叉车伸出货叉);(5)降下货叉,必要时可少许(或有限地)前倾门架,放下载荷;(6)确保载荷堆垛牢靠并确认道路无障碍后,将车辆驶出(前移式叉车缩回货叉)至货叉下降时接触不到货堆的位置;(7)将货叉下降到规定的运行高度,门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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