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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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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贝L第二条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兵团所管辖道路范围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第三条兵团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兵团本级,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筹集、集中管理、分工负责、专业机构运营。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第二章救助基金管理的职责分工第四条建立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兵团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兵团公安局、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兵团农业农村局、兵团法院、兵团民政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兵团财政局。各师市应参照兵团本级建立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机制。第五条联席会议职责:(一)研究制定救助基金有关工作实施方案、指引等;(二)及时协调解决兵团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三)定期通报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四)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五)审定师市联席会议报送的需由兵团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六)在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七)其他需由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六条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兵团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兵团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各师市财政局依法监督检查当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牵头建立当地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发生的救助基金有关争议问题。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可以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救助基金运行管理。第七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负责督促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缴纳救助基金,并对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保险公司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兵团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兵团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应当配合当地财政部门统计核算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师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知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属于机动车范围的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发生事故时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兵团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相关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工作。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各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当地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兵团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当地医疗机构依法申请或协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亲属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兵团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师市民政部门监督当地殡葬服务机构依法申请或协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核实比对。兵团法院负责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开展救助基金追偿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指导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和执行救助基金相关案件。第八条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接受联席会议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接收救助基金资金;(二)主动受理、审核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并及时垫付;(三)追偿垫付款,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单位通报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信息;(四)按规定履行核销程序;(五)代为保管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受益人不明的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六)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七)制作、发放宣传材料,积极宣传救助基金申请使用和管理有关政策;(八)管理救助基金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公安局应推进兵团各级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交通事故伤员“先抢救、快垫付、后追偿”绿色通道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交通事故伤员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第十条兵团救助基金管理相关部门、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救助基金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提示,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申请使用救助基金提供便利。第三章救助基金的筹集第H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第十二条救助基金筹集采用封顶机制,兵团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第十三条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根据兵团救助基金收支情况,结合救助基金封顶机制,兵团财政局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在国家确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兵团具体提取比例,报兵团同意后实施。第十四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每年兵团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汇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转入兵团财政局。第十五条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统计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兵团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兵团财政局。第十六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资金,追偿资金按规定转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救助基金账户。第十七条兵团财政局向救助基金安排临时补助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拨付。第十八条兵团救助基金接受社会各界捐款,主动接受捐款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第四章救助基金的使用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二十条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对确需转院抢救的受害人,由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抢救证明,所产生的抢救费用仍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垫付。第二十一条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垫付标准: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抢救费用垫付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垫付额度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拨付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垫付额度在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的,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上报兵团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同意后,由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丧葬费用垫付最高限额为兵团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第二十二条抢救费用申请、受理审核和垫付流程:(一)提出申请1 .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兵团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具垫付通知书(垫付通知书见附件1),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兵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管理的事故,由当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比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2 .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受害人或其亲属对尚未支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垫付申请表见附件2),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垫付抢救费用需要的相关材料。自对伤者开始抢救之日起60日内,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垫付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垫付抢救费用需要的相关材料。医疗机构应当将交通事故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和超过7日后的抢救费用分别核算,分别出具相应费用清单和凭证。(二)受理审核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开具的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以及医疗机构、受害人或其亲属提交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以及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并开具审核结果通知书(审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4),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相关医疗机构或申请人。具体审核内容如下:1 .是否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2 .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3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应当扣除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进行审核,向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三)及时垫付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结算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第二十三条丧葬费用申请、受理审核和垫付流程:(一)提出申请1 .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兵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当地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具垫付通知书(垫付通知书见附件1),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属于兵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管理的事故,由当地兵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比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2 .由受害人亲属自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的60日内,凭尸体处理通知书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垫付申请表见附件3)o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垫付丧葬费用需要的相关材料。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由殡葬服务机构自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的60日内,向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垫付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垫付丧葬费用需要的相关材料。(二)受理审核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当地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丧葬费用垫付通知书、殡葬服务机构或申请人提交的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具审核结果通知书(审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4),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相关殡葬服务机构或申请人。具体审核内容如下:1.是否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3 .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合理;4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丧葬费用垫付申请进行审核,向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三)及时垫付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第二十四条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就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兵团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兵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第五章救助基金的追偿与核销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发生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第二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扣除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代为保管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死亡人员身份或者其受益人身份确定后,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追偿未果的,可以提请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一)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的;(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终止,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的;(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或者退还的。兵团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兵团实际情况,遵循账销案存权存的原则,制定核销实施细则。第六章救助基金的管理第二十八条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除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3年内不得变更。第二十九条兵团财政局救助基金账户和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救助基金账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使用,不得用于担保、出借、投资或者其他用途。兵团财政局根据救助基金收支情况,从兵团救助基金账户中划转一定的救助基金资金至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救助基金账户,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救助基金账户余额不足上一年度支出基金金额的30%时,由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兵团财政局提出申请,兵团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拨付补充资金。第三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第三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规范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和审核流程,提高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效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热线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能够及时受理、审核垫付申请。第三十二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以下信息:(一)救助基金有关政策文件;(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电话、地址和救助网点;(三)救助基金申请流程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四)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追偿和结余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五)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考核结果;(六)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救助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三十三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至兵团财政局;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至兵团财政局,并接受救助基金联席会议依法实施的年度考核、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时,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对救助基金进行清算。第三十五条兵团财政局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追偿情况。第三十六条兵团财政局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七条兵团财政局应当根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年度服务数量和质量结算管理费用。救助基金的管理费用列入兵团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第三十八条兵团财政局在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时,应当书面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兵团财政局可以变更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四)违规核销的;(五)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可能严重影响救助基金管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兵团财政局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追偿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情况报送至财政部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第七章监督评价第四十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要求,对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联席会议的监督。第四H一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照年初制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于每年2月底前向兵团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表和自评报告,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兵团财政局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第四十二条联席会议于每年3月底前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按时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账户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进行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材料或者拒绝、推诿、拖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由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五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既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也包括其他受害人。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救助基金管理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2 .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表3 .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表4 .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审核结果通知书5 .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审批表6 .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收款证明7 .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收款证明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编号:兵道交垫通字(202_)一号事故地点事故时间年月日时分接诊医疗机构受害人姓名身份证号事故车辆情况甲车车牌号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保险情况乘车人乙车车牌号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保险情况乘车人丙车车牌号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保险情况乘车人其他需要补充的信息(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名称):经初步核实,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符合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在符合条件“口”内打y”):口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口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口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按规定垫付抢救费用口/丧葬费用口。负责交警/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经办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章或事故处理专用章)年月日注:此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供,一式三份。一份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留存,一份报送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份报送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附件2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表编号:兵道交抢申字(202_)号受害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申请人信息是否受害人本人是口/否口(请打“Y”)与受害人关系姓名/机构名称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住所抢救时间年月日时一年月日时,共日。抢救费用相关情况产生抢阚k费用巳缴抢救费用申请垫付:检救费用7日内(含7日)超过7日当事人预付交强险赔付7日内(含7日)超过7日¥¥元¥元¥元¥元¥元合计:¥元合计:¥元合计¥元大写:收款医疗机构信息医疗机构名称联系人及电话抢救科室地址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收款医疗机构财务负责人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医构部见款机务意收疗医门签字、盖章:年月日申请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说明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属实,并承诺在责任范围内偿还你单位垫付的救助基金。(需手写)签名、捺指印:年月日印证材料清单1 .受害人伤情及抢救简况;2 .受害人身份证明;3 .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垫付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文件;4 .(1)申请人是受害人本人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2)申请人是受害人亲属时,提供申请人和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受害人户口本复印件或其他关系证明文件(注:申请人应当是受害人的亲属,如夫妻、子女、父母等);5 .医疗机构病例、抢救费用清单和凭证(划分清楚7日内和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6 .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情况说明(未超过70);7 .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情况说明(超过7B);8 .由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1.抢救费用清单以受害人入院后7日内为限,划分清楚7日内和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2 .抢救费用清单、情况说明及病例应加盖医院部门印章;3 .以上印证材料均粘贴在此页。注:此表由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提供,申请人包括受害人、受害人亲属等,一式两份,双面打印。一份医疗机构留存,一份报送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表编号:兵道交丧申字(202_)一号死亡人员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年龄入院时间年月日时分死亡时间年月日时分死亡地点申请人信息姓名/机构名称与受害人关系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住所丧葬费用相关情况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构成: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元大写:收款殡葬服务机构信息殡葬服务机构名称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行户息银账信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收款殡葬服务机构财务负责人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收款殡葬服务机构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申请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说明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属实,并承诺在责任范围内偿还你单位垫付的救助基金。(需手写)签名、捺指印:年月日印证材料清单1 .受害人伤情及死亡简况;2 .受害人身份证明;3 .兵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垫付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或未知名死者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文件;4 .尸体检验报告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5 .申请人是个人时,提供申请人和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受害人户口本复印件或其他关系证明文件(注:申请人应当是受害人的亲属,如夫妻、子女、父母等);6 .丧葬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7 .由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1.丧葬费用垫付范围包括:丧葬所必需的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2 .需垫付的丧葬费用清单应加盖殡葬服务机构印章。3 .以上印证材料均粘贴在此页。注:此衣由申请人或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申请人包括受害人亲属等,式两份,双面打印。份殡葬服务机构留存,一份报送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审核结果通知书编号:兵道交审通字(202_)一号(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姓名)于年月日在(地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年月0向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出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人民币元,大写o受理的垫付申请表编号为:O经认真审核,申请符合/不符合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拟同意/不同意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因(不予垫付填写具体原因)无法予以垫付。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特此通知Q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O(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盖章)年月日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审批表编号:兵道交垫审字(202_)一号受害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名称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地址机构联系电话申请人姓名与受害人关系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垫付费用类型及金额抢救费用7日内(含7日)¥元,大写超过70¥元,大写丧葬费用¥元,大写事故情况及受害人伤情简况兵团救助基金服务网点审核意见审核人员签字:年月日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单位盖章:年月日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审核人员签字:年月日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单位盖章:年月日垫付抢救费用金额超过30万元时,以下需由兵团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出具意见。兵团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意见审核人员签字:年月日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此表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一式一份或两份。一份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留存,一份兵团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留存。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收款证明收款证明编号:兵道交抢收字(202一号(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名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姓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本院抢救期间产生抢救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其中肇事机动车保险缴纳人民币元,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缴纳人民币元,截止出院时尚未结清人民币元O本院于年月H收到(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该受害人抢救费用人民币元,大写O特此证明。经办人:;联系电话:(收款医疗机构盖章)年月日兵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收款证明收款证明编号:兵道交丧收字(202_)一号(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名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姓名)于年月日死亡,在本机构产生丧葬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其中肇事机动车保险缴纳人民币元,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缴纳人民币元,尚未结清人民币元。本机构于年月日收到(兵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该受害人丧葬费用人民币元,大写O特此证明。经办人:;联系电话:(收款殡葬服务机构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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