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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解析及贯彻实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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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解析及贯彻实施.ppt

    劳动合同法解析 及贯彻实施,一劳动合同法立法进程及修改背景,(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行情况及发展(1)建国初期存在大量私营企业;(2)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计划经济;用工主体国家: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度;(3)十一届三中全会市场经济:固定工与合同制双轨并行;(4)颂布实施 打破固定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二)2003年江苏省人大颁布;,(三)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对 草案进行一审;七章6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一个月时间共收到191849件意见。涉及几大理念:1、立法宗旨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2、劳动关系追求稳定还是灵活?3、立法追求效益还是追求公平?4、政府角色是参与还是裁判?劳动合同立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观点争鸣,法理思辩,劳资博弈。,(四)2006年12月全国人大对草案进 行二审;8章9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二节 劳务派遣合同;第三节 其他用工形式;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五)2007年4月全国人大对草 案进行三审;8章98条体例没变。回应七大问题:1、合同订立的不同情形;2、设定培训职工服务期协议条件;3、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可 以经济性裁员;4、不同情形经济补偿标准的确定;5、集体合同相关规定;6、劳务派遣体现临时性;7、过渡条款。,二、劳动合同法条文解析,第一章 总 则 1、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本法执行。,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关系的建立:(1)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订立;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3)在用工前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 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事实: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重要证据 三项措施: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82条)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条),2、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名称;(2)工作地点条款;(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4)社会保险条款;(5)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1)劳动纪律条款;(2)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3)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3、劳动合同期限分类使用: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 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5、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6、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7、商业秘密和竟业限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合法原则强调了三个方面 一是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是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三是 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是 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二是 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2、劳动合同变更:(1)、变更的一般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2)、合同变更的形式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分类及基本原则的规定:分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基本原则: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1)过失性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 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非过失性解除增加了通知替代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经济性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b)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 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非过失性、经济性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 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劳动合同终止;法定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 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经济补偿最新规定:A、经济补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B、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6、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处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1)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再次明确:内容: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程序: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效力: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2)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了 补充:一是 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二是 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二节 劳务派遣,1 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及设立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 劳务派遣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区别(1)合同必备条款方面的区别 劳务派遣合同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2)劳动合同期限方面的区别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其标准不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3)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 被派遣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3 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1)一般原则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除本法第五章第二节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象一般劳动关系中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履行本法以及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4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 动保护;(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 的福利待遇;(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7)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5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2)劳务派遣协议的必备条款: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3)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在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 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 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适用的劳动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7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8 规范劳务派遣对象及岗位(1)派遣对象的禁止性规范: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2)派遣岗位的规范: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1 非全日制用工定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2 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质(1)非全日制用工属于灵活就业;(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 动关系;(3)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很大差别。3 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1)可以建立系多重劳动关;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2)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4)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5)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6)应当执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最低月工资标准。(7)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分类(1)法律责任: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按 照 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2)承担责任的主体:用人单位、劳动者、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3)法律责任分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2 违反劳动合同法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罚款:84条、87条、93条;责令改正:80条、81条、83条、89条、92条、93条;吊销营业执照:92条。行政处分95条。(2)经济责任:支付劳动报酬82条、85条、94条;赔偿80条、81条、83条、85条、86条、87 88 条、89条、90条、92条、93条、94条。(3)刑事责任:88条、93条、95条。,第八章 附 则 1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2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3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三、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1 劳动保障部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 省劳动保障厅将提请省人大修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3 调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4 加强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工作;5 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贯彻劳动合同法问题;6 对系统内干部和用人单位宣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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